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近年来,随着疫苗接种的普及和强化,人们对于疫苗接种的重要性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然而,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少数接种者出现异常反应的情况。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国颁布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来为异常反应者提供相应的补偿,并促进预防接种工作的持续和稳定进行。
一、背景与意义疫苗接种是提高人群免疫力、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重要手段。
尽管疫苗接种一般是安全的,但在极少数情况下,个别人可能会出现异常反应。
这些异常反应对患者本人以及其家庭和社会都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工作能力减退甚至残疾。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接种者的权益,鉴于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借鉴,我国制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旨在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机制,为接种异常反应者提供合理的资金补偿和社会保障。
二、补偿程序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补偿: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需通过填写正式申请表格的方式,向当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委员会申请补偿。
申请材料需包括有关医疗证明、原始疫苗生产批号等相关信息。
2. 评估和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评估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后续的补偿金额和范围。
3. 补偿决定:在评估和鉴定结果确定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委员会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金额的核定,并依法向申请者发出补偿决定书。
4. 补偿支付:申请人接收到补偿决定书后需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和银行卡等材料,前往指定的支付机构领取补偿款项。
三、补偿范围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补偿、住院伙食费的补助、残疾补助金以及死亡抚恤金等。
具体而言,医疗费用补偿包括接种异常反应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住院伙食费的补助主要是为接种者在住院期间的膳食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残疾补助金旨在帮助接种者应对因接种造成的残疾而带来的生活难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而死亡抚恤金则是为接种者因异常反应导致身故后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京卫疾控字[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2〕33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北京医学会: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于近期印发了《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京卫疾控字〔2012〕29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
现就做好补偿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补偿办法》,掌握有关内容,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制定《补偿办法》工作流程,参考附件印制相关受理文书,确保申请人能够顺利申请补偿。
三、北京医学会与各区县医学会要做好近期可能出现的大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准备,为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告知书2.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受理审批书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5.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协议书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告知书(供参考)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时,应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二、受种者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
受种者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其它相关材料。
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分为以下几种:(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和北京医学会作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评定结论;(二)区县医学会作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保障项目介绍课件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2016/4/7
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有什么区别?
一类疫苗
二类疫苗
定义 费用承担方
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 所使用的疫苗
报案理赔情况
2016/4/7
顺义区案件:
接种时间为2012年, 损害成都分级评定为九级 残疾。
• 一次性经济补偿
江西省 • 责任包括:医疗费,交通费,尸检费
• 按损害等级进行一次性补偿 • 责任包括: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伙食、住宿补助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偿费,残疾用具费,
湖南省 死亡补偿,尸检费
• 一次性经济补偿
广东省 • 责任: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抚恤金,交通费,尸检费
承保责任
医疗费用保险金 医疗津贴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残疾生活补助护理保险金
辅助医疗器具保险金 丧葬费用保险金 遗体转运费 鉴定费用保险金
发生之日起3年内及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以前2年内
发生时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发生时北京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计算 除一次性支付20万元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照发生时北京 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 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被保险人损害程度等级(一至十级损害程度等级补偿 系数分别为100%-10%),按照发生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 按国产普通适用型器具配置,需更换的按4次进行保险金 核算。 5000 5000 凭正规发票支付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方案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方案为了加强疫苗接种工作的保险措施,保障接种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方案》。
一、保险范围全国范围内接种疫苗的人员,包括婴幼儿、学生、成年人等,均可享受保险补偿。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针对疫苗接种后出现的异常反应,提供赔偿服务。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1.死亡:在接种疫苗后,出现严重异常反应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全部赔付。
2.伤残:在接种疫苗后,出现严重异常反应导致永久性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
3.医疗费用:在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需要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4.误工费用:在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一定比例赔付误工费用。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疫苗的接种情况而定,保费由接种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理赔流程1.受害人应在出现异常反应后及时向接种单位报告,并于48小时内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2.接种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3.保险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赔付。
五、保险期限及续保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疫苗接种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需续保,则需在保险期限到期前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六、其他事项1.接种单位应认真履行疫苗接种工作,提供安全有效的疫苗。
2.受害人应按照疫苗接种规定进行接种,并及时报告异常反应情况。
3.保险公司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付,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七、工作机制保险公司应成立专门的理赔组,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理赔等工作,并开展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疫苗接种保险的认知度。
以上为本《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保险公司应按照该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为接种人员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保障服务。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京卫疾控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2〕32号)各区县卫生局、教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为确保我市各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的接种率,降低幼儿园/学校内免疫预防相关传染病发病水平,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相关要求,市卫生局、市教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一、工作要求(一)预防接种证查验对象各类托幼园所、中小学校本学年:1.新入托儿童;2.小学一年级入学新生;3.初中一年级入学新生;4.新转入儿童。
(二)疫苗补种对象查验中发现未按最新的《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附件1)完成疫苗接种的入托、入学及转入儿童。
(三)查验及补种时间1.入托、入学儿童:9月30日前完成查验,10月31日前至少完成漏种疫苗的首次补种、漏种儿童复验。
2.转入儿童:转入后一个月内完成查验和补种。
(四)查验内容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麻疹/麻风、麻风腮、乙脑、A群流脑、A+C 群流脑、乙肝疫苗、2002年1月1日后出生儿童的甲肝等11种疫苗的接种情况。
(五)疫苗漏种判断标准接种记录以预防接种证为准,无接种证以电子/纸质接种卡为准,无卡无证视为未种。
漏种的判定参考《入托入学或转入儿童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附件2)。
疫苗接种损害的法律责任

疫苗接种损害的法律责任山东5.7亿疫苗事件爆出当天,我对庞氏母女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昨天,根据我曾当过医学院免疫学教师的背景,对接种问题疫苗的可能医学后果进行了分析;今天,该轮到对问题疫苗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进行分析了,这是我的老本行。
所谓疫苗的法律赔偿责任,是指接种疫苗后,发生了人身损害,谁来赔,怎么赔?这是一切问题的核心,如果有了完善的法律追责体系,那么每个受害的公民都可以自由拿起法律武器,疫苗问题制造者将无处逃遁。
公民可自由追责,且能追到责任者,是疫苗监管最有力的保障,其效力百倍、千倍、万倍于政府监管。
然而现实很残忍……•预防接种损害法律责任的分类和内容1、法律责任因疫苗的预防接种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赔偿责任,系指疫苗产品不合格或疫苗生产者、经营者、接种者存在过失而引起的人身损害,实行谁有过失,谁赔偿的原则,但对于疫苗产品不合格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可由经营者、接种者先行赔偿,然后向不合格疫苗之生产者进行追偿;另一类是指补偿责任,系指生产者、经营者、接种者、受害人等各方均无过失,而由疫苗的自身理化生物特性而引起的人身损害,此类损害法律称之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区分一类疫苗即国家计划内疫苗和二类疫苗即公民自愿自费接种疫苗,前者由国家财政负担补偿,后者由疫苗生产企业负担补偿。
2、赔偿原则对于赔偿责任,国家实行全面补偿原则,即受害人在法律上有多少损失,侵害人就承担多大赔偿责任,赔偿依据包括《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对于补偿责任,国家实行限制补偿原则,包括最高额限制和赔偿项目限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项目,由《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授权各省级政府自行制定。
3、各省市赔偿标准综观全国各省级政府截至目前制定的补偿办法,除了均无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其余标准和项目亦相差甚大。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京卫疾控字[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2〕51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北京医学会: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京卫疾控字〔2012〕2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近年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情况,现就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北京市和区县疾控机构应按照鉴定办法要求,成立和及时更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
二、北京医学会负责组建和及时更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为北京市和区县医学会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供专家。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应以下列三种形式表述:(一)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二)不除外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本例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四、医学会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时,可以向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取疫苗生产与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资料。
北京医学会可向有关区县医学会调取申请人首次鉴定的相关材料与参加首次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名单。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受种者残疾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损害程度分为一至十级。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结论应以下列三种形式表述:(一)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损害后果为:(死亡、一至十级残疾、不构成残疾)。
(二)不除外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损害后果为:(死亡、一至十级残疾、不构成残疾)。
(三)本例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七、受种者或者监护人(简称受种方)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无异议、且没有在医学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可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对稳定后向北京医学会申请进行损害程度分级评定。
预防接种纠纷补偿法律问题

浅论预防接种纠纷补偿法律问题摘要:随着免疫疫苗种类不断增多,预防接种纠纷不断涌现,有必要分析预防接种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为相关机构提供决策的依据,从而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截至2013年4月21日16时,全国共报告102例确诊病例,其中死亡20人,12人康复,其余70人正在各定点医疗单位接受救治。
①传染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有必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以达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目的。
预防接种工作不仅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也关系着国家公共卫生事业和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家免疫规划范围的扩大,纳入免疫规划范围的疫苗种类不断增多②,公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预防接种补偿纠纷呈上升趋势③,因此有必要对预防接种纠纷补偿纠纷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从而为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规范性问题提供决策依据。
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提出预防接种补偿纠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详细分析。
2008年12月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引发《北京市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和《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9年1月1日启用版)》的通知要求:预防乙肝疫苗,在基础免疫的基础上增加初中一年级1剂次接种,2009年1月1日之后实施。
2009年3月11日,北京某疾控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对某中学初一学生进行接种,赵某(女,13岁)亦属于被接种对象,疾控中心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受种者实施接种。
该批次疫苗质量合格,运输、储存等符合要求。
2009年3月16日,赵某出现不适并就诊。
2009年12月2日,疾控中心组织并启动专家组诊断,结论为:过敏性紫癜(皮肤型、腹型),本例紫癜与接种乙肝疫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偶合反应。
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④,该调查诊断结论由卫生行政机关盖章并出具给受种者。
赵某监护人不服诊断结论,因无法启动医学会鉴定程序,当地疾控中心和卫生行政机关又置之不理并拒绝予以补偿,赵某没有其他救济渠道的情况下,向疾控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以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并以疫苗生产企业、疾控中心、卫生行政机关为被告提出民事诉讼,经法庭调查,作为接种者的疾控中心,其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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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京卫疾控字[2012]3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2〕3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北京医学会: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于近期印发了《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京卫疾控字〔2012〕29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
现就做好补偿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补偿办法》,掌握有关内容,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制定《补偿办法》工作流程,参考附件印制相关受理文书,确保
申请人能够顺利申请补偿。
三、北京医学会与各区县医学会要做好近期可能出现的大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准备,为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告知书
2.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受理审批书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
5.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协议书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告知书
(供参考)
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时,应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
受种者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