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法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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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的源头

西方法治的源头

西方法治的源头——罗马法(贺卫方)一、概说与问题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用恺撒大帝来比喻罗马法,威风八面的恺撒大帝(借用莎士比亚的话)已经早已化做一块灰土,但是这块灰土今天还可以用来堵塞一下我们房子的漏洞,保证我们的温暖。

这是一个很好的比喻,他比喻了罗马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整栋房子是用英国的法律制度搭建起来的,然而,搭建起来后发现这个地方有个窟窿、那个地方有扇窗户掉了,反正漏洞不少,这个时候,罗马法就能弥补这个漏洞。

因此,不了解罗马法,也很难完整地、彻底地理解英国的法律制度,或者说英美的法律制度。

我们可以不夸张的说,罗马法构成了西方法治的源头活水。

罗马法也是外国法制史教学、研究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领域,非常博大精深。

象周枏教授的《罗马法原论》有上下册,基本是讲罗马法的许多概念体系。

还有,法律出版社的尼古拉斯的《罗马法概论》,是对罗马法内容的基本介绍,是本标准的教科书。

同时,罗马法发展的历史方面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批学者翻译的《罗马法史》、《罗马法教科书》,还有从前翻译的《查士丁尼民法总论》、《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按照不同的制度进行摘要性翻译,中国政法大学还与罗马第二大学又一个长期合作项目,加强罗马法知识在中国的传播。

我们上堂课对法治以及希腊人对法治的探讨进行了讨论,在讨论中我们发现,古希腊的人长于哲学思考,没有发展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业,他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使用的语言是哲学的语言,比如,正义、善恶、节制、美德。

这些话语,非常适合于进行哲学意义上的讨论,但没办法进入到专业化、职业化领域的领域中间。

古希腊给我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宝贵的思想启迪,但是法律是一门研究和关注调整社会关系的学问,也就是说它并不仅仅是一门形而上的思考,它需要对人与人之间的实实在在的关系、日常关系进行一番专业化的解读,把各种各样的行为模式,通过这种专业化的描述加以分类,通过抽象的语词加以概括,这样才能使法律人运用这样一套概念去把握不同的社会关系。

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

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

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 贡太雷]——(2006-12-27) / 已阅7319次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贡太雷人治绝非法治,然而理论意义上的法制也并非就是法治,法治是一种实践。

实践是其灵魂的之所在,法治的产生并非人们最向往的,它的出现是人们发现自己并非一台机器上的部件,而是一个个平等独立的个体之后的,是人们开始尊重自我意志,掌握应属自己的东西,否定存在凌驾于众人之上的人格化权威的体现。

人们选择法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正如人们建立政府一样(当然是有限、健康的政府)—这岂不是人性恶的明证吗?笔者深知法治并非自己可以阐释,本文仅浅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并非实证分析。

首先,西方法治(西方这里仅指欧洲和美国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涉及日本)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宗教,尽管我们知道法治与宗教是两回事,法治毕竟是世俗的东西,与宗教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法治讲究正义,宗教是宽容是仁慈。

欧洲大陆(美国可以说是欧洲的延伸)虽然政治、军事、经济迥异,可是意识形态上是异常相似的,都是基督教笼罩着他的精神世界。

首先,教权的发展变化,导致教权与王权之间不断冲突变化,这种冲突为法治形成,营造了有利空间;其次,宗教的发展与改革,尤其家路德等人的改革,以及教旨,让人们坚信,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子民皆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心灵理解《圣经》获得幸福的方式与上帝交流,再次,每个教徒之间没有至少精神上的依附,未能形成人格化的权威,只有神、上帝是无上的。

西方法治的形成其渊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

古希腊是一个奴隶制商品生产发展方式,是崇尚智慧的民族,其被斯巴达所败,可以说是体内战胜智力而非征服,古希腊人强调民主,并不太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强调人与城邦(一群人集合在一起)的关系。

他们的城邦是民主的无疑,不过这太幼稚,也正是如此为他的灭亡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西方法律文化是以欧洲为发源地,建立在欧洲文明基础上,后延伸到现代各资本主义国家的自成体系的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一词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发物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历经罗马法复兴、人文运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而走向成熟。

从法律文化的阶级性来划分,大致包括三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希伯莱的奴隶社会法律文化,中世纪封建神学的法律文化,和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文化。

在这几个阶段中,有一些一以贯之的主题和关注的中心问题,这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色。

其特点可以概括如下:①自然法思想贯穿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始终。

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认为,来自于神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代表了正义和理性,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

这种观念一方面使世俗法难以成为某个人随心所欲的工具;另一方面,将君主与人民都置于上帝或“理念”之下,使人们崇尚自己的精神创造物而不崇拜君主。

中世纪,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将自然法理论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

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把贸易自由、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以及人权、平等等看作是“自然”存在。

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权利观、自由观以及法治观都源于自然法观念。

②民主思想始终是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的主线之一。

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推行奴隶制民主政治。

有著名的“贝壳放逐法”。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的专制统治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等主张,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建立资产阶级的宪政和法制。

③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

其特点是发达的民商法。

在西方,“法”字与“权利”相通。

法律文化始终贯穿这样一个精神,即法律是个人权利的确认者、保护者,承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

与此相对应,西方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律个人主义观念的盛行,西方法也被认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所以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

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罗马法。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100%
法学家的贡献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众多法学家, 如盖尤斯、乌尔比安等,他们对 罗马法进行系统研究和阐释,推 动了法学的发展。
80%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
古罗马时期法律教育兴起,法律 职业也随之形成,为法学研究提 供了人才保障。
中世纪西方法学的沉寂与复苏
01
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并立
中世纪时期,教会法占据主导地位,世俗法发展受限,两者并立存在。
参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
西方法学在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为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智力支 持。
THANK YOU
感谢聆听
社会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狄骥、庞德等,他 们主张法律应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 效果。
03
现代西方法学的多元化发展
分析法学派的理论与实践
法律实证主义
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 强调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关注 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效果。
法律规范理论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规范体系,具有普遍性和强制 性,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 重要工具。
进步和发展。
法治原则
该学派主张法治原则,强调法律 的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认为法律应当平等适用于所有人,
不受个人意志和权力的干涉。
社会法学派的崛起与影响
社会利益理论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平衡不同利益群体之 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法律社会学
该学派注重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探讨法律与社会、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人文主义法学思想
强调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 反对中世纪的封建神权统治, 提倡个性解放和理性。

西方法治进程

西方法治进程

西方法治进程传说中,雅典王提秀斯对氏族部落制度进行改革,摧毁了部落和氏族公社体制。

在这一基础上,公元前682年,雅典废止了王政,开始从贵族中选举执政官治理国家,雅典进入了贵族政治时期。

虽然只是传说,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古希腊的民主制度的开端,同时,这也是西方法治的开端。

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

城邦的出现为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思考以及法律思想提供了空间,希腊人注重法律,关注人和人类社会的观念由此而生,并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城邦政治,这是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先驱。

希腊的著名的城邦雅典,刚开始仅有习惯法,贵族会议决定国家大事,公民会议无实权,公元前621年,在平民的压力下,雅典颁布了成文法,尽管对平民惩罚严厉,但限制了贵族的特权,这只是开始,而后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

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在人们的观念中,法治逐渐取代了人治。

古希腊的文明盛极而衰,而此时,地中海上的亚平宁半岛上,另一个国家正在迅速崛起,它就是罗马。

起先,它只是一个小小的城邦,谁也料不到,几百年后,罗马成为了征服全意大利半岛的庞大帝国。

在古罗马时期,战争迭起,但硝烟中有一个人的光芒不容忽视,他,就是自然法之父,西塞罗。

他认为,自然法恒存于世间,他以其自有的理性成为人类真正的行为准则,而无关乎国家与成文的法律。

由此可知,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

西塞罗完善了法治的思想,使得理论上的法治观念更加完备,与此同时,实践上的法治也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由于罗马的统治范围不断扩大,被统治的人民越来越多,社会纠纷也相应增多,法律就恰到好处地有了用武之地,于是,在帝国时代,罗马法律逐步完善。

一大批优秀的法学家也应运而生,甚至出现了五大著名法学家。

这些法学家协助国家立法,同时整理和解释旧的罗马法,这无疑促成了罗马法学的中兴,稍后,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

西方国家法治的形成对中国的参照

西方国家法治的形成对中国的参照
派 的发展。 中世 纪罗马法学家借用古希腊 的哲学, 从 经验 的材
德 国学者称 德 国的 “ 法治 国” 充满 了 “ 国家主义”的色彩 , 也 料 中抽 象出一般的法律概念, 从实际的法律事务中总结出法律 就是说, 国家权 力不仅要针对国外的势力保护其 臣民, 而且要 的科学技术 , 从个别具体推 演出普遍 的法律原则。 由此 , 罗马 以强权约束其臣民的方式实现 臣民的自由, 拿俏皮话说 , 是要 法 的技 术从经验 转化 为理性, 表现 出抽象法律概念与法律思
法治之所 以产生于西方社会, 是因为西方社会具有两个历 史条件 : 一是多元 的利益集 团; 二是自然法的观念。 在中世纪
和 “ 理性/ 非理陛” 是法律秩序理论的两对基本尺度 , 法律从非 的欧洲 史上 , 一直存在着君主、 贵族和第三等级之间的冲突, 才得出了次佳的法治方 案, 法 理性向理性和形式体系方 向的发展 , 便 是现代法治形成 的标 这三种利益集团的冲突和妥协 ,
的是, 英 国自l 2 世纪初就已形成统一的民族 国家, 而德意志直 现实社会中的代表则是1 9 世纪德国的学说汇纂 学派 。 他曾对此
 ̄ J l l 9 世 纪中叶都不统一。 因此, 德 国现代国家 的形成 , 要 同时 形式理性作过如下描述: 第一, 每一个具体的判决都是抽 象法 完成两个任务: 一是国家对外的统一; 二是国内宪政 的实现 。 国内的民主。 2 5 个邦联统一成一个帝国, 帝国内部各邦保持着 律规则在具体事 实中的 “ 适 用” ; 第 二, 从法律规 则到具体 的
究法律与社会的关 系, 分析西方社会走 向法治的社会因素, 抽 指的是社会与国家 的分离, 法律由超越社会的政治权威支配; 象 出西方社会走 向法治的社会条 件。 其中, 马克斯 ・ 韦伯 的统 实在性指的是法律形式为公开的规则, 而不是生活的习惯 。 法 治类型理论和法律 秩序的理想类型理论、 罗伯托 ・ 昂格尔的社 律秩序与前二种法律的区别在于, 法律同时具备了 “ 公共性”、 会秩序和法治的理论, 揭 开了现代法治理论的新景象。 “ 实在 性”、“ 普遍性 ” 和“ 自治性” 。 其 中, 普遍性是指立法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摘要: 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

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

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

西方的政治制度

西方的政治制度

西方的政治制度西方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民主制度、法治制度和议会制度。

民主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民主制度强调人民的参与和民意的约束,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在民主制度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选举和授权,政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民主制度注重政治权力的分散和制衡,通过选举、公民参与和言论自由等方式保证政府的问责和透明度。

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通常采用多党制,允许各个政党参与竞选和组成政府,确保不同政治观点的平等发声。

法治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法治制度强调法律的权威和普遍适用,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治制度下,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权力机构,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西方国家的法治制度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整体框架,由法院和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进行监督。

议会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

议会制度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议员来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议会是多数党或多党联合组成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并对政府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

议会制度注重政治决策的讨论和协商,充分发挥各个政治力量的作用,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多元化。

议会制度通常采用选区制或比例代表制来选举议员,确保各个政治力量的平等参与和政治平衡。

西方的政治制度在不同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以上提到的民主制度、法治制度和议会制度是它们的共同特征。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得西方国家在政治上保持稳定和繁荣,并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公共服务。

同时,这些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许多借鉴和影响,成为各个国家政治改革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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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摘要:西方法治传统是西方法律传统这一大传统中的一个小传统。

在西方法律发展中,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三个因素一直处于西方法律精神的核心地位。

这三个因素构成了西方法治的价值观念——民主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进入近代历史的过程中,由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的推动,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

西方法律传统孕育了这些因素,它们反过来也使西方法律传统区别于世界其他法律传统。

关键词: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正文一.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传统“西方”,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明”,通常被认为是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全部文化,与“东方”相对。

美国法律史学者伯尔曼[2]给出一种更严格的描述,把西方限定在从11世纪到15世纪,由忠于一个单一的宗教权威即罗马教会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

“从这个观点出发,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西方法律传统则是11世纪以后法律形成的过程。

按照上述界定,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主要特征: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受到法律学问的专门训练,法律中的学术传统,法律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展的整体系统或实体,法律实体的活力取决于其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等。

即使对法治不做那么严格的限定,单从以上这十个特征来看,除了第八个,即“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这一特征以外,几乎很难确定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之间的紧密联系。

那么,西方法治这一概念应该在何种意义上才能得到理解呢?自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法治进行过种种描述。

这些描述莫衷一是,但是在西方的历史背景中,却有一个共同的指向。

这就是近代以来,以英国为代表,在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确立的,以确认和维护普通民众的自由民主为原则的一种国家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集中体现为确认以宪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的绝对价值。

近代西方各民族国家为在本民族国家牢固确立这种价值,在法律领域和法律以外的领域内展开过激烈的斗争。

近代法治概念的形成,以及为法治的建立而进行的斗争,都是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

民主既是一种管理方式、行为方式,也代表一种价值和意识形态。

笔者以为,民主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以理性主义为灵魂,以民族主义为载体的公共管理方式,它以自由为自己的价值目标。

在近代西方法治传统中,法治与民主相为表里,法治是民主的外壳,民主是法治的内核,二者又都以自由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

二.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民主的一个基本因素,也是法治的基础。

“个人自由常常是与政府的民主形式相伴随的。

而且,从历史上看,在民主制度之下,个人自由比在任何其他政府形式之下更容易受到保护。

”[5]由此可见,个人主义与民主之间具有内在联系。

现代民主观念的一个确证与象征,就是法国思想家卢梭对社会契约理论的阐述。

18世纪中期,卢梭创作了《社会契约论》一书。

该书阐述了社会契约是现代政府产生与存在的基础的学说。

这个社会契约,具有一种数学的概念和精确的特征:它可以看成是该社会中全体成员所能容许的,关于他们的利益而存在的必要规则的“最大公约数”。

民主是一个比较的结果——如果说这种事物较之专制更为现代人所欢迎,其原因正在于它总是站在多数一方,而产生这一结果的多数人是没有理由不支持民主的。

这里的多数与少数,最终都应当是以个体为计算单位,计算该社会中人——当然是有完全资格的人——的结果。

当然世界上也许不存在十全十美的事物。

多数对少数来说,是一种压力,这不能不说民主制度之下存在“多数人的专制”这种危险性。

这种民主本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已经为敏锐的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所注意到。

在西方法律史上,人作为法律的主体,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一篇的标题就是“人”,通常罗马法被认为包括人法、物法、债法和诉法四个部分,由此可见,“人”在法律中出现的很早。

但是,应当对“人”的概念加以分析。

在人类法律发展的早期,法律中的人像往往是模糊的,即以“类”或群体的形式出现的较多,而以个体的人的形式出现,则是比较晚的事情。

比如法律中尽管规定了“人”,但是这个“人”可能是一个家庭的代表,甚至是一个家族的代表。

在他的背后,隐藏的可能有他的妻子、子女、家子、奴隶或者一批族人。

个人主义在法律中的充分应用,是人类法律智慧高度发达的产物。

三.理性主义民主的第二个要素就是理性主义。

追求和信奉理性主义,可说是西方思想史上最为悠久的一个传统。

从某种意义上说,构成所谓西方文明传统的一以贯之的因素,就是理性。

从古希腊到今天,西方文明一直被照耀在理性的灯塔之下。

西方思想起源于首先根据人的理性本质来给人下定义的希腊人。

超越巫术、奇迹、神秘权威以及传统的束缚,发现并把理性应用于顶自然和社会结构研究的方法是希腊精神的伟大成就。

希腊文明的各个方面——科学、哲学、艺术、文学、政治和历史著作——都表明了对人类理性日益增长的依赖和对神灵的依附日益削弱。

由于从理论上发现了理性,规定了政治自由的概念,肯定了个人的价值和能力,希腊人得以同过去决裂并且建立了西方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的传统。

诗人W•H•奥登说:“如果从未发现过希腊文明,我们绝不会象今天这样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换言之,不论好坏,我们绝不会成为完全的人。

”人们通常把古代希腊文化与罗马文化并称,这起因于罗马人对希腊文化的继承。

罗马人贡献于西方文明的最主要成就,是其理性主义的法律。

罗马法在西欧的中世纪作为地方习惯法保留下去。

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罗马法的重新发现。

另一方面,即使在中世纪,法律与理性的联系也受到思想家的重视。

中世纪的思想权威是圣托马斯(阿奎那)他认为,理性是自然法进入人类智慧的渠道:人类法只有在依正当理性行事时,才具有法律的品质,在这方面,它显然来自于永恒法。

若法律违反理性,则为不正义之法,它所具有的是暴力而非法律的品质。

从这里人们可以发现近代法治与传统法律之间的某些联系。

但是,近代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仍然是近代的事件,而不是古代的,亦非中世纪的。

与近代西方思想的形成相联系的重大事件有很多,其中大多与理性主义思想的成长有关。

罗马法的重新发现,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科学的进步,宗教改革,最后,还有启蒙运动,等等。

但是这些事物中与理性联系最紧密的,还是启蒙运动。

前面已经提到,康德特别强调了启蒙的本质就是人对理性的发觉和运用。

康德坚持了西方思想史上把理性视为人的本性的传统。

事实上,这是近代的思想家们的共同思想倾向。

诚然,理性的能力究竟有多大,一直受到思想家的怀疑。

从伯克[19]到哈耶克,人们在自己的思想中为自由保留足够的位置的同时,试图说明理性以外的事物对自由更为重要。

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近代的西方,理性的确为自由和法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至于现代人们对于理性持有什么样的态度,那是现代人的事,与理性本身没有什么关系。

四.民族主义西方法治传统中的第三个因素是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是不同民族的人们对本民族的忠诚和献身精神,是时间和空间的产物。

法律史上的民族主义,构成法律传统中的时空因素。

如果说前面两个因素可以是抽象的事物,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民族主义则构成对上述两个因素的有力制约。

这使得近代西方各个民族国家的法治传统表现出差异性。

英国的法治最具有特色的一点,是议会主权。

即英国在推行三权分立的制度框架之下,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与司法权。

这主要起因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议会所起的作用。

英国虽然是第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其法治的理想为美国、法国及其他欧洲国家效仿,但是英国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国家,即使其象征法治成果的议会选举,直到19世纪上半期,边沁(1748—1832)倡导法律改革以后,情况才得到比较大的改善。

另外,英国的宪法虽然为世人称道,但是,英国不仅是不成文的,即所谓“软性宪法”,而且,其效力并不高于其他法律。

这也可以说是英国法律与法治的一个特色。

美国是第二个较早建立近代法治的国家。

美国的法治同样具有自己的特色。

可以说,在所有的资产阶级国家中,美国是一个完全按照法治理想建立起来的国家。

美国的国父们既熟悉英国自由民主主义思想家洛克的法治思想,他们对法国思想孟德斯鸠(1689—1755)的三权分立思想更是推崇备至。

美国合众国宪法的头三条,就是对三权分立的完整表达。

在美国人的头脑中,自由、平等观念固然都十分发达,但是美国法治有自己的特色。

美国人独立的意识特别强烈。

最早是美国人从英国的统治中独立出来,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

其后,南方的美国人要从合众国中独立出来,由此导致了南北战争的爆发。

美国的第一个法治宣言可以说是《独立宣言》,这可谓是美国的精神所系——美国一直在为独立而战斗。

美国的民族特色于此可见一斑。

法国的法治与英国与美国也有所不同。

法国大革命是法国民族精神的象征,也是其法治的成长点。

法国大革命是一次比较彻底的社会变革,是理性主义激情迸发的结果。

法国大革命燃烧的热情推动革命不断发展,社会的平等观念在一次又一次的革命中显示出来并得到加强。

因此,如果说英国法治重在自由,美国法治重在独立,那么,理性与平等精神则是法国法治观念的核心。

上文只是在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中,对构成西方法治传统的价值基础——民主的三个核心要素进行了梳理:个人主义、理性主义和民族主义——民主的三位一体之神——在立法机构地位的提高和司法机构创制法律作用的减弱(美国除外)中找到了法律表达;在个人行动(特别是在经济领域)摆脱了公共机构的控制中找到了法律的表达;在要求刑法和民法的法典编纂中找到了法律表达;在致力于使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别在经济领域)具有可预见性中找到了法律表达。

这些“法律的基本原理”(如罗斯科•庞德所称为的)被认为不仅是有用的,而且是公正的,不仅是公正的,而且也是宇宙自然秩序的一部分。

人们认为这些和有关的法律合理性的原则赋予生活本身以意义和目的,在自然法和人的理性的思想学说中,它们的历史渊源是明显的。

总的来说,西方法治的建立,既有破的一面,也有立的一面。

破针对的是封建制度,针对的是宗教神权——它们与愚昧和迷信的渊薮。

不打破这两大藩篱,发展资本主义所需要的人文主义、个性的解放是无法实现的。

另一方面,在打破旧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符合新兴资产阶级需要的新制度,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打开通向自由、民主、人权的通途。

西方法治就是在这样一来的历史背景下呼之欲出,登上历史舞台的。

法治有它对立的一面,无政府主义和专制是它的两大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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