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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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问题和出路

浅谈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问题和出路

浅谈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问题和出路[摘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强化和完善法律监督的第一个环节,是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

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上过于简单粗略,刑事立案监督在近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功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笔者根据工作实践经验,从影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发挥作用的社会根源和现实背景出发,提出一套完善方案。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问题;出路一、目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缺陷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检察机关实施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写进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至此立案监督成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立法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首先,立案监督对象不完善,范围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仅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行为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对现实生活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行为以及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行使立案监督权则仅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找到相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

其次,立案监督的法条规定过于简单、粗线条,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确保监督渠道的畅通,同时也直接影响了立案监督的成效。

再次,立案监督权的行使没有强制力做保障。

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过程中相应的权利,从而导致了公安机关立案后消极侦查、立而不侦情况的出现。

最后,违反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责任不明确。

刑事立案监督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这类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定任何具体的法律责任,这种义务实际上也就是说成了软义务。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原则: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

刑事诉讼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现场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等。

2.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及被告人等。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并提供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的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受报案,认定犯罪事实,并决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过程。

立案条件包括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等。

4.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活动的过程。

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搜查、讯问、侦查取证等程序。

5.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过程。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撤诉或者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起诉时要求串并案件和指控罪名明确等。

6.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理的过程。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法官负责发现、审查、保护证据等。

7.判决执行阶段:判决执行阶段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进行执行的过程。

判决执行包括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赔偿受害人等。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进行减刑、假释等措施。

8.刑事诉讼的资源保护: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方面要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

资源保护的措施包括案件分流、简易程序、公共律师制度等。

9.责任追究:刑事诉讼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法律追究。

10.刑事救济: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规定了刑事救济措施,例如申请改判、再审、刑事赔偿等。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该法律的宗旨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效率和依法进行。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也会根据实践和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圣才出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1日发布)高检发释字〔1998〕1号定如下: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5.行贿案(第389条);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12.私分罚财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刑事诉讼法立案法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立案法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立案法条是什么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资源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

但是在日常生活当中,人和人之间的纠纷是非常多的,一些小的纠纷,可能在我国法律当中也没有这明确的规定,甚至不予立案。

特别是刑事案件当中,为了确保我国的司法资源不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中对立案有着严格的要求,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立案法条是什么?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资源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

但是在日常生活当中,人和人之间的纠纷是非常多的,一些小的纠纷,可能在我国法律当中也没有这明确的规定,甚至不予立案。

特别是刑事案件当中,为了确保我国的司法资源不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中对立案有着严格的要求,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立案法条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立案法条是什么?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新的规定,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这一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8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为做好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衔接,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作出如下规定:一、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刑事诉讼法释义

刑事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海关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即《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犯罪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案例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盗窃案。

甲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甲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对逮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公安机关在逮捕甲某时,已经取得了逮捕证,并且依法告知了甲某的逮捕事由和权利义务,因此逮捕程序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时必须取得逮捕证,并且告知被告的逮捕事由和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在此案中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乙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乙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并未及时通知乙某的家属,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确实未及时通知乙某的家属,但是在案件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立案侦查,而后再通知家属。

因此公安机关的行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

丙某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丙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未听取丙某的辩解意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实没有听取丙某的辩解意见,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而不是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审查。

因此检察机关在此案中的行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正确地适用刑事诉讼法,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希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贡献。

立案侦查是什么意思

⽴案侦查是什么意思如果犯罪嫌疑⼈、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的,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案侦查,收集其犯罪证据,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案侦查是什么意思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案侦查是什么意思⽴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主动投案,以及其他⾏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为。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

⼀般包含刑事案件⽴案、⾏政诉讼案件⽴案及民事诉讼⽴案。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审查。

对于不属于⾃⼰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对于不属于⾃⼰管辖⽽⼜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如符合⽴案条件的,应当⽴案。

⽴案后,⼀般案件由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内⽴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检察院⽴案侦查的情况⼈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是指⼈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依法进⾏的专门调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24•【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8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为做好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衔接,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作出如下规定:一、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刑事案件中一般立案侦查意味什么?

刑事案件中一般立案侦查意味什么?立案侦查意味着公安机关按照刑事案件开始了侦查工作,其他的话就没有什么特殊的含义了,最终是否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那得等公安机关把一切都调查清楚了才有所定论。

但是立案侦查的条件是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刑事案件中一般立案侦查意味什么?立案侦查意味着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开始侦查工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立案侦查后多久会批捕?立案侦查后到批捕的时间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立案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没有规定。

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到5个月。

现实生活中,接到报案以后的公安机关首先要探讨案件是否需要进行立案侦查。

如果需要的话,公安机关就会采取相应的行动,进行侦查。

但是,在实践中立案侦查是不会一直持续下去的,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三、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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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应提供翻译(笔录 记明)(检T198,公199)
讯问同案嫌疑人应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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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
5、讯问笔录的制作(法T120)
交嫌疑人核对(或向其宣读)
嫌疑人可提出补充(有遗漏)或改正(有差错)
嫌疑人签名或盖章(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 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 符”,并注明日期)
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检T55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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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立案
3、监督程序: 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认为公安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立案(检可进
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但不得侦查) 公安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跟踪督促,检T560、561) 【立案应否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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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侦查行为
3、必要时,公、检可进行初查,采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
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公T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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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立案
(五)立案监督(法T111)
1、性质:对公安不立案(不作为)的检察监督 【检释扩及到对不当立案(乱作为)的监督】 2、发现方式: 检察主动发现 被害人方向检提出(申诉、控告,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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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立案
(四)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法T110)
1、立案(立案决定书):
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
2、不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或者具备法T15情形之一
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复议复核,公T176、 178)
第八讲 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的开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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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立案
一、立案
(一)含义 公检(法)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
件进行侦查(或审判)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法T107)(法T108)
1、材料来源:公检主动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反映;行政 机关移送
2、报案、举报、控告、自首
反映主体:是否被害人;反映内容:犯罪事实、嫌疑人
四类对象: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必要时,由
侦查人员主持)
2、单位和个人保护现场的义务(T127)
立即通知公安派员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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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勘验、检查
3、现场勘验持证进行(法T128)
勘查证(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
4、尸体解剖(法T129)
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有权决定解剖 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
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 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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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询问证人
4、禁止性行为 不得向其泄露案情 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5、询问笔录的制作 参照讯问笔录 6、询问被害人 参照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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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勘验、检查
(四)勘验、检查
1、对象(范围)(法T126)
二、侦查行为(侦查措施)
(一)概述
1、概念(法T106) (法T106)“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
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 性措施
任意侦查行为与强制侦查行为
强制性措施与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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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侦查行为
2、侦查的目的(法T113)
全面收集证据(有罪无罪、罪轻罪重) 抓获嫌疑人(拘留、逮捕)
强制检查情形:嫌疑人拒绝的,必要时可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顺序:查明嫌疑人基本情况→告知其侦查阶段的诉讼权 利和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是否犯罪→陈 述或辩解→ 提问(检T199,公T198)
【首次讯问】 如实回答义务:嫌疑人应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问题
有权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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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
4、特殊对象的讯问(法T119)
讯问聋、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笔录记 明)
3、预审(法T114)
核实证据(是侦查的后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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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侦查行为
4、对不法侦查行为的申诉与控告(法T115)
当事人方、利害关系人有权 主要针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不法侦查行为 先向做出该侦查行为的相应机关申诉或控告 对处理不服的再向检察院申诉(通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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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签名(末页)
可由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逐页签名、捺指印,末页注
明日期;侦查人员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
到”,并签名(检T200,公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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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
6、讯问的录音、录像(法T121)
一般可以录音、录像 应当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主体(法T116)
侦查人员(公、检) 不少于2人
2、讯问的地点和时间(法T116) (法T117)
在押嫌疑人应在看守所内进行
不需逮捕、拘留的嫌疑人,可传唤(地点灵活,便利嫌 疑人)或拘传后讯问,每次不得超过12或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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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
3、讯问的顺序(法T118)
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应注明) 尸体处理(公T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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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勘验、检查
5、人身检查(法T130)
目的:为确定被害人、嫌疑人的某些特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 生物样本
(被害人死亡的,可向其近亲属提取生物样本以确定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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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立案
(三)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1、一般原则(法T108)
三机关先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后依管辖规定处理(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反映人) 紧急措施优先(先采取措施,后移送)
2、具体要求(法T109)
立案材料的提供形式灵活(书面、口头等) 立案材料的接受应形成笔录(必要时可以拍照录音录像) 应保护材料提供人及其近亲属(依其要求保密)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检察自侦案件 应全程进行(每次,保持完整性) 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检、法在起诉、审判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调取录音录像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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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询问证人
(三)询问证人
1、询问地点和方式(法T122)
地点灵活,以方便证人为原则 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2、个别询问原则(法T122) 3、告知义务(法T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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