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提起公诉(上)
刑事诉讼法(word)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适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适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提起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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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从⽽提请⼈民法院进⾏审判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罪⾏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属于数个罪⾏的案件,部分罪⾏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起诉;⽆法查清作案⼯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以对被告⼈定罪量刑的;证⼈证⾔、犯罪嫌疑⼈供述和辩解、被害⼈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致,只有个别情节不⼀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定数量的证据⾜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实施了某种犯罪j并⾮⼀定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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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目录第一章管辖 (2)第二章回避 (4)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5)第四章证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9)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10)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11)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12)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13)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13)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14)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15)第五章强制措施 (16)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19)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22)第八章审判组织 (23)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23)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2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26)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29)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30)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31)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33)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35)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36)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37)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41)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42)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44)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46)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48)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52)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52)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53)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54)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54)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55)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57)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57)第一节一般规定 (57)第二节开庭准备 (59)第三节审判 (59)第四节执行 (60)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61)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62)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64)第二十四章附则 (67)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本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原告人驳回起诉申请,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没有指控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得以不予起诉为由作出决定。
第三条部分撤诉,是指由原告人在公诉机关已经接受起诉之前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原告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撤诉,也可以在审理前撤诉。
第四条案件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
第五条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调查、鉴定、运用等环节,但不排除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采取必要措施,调查取证。
第七条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应当保证证人的真实意见,不得进行指导或者改变证言,以及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八条如果证人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其证言对所指控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关联性的,应当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纳。
第九条口供作为证据时,应当保证被讯问人自愿、真实地作出口供,不得进行虚假指控、威胁勒索等强迫手段。
第十条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有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应当依法调取和鉴定。
第三部分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保障公开、公正、公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非经过审判人员同意,不得被拘禁、绳之于法庭场所。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碍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综合评价、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得过分强调书证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也不得刻意疏忽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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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提起公诉是对犯罪进行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也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
对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
本条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
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这种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对据以定罪证据的审查。
二是根据全面审查的结果,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释义】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重点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以保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本条对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案件应当查明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证审查工作的规范化。
本条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规定了五项审查内容。
第一项中“犯罪事实、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情形和后果。
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必须查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因果关系及犯罪的动机、目的等。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和依据刑法对罪名的认定,它直接反映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对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内容。
第二项中“有无遗漏罪行”是指有没有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认定而没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即有无漏罪。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指除已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
审查起诉中,如果发现有遗漏罪行或者发现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
第三项中“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没有犯罪事实的,以及具有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的,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四项中“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解决由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
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对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项中“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等诉讼活动,了解侦查活动是否按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有无违法情况,包括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在侦查活动中是否侵犯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侦查人员有无违法乱纪的行为等。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的期限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期限的规定。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在一个月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二是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但不能中断审查。
第二款是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
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主要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由其同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的情形。
接受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办案期限,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的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三十九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修改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是增加了对听取的意见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讯问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按法定程序制成笔录。
“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情况的意见,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意见,包括辩护人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意见,被害人对自己受侵害情况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赔偿的要求等实体性意见。
二是听取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性的意见。
包括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况、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调取新证据等发表的意见。
对于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修改后的本条规定应“记录在案”,对于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审查起诉的程序,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的程序保障。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取双方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在执法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经的程序,审查起诉不能只书面审查,走过场;二是要同时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先入为主,偏信一方。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在审查起诉中要求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说明和补充侦查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四十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二是将原第四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修改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条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以及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
这里所谓“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并不是补充侦查,这里的规定是对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但尚有个别证据需要补充,而又不必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这些个别的证据材料。
本款还规定,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系统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
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