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复习提纲

宪法学复习提纲
宪法学复习提纲

宪法学复习提纲

第一章宪法概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的概念?P15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者集团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的特征?P15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在特定空间和时间内对其管辖对象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宪法是立法机关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即宪法是所谓的“母法”、“法律的法律”。第二,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定发生冲突。“部分冲突则部分无效,全部冲突则完全无效”的原则。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普通法律不同。

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议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制定则多成立特定的起草机构。宪法修正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而普通法律只需要半数即可以通过。

3.宪法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

(二)宪法是人民授予权利之法

因为人民不可能代替国家机构管理社会,所以人民以宪法的形式向国家机关整体性、概括性的授予权利,以便于他们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使得宪法具有授权总章程的特点。

(三)宪法是制约国家权力之法

宪法在授予权力的同时,也必须科学的设计出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

(四)宪法是保障人权之法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未冠以宪法之名,但是内容符合宪法的特征,并且具有宪法的功能)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是否同于一般法律。

1.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2.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和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制定宪法的主体。

1.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名义并且体现其意志而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2.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3.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投制定的宪法。

第四节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国家权力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正当产生和规范运行,并且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组织形态。

宪政的含义:

一、宪政的前提是有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

二、宪政的核心是国家权力严格依照宪法产生和运行

三、宪政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主权并且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宪政的意义:

一、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

二、宪政的核心是保障人权

三、宪政的关键是建立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

四、宪政的保障是实行法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是宪政的基础。

宪政是政治社会的国家权力运行的特定组织形态。宪法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并且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宪法正当性的核心要素)。除此以外,宪法必须组织起国家机关系统,以便能够有效地管理社会。

二、宪政推动宪法的发展。

宪政推动宪法的发展主要来源于两方面的力量:一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治的诉求;二是具有较高威望和富有号召力的优秀政治家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完善宪法。

三、宪法并不必然引起宪政。

宪法的目的在于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实施宪法使文本的宪法转化为现实的宪法。历史中有两类情况,一是宪法颁布后,国家很快的步入宪政轨道,在宪政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宪法,从而相互促进。二是虽然有宪法但是仍然没有真正实施宪政。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亦称主权在民。

概念: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意义:一方面指出了人民是权力真正主体,治权受制于主权,为规范政治行为的制度构建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为政治主体塑造执政为民的政治信仰。

表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运用“人民主权”的表达方式;社会主义国家一般用“一切权力于人民”的表述。

2.基本人权原则,即一个人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力。

3.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的特性:独立性、扩张性、强制性。

权力制约的内容:

(1)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的运行机制。

(2)国家权力过程的相互制约,即权力获得、权力运行中和权力运行后的制约。

补充:

权力获得的制约:选举制、考试制和限任制(其反面为世袭制、委任制和终身制)

权力运行中的制约:国家机构在行使职权中相互监督和制约,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制约权力获得后的制约:追究权力主体的责任

权力制约在宪法中的体现?英国美国法国P40

4.法治原则

理论基础: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权力制约

法治原则:

(1)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每个人的尊严

(2)不仅要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

(3)司法独立、律师自主

法治要素:法律的一般性、公布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法律明确性、避免法律矛盾、法律稳定性、官方行动和法律一致性

第五章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对宪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问题所做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特征:

一、宪法解释是一种行宪行为。

二、宪法解释的主体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作出的。

三、宪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解释的作用:

一、明确宪法含义,保障宪法实施。

二、补充宪法的缺漏。

三、适应社会变迁。

四、通过违宪判断,维护法治的统一性。

第六章宪法监督

法律监督:对法律是否实施、是否得到遵守、社会行为是否与法律一致的检查和监督活动。宪法监督: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确认,并且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的制度。

宪法监督的功能:

1.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

2.巩固国家民主制度,保障个人自由权利

3.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和完善

4.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监督的体制:

1.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设立管辖普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法院,承担宪法监督职责的

宪法监督体制,也叫做司法审查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理论依据:

(1)对立法机关的不信任

(2)人权保障——宪法的价值目标

(3)分权制衡:司法机关不掌握财政权和军权,赋予违宪审查权抗衡

(4)司法审判工作性质的需要:司法机关审查案件解决纠纷的职能

优点:司法机关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构,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同时也是常设机构。缺点:是否具有民主性?

2.最高代表机关监督: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来承担宪法监督职责的宪法保障体制。

表现: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由议会监督,如英国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如苏俄

理论依据:

(1)直接体现人民主权

(2)与政体一致: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3)体现宪法监督的权威性

缺点: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立法机关立法的合宪性,社会主义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是国家立法权机关,逻辑上自己审查自己,正当性存在怀疑。

专门机关监督: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来承担宪法监督职责的模式。宪法法院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相独立,同时也是审理行政、劳动以及其他案件的独立机构。(德)

理论依据:

一、不信任议会

二、对司法的不信任

三、体现宪法监督的特殊性

宪法监督的内容:

一、审查法律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

二、审查国家机关以及主要领导人行为是否合宪

三、审查政党是否遵守宪法

第七章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一般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即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民主主义国家

第八章国家形式

1.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1)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2)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

(3)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2.总统制共和制

(1)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

(2)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3)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4)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

(5)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

3.议会制共和制

(1)政府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

(2)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3)国家元首是虚权元首,不负行政责任,行政权掌握在内阁总理(首相)手中。

(4)政府与议会共同负连带责任,如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则内阁必须总辞职,内阁如不愿辞职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

(5)议会、政府权力往往合二为一,内阁成员往往是议会成员,议会的重要提案多来源于内阁。

4. 半总统制(法国)

(1)总统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统掌握行政权,组织和领导政府,同时是国家元首,统管武装力量。

(2)政府对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统可以解散议会。学界通常将之称为“半总统制”。

第九章选举制度

选举:选民或者代表按照法定的程序选举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

选举的作用:

一、促进人民主权

二、监督国家权力的行驶

三、体现社会民意的趋势

四、增强公民宪法意识

选举制度的体制:P119

(一)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

地域代表制:按照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划作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者议员的制度。

(单数选区制:一个选区只产生一名议员或者代表;复数:一个选区产生两名以上的议员)

职业代表制:按照选民的职业分为若干职业团体,每一职业团体产生一定数量的选举代表或者议员的制度。

(二)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选举中选区内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比例代表制:选举的各个政党按照本党所得选票占总选票数的比例获得不同数量席位的制度(我国采取绝对多数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的优点:立法机关中小党能获得一定数量的席位,反应其政治观点,照顾到小党的利益,增强立法机关的协商性和妥协性,从而使立法尽可能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意志和利益。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凡具有国籍、到达一定年龄并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每人每次只有一次投票权,每一票效力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秘密投票

5.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6.选举权利保障:选举经费国库开支

第十章政党制度

政党的概念:

政党是指由一个阶级、阶层或者集团的积极分子组成,为了实现其政治、经济利益而采取共同行动,旨在执掌和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纲领的政治组织。

政党的主要特征:

1.政党具有明确、具体的政治纲领。

2.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

3.政党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

4.政党具有组织纪律性。

政党的作用:

1.利益表达和沟通

2.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推行公共政策。

3.组织选举和政治录用

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的类型:

1.一党制:一个国家中的执政党是唯一的合法政党,或者只有一个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

占统治地位。(两种类型:一是法律规定执政党是唯一合法存在的政党;二是法律允许多个政党存在,但是实际上国家政权长期被一个政党垄断。)(法西斯)

2.两党制:资本主义国家中,两个代表不同利益,势均力敌的政党控制绝大多数的选票,

在无需其他政党的支持下,通过竞选取得议会、总统职位,轮流上台执政。(来源于英国,但美国最为典型)

3.多党制:资本主义国家中,两个以上的政党以特定方式竞相执政的政党制度。(特征:

政党林立、议席分散、政党以政党联合方式参与执政)(法国、葡萄牙、日本)

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的类型:

1.一党制——以苏联为代表

2.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协商制度

政党制度和宪法的关系?P131

1.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是政党形成和政党制度的基础

2.政党的活动必须合宪,宪法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政党活动

3.政党的活动和政党的制度可以发展和完善宪法,促进民主宪政

第十一章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中的自治制度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

第二、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港澳以及将来台湾地区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高度自治权。

第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

1.自主的处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3.自主实施人事管理的权力

4.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

5.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力

6.依法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权力

7.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的权力

8.自治机关享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9.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等社会事业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模式:P145

1.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特别行政区的理论依据,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在“一国”的前提下,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而香港澳门则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香港澳门“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2.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独立司法权、终审权

3.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

第十二章基本权利概述P159

人权: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力,是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是一种反抗权力、道德权力、习惯权力、法律权力、普遍权力,是评判政权是否良善的重要标准)

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

1.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和母性:所有公民权利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部分,是一般权利的

渊源。它确认了公民对抗来自公共权力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公共权力不能随意剥夺公民权利。

2.公民基本权利的稳定性和不可转让性:人类对权利认识的集中体现、人主体意志的体现。

3.公民基本权利的固有性和法定性

4.公民基本权利的排他性和受制约性:其本身决定了对其行驶不能侵犯或者损害其他权利

或者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力。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1)人身自由:非法定方式不得被逮捕、搜查、拘留,有居住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政治生活:选举、罢免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罢工

(3)社会生活: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

(4)个人生活:宗教信仰、财产权、通讯自由权

(5)国际人权活动: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十三章平等权

平等权: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同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的权力。(含义: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对弱者给予特别保护。)

平等权的要义:

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

2.所有公民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适用上一律平等,对于所有公民都给与平等的保护和惩罚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5.对弱者给与特别的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中平等权的具体内容:

1.民族平等权:各民族法律地位平等、权力义务平等、内部成员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

2.男女平等权

3.选举平等权

4.宗教信仰平等权

我国宪法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合理的差别对待应控制,否则形成反向歧视)

1.保障妇女的权力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力

3.保障老人、青少年、儿童的权力

4.保障残疾人的权力

5.保障华侨、归侨的权力

第十四章自由权

自由权:由宪法规定的受宪法保障的权利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自由和实现某种自由的权力。

自由权的内容:

1.个人自由权(狭义)→个人生活

2.经济自由权→社会生活

公民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是相对独立于国家领域的“私域”范围,因此自由权在这两个领域里表现为公民独立于政治国家、免于政治国家权力的非法的、专横干涉的自由,这种权力又叫做消极的宪法自由权,即个人自由。

3.政治自由权→政治生活:公民自动的自主的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肯定性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自由权的核心、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础、最基本原始的需要):

指公民享有人身自主、居住行动自由的权力。具体包括: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居住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

身体自由权:公民享有不受任何人或组织支配、控制和奴役的人身自主权和保护自己身体免受非法侵犯的权力。(人身自由权的核心内容)

身体自由权的内容?P197

1.不受奴役的自由:自由支配行为和身体,不可奴役强迫劳动

2.人身不受侵犯的自由: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身

人身不受侵犯的一般内容?P198

1.任何人或组织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剥夺或限制公民的身体自由。

首先,宪法命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拘禁、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逮捕搜查。

其次,许多国家宪法规定以任何形式限制自由时不得施以肉刑、精神酷刑。

最后,有的国家甚至在宪法中废除了死刑。

2. 非由特定有权机关依据法律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公民的身体自由。特定的有权机关一般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3.对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违反行使职权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实行国家赔偿制度。

人格尊严权: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它是人的主体地位、个性特征、独立性和社会地位的综合反映。(平等性、不可剥夺性、不可让与性)

我国宪法保护人格尊严权的体现:

1.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2.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侮辱

3.不得诽谤他人

4.不可以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的自由:不得随意强行进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通讯自由:公民享有以信件、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的内容?P202

1.通信行为自由:传达意思和接受信息的权力。

2.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自由,即通信秘密权。排斥偷听偷看涂改函件、公民通信通话内容。

我国如何保障通信自由?P202

1.宪法保障

2.法律保障——邮政法和电信条例

3.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

4.侵犯通信自由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和刑法252条253条。

通信自由的界限:

1.除非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

通信进行检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监狱法》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如有妨碍改造,可以扣留。

宗教自由:选择自己信奉的原则或者理念来安排自己生活的权力。P205

表达自由: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公开发表、传递意见、主张、观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者组织干涉、限制或者侵犯的权力。

言论出版自由(表现自由最基本最典型的类型)P209

1.不受党和国家政策的限制

2.不应该对政党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而受打击报复

3.不受是非真假的限制

4.不受社会道德的限制

界限:

1.不得利用言论出版煽动民众反对或者颠覆政府,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

2.不得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禁止诽谤和侮辱

3.不得利用言论出版自由发表伤风败俗、淫秽、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集会自由:公民为了某项共同目的临时聚集在一定场所进行的各种会议,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基本政治权利之一、现代民主原则的基本要素)

游行自由: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场所采用列队进行,自由表达某种共同意愿的权利。

示威自由:公民为了某种共同目的,在公共场所进行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共同意愿的活动。(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保障有助于法治国家民主建设)

对集会、游行示威限制的内容?

1.不得采取暴力

2.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3.不得妨碍交通

4.不得妨碍公务

5.不得干预公审

6.不得违反善良风俗

7.不得破坏公共财物和私人财产

(限制的方式一般包括预防制——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事先申报获得许可等;另一种是追惩制——集会无须许可或者汇报,但是发生违反行为则事后追加惩罚。)

我国对游行示威集会的规定?P210

第一,对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采取强制许可制度。必须要有负责人,且提前五天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批准后才能合法进行。

第二,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内容必须服从法律的限制。不可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以煽动民族分裂,并且要和平进行。

第三,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必须服从公共秩序的管理。依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时,主管机关要派出警察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其顺利进行。

第四,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上6点到晚上10点,经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除外。

结社自由:公民为了一定宗旨并且按照一定的原则,自愿的组织或者参加某种持续性社会团体进行活动的权力。(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表达民意的重要形式)

结社自由的内容?

1.发起结社的自由。公民自愿的组件社会团体组织活动的自由。

2.参与结社的自由。公民自愿参加社团,加入或者退出某社团的自由。

3.维持和组织社团的自由。

结社自由的限制?P212

(1)从结社程序上看,结社自由的限制有两种:一是结社前应向政府请求许可,二是无须许可但政府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加以惩罚,甚至禁止其活动、解散社团。

(2)从结社目的上看,公民不能以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推翻政府、制造民族分裂或者以触犯刑法为目的。

(3)从结社主体上看,结社主体必须是宪法和法律上享有结社自由权的公民。

第十五章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力。(体现人民主权真实性、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依据、本质上具有民主性、主体上具有特定性)

政治权利的形式:

(1)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2)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主要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即政治自由。

(3)监督权。

政治权利的范围?P217

(一)参政权:公民参与政治、行使统治权的权力。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见下文)

(二)表达自由权:公民采用语言文字图画肢体行为等形式表明或者公开传递意见、观点、主张、情感等而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作用:通过表达自由引起共鸣形成社会舆论压力,给公权部门带来社会压力,从而迫使他们改变有违民意的政策或者行为,从而使宪政走向成熟,实现政府善治的理想。)

(三)监督权:公民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价,以督促他们不断改进的权力。(我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罢免权:选民对他们选出的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因在任职期间表现不称职而予以撤换的权力。(社会主义国家和日本承认,意大利等西方国家否认。)

创制权: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提出法律的修改、制定或者废止议案,并且经过公民投票决定的权利。

复决权:公民对国家机关通过的宪法或者法律经公民投票决定是否正式成立的权利。(核心:公民运用投票的形式决定国家机关通过的宪法和法律是否有效)P218

第十九章国家权力的概述

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构体系,包括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

政府的特征:

第一,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

第二,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

第三,政府是按照一定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组织机构体系。

政府的职能结构:

1.从职能属性上看,分为统治职能、保障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

2.从职能领域上看,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教育职能、其他职能。

3.从职能模式上看,分为立法职能、司法职能、行政职能。

4.从职能对象上看,分为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

有限政府:政府的职能范围有限,包括了政府职能有限、政府权力有限、政府规模有限、政府责任有限四个方面。

1.政府职能有限(基本限定)——权力的行使仅限于公共领域,不能扩大否则构成对私人

生活的不当侵犯。政府的职能仅限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政府的权力积极行使仅以维持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为限,不能侵入私域。

2.政府的权力有限——政府只能掌握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即“法无授权则无权”。同

时,政府权力的设置应当以不减损、不侵犯公民个人权力作为底线。(基础: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内在扩张,即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不受限制的权力极易致权力的滥用。)

3.政府的规模有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的有限性。

4.政府责任有限——仅提供个体自由所需的基本条件,但选择风险和行动后果个人承担。

第二十章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和象征,该国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并且依法行使相关的元首职权。

元首的特征:

1.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宪法规定。

2.国家元首是政府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家元首在对外交往中代表国家。

4.国家元首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

分类:君主制国家元首和共和制国家元首、个体元首(1人)和集体元首(2人以上)、虚位元首(仅有象征性、礼节性的权力但没有实质性政府权力)和实权元首。

国家元首的职权:P272

1.法律公布权

2.外交权(如出国访问、出席国家会议)

3.军事权:对本国海陆空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权和对外宣战权

4.任免权

5.赦免权——大赦和特赦

6.荣典权:颁发荣誉、荣典、授予荣誉职衔的权力。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 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 五种标准: 按规范性质 按照权力关系 按照利益性质 按照主体 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 宪法地位的三特点: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 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宪法知识点总结汇总

三大本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本章介绍的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在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本章的核心考点主要包括: 1.宪法的分类: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两种分类,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此外,还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等类型。 2.宪法的历史: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改。 3.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本章的难点是对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历史脉络的准确把握,特别是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历次修改的内容,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 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国家基本制度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的介绍,需要对各种基本制度的内涵有总体的理解。 在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时,需要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人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有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对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有所区别。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在限制私人财产权时,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补偿。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本章对国家基本制度介绍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多项单行法。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及秘密投票的原则,要认真把握各项具体的选举程序。 [ 3.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5.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要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尤其要把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及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它

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篇一:周叶中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 1 2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

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阶级妥协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1、 2(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内容: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 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 2 (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历史意义: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 1.宪法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9.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10.宪政 宪政又成为“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

宪法知识点汇总

宪法 一: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 2.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或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 四.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 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直接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现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充分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五. 国家结构形式 ①国家结构形式: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②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③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由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①历史传统:竖持集中统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历史发展的主流 ②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大分散、小集中 ③现实原因: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发展 ④国际因累: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学》整理

宪法 宪法的命题特点就是死答题特点就是全 ●一宪法特征 ●二宪法的定义 ●三宪法的本质 ●四宪法分类 ●五宪法的形式 ●六宪法的渊源形式 ●七宪法结构 ●八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九国家形式 ●十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十一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十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十三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一宪法特征:(每一特征都可以单独成为问答题) 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地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然而,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的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具体说来:第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第二,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宪法的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由此可见,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得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社会主义宪法也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其基本内容仍然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它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比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强大,

个人总结 法硕宪法学笔记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宪法: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 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几种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2.简述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效力的最高性,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3.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的三大任务:(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动因) —反对封建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 ◎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这一点,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一致。 ◎民主主体的普遍化,即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确认各社会阶级的政治地位。 A、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其以根本法形式确认阶级斗争成果、巩固 本阶级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B、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宪法也随之完全变化,宪法类型更替。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在同一类型的民主政治内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只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内容和形式随之作出部分调整、修正和补充。 ◎确认同一类型民主政治的宪法,在不同国家现实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影响,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不同的特点。

宪法学名词解释汇总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 2、三权分立:一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二是在立法、司法、行政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与制约的关系。 3、选区: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而进行的审查,叫做附带性审查。 6、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7、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8、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

地方国家机关职权,是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 10、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错误的、违法的判决或裁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1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法规。 13、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14、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等内容,

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宪法学心得体会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001914196.html,)/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宪法学心得体会 学习宪法学心得体会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二、新宪法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十六大精神提供了宪法保障。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金会以来,我们党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应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应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全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确处理私

宪法学期末知识总结(汪元文作品)

辅修法律专业 宪法寒假作业 第一章宪法总论 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宏观性广泛性。(2)宪法规范的原则性。(3)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3.宪法的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先驱,他的不成文宪法产生最早。但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法国的宪法则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2.1912年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为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颁布了《临时约法》。 3.三民主义是指民族,名权,民生。 4.《中华民国宪法》是1923年军阀颁布的反动独裁宪法,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5.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并在10月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作为临时宪法,为我国正式的宪法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6.1954通过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7.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于1978年召开的,尤邓小平同志的报告为重点。 8.整个宪法修改,以1982年的宪法修改最大,最为完善。 第三章国家性质 1.我国的多家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概念是毛泽东同志在48年《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公开使用。49年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系统阐述。 3.民主在人民中讲,专政在敌人内部讲即镇压。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 4.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

2018宪法学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宪法学考试考点归纳总结 一、名词解释9o#w+o1O1M4K0L4f.C9G j ▲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https://www.360docs.net/doc/001914196.html,;W;y6E0f%N ▲不成文宪法: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电 ▲英国宪法:是由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各个时期形式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有些惯例,法律甚至是同世纪留下来的。::▲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尊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电大 ▲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在实行宪政的国家由法院按照诉讼的程序对某些行为进行合宪审查。电视大学资料学 ▲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于1908年9月颁布的。 ▲十九信条: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为十九信条,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w1k%x+G%d)v/|.z*c ▲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党派的共同政治纲领,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在政治学上称国体。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w:B6A/t1H:|▲政党制度:所谓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 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两党制:所谓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他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国内电 ▲多党制: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k,{%m5d1O%Q2c4Q ▲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惟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w,a0P6S4W-y8S'}0x2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国家形式: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9~2])?"j6T9U ▲选举:是指由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推举民意机关代表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活动。电视大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https://www.360docs.net/doc/001914196.html,,`:})\$F;e(V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 ▲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 h5]/U0~9C(a&h/i ▲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选举权国内 ▲国家结构的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 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 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级成的单一主权 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复合制国家: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https://www.360docs.net/doc/001914196.html,4D5a4D1`-^7u-J1Q

宪法重点总结

宪法学重点总结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4、宪法分类的意义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3)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10、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11、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 12、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宪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宪法的概念:(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机构组织法;(2)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即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指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其他宪法渊源;(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 二、宪法:宪法是授予并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 三、规范性宪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 四、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的职能比较简单,以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五、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国家职能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六、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主要是指宪法典狱普通法律的区别(一)宪法在内容方面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普通法律也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但它只规定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更为严格。在制定方面,1制定主体不同2批准条件不同。在修改方面1有权提出修改的主题范围不同2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严格3宪法修改的内容有特殊限制(三)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是宪法派生出来的,普通法在制定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普通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否则会因违宪而无效。七、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由原则,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二)形式平等原则,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三)主权在民原则,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八、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主原则,(二)人权原则,人全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三)社会利益原则,是指个人利益之外的、又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九、公民权利的含义: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意谓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宪法上的一般承认,是宪法为保障公民的充分发展而宣告的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十、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区别与联系:所谓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即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照其人格尊严应该享有的权利。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2)权利主体不同(3)权力范围不同联系:从其存在形态上看,人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般认为人权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三种存在形态,其中,法定权利即为公民权利。 十一、公民权利的特征1公民权利对人的不可或缺性2公民权利的不可取代性3公民权利的不可转让性4公民权利的稳定性5公民权利的母体性6公民权利在当代各国具有共似性 十二、未列举权利:即宪法文本没有明确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在得到权威认定前,未列举权利具体体现为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应当得到宪法保护但在宪法文本中找不到明确的保障依据的权利需求。 十三、良心自由:是指公民在道德上对一定行为有义务为之的意识或信念。同思想自由一样,是公民的一项绝对权,不应受任何限制。 十四、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形体语言的形式公开显示或传递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十五、公正审判权: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待判定状态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时,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法庭的公正审判及享受其他程序性保障的权利。 十六、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的性质:就其性质来说,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首先是一种自由权。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是一种非常个性化的创造性工作,不能对其强求一律,所以,科学文化艺术活动从性质上

宪法学必备简答题总结

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答:(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答: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3、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答:英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美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法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第二,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为例,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实行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第三,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4、简述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 答: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宪法学总结归纳

宪法学总结归纳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 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评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有三个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为基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关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 2)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 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2)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3)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为过半数)。(注意不能表述为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 [比较]法律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