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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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4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当事人】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当事人-个人】龙静【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尹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莉莉【代理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龙静【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本案龙静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公开的税务稽查案件立案相关信息,属于执法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范畴。

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宁01行终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瑾刘煜姗马建菲【审理法官】丁瑾刘煜姗马建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公司】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冰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柳向阳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李自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冰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柳向阳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李自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冰柳向阳李自如【代理律所】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本院观点】2016年4月14日,被上诉人银川市税务稽查局对上诉人德泓物流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后,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银税稽处[2018]第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银税稽处[2018]第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6年4月14日,被上诉人银川市税务稽查局对上诉人德泓物流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后,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银税稽处[2018]第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银税稽处[2018]第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正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共67个)范文

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共67个)范文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005.10.18)执法文书目录1.税务事项通知书┄┄┄┄┄┄┄┄┄┄┄┄┄┄┄┄┄┄┄6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2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17.发票领购簿┄┄┄┄┄┄┄┄┄┄┄┄┄┄┄┄┄┄┄┄33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21.发票换票证┄┄┄┄┄┄┄┄┄┄┄┄┄┄┄┄┄┄┄┄41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332.询问通知书┄┄┄┄┄┄┄┄┄┄┄┄┄┄┄┄┄┄┄┄5933.询问(调查)笔录┄┄┄┄┄┄┄┄┄┄┄┄┄┄┄┄┄6134.陈述申辩笔录┄┄┄┄┄┄┄┄┄┄┄┄┄┄┄┄┄┄┄6435.税务稽查结论┄┄┄┄┄┄┄┄┄┄┄┄┄┄┄┄┄┄┄67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4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4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0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62.听证笔录┄┄┄┄┄┄┄┄┄┄┄┄┄┄┄┄┄┄┄┄┄123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128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5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6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7年月日8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辽03行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新宇顾颖胡明【审理法官】史新宇顾颖胡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代理律师/律所】孙斌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韩雪冬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斌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韩雪冬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斌韩雪冬【代理律所】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被告】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0:09:40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辽03行终93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住所地:鞍山市铁某某建国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彪,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怎么写

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怎么写

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一、案件背景我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近期,我被税务部门通知,公司涉嫌违规操作,存在逃税行为。

针对这一指控,我特此自述,详细陈述事实真相。

二、公司情况介绍我所代表的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业务。

经营期间,我们一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并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三、税务调查过程1. 税务部门的通知与调查要求在最近一次税务年检中,我们接到了税务部门的通知函,称我们涉嫌逃税行为,并要求提供相关财务和交易记录作进一步审查。

根据通知要求,我们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交了所有要求的文件。

2. 公司财务状况及纳税记录公司自成立以来,在财务方面一直保持良好运营状况。

每年都按时申报纳税,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我们始终重视税收合规,从未有过任何逃税行为。

3. 税务部门的指控与调查然而,税务部门在对我们的财务文件进行审查后,提出了一些涉嫌逃税的指控。

他们认为我们在某些交易中存在虚假记录和资金流动问题,并怀疑我们故意隐瞒部分收入以逃避纳税义务。

4. 我们的声明与辩解针对税务部门的指控,我代表公司郑重声明:公司从未有过任何逃税行为。

所涉及的交易记录和资金流动都是真实合法的,不存在虚假记录或隐瞒收入的情况。

我们愿意与税务部门全面合作,提供进一步证据和解释以证明我们的清白。

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了解具体指控细节,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沟通和协商。

四、案件事实真相1. 关于涉嫌虚假交易记录首先,针对税务部门关于虚假交易记录的指控,我要强调这是完全不实之词。

所有公司交易都是基于真实业务需求发生的,并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记录。

我们从未编造虚假交易,更没有故意隐瞒任何收入。

2. 关于资金流动问题其次,税务部门对资金流动存在疑问。

我们的资金流动完全符合正常商业运作和财务管理的要求。

所涉及的款项都与实际业务往来相关,并有明确的交易依据和凭证。

3. 公司合规与税收政策遵守最后,我要强调公司一直积极遵守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名目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0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2)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4)4.现场笔录 (7)5.勘验笔录 (12)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16)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9)8.涉嫌犯罪案件情形调查报告 (23)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7)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0)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3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编号:×××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晰,准确记录。

受理、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能够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受理。

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张立国、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立国、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立国、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冀10行终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蒙鲜李石王海英【审理法官】蒙鲜李石王海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立国;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当事人】张立国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张立国【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立国【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张立国向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申请公开廊坊市一笑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件等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依法作出廊税信息公开[2020]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将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在法定期限内向张立国依法进行了公开,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政府信息公开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9日,张立国向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廊坊市一笑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2009年至2014年度税务稽查案件及其查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立案、查处过程、处理依据、处理后果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2020年1月3日作出廊税信息公开[2020]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张立国其所申请的部分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同时将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依法公开。

张立国2014年从廊坊市一笑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离职。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立国向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申请公开廊坊市一笑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件等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依法作出廊税信息公开[2020]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将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在法定期限内向张立国依法进行了公开,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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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
税务文书目录
说明:
1.本文书为A4横排,由案件提请单位提交证据材料时填制。

2.“文书内容”应简略说明该文书拟向受送达人传达的内容。

3.“备注”应视不同情况填写不同内容。

例如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备注”应填写账簿资料名称,调取日期和归还日期;调取发票通知书,“备注”应填写发票调取日期和归还日期;采取行政强制或税务保全措施的通知书,“备注”应填写审批人的姓名及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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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二
证据目录
说明:
1.本文书为A4横排,由案件提请单位提交证据材料时填制。

2. “证据名称”填写:账簿凭证、检查文书、被查对象陈述申辩材料等。

“证据内容”填写证据证明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具体内容,例如完工备案证的内容,是证明项目完工年度;申报表的内容,是证明纳税人已申报税款金额等。

“证据来源”填写证据系从何处取得、由谁制作。

“证据位置”填写证据所处的位置,例如“第一卷第二册第**页至**页”;对于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及其他资料,应写明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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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三
重大税务案件受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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