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练习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练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时,登记机关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期限是()。
A.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起5日内B.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起10日内C.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起15日内D.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起30日内2、下列各项表述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B.投资人可以用个人所有的货币、土地使用权出资C.投资者可以以家庭共有的财产出资D.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工厂”、“部”、“工作室”、“有限责任”等字样,但不能使用“公司”字样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某聘用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李某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李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3万元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
某日,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与善意第三人张某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
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王某造成损失,由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王某造成损失,由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王某追认后有效4、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B.合伙人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认缴数额的20%C.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D.合伙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5、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000元买了一套洗涤设备,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
甲准备将自己所占份额的50%按1000元转让。
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元买下,丙未表态。
丁知道后,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
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
如果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任务《经济法基础》是一门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开设的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学生能够运用经济法的知识解决实际经济问题,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熟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主要法律制度的内容;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和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1、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体系。
2、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3、熟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主要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2、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3、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1、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
2、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3、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课程教学内容(一)经济法概论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和体系(1)经济法的特征(2)经济法的体系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3)公司法律制度2、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破产申请与受理(2)破产管理人(3)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4)破产清算(三)市场秩序法律制度1、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种类(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2、反垄断法律制度(1)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种类(2)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争议解决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产品质量责任(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1、财政法律制度(1)预算法律制度(2)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税收法律制度(1)税收的概念和分类(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3、金融法律制度(1)银行法律制度(2)证券法律制度(3)保险法律制度(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养老保险法律制度(2)医疗保险法律制度(3)失业保险法律制度(4)工伤保险法律制度(5)生育保险法律制度2、社会救助法律制度(1)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2)特困人员供养法律制度(3)受灾人员救助法律制度3、社会福利法律制度(1)老年人福利法律制度(2)残疾人福利法律制度(3)儿童福利法律制度四、课程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法:通过教师的系统讲解,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嘿,朋友们!咱们来聊聊中级会计经济法这一块儿。
先说第一章,总论,这就好比是建房子的地基。
里面的法律行为、代理制度,那可都是基础中的基础。
你想想,要是连这些都搞不清楚,后面的“大楼”能盖稳吗?比如说法律行为,它就像我们日常做的决定,有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这和咱们决定要不要买一件贵衣服是不是有点像?要是脑子一热买了,后来发现不喜欢又不能退,那不就亏了?这就像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法挽回啦!再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这可是个大块头,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就像一个大机器里的各个零件,每个都得严丝合缝。
比如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这不就像家里的分工嘛,有人管大事,有人管小事,要是职责不清,家里不就乱套啦?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那也是很重要的。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就像是两个不同性格的小伙伴。
普通合伙要承担无限责任,就像一个特别讲义气的朋友,有难一起扛;有限合伙呢,责任有限,就像有点小心思,知道给自己留后路。
这里面的入伙、退伙规则,也得搞明白,不然一不小心,可能就“掉坑里”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哇,这里面的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每一个都不简单。
证券法就像是股市的“交通规则”,得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不然一不小心就违规啦。
保险法呢,就像给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买个“保护罩”,但得清楚啥情况能赔,啥情况不能赔。
票据法,那一张张票据就像“钱的使者”,传递着价值,可别让它们“迷路”喽。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可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这不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交易嘛。
比如买卖合同,买东西的时候得看清楚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不然买回来个次品,那不闹心嘛!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俩可是和钱袋子息息相关的。
增值税就像一个“大管家”,对商品和服务的流转环节征税,计算起来可得仔细喽,一不留神就容易出错。
企业所得税呢,那是对企业的利润“下手”,各种扣除项目、优惠政策,都得心里有数,不然企业的利润可就被“薅羊毛”啦。
《经济法》考试题库及答案(六)

《经济法》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称为(D)。
A、经济行为B、法律事实C、法律事件D、法律行为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A)。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
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
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B)。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4、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
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C)。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D、可解除合同5、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致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产损失。
在乙农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D)。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B、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侵权责任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乙农场承担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B、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C、子公司与分公司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所产生的责任分别由母公司和总公司承担D、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7、甲、乙、丙分别按50%、40%、10%的比例以个人财产出资创办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对外负债10万元,而企业全部资产仅5万元,现债权人丁要求偿还10万元,依照法律,此10万元债务应(C)。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纵向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1)代理制度的意义: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代理制度可以解放个人知识的桎梏,拓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特别是在分身无术、事多繁杂的情况下,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涉及个人知识、能力等难以企及的事项,不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均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去代为办理事务。
委托人只需分辨代理人的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并付出相对较少代价的金钱,就可以相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又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
(2)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
其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无权代理的界定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表现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规范、限制的社会关系。
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与经济法调整对象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和民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横向调整的特点。
《经济法》PPT课件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 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执行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步骤,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步骤。 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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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经济法概述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 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0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 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的分类和作 用
企业法律制度
01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02
企业的分类和组织形式
03
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04
企业变更、终止与清算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 和特征
公司的分类 和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 机构与职权
公司的财务 会计与审计 制度
社会保险的实施与监管
介绍社会保险的实施机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概述
介绍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点,以及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优抚概述
阐述社会优抚的基本概念、对象和内容,以及社会优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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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为大家汇总一些经济法基础的重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
宏观调控法主要涵盖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市场规制法包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其中,国家机关在经济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调控和监管角色;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三、公司法律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其组织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但在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
四、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3、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规则。
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专利权专利权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_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十五、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而言,不论合伙人身份如何转变,都应当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资方式的规定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人出资方式的规定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事务执行规定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竞业禁止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关联交易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出质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转让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身份改变后的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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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特征: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5、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申请人如果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该给予当场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如果不是当场登记,也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一)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出质除有特别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执行方式既可在合伙协议中预先约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可选择的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方式有以下几种: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
(二)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超越该授权范围,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普通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各合伙人对债务的清偿比例分担,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如果协议约定不明确,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分担比例,则平均分担。
合伙人清偿债务份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普通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他们既未购买该份额,又不同意转让,应该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削减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除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旦发生入伙事宜,合伙企业的执行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将会被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1、退伙的种类(1)自愿退伙自愿退伙的两种情形: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b.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2、退伙的法律后果(1)合伙人退伙,不影响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合伙企业继续存在。
(2)合伙企业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有债务需赔偿的,则扣减其赔偿数额。
(3)财产份额的退还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具体退还办法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体的债务承担份额,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负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平均分配和负担。
(5)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根据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根据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该继承人无法取得合伙人资格,并由合伙企业退还其被继承的财产份额:a.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b.该继承人未取得相关资格。
c.有其他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情形。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责任承担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
换言之,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该特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如果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中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风险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八、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概念(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出资。
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1、出资方式不同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则可以。
2、是否能进行合伙事务执行上不同。
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则可以。
3、享有的权利不同。
有限合伙人可以进行同业竞争业务,也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进行合伙财产的转让和出质是否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上不同。
5、入伙时债务承担方式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退伙的条件不一样。
(1)当然退伙的条件不一样。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如下: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不包括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2)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他合伙人能否要求其退伙的处理结果不一样。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一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退伙。
而普通合伙人一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可以要求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7、退伙后的债务承担不同。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财产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也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还可以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及法律责任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