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对策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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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后社会事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税费改革后社会事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锐费体钊改革后, 二) 部介社 会事业街的时政投入桑道不健全,
投入产重不足
的成效, 赢得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支 持。 但是, 城乡长期分割形成的农村
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比较
由于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
等, 而国家因 此补助地方的转移支 付资金中, 除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
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
村社会发展中的相互补充作用。 针对当前税费体制改革后农村
社会事业发展出现的具体问题, 应 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承担
区社会发展, 采取中央财政主导的 统一供给模式; 对有困难但地方财
力有一定支付能力地区的农村社会
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责任,建立健
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 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农村社 会事业投人机制, 将农村义务教育、 公共卫生、 广播影视、 计划生育、 优 抚等纳人公益事业经费, 纳人年度 财政预算。切实落实新增社会事业 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各级财政对社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和财
用, 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推 进村民自治委员会的职能转变, 提
高其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组织功
能。 与此同时, 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团 体, 促进农村社会的组织化, 提高农
村社会的自治能力。发挥银行和金
权。 按照属地化原则, 明确农村基本
社会公共服务提供是地方政府的主 要职责。中央政府担负基本公共服 务实施状况进行监测干预并对不同 地区和困难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转 移支付支持。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地
革, 各级政府缺乏及时有效的引导, 抑制了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活力。 第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思 路转换不够。一是没有考虑到城市 化进程本身所导致的农民社会服务 需求的变化, 统筹城乡社会公共服 务体系的建设。二是忽略了非政府

论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成效、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成效、问题及对策
省 农 民负担 为 3 . l 元 ( 括 农业 税 、 业特 产 税 76 亿 包 农 及两 税 附 加 ) 比 1 9 , 9 7年 的 4 .5亿 元 ( 括 农 业 92 包 税 、 业 特 产税 、 统 筹 费 和 村 提 留 中 的 公 积 金 、 农 乡 公 益 金 、管 理 费 等 )减 少 了 I . 4 亿 元 , 幅 为 I6 减 2 % ; 革 后 全 省 农 民年 人 均 负 担 由 1 9 36 改 9 7年 的 9 8元 降 到 7 . 8. 5 5元 ; 上 取 消 屠 宰 税 和 农 村 教 育 加
维普资讯
农 村 经 济
20 0 2年 第 2期
论 国 村 改 试 的 效问 及 策 我 农 税费 革 点 成 、 题 对

蒋和胜 刘 浩
农 村 税费 改 革 是减 轻农 民负一担 , 护农 民利 益 , 保 社放 农 村 生产 力 , 强农 业 基 础地 位 , 护农 村 稳 定 加 维 的一 项 重大 举 措 , 已成 为 当 前我 国 一 项 重 要 而 紧 迫 的政 治 和经 济 任 务 。 目前 , 村 税 费 改 革 的 试 点 工 农 作 已进 行 了 1 多 , 年 取得 了 阶 段 性 成 果 。但 在 改 革 的过 程 中 暴 躇 出 了一 些 问题 并 引 发 了 一 些 新 的 矛 盾 . 给 改革 的 进一 步 推 进 带 来 了一 定 的 难 度 。 最 这
l 减 轻 了 农 民 负 担 农 民负 担 过 重 , 直 一 是 影 响农 民 增 收 、 约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大 障 碍 制 税 费改 革试 点 方 案 的实施 使 农 民负 担得 到 了较 大 幅 度 的减 轻 。据 统 计 , 徽 省 税 费 改 革 后 , 0 0年 全 安 20

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1

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1

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导读:本文是关于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希望能帮助到您!一、欠交、拒交的原因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

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

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

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

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

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

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代理手续未完善。

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

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

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

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思考

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思考

突 : 消农村 教育事业 附加 费的规定 也( 育法 》 法律法规 相 取 教 等 抵触 : 取消 乡统筹费等规定叉与国务 院颁布 的《 民承 担费用 和 农
( 1 费 改 革 引 是 的杜 鲁 经 济 矛 盾 二 税
( 改革方案本 身还 不够完善 一)
积 为农 民 第二 轮 承包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的 土 地 但 在 土 地 二 轮 承包
4、农业特产税据 实征收田难。 由于农业 特产 品的种植 面
生 销 数 出 建 应 经济 基 础 的 上层 建 筑 ,不适 应 生 产 力 发 展 要 求 的 生 产 关 系进 积 、 产 ( 售 ) 量 、 售 价 格 等 都 是 难 于 确 定 的 变 数 , 立 农 行 的 调整 与改 革 。因而 在 看 到改 革 试 点 取 得 成 效 的 同 时 , 更应 诙 业 特 产 品 分 户税 源 台 帐 实现 据 实 征 收 政 策 .在 实 际 执 行 中难 于 总结 改 革 中存 在 和 引 起 的 一 些 不 容 忽 视 、 法 回 避 的 问题 。 无

操作 。


税费制度改革实践中遇到的主 要问题
5、 与有关法律法规存 在抵 触。税费改革方案提 出农民除交
农村税 费改革是 一项复杂 的杜 会系统工程 ,涉及范 围十分 纳农业税 及其 附加、农业特产 税及其附 加以及 自己参 与决策 并
广 泛 , 仅 影 响着 千家 万 户农 民 的 切 身 利 益 . 且 关 系 到 基层 政 经村民大 会讨论 多数 同意进行 的公益事业建设 外 .有 权拒付 其 不 而 同 权 和 基层 组 织 的职 能 转 变 , 构 、 员 的 精 简 和 工 作 运 转 等 ; 他 一 切 乱 收 费 . 时要 逐 步 取 消 劳 动 积 累 工 和 义 务 工 的 数 量 。这 机 人 同 农 时 改 革 本 身 叉 必 然 导 致 一 系列 社 会 经 济 矛 盾 的 凸现 .涉 及 到 党 些 规 定 与 ( 业 法 》 中 关 于农 民 台 理 负 担 的 内 容 存 在 明 显 的 冲 和 国家 有 关政 策 、 规 的修 改 。 法

农业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业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业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收取和使用办法致使农业税的征收额大幅度增加,给农业税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能否按新的税制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不仅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败的主要标志,而且直接关系到整个财政盘子,关系到各级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关系到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一、存在的问题从纳税方来看,问题主要表现为五户。

1、条子户。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目前部分乡村负债沉重,税费改革当中纳税人以债抵税现象尤其突出。

例如,据调查统计,截止2001年底,应城市农村债务总额14987.49万元,债权总额8836.86万元,村平负债达36.29万元,这大约相当改革后农民负担的3倍多,有的村累计负债达1160万元之多。

在村级负债中有个显著特点是:一是民间借款多,二是多数债务还带有利息。

由此,改革后许多农户拿着过去的“条子”以债抵税,严重影响了农业税收入库。

2、弃田户(外出户)。

近年来,由于粮棉价格低迷,部分农产弃田,或外出或在本地务工经商,直接影响农业税任务的分解落实。

一是农民弃田后,有的长期在外打工,有的举家搬迁,有意逃避国家的税收,造成农业税任务欠收。

二是弃田抛荒应负担的农业税很难再找弃田户征收,再加上农村土地流转的日益频繁,其负担的农业税任务就必须重新核实和确定,错宗复杂,给实际征收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三是部分抛荒田只能以低于正常农村税费改革后负担承包出去,还有部分自然条件差的低洼田和高岗田根本没有人耕种。

但国家农业税任务不会因为农户弃田而调减,其结果既会给完成任务造成缺口,也会给农业税征收带来一定难度。

3、困难户。

由于农业税减免政策是“先征后减”“先批后减”,对于农村特困户、残疾户、鳏寡孤独等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但由于根据《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界定困难户没有明确标准,办理社会减免手续繁琐,社会减免资金总额又非常有限等原因,因此对此类农产税收减免难核定,也易造成征纳之间矛盾,形成征收阻力。

农村税费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农村税费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农村税费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一、存在的问题基础工作不规范不扎实。

一是一些村组土地计税面积未经丈量核实,这些乡镇由上而下分配计税面积,村里按乡镇分配面积根据第二轮承包面积匡算到各农户,造成计税面积不真实。

二是常年产量确定搞平均主义,不少乡镇在核定常年产量时采取一个标准,造成税负过于平均,出现税负不合理的现象。

三是计税价格高出市场价格多,也高于保护价,造成了虚增农业收入,扩大计税基数,最终增加了农民负担。

四是有的村“计税证书”和《纳税通知书》记载的数据不一致,有的一直未发到农户手中。

五是有的村机动地承包后,村委会已收取承包费,这部分税收应由村集体负担,却又由全体村民均摊。

税费征管不规范。

一些乡镇在征收前没有及时向农户下达《纳税通知书》,农民不知道全年应该缴多少税,夏征完税后也没有及时开具税票。

个别乡、村在农户缴纳税费后没有开票据,为减少工作量,将农户缴纳的税费和农业税开在一张单据上,造成“税费混征”。

部分农户出现增负现象。

改革后,计税土地面积成为农民纳税的主要依据,提高了农业税率,把性质各异的税费全部转向土地,费随税走。

村之间、农户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负担转移现象:农民负担由人均耕地少的农户,转移到人均耕地多的农户;种田越多,负担越重,不利于土地流转,挫伤农民种地积极性。

二、对策建议重新核实农业“两税”的计税基础资料。

一是未经丈量核实或农民对计税面积异议大的村组,须重新核实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这是税费改革的基础工作。

计税常产一定不能高于实产,高于实产的,要坚决调整,重新确定。

二是解决“承包地”农业税的缴纳问题。

对机动地、大棚菜地、“两田制”、生产用道路、沟渠占地等二轮承包后的遗留问题,严格按上级关于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全部纳入计税面积,按新的农业税政策执行。

农户已缴纳承包费的,由集体承担各项税金,不应让承包农户负担新的农业税,更不应把这部分土地的农业税平摊给其他农户。

切实解决因农业税政策调整增负的问题。

当前农村财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农村财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尚未建立。 近几年 , 财政用于“ 三农” 的
以在城市扎根等 , 也是其重要原 因。
第 七 , 财政 支农 资金 的使 用效 益
投入虽然不断增加 ,但城 乡之 间财政
资 源 配 置 不 对 称 的 状 况 尚 未 彻 底 改

当前 农 村财 税 改 革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观。财政对“ 三农 ” 的投入始终在一个 较低的水平上徘徊。 与此 同时 , 存在于 城市 、民间的生产要素基本上不 向农
税制 ,更没有建立起促进城 乡一体化 发展的财税制度体系。
第四 , 范 、 定 增 长 的 支 农 机 制 规 稳
然资源被少数人廉价占据 、爆发户与 当地官员合谋 骗取 国家扶持 资金 , 以
及农 民的综合素质偏差和进城农民难
实 中仍有许多问题亟需通过进一 步深 化农村综合改革加 以解决。
第 一 , 民 负担 面临 反 弹 压 力 。 农 农
村税费改革虽然使农 民得到了很 大的 实 惠,但农 村税 费改革带给农民的好 处正被不断上涨 的农资价格 、涉农服 务收费 以及农村 中新 的腐败行为所抵 消。 之所以如此 , 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
现行 财 税 改 革 只 是或 主 要 是 在对 农 民
基本公共服务 供给的历史欠 账偏多 、
革 ,虽然动摇 了城乡阻隔的体制制度
基础 , 只是部 分地解决 了“ ” 问 但 破 的
题 ,而没 有 彻 底 打 破城 乡分 割 的二 元
农业比较效益趋于下降外 ,现行税制
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弱 、农村优质 自
我 国农村的蓬勃发展焕发出生机 与活 力。不过 , 鉴于各地的发展不平衡 , 现
第 一 ,财 政 要 全 力 支持 以行 政 体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收支矛盾日显突出, 其能勉强维 转移支付夤垒运行中度理的问 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较少 ,全地区 村来说 。


在这种状况下. 村级组织无 村干 部人均 工资水平 均保 持在 20 持 日常运转。 50
00 这与 20 年全地区农 钱办事的现象普遍存在,只能靠应付了 05 是转移支付资金中可用于社会发 元 一30 元之间,
费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在减轻农 民负 年该县 乡镇一级转移支付资金扣除教 部后备队伍严重不足。
计划生育、 优抚经费后 , 可用于乡村 担、 规范农村分配关系、 缓解基层乡( ) 育 、 镇
三是村级资金使用范围窄、 数量少。
经费紧张、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稳定 道路配套的资金仅为 3 万元,与该县当 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有关规定 ,村级转移 2
德”, “ 德”是一种修养 、 一 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出资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是承 化素质的 “ 一 具备 了 “ ”, 德 员工 追求企业做强做大。企业就一定会有核 认社会有多元主体, 有多种信仰。 宗教作 种文明 、 种基础 。
如何去做事。 规矩 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就一定会做 为一种超冉然的幻觉在人们思想中的反 就知道了如何去做人, 三为一德” 可以净化企业员工的 强做大。关键是出欠帐人要及时地以实 映, 具有追求幸福、 道德约柬和终级关怀 分明。“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从2005年起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5o转移到村级三年内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补贴到村并要求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应低予乡级转移支付资金的15而目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虽然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长效保障机制会减少教育投入压力但转移支付资金逐步分配到村后乡级可用财力减少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又较分散不能较好的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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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林万泉兰平
农民负担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3月2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将原有过多过滥的各种不合法收费强行予以取消;一改过去管理失控的状况,将那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的农民合法负担,改革为税收的方式依法予以征收。

试点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

也正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我国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以及农村民主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但是,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都将伴随着对旧的体制的斗争。

因此,税费改革,给人们带来成功喜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笔者所在的地区处于我国川南“鱼米之乡”的泸州市纳溪区,也属我国典型的丘陵农业地区,全区243个行政村,184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人口384276人,106498 个农业纳税户。

该区于2002年全面进行了农村费改税工作,费改税前不含投劳折资的负担为人均76元,费改税后人均45元。

农村实施税费改革以后,农民的负担切实减轻了,农民得到了实惠,绝大部分农民对党中央、国务院的税费改革工作是拥护和支持的。

但是,据地方税务部门统计显示,费改税前所欠税数额为212万元,费改税后仍有部分农民拒交农税,单就2002年全区欠税额为142.4 万元。

对于费改税前欠税的问题,本文不作研究,费改税后仍然出现欠交、拒交农税的问题,就不得不引起注意,其原因如何,有何良策?笔者试就存在的这一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欠交、拒交的原因
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
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

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

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

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

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

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

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代理手续未完善。

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

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

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

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七)趁机煽动,破坏改革。

个别农户断章取义、歪曲中央政策,四处串联、造谣生事,对抗国家税收法规,造成相当一部份农户不明真象,误听误信,随波逐流,拖欠或拒绝交纳农税。

如:本区护国镇沙田村的刘某和丰乐镇罗东村的陈某等人,从1998年起就拒交农税、提留、统筹款,且经常利用赶集的日子,在茶馆、酒店聚集,将自己栓改、剪辑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负面影响相当大。

二、税改前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及社会公德”,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税的义务”。

从上述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理解,劳动既是农民的权利也是农民的义务,农民所缴纳的农税是依附于耕作土地所产生的纳税义务。

提留、统筹及义务工积累工是农民应当履行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同时,我国《农业法》第16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由此,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国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缴纳农税、提留、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

既然是义务就不得放弃和推卸。

(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

”同时,该《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交纳的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于“五保户”供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及其他办学经费,同时用于计生、优抚、交通、广播、卫生、文化等民办公助事业。

《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为农村的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劳动力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该《条例》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就有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

《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对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履行。

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提留、统筹费总和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改后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即就是对过去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结合国家税收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由税收政策,按农业
税及其附加予以调整。

也就是说,对农民负担不能采取再收费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税收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依法征收。

因此,农民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纳税义务。

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还可延长到10年,并可追收滞纳金。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我国《刑法》第203 条规定:“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

第202条规定,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对欠交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四、对清欠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国少数不发达地区,由于部分农户拒绝交纳农税、提留、统筹,严重制约着乡(镇)政府和村一级机构的正常运转,个别地方已形成恶性循环,原来不欠款的农户,眼看自己身边的欠款户都能了事,反而自己都拒绝交纳而成为欠款户了。

这样的恶性循环若不根治,必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

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税费尾欠问题呢?按照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农民拖欠的合理承担的税费应当予以清欠,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过去从宽,今后从严;欠费从宽,欠税从严。

一般只能清理有关农业税收及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欠费不能追缴;二是要分析欠款的原因,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宣传和发动依靠群众,贯彻国家税费减免政策,该减免的予以减免;三是要制定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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