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监管中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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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总结

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总结

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总结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案件也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加大了对食品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也加强了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以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严惩不贷。

以下是对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总结和反思。

首先,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需要加强协调和配合。

在处理食品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只有各部门之间密切协作,才能形成合力,有效地打击食品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其次,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

司法机关应当与食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加强对食品案件的打击力度。

只有信息共享和交流畅通,才能更好地发现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者的惩处力度。

对于那些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违法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违法行为。

只有加大对违法行为者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地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司法机关应当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曝光和舆论引导,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增强社会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抵制力度。

总之,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是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之一。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加大对违法行为者的惩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全面推进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为维护食品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公众重点关心的问题。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惩治和预防作为典型行刑案件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需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同努力,实现有效的“双向衔接”。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存在一定不足,不但移送标准的弹性较大导致移送上的罅隙,而且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双向配合和互动,甚至因为知识体系欠缺而难以判断是否需要移送。

为了健全双向衔接机制,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5条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

”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1〕84号)(以下简称《行刑衔接规定》),进一步统筹规定行刑案件双向衔接机制,突出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要求“区分案件性质,实现精准打击”,推动形成“专业性问题专业部门解决,法律问题司法机关解决”的理念和机制,突出强调双向衔接机制的良好运行,尤其是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衔接和移送,优化了证据使用流程。

本文拟结合上述规定,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重点对其具体的证据移送机制、案件移送标准、反向移送机制等问题作些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

一、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体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然都是执行法律,却在执行模式上有明显区别,必须从制度上有效解决行刑衔接问题。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实践,在实施过程中,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衔接关系。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不符合刑法的处罚措施,而刑事司法则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庭根据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以期加深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刑事司法则是以犯罪为中心,通过法庭审判和刑罚来惩治犯罪行为。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属于行政权力范畴,而刑事司法则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属于司法权力范畴。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关系尽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衔接。

首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可以相互补充。

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立即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将此类案件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处置,以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这种衔接关系使得违法行为无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层面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其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着相互配合的关系。

行政执法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征求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助,刑事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

在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调查资料和证据往往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相互配合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并使司法行为更加公正和公平。

最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相互约束的关系。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结果,确保刑事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保持相互约束的关系,能够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与发展。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摘要】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执法手段和刑事司法手段,二者的衔接问题会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治理成效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了行刑衔接的基本框架,但仍然存在证据移动标准模糊等问题。

为了实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范和高效,应当在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证据证明标准。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刑衔接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得了迅速的改善,衣食住行等生存保障要求也随之提高。

食品安全作为人类生存最基础的问题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然而,食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等每一个流程都有可能产生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问题,更有甚者会直接形成威胁群体健康的重大事件。

食品安全的规制手段主要有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刑法》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手段。

鉴于刑法本身所具有谦抑性、严厉性和保障性,因此处置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行政手段,只有当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超出了行政手段所能规制的范围时,刑法才会发挥其作用。

但在实际生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涉案金额较高或情节严重等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的事件屡见不鲜。

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需求就此产生。

能否理顺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情况直接影响到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成效。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的现状1.立法沿革1974年,联合国组织最先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并揭示其内涵,随后英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先后依据本国情况制定了相关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

[1]2000年,我国国务院开展联合打假行动,首次提出行刑衔接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刑事诉讼法》。

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在这一领域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特别是第121条直接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双向衔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食药监稽[2015]271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研究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5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一、前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惩罚措施,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然而,有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既涉及行政处罚又涉及刑事处罚,这就引起了两种处罚的衔接问题。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背景2.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赋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 刑事处罚:由法院对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依法进行的制裁性惩罚。

2.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用范围不同,但二者并不彻底独立。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既涉及行政处罚又涉及刑事处罚。

-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如何协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实现两种处罚方式的有效衔接。

三、常见衔接问题及解决方法3.1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先后顺序问题- 解决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应先进行刑事立案和侦查取证工作,尽量避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时间上产生冲突。

但如果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又发现了该行为对应的犯罪事实,则应当及时将此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3.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惩罚对象问题- 解决方法: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应当认真分析其对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规定,确保二者不会重复惩罚或者漏罚。

3.3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据使用问题- 解决方法: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进行衔接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证据材料,避免重复调查。

同时,在行政程序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四、总结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一、问题背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我国法律制度中常见的两种处罚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两种处罚形式之间的衔接问题常常引发法律纠纷和社会热议。

本文主要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问题分析1.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等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置措施。

刑事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惩罚的服刑人员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羁押、监禁等。

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性质、程序、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其中,性质方面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无民事权利能力人和限制民事权利人施加的法律强制措施;刑事处罚则是国家机关对犯罪人采取的一种法律强制措施。

在程序方面,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有所区别。

行政处罚一般由当事人申辩、听证、裁决等环节组成;而刑事处罚包括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程序环节。

在标准方面,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以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为依据;而刑事处罚则是以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等为考虑因素。

3.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实认定问题;二是处罚适用问题。

在事实认定方面,一般情况下,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

在处罚适用方面,则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在行政处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如果又发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事程序进行处理。

三、解决方案为解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处罚工作的衔接和转移无缝连接。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之间的矛盾、脱节等不相衔接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尤其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方面更为突出。

因此,加强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整个社会秩序将无法正常运转。

因此,任何行为只要超出了法律所设定的界限范围以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就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即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手段,但是,二者由于都是由国家实施的处罚,因而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从而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一)两者的区别尽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属于公法范畴内的责任形式,但二者作为性质不同的制裁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表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二)两者的联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由于行为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对其某些权利、利益进行了限制甚至剥夺,通过这些方式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2。

因此,二者也存在着许多的相似或相同之处:表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系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一)二者有重合的现象首先,表现为对同一行为,不同的法律、法规却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既有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也有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

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 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我国《刑法》第353 条第 1 款规2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03 年9 月26 日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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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监管中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
作者:冉翚, Ran Hui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刊名: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年,卷(期):2007,28(4)
被引用次数:4次
1.张明楷刑法学 2004
2.周佑勇;刘艳红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 1996(03)
3.黄河行政刑法比较研究 2001
4.汪永清行政处罚 1994
5.刘莘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 2004
6.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 1992(04)
7.工商总局统计表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取得三项成果 2005
8.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 1995
9.黄河行政刑法比较研究 2001
1.崔冬行政违法与犯罪衔接问题研究[期刊论文]-行政论坛 2011(1)
2.田禾论中国刑事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及其制裁[期刊论文]-江海学刊 2009(6)
3.田禾论中国刑事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及其制裁[期刊论文]-江海学刊 2009(6)
4.喻玲试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再监管[期刊论文]-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9(2)
本文链接:/Periodical_xnmzxyxb-zxshkxb20070403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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