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脱节等问题。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对接”。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机制;衔接一、我国衔接机制面临的现状经济领域的一般违法与犯罪常常交织在一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单靠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可能达到目的。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有其局限性。
从上文不难看出,规定衔接机制的法规分别出自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系统的规定。
从规定的内容上来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原则规定多,实务规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虽然对移送案件的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违规责任都作了规定,已经比较周全,但操作性不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尤其是该移送而没有移送的监督尚未涉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虽然具有司法属性,但其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作用尚有局限性。
(二)部门利益驱动使得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协作配合。
有的行政执法单位往往以罚款为行政处罚的目的。
由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移送公安机关后,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公安机关此时再侦查已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时过境迁有些证据还有毁灭的风险。
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案件证据不到位,司法机关最终可能因证据不足做出不立案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也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面临的一大挑战。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证据采集不足、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畅,影响了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沟通协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应及时与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共享,确保执法和司法的衔接顺畅。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采集和保全。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采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和完整,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责任界定和法律适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法律适用和责任界定,避免执法和司法的重复和遗漏。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和司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总的来说,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顺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法律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和合作,才能有效解决衔接不畅的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问题的解决,为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随着社会人民日益的意识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律法规的执行,同时对处罚方式也有了更多的疑问和探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是两种常见的处罚方式,那么在执行时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衔接呢?本文将探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希望对读者有所启示。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定义在开始讨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前,我们有必要先讨论一下二者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刑事处罚是依据刑法对违反法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制裁,以其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其主要特点是以惩罚为主,体现了对犯罪者依法惩处、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
而行政处罚则是依据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裁处民事活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方式,主要特点是以行政管理为目的,强调了对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的效果和监督。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个词,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实际上,二者是密切相关的,其中存在相互衔接的关系。
首先,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都是法律体系中执行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在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秩序,还是在维护公正公平的社会法治,都需要依靠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来完成。
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可以互相补充和配合。
其次,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实践中,一些违法行为既涉及刑法,也涉及行政法规,所以在惩罚决策中,需要考虑二者之间相互协调的关系。
如果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刑法问题,就必须转交公安机关处理,实行刑事追究。
同样,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就必须通知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实践中,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 行政许可执法与刑事处罚衔接行政许可执法是指在行政管理程序中,对需要进行限制和监督的行政行为作出决策的活动。
如果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申请或行使行政许可时出现欺诈、贿赂、偷税漏税等行为,就可以同时采取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的方式。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涉税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逐渐凸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因此,涉税案件的处理,特别是刑事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和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将围绕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现状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与行政处罚的界限模糊,导致案件定性困难;二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刑轻民、重刑轻税的现象,影响了税收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刑事与行政处罚的界限模糊在涉税案件中,刑事与行政处罚的界限往往难以界定。
一方面,法律对于某些涉税违法行为的定性存在模糊之处,导致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可能产生不同的定性结果。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案件时,往往存在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在涉税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涉税案件的线索难以有效传递。
其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程序不够明确,导致案件在移送过程中可能产生延误或遗漏。
最后,对于涉嫌犯罪的涉税案件,行政机关往往过于依赖司法机关的介入,缺乏主动移送的意识。
(三)司法实践中重刑轻民、重刑轻税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和法律文化的影响,往往存在重刑轻民、重刑轻税的现象。
在处理涉税案件时,过于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而忽视了税收法治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民生问题的涉税案件,往往过于注重维护社会稳定而忽视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三、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原因分析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二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三是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

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一、本文概述《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一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分析两者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点,以及行政法与刑法在处理这些关联问题时的协调与衔接。
本文首先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两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分析当前学界对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主要观点和研究动态。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联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理论层面,重点探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转化条件以及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机制等问题;实践层面,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处理及其效果。
本文将对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联问题处理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违法主要指的是违反国家行政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受到行政处罚。
而刑事犯罪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了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行政违法通常表现为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轻微破坏,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而刑事犯罪则是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权益的严重侵害,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
在界定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主要依据的是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行政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规定,但一般不具备刑事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而刑事犯罪行为则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客观行为以及犯罪的危害结果等。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处理上也存在不同。
行政违法主要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刑事犯罪则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追究,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研究

(一)纠正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违法现象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
要想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制度,首先要纠正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顺应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国策趋势,在实际进行刑事和行政案件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并且强化相关人员的监督,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在行政执法领域依然存在着执法不严格现象,为了更好的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完善依法行政法律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创新工作机制,在实际处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采用预防大于教育的方式,减少行政犯罪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上形成依法行政执法的社会风气,在公开透明的信息下充分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两法衔接”是法律实践中的难题
从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看,将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相衔接,是当前犯罪案件审理的一个必然趋势,在法律制度上国家已经制定两法衔接的基本框架,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发现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犯罪案件方面,行动执法和刑事司法对相关案件的判处存在着不同的工作方式,例如: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通过对犯罪案件的研究指出,当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较大的问题,并且在实践中没有典型的案件,导致两法衔接的工作迟迟不能向前推进,这是从法律层面上研究两法衔接中的实践问题,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工作推进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机关或受委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管理和处罚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罚行为。”通过对以往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研究,可以发现存在着许多违反行政和刑事两种法律的行为。国务院于2001年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开始开展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立有一个互联网化的相关案件移送办理平台,在平台上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方式,进行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通过多年来的工作发展,2007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海浦东“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做法,全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
行刑衔接的现状及问题

行刑衔接的现状及问题x本文旨在探讨行刑衔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刑衔接现状行刑衔接,即是刑事司法实施中将刑罚执行和社会重新社化这两个环节有机结合,通过衔接刑罚执行阶段的法律制度与社会办法,建立和完善犯罪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实现犯罪分子社会重整、单位正常生产、社会恢复安定的目的。
它有助于实现刑罚的有效性,并且有助于犯罪分子正常化改造,促进社会整合。
二、行刑衔接问题1、衔接的作用不明显。
一些没有正确理解衔接的作用,无法有效提升衔接的效果。
2、衔接资源不足。
部分法院、看守所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由于资源缺乏而无法从事衔接工作。
3、社会服务资源不足,衔接资源分配不合理。
社会服务资源和衔接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衔接能力、资源利用效能不足,无法有效发挥衔接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衔接规划。
有效的衔接规划是衔接工作的重要保障,而目前衔接工作缺乏有效的衔接规划。
5、衔接责任不明确。
各相关机构之间衔接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各方面的协同效果不佳。
三、行刑衔接优化作为衔接工作的一种构建方法,要提高衔接的效果,应该从进行有效的衔接规划、衔接管理、协同衔接等方面着手,形成统一、有效的衔接体系。
(1)有效的衔接规划。
衔接规划应当以实现诉讼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目标为主线,并着眼于诉讼阶段和接收阶段的联系,规划实施衔接活动的具体内容,深入开展衔接活动。
(2)衔接管理。
应配备足够的衔接人员,建立和完善衔接管理制度,制定衔接标准和流程,将衔接管理工作责权、程序、组织机构等充分明确,定期对衔接工作进行评估和修改,有效持续改进衔接效果。
(3)协同衔接。
应建立犯罪诉讼、看守所、社会服务机构等多方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这些机构之间的衔接联系,加强服刑人员的社会重新社化和安置工作,以促进刑罚执行的有效衔接。
综上所述,要推进行刑衔接,应从本质上规范并优化衔接机制,优化衔接资源,建立有效的衔接规划与衔接管理,加强协同衔接机制,完善和改进衔接工作,最终实现司法衔接的有效性与社会重新社化的目的。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引言在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常见的法律手段,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衔接问题的定义、存在的挑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析。
衔接问题的定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指在特定案件中,当行政部门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应该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对其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就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
衔接问题的挑战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存在着一些挑战:1. 权限界定问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法律权限上存在不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属于不同的领域。
因此,如何确定应该由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衔接问题的一个重要挑战。
2. 法律标准问题:衔接问题还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标准不同。
行政处罚通常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刑事处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因此,如何统一不同领域的法律标准,保证衔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数据信息共享问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通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行政部门具有更多的行政管理信息,而司法部门具有更多的刑事犯罪信息。
因此,如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是解决衔接问题的一个关键。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加强协调合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共同解决衔接问题。
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衔接工作方案等方式,增进双方的理解和合作。
2. 统一法律标准: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标准上,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参考性文件,明确衔接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标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这样可以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衔接问题上提供指导,减少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
3. 加强法律培训: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加强他们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之间的矛盾、脱节等不相衔接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尤其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方面更为突出。
因此,加强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整个社会秩序将无法正常运转。
因此,任何行为只要超出了法律所设定的界限范围以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就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即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手段,但是,二者由于都是由国家实施的处罚,因而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从而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一)两者的区别尽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属于公法范畴内的责任形式,但二者作为性质不同的制裁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表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二)两者的联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由于行为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对其某些权利、利益进行了限制甚至剥夺,通过这些方式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2。
因此,二者也存在着许多的相似或相同之处:表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系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一)二者有重合的现象首先,表现为对同一行为,不同的法律、法规却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既有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也有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
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 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我国《刑法》第353 条第 1 款规2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03 年9 月26 日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次,表现为对同一行为,在同一部法律条文里,规定既要承受行政处罚,又要同时承受刑事处罚3。
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 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即由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合并适用。
(二)二者有脱节的现象首先,表现在立法上。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非法摘取他人器官的行为并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
因此,需要我们对相关的刑法条文和罪名作出解释或补充规定,否则要么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要么就做不到依法追究,也就会产生“立法虚置”的现象,从而出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脱节,也不利于打击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其次,表现在行政执法实践中。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些案件已构成犯罪,但却没有及时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进行行政处罚,一罚了之,以罚代刑。
这种现象的存在与我国现在的法治建设背道而弛,不仅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也严重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表现在司法实践中。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者,而刑事处罚针对的是刑事犯罪者。
(三)二者有交叉的现象首先,是法律条款的交叉。
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9 条第 1 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而我国《刑法》第 285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是责任实现形式的交叉。
在我国最能反映此交叉的就是劳动教养。
劳动3韩玉胜、沈玉忠:《刑法与监狱法的冲突与协调》,2007 年4 月7 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教养是对那些严重违法但又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从适用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和处罚程序来看,其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从劳动教养可以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 1 到 4 年这点来看,又与刑事处罚有相似之处,甚至比作为刑事处罚的拘役、管制等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更长。
三、造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相衔接的原因造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相衔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立法上的原因首先,部门行政法规较多,且制定仓促,导致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性。
我国很多立法带有很强的部门性,委托立法和行业立法泛滥成灾,使得不少已经生效的法律更多地只是关注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很少关注其它法规的规定,导致法规之间失去协调,从而出现了大量的立法浪费和法律冲突现。
其次,刑法的稳定性、滞后性,在当前我国这样的依附型立法模式下,决定了必然会造成二者有不相衔接的地方4。
现代社会中,各种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各种新型的违法行为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对其进行修改,来及时将其纳入被调整、规制、处罚的范畴。
而对于相对稳定、对犯罪行为人作出的是最严厉的刑事处罚的刑事立法却不可能朝令夕改,及时作出调整,导致在相关新型违法行为已有行政处罚措施规定时,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刑法理论,本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这些行为却无法可依。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原因首先,行政执法机关权力膨胀、利益化。
行政执法机关拥有着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而且受部门利益的影响,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往往认为:自己可以处罚的案件如果移交给司法机关,就等于让渡了对违法者的控制权、处罚权,得不到一分钱的罚款,还要贴上自己的办案费用,也就影响到行政执法单位的利益。
从而导致了有的已构成犯罪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基于部门利益考虑,不是移送司法机关而是由自己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后一罚了4钱云灿:《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衔接的理论与实践》,2006 年4 月《第七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之。
有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后导致自身本应得的罚款利益受损,在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后便一送了之,在侦查过程中不配合收集证据,从而也导致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处罚时因存在证据上的不足,不得已而最终代之以行政处罚5。
其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认识偏差、标准不一,影响了执法质量。
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经济、行政业务不熟悉,对刑法适用不熟悉甚至对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够熟悉,对刑法中有关罪名、构成要件、证据要求不能掌握,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更是把握不准。
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错误地认为只要把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害利益追回来就行了,至于对违法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则在所不问,甚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已经进行了处政处罚,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此,没有必要再移送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第三,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对只要存在违法事实的相对人即可进行行政处罚。
而刑事处罚除需要有客观危害性以外,还需要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方可进行刑事处罚,二者进行处罚的证据要求、标准不一致,行政处罚的证据要求低于刑事处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对证据的收集、鉴定、保全、固定等方面,往往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要求,从而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似乎不构成犯罪而不移送给司法机关。
最后,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相关惩罚措施不到位。
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已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不是出于徇私舞弊而不移交案件,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移交,或者过于自信,自认为是不构成犯罪而没有移交给司法机关的,对此,我国《刑法》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的制裁。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有关规定法律位阶较低,缺乏权威性。
对二者相衔接的问题,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一属于法规层级的规定,虽然对移送的程序、工作时限、违规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解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后的法律地位及证明作用等问题,而且其本身在《立法法》上的效力位阶也较低。
但这些都属于法律文件,没有法律上的普遍效力和约束力,且5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5 期。
缺乏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责任追究的规定,因而对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从而导致执行力的下降。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或线索,提出检察意见,但由于相互间无制约机制,导致效力大打折扣甚至无法产生效力。
此外,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也就移送的标准、程序、期限等会签了相关文件,同样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导致效力无法保证。
(四)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应有的监督“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案件是进行行政处罚还是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的监督方面,主要来自于二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内部监督,二是外部监督。
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虽有相关的监督制约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外是“一个面孔”,唇亡齿寒,因此,内部监督也只能流于形式。
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最主要的是体现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如已涉嫌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并没移送给司法机关的情况。
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监督不到位,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脱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检察机关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制约了监督的力度;检察机关得知信息的渠道不通畅,阻碍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展开;检察机关的双层领导体制,也影响了监督的效果;检察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和监督的主动性不强,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
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不好将会造成的影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相衔接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最主要的体现在“以罚代刑”、有的违法行为人宁可被判刑,也不要被劳动教养,这二种现象的存在势必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司法权弱化,以罚代刑现象增多,也造成渎职犯罪的增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相衔接主要体现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送,取而代之的进行行政处罚6。
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由于被行政处罚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导致了司法权的弱化而且实践证明,以“罚款”为主要形式的行政处罚的作用很少,对有的违法行为而言,可谓是“罚而不止”,甚至是越罚越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违法者的气焰,还给违法犯罪嫌疑人传递错误的信息:刑事处罚也可以用行政处罚来抵消,违法了大不了只是罚点款、交点钱的事,严重的也不过是吊销执照、许可证之类的,从而放纵了经济犯罪行为,导致了经济犯罪难以除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