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_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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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解读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解读

一、案例:撤销行政处罚后,重新处罚被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18年5月24日,就原告的超 面积建设行为重新作出合住建罚〔2018〕第2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 对原告处以没收违法收入1561885元。本院认为,原告在2014年已经 将超出原行政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申请获得了规划许可,其建设行为 经有权机关追认为合法,但被告于2018年在案涉工程调整后的规划许 可仍有效的前提下,以原告违法建设为由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收入的行 政处罚,该处罚决定所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其作出处罚决 定与案件事实不相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四、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这一规定有利于将行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延伸,提高执法效能。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完善行政处 罚的评议、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1、背景:行刑衔接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通常 发生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竞合的场合。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二条只对行刑衔接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 明确了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程 序,将案件立即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1、背景: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处罚。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对行政处罚 的形式不包容、不周延,遗漏了很多应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行为, 如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取消或限制从业资格等。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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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学习一事不再罚制度,我们还要掌握另一个相似概念,即一事不再理。

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例题:某工厂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局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针对工商局做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B、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C、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D、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在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中选择一种此题考察知识点就是“一事不再罚”制度的内涵。

某工厂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一事不再罚的要求,工商局不得对某工厂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至于是否存在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所不问。

本题中,工商局对其罚款5000元,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

所以答案应该是C。

学习一事不再罚制度,还需要掌握另一个相似概念,即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已经依法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不得依据同样的诉讼请求重新起诉,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

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的区别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一事不再罚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一事不再理适用于诉讼领域;2、适用主体不同,一事不再罚的适用主体为行政执法者,一事不再理的适用主体为人民法院;3、存在依据不同,一事不再理由《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一事不再理来源于诉讼法学理论;4、适用目的不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设置是为了限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权力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一事不再理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而影响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通过上述题目的分析和总结,相信大家对于一事不再罚和一事不再理两个制度应该能够区分清楚了。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哪些?任何法律都有其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全部过程和参与要素包括设定、主体、程序和规定都必须合法,否则就是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权利的侵犯。

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或有失公平都应进行撤销或视情况重新裁定。

遭受不公平处罚后当事人有请律师的权利,可维护自身权益。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合法行政处罚关乎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如果被乱设,容易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也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价值。

因此,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了具体的规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认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我们知道,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三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依据被限定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的法律问题分析发表时间:2019-12-27T14:45:40.6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7期作者:侯怡[导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这条规定明确提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但是对于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是否可实施两次以上则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我国对这一原则的规定实际上可以解释为“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很明显就对一事不再罚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对二十四条“一事不再罚款”进行字面理解,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当事人所(西北大学,陕西省西安市 710127)一、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及适用范围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这条规定明确提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但是对于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是否可实施两次以上则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我国对这一原则的规定实际上可以解释为“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很明显就对一事不再罚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对二十四条“一事不再罚款”进行字面理解,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当事人所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违背了一个行政法的规定,不论是一个还是几个行政主体进行行政处罚,也只能进行一次处罚;其二,相对人所实施的一个不法行为违背了多个法律规定的,可进行两次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已经实施了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仅仅可以适用一次,对于其他类型的处罚措施则可以再次适用;其三,相对人所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法律规定可以并处包括罚款在内的几种处罚类型的,行政主体就可进行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但是不能罚款两次及以上。

二、我国一事不再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行政处罚依据较多。

行政处罚的设定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尤其是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的门类较多,并且我国很多地区的地方政府也享有规章制定权,所以地方政府规章的数量也是相当多,因此使得行政处罚领域规章的适用过于广泛。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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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也越来越完善,刑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

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内容近年来也更加得到公众的关注。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小编就此问题,进行了相关整理。

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

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

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

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合法,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都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当然也不合法。

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

处罚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否则违反该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无效的。

2、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

正确科学地制定法律规范,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的设定应该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变化,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能否对社会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

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 【行政类法律知识】

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 【行政类法律知识】

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不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二次以上这并不是没有可能,任何的行政处罚结果都要结合实际情况的。

比如当事人在执行完毕第一次的处罚结果以后,仍然对于自己的这种违法行为没有悔改,对这种人员当然可以进行第二次的行政处罚。

在一件行政处罚案件中,主体一般就只有两个,一个处罚一个被罚。

但是有些被处罚的人却表示自己很冤枉,明明就只犯了一次错,却被两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同一理由分别处罚了。

很明显这样对被处罚的人很不公平,那么,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呢?一、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措施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由于此项规定没有对处罚主体作出明确表述,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没有具体规定,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界定,因而,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中,由于对这一法律原则的不同理解,导致适用法律时有分歧。

实体行政法律规范一般不集中的规定于一个法典式法律文件中,而是分散的规定于不同行政领域和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当中;行政法上对于行政权的分配采用权力统一、分工负责的体制,行政事务的分工非常具体细密;实际上,同一事务由不同行政主体从不同环节以不同法律根据实施管理的情形并不少见,法律条文也相应地呈现缜密细致的特点。

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尽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同一的,但是,其造成的不同社会后果却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也是彼此不同的。

如果确立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一次处罚,不仅有悖于行政分工,并导致未作出处罚的行政主体构成失职,而且在立法设计时会带来技术性困难。

据此,当出现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不同法律条文时,应当允许有法定职权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行政处罚的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行政处罚的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 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

它包括以下内容:1.处罚的主体法定。

包括:第一, 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方面, 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设定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法定的, 即上述主体只能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工是法定的, 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行政处罚。

第二, 在行政处罚的实施权方面,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即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均无权实施处罚, 而且处罚机关或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2.处罚的依据法定。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依据, 没有法定依据的, 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这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被引入了行政法领域, 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这里的法具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这四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行政处罚, 否则, 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处罚, 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处罚的程序法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但要实体合法, 也要求程序合法, 这里要求行政处罚所遵循的程序主要指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决定程序及执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行政机关如果不依照或者不严格依照这些程序, 将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具体体现, 它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 没有偏私,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原则之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原则之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原则之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

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就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文就通过案例来理解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标签: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案情介绍2007年5月24日,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A维修店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5月26日,经调查取证,该处认定A维修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对A店作出罚款和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30日,A店缴纳了罚款。

2007年6月22日,该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A维修店仍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作出罚款和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一)本案体现的两个问题1.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该道路运输管理处在2007年6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A店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二)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理知识1.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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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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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企业招用童工进行生产劳动的,违反了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警告及停产整顿等。

而工商部门也有处罚市场主体的权力,劳动部门罚款后,工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不能再处罚,这是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机制。

那么,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

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哪些情况不能用于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1、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

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罚,这是原则。

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

3、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

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两个受罚个体处罚。

5、行为人受处罚后,又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

主要指连续违法行为,处罚原则是追溯以前数次行为从一处罚,如处罚后行为人又实施连续行为,按上述原则再给予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中实施一事不再罚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处罚的公平,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使用原则包括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罚、同一行政机关只能处罚一次、市场主
体构成犯罪已经接受刑罚的,不再行政处罚等。

当然,也有很多情况是不能用这些原则的,需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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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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