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单位
1
规划技术服务费、培训费、评审费
1500元/年,500元/项
豫发改办[2004]649号
城乡规划协会
2
测绘、规划设计费
按种类、面积(长度)及调整系数综合计价
国测财字[2002]3号、财综[2001]94号
勘察设计事务所
3
房屋转让、买卖服务费
房地产交易中心
①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3元/㎡,存量6元/㎡,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免收,首次上市交易减半,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减半。
石油液化气公司
32
气价
5±0.5㎏/瓶27元,15㎏/瓶70元,50±0.5㎏/瓶270元
济价涵字[2001]4号
石油液化气公司
7
房地产评估费
最低起点300元/宗,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计收费,100万以下5‰,101万——10000万,0.2‰——2.5‰,10000万以上0.1‰
豫价房字[1996]187号
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8
房地产咨询费(暂未开征)
书面咨询费300元——1000元/份,技术难度大的咨询报告不超过咨询标的0.5%计收
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
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建管处
12
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结构、层数、面积综合计价,无法按面积计收的按现行规定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6‰执行
豫计收费[2001]1019号、豫价房字[1993]139号,豫发改费[2007]906号
质监站
13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建安工作量0.4‰——1.3‰
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
污水处理厂
20
自来水费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布日期】2019.01.26•【字号】济政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9〕5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6日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容貌环境,规范便民疏导点(以下简称疏导点)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源市城市规划区内疏导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疏导点,是指在本市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摊点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四条疏导点的管理坚持属地为主、堵疏结合、合理布局、安全为上、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产业开发区负责在各自辖区内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便民疏导点,设立专人负责各自辖区内便民疏导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便民疏导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搭乱建、乱涂乱画等行为,引导周边的流动摊贩全部入场经营。
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行为。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食品和餐饮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过期等有害食品流通经营,确保经营产品干净卫生、合格。
第九条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监管,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济源市东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谋划建议书正文

第一章总论1.1项目名称与承办单位1.1.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济源市东南片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1.2项目承办单位、法人代表项目承办单位: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常正祥1.1.3建设地点建设地点:济源市黄河东路南,开南路北、愚公路东、环城东路西。
1.1.4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单位:河南省工程咨询公司资格证书编号:工咨甲12020070028法人代表:董治堂项目负责人:张建伟1.2编制依据、内容和范围1.2.1 编制程序河南省工程咨询公司接受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公司关于编制《济源市东南片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拟建场址进行实地考察,并与承办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研究,认真收集相关资料。
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对该项目的建设进行了全面、详细地研究分析论证,结合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依据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及设想,进行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1.2.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2008〕112号);4、《济源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济政[2011] 4号);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2010] 41号;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补充说明的通知》;7、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8、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委托书;9、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基础资料、技术资料;10、编制人员收集的有关资料、信息和数据。
1.3编制范围及内容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论述项目提出的背景,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并对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进度、组织机构与定员、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研究和分析,为项目建设提供准确的评价和可靠的依据。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省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镇乡和村庄“一书三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省村镇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为了严格法定规划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维护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权威性,促进建制镇和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建规〔2007〕289号)规定,制定如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一、印制与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要求,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省辖市、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许可证发证工作。
1. 印制。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分为《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启用,修正后的新版自2012年5月1日起启用。
2. 发放。
全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可根据管理权限制定实施细则。
县(市、区)负责统一编制镇、乡和村庄编号段的编制,报省辖市备案。
申领“一书三证”证件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数量和未发数量,并报“一书三证”发放情况汇总表。
二、规划许可(一)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济源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管理工作,保障城乡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省、市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级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规划的编制及审批第六条城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七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在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时,同步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并独立成册。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
第八条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第九条济源市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街道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节规划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索引号:T0700-4716-2015-0328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发布机构:市城乡规划局•成文时间:2015-07-06•撰写时间:2015-07-06•发文字号: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2007〕21号纪要)精神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4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燃气、热力、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界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S309,东至G207,西至西环路,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延500米、三湖新区(北至荆花路,南至五三一铁路线,东至西二环,西至石曲路)、虎岭产业集聚区(北至湨河,南至济运高速,东至焦枝铁路线,西至西二环)、玉川产业集聚区(西、北至侯月铁路,东至盘谷路,南至北航路)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变用途的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不含私人自建民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工业、商业、仓储类建设项目30元/m2;临时建设项目20元/m2;各类建设项目的地下建筑建设项目30元/m2。
均不含燃气、热力、供水部分。
其他各类建设项目90元/m2。
(其中:城市建设37元/m2、燃气25元/m2、热力20元/m2、供水8元/m2)。
第六条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持征收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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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 2 -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包含CAD格式)两种形式。
CAD格式文件要求如下:(一)作为插入块的基准层外不能存放任何数据;(二)设定统一的图层命名标准,图层分层清晰、准确,图例与图层应保证一一对应;(三)同一图层必须采用统一的名称、实体类型、线型、色彩。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测量。
(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验线、规划验收测量应出具建设工程与规划是否相符的测量报告,主管部门依此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验收。
- 3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报告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
文物——紫线;道路、用地、建筑——红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电力——黑线第二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
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还包括分区规划。
具体分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组团布局,结合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划分。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4 -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同功能分区的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提出控制指标,确定道路(包括主干路、干路)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并对重要公共设施、公共工程设施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布置。
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职能,结合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城镇景观规划实施要求,塑造城镇特色。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综合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环卫及综合防灾等。
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及水平;(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及规模;(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 5 -单元,先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总体规划中规划近期人口规模不足两万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九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范围。
城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一)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居住用地;(二)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工业、仓储用地;(三)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商业用地;(四)重要的市政设施用地;(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六)涉及安全、景观或有其他特殊规划要求的用地。
第二十条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
编制镇近期建设规划参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村庄规划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符合城镇、村镇体系规划的居民点的规划,一般包括中心村规划、基层村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关于该村庄的职能定位、规模大小、发展方向等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资料采集。
为便于收集规划编制基础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 6 -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归档。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第二十三条【用地性质分类】本规定中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对用地性质实施以中类为主、大类、小类为辅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地兼容与适建】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1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2的规定执行。
- 7 -注:1、●可相容×不相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 8 -- 9 -注:l、√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
3、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兼容原则】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的经营性用地可以兼容用于建设公益性设施,规划的公益性用地一般不兼容用于经营性开发;(二)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中类的用地原则上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兼容;(三)根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类用地可以调整作为办公、教育、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四)规划的各类用地经确定应调整作为文保用地的,可调整作为文物古迹用地;确定的文物古迹用地一般不用于其他建设;(五)规划的公益性用地在满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适当兼容建设其他公益类设施。
第二十六条【兼容条件】申请按兼容用途进行建设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程序申报:- 10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用地现状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单元。
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二)建设用地凡是沿城市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红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其它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四章地块控制标准第二十八条【建筑容量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3的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3—3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
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三十条【其他用地容量控制】对未列入表3—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不宜超过表3—3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三十一条【混合用地容量控制】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