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
王名扬:中国行政法学的启蒙者和奠基人

王名扬:中国行政法学的启蒙者和奠基人简介王名扬(1898年-1975年),字明瑜,浙江绍兴人。
他是中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也是中国公正司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主席、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早年生活王名扬出生于一个具有文化传统家庭,父亲是一名医生,母亲是一名教师。
他从小就接受了良好的教育,自幼便文风俊秀,家贫志坚,勤奋好学,品正行端,负荷文化厚重。
他于1921年考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接受法律教育。
1923年,他赴日本留学,就读于京都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回国后,王名扬历任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等职务。
20世纪30年代,他开始从事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研究。
在他的领导下,北京大学法学院创办了全国第一个行政法学课程,王名扬还编写了《行政法》教科书。
他提出了“法律的特别必要性”、“公共领域内固有法的存在性”等重要概念,为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公正司法学奠基人20世纪50年代,中国需要开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1954年,王名扬担任中央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参与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8年,他还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主席,参与制定各种司法文件。
他提出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等观点,为公正司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影响和贡献王名扬的贡献是多方面的。
他是中国行政法学奠基人,编写了中国第一本行政法教科书。
他提出的“法律的特别必要性”、“公共领域内固有法的存在性”等理论和观点,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他还是中国公正司法学的奠基人之一,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除此之外,王名扬还是一个典型的风范人物。
他深受学生尊重和喜爱,不仅是知名的法学家和教育家,更是一位思想兼具广博和深刻、治学严谨大度、德行高尚的人格典范。
总结王名扬是中国法学史上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和教育家,他为中国行政法学和公正司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王名扬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的。
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有以下不同: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公法人主要有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后者是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的私法人。
2.目的不同:公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而私行政的目的是追求私人利益。
3、手段不同:前者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而后者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方式。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
之所以是公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活动可以采取私人所不能采取的手段,同时,也受到比私人活动更多的限制。
行政法的渊源:(一)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约、除以上成文法规定外还有以下表现形式即法的一般原则、判例(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起补充作用)、习惯法。
(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构成行政规则的资料有来自法律方面的,来自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还有来自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1、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4、行政法没有变成完整的法典。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即行政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一)公共权力学说:在十几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
其缺点是: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界限不明,这种分法不科学,这个学说缩小了行政法的范围。
(二)公务学说:1、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提出以公务观念作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适用行政法的标准,据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是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
2、公务标准的危机:在公务标准提出之初其意在满足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
但随着行政职务的扩张,该标准不能说明所有的行政法问题。
二战前该标准还是行政法的主要标准,但二战以后,出现了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公务观念超过行政法的范围,同时政府也鼓励私人从事公益事业,因而行政法的适用超过了公务范围。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王名扬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的。
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有以下不同: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公法人主要有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后者是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的私法人。
2.目的不同:公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而私行政的目的是追求私人利益。
3、手段不同:前者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而后者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方式。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
之所以是公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活动可以采取私人所不能采取的手段,同时,也受到比私人活动更多的限制。
行政法的渊源:(一)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约、除以上成文法规定外还有以下表现形式即法的一般原则、判例(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起补充作用)、习惯法。
(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构成行政规则的资料有来自法律方面的,来自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还有来自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1、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4、行政法没有变成完整的法典。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即行政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一)公共权力学说:在十几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
其缺点是: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界限不明,这种分法不科学,这个学说缩小了行政法的范围。
(二)公务学说:1、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提出以公务观念作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适用行政法的标准,据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是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
2、公务标准的危机:在公务标准提出之初其意在满足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
但随着行政职务的扩张,该标准不能说明所有的行政法问题。
二战前该标准还是行政法的主要标准,但二战以后,出现了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公务观念超过行政法的范围,同时政府也鼓励私人从事公益事业,因而行政法的适用超过了公务范围。
行政法学学习参考资料

《行政法学》学习参考资料一、必读法律法规《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立法法》、《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二、杂志、报纸、网站1、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国务院公报》、《中国律师》、《公法研究》、《南风窗》。
2、报纸:《法制日报》、《南方周末》、《广州日报》、《参考消息》、《南方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法制文萃报》。
3、网站:中国政府网、人民网、法治政府网、法律思想网、正义网、中国民商法律网。
三、理论书籍1、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2、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王名扬:《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三部曲”。
4、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制度构建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8、《法学家茶座》系列:1---1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9、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0、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1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
1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
1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
1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11第三章行政行为3

第三章行政行为(之三)【类目书名】法国行政法【类名】行政法【著者】王名扬【书名】法国行政法【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本】19890501【页号】172—195【责任编辑】高爱国【封面设计】丁晓萱二、通令(一)意义和种类通令(circulaires)又称职务训令(instructions de service),是指行政长官关于某一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某项公务的实施办法,根据层级指挥权所发出的命令,适用于他管辖下的全体公务员和机关,具有普遍性质。
它对公务员具有拘束力量,不服从命令可能受到纪律处分。
公务员认为命令违法,只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拒绝服从。
(注:看本书第四章公务员的义务)在一切情况下,公务员对行政长官职务上的命令无权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行政长官的通令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能拘束外界人员,后者也无权反对。
这是关于通令的效力的一般的原则。
但行政法院的判例不是从形式的观点来看待通令的效力,而是根据通令的内容来决定通令的法律制度。
通令形式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实质上有时具有行政条例性质。
行政法院的判例将通令分为二类:一类为解释性的通令,一类为条例性的通令。
前者对外界人员不具有执──────172页──────行力量,属于内部行政措施,后者对外界人员具有执行力量,适用关于行政条例的法律制度。
(二)区别的标准区别的标准根据通令的内容而定,不论通令所使用的名称或形式如何。
一切对于法律秩序增加新规定的通令,属于条例性质,具有对外界执行的力量。
一切对法律秩序没有增加新内容的通令,属于内部行政措施,只在内部行政关系中产生下级服从义务。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通令对于法律秩序的规定有所增加?最高行政法院1954 年 1 月29 日在Institution Notre—Dame du Kreisker 案件的判决中回答了这个问题。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下列通令属于内部行政措施:1.解释法律和法规条文意义的通令。
2.建议下级公务员采取法定范围内的某种行为,例如部长要求他领导下的机关,鼓励社会安全保险金库和省政府签订某类合同的通令。
法国行政法 第一学期上 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行政在法国,行政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私人企业管理,一是指国家的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因其主体是国家或者公法人,行为目的是为政府所确认的公共利益,行为手段上拥有特权而区别于私人管理企业,由行政法调整。
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但如何界定这种职能法国大多数学者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回答,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行政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从行使职能机关的角度着眼,行政被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
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从形式上说都是行政职能,但从实质上说可能属于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就法国行政法而言,行政首先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以实质行政作为补充。
行政法法国法律与英国法律最大不同在于区分公法和私法。
因此,在法国,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法是一个概括的名称,包括各种用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法规。
因此行政法在法国的形式渊源在成文法中主要表现为宪法,与行政事项有关的条约、议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总统总理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长、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
除此之外,行政法还表现在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及习惯法等不成文法中。
欧洲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法治国要求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在其违反法律时应受到一定的制裁,这是行政法的本意,称为行政法治原则。
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活动要受法律支配,但受什么法律支配,由什么法院审判,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
区别于其他欧洲国家,法国行政法具有如下四个特点:首先,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在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相互独立,当管辖权出现争议的时候,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
其次,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
和英美国家行政法不同,法国行政法属于私法之外独立存在的公法系统。
再次,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
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在行政法中先例起到了主要作用。
同其他法律基础不同,行政法事项繁多复杂,易受时代发展、科学理论更新的影响,因此行政法官在无法可依时,不得不在判决中确立重要原则,这些原则无论之后能否成文法确定,其效力并不会轻易改变。
法学类100本必读书目

法学类100本必读书目第一类:外国名著类1.《论法的精神》,[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
2.《政府论》,[英]洛克著,瞿菊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
3.《古代法》,[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
4.《社会契约论》,[法]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97年。
5.《君主论》,[意]马基雅维里著,张志伟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6.《国富论》,[英]亚当·斯密著,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7.《战争论》,[德]克劳塞维茨著,杨南方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8.《法学阶梯》,[古罗马]优士丁尼著,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9.《犯罪学》,[意]加罗法洛著,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10.《法律的概念》,[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11.《行政法》,[英]韦德著,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12.《万民法》,[美]罗尔斯著,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年。
第二类:部门法(一)民商法类1.《物权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
2.《物权法原理》,陈华彬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8年。
3.《中国物权法研究》,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
4.《物权变动论》,王轶著,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1年。
5.《法国物权法》,尹田著,法律出版社 1998年。
6.《民法物权》,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
7.《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
8.《民法解释学》,梁慧星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9.《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民商法论丛》,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
11.《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肖建国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12.《海商法比较研究》,沈木珠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年。
行政法学推荐阅读书目

推荐阅读书目1.王名扬:比较行政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4.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7.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8.苏珊·邓恩: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
录,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9.柏克: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10.柏克:美洲三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以上四本书注意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相比较
11.刘军宁:保守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12.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13.[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关注两个人的讲义:
林鸿潮、吴鹏
关注新浪爱问共享资料(http://ishare.iask.sina.co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王名扬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的。
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有以下不同: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公法人主要有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后者是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的私法人。
2.目的不同:公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而私行政的目的是追求私人利益。
3、手段不同:前者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而后者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方式。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
之所以是公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活动可以采取私人所不能采取的手段,同时,也受到比私人活动更多的限制。
行政法的渊源:(一)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约、除以上成文法规定外还有以下表现形式即法的一般原则、判例(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起补充作用)、习惯法。
(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构成行政规则的资料有来自法律方面的,来自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还有来自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1、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4、行政法没有变成完整的法典。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即行政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一)公共权力学说:在十几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
其缺点是: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界限不明,这种分法不科学,这个学说缩小了行政法的范围。
(二)公务学说:1、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提出以公务观念作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适用行政法的标准,据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是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
2、公务标准的危机:在公务标准提出之初其意在满足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
但随着行政职务的扩张,该标准不能说明所有的行政法问题。
二战前该标准还是行政法的主要标准,但二战以后,出现了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公务观念超过行政法的范围,同时政府也鼓励私人从事公益事业,因而行政法的适用超过了公务范围。
(三)多元标准说:以下标准都具有片面性,因而最高行政法院在决定管辖权的时候,通常采取几个标准。
1、公共利益说2、新公共权力说,认为公共权力包括行政机关依公法进行管理的全部行为在内。
3、区别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和行政法院的管辖权的标准,认为行政法的基本观念是公务,行政法院管辖权的标准是公共权力。
4、区别广义行政法和狭义行政法说,广义是指支配行政活动的一切法律,狭义专指公法而言。
5、否认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三、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系统的的独立学科。
在二战以前,贝泰勒米继续发挥公共权力观念、奥里乌促进判例的改进。
二战后,狄骥,否认公共权力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提出公务观念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1、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行政法加以具体化,宪法是行政法的最高法律依据。
2、民法学:都是独立的法律体系,但行政法作为一个年轻的学科,在其发展中,很多概念和制度受到民法学的启发。
3、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时一个独立的程序,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规定时,行政法院适用法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来自民事诉讼程序。
4、历史:一般的历史知识是研究行政法的基础。
5、政治学:和宪法学关系最为密切,也对行政法提供一些理论基础。
6、行政学:行政法学是从法律角度研究公共行政这种社会现象,而行政学则是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公共行政的事实问题,行政法的内容只有反映行政学的研究成果,才能成为有实效的法律。
行政法学的体系:行政法学总论所研究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行政活动在组织、手段、方式、监督和责任方面的共同的法律问题。
本书为法国行政法学总论,基于上面所述体系本书主要讨论一下问题:行政活动的组织、法律手段、人员手段、物质手段、主要方式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赔偿责任。
四、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一)行政法治的作用和意义作用:贯彻执行统治阶级的意志;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建立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意义:1、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3、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二)法律规范的层级结构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而言,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在内的全部国家法律。
一个国家的法律构成一个整体,称为这个国家的法律秩序。
整个法律秩序的结构像一个金字塔,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结构模式,在法国,这个结构中的因素按其效力的高低排列的次序如下:1、宪法:1958年所制定的宪法条文和以后所通过的修正案;1978年人权宣言规定的自由和权利;1946年宪法的序言;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即个人自由、公共自由、安全的权利。
2、条约3、法律4、法的一般原则5、判例6、条例。
(三)行政法治的限制1、政府行为:指不受普通法院的监督,也不受行政法院监督的行为,主要包括:政府和议会关系中所采取的行为;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所采取的行为;总统在国家遭到严重威胁时,在和总理、两院议长、宪法委员会主席磋商后,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政府行为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受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当事人由于政府行为受到损害,不能请求赔偿;行政法院在国际条约的意义不清楚时,必须遵守外交部的解释。
法律根据和存在理由:是由法律判例所创造的,没有法律条文规定。
但政府行为的范围也越来越小,对此没有任何一贯的理论,只能采取经验主义。
2、特殊情况理论: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合法的行为,因为他们当时是为了保证公共秩序和公务运行所必须的行为,这是用例外的合法性理论代替正常的合法性理论。
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可以不遵守妨碍它采取必要行动的法律规则;特殊情况只能使必要的行政措施成为合法;特殊情况的法律效果可能不是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完全合法,而只是减轻违法的程度,把严重的违法减轻成为一般的违法;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行为不违法时,受害人所受损失不能请求行政主体赔偿。
行政法院的监督,包括身缠特殊情况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期间;审查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是否真正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否和当时的情况相适应,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行政法院对在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撤销,并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
(四)行政法治的保障是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矫正违法行政行为,以及消除违法行为的效果而言。
行政法治的保障可以分为政治的保障和法律的保障。
政治的保障首先在于一个健全的舆论,监督政府的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在于公民通过代表机关监督政府的行为。
法律方面的保障,首先是在行政程序上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是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给予制裁和判决赔偿损失。
第二章行政组织一、行政组织的一般概念(一)行政主体:公法人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的主体。
在性质上是一个公法人。
行政主体法律概念存在的理由:这是因为行政职务有公务员来执行,公务员有执行公务的权力,并不负担有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主体概念是使行政活动具有统一性和连续性的一种法律技术,是行政组织的法律理论基础。
、行政主体的种类: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
行政主体和行政法上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是能够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主体,但不是一切能够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组织的类型是指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的特点,以及同一行政主体内部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特点而言。
行政组织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1、中央集权制,是指全国的行政事务的管理高度集中,由中央政府决定的行政组织制度。
优点:在一个新政权成立时,为了消灭地方反对势力,统一国家巩固政权所必须的。
缺点:束缚地方的积极性及因地制宜,不符合民主政治原则,行政效率底下。
2、权力下放制,是中央集权制的一种形式,上级行政机关把某些行政事务的决定权转移给次一级的行政机关,由次一级的行政机关就地决定,减轻上级行政机关的负担,加快行政处理的过程。
优点:对地方情况了解较多,行动比较迅速,可以矫正中央集权制的某些缺点,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缺点:权力下放不能发挥地方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符合民主法治原则。
3、分权制,是指行政职务分别由国家及其他行政主体实施,构成其他行政主体的公务,国家对其他行政主体只有按法律规定的监督权,没有指挥命令权。
优点:可以调动地方公民和地方公务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事切合实际,符合当地人民愿望。
培养公民关心政治的习惯。
缺点:过多的地方权削弱国家力量,容易重视特殊利益忽视普遍利益。
4、公务分权,是指某一种公务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独立性时,法律把它从国家和地方团体的一般公务中分离出来,组成一个独立的实体。
优点在于可以避免政治因素的干扰,发挥技术人员的优势。
缺点:脱离民主监督,分散行政责任,增加行政费用。
由于各种行政组织互有优点和缺点,所以任何国家的行政组织都不是限于一种类型而是以各种类型以不同的程度互相结合。
(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构成行政主体整天结构中的某些单位,他们在一定范围以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活动,而效力归属于行政主体。
在法国公法制度中,行政机关是指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的机关而言。
1依职权行使的地域为标准,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依业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机关或普通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或特别行政机关。
3依执行公务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机关、议决机关和咨询机关4依机关设置时间的久暂为标准可以分为常设的行政机关和临时的行政机关。
二、国家行政组织(Ⅰ):中央行政机关包括总统、总理、部长和一些咨询机关。
三、国家行政组织(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一般权限的地方行政机关和专门权限的地方行政机关。
前者包括省长和大区行政长官。
后者是指中央各部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执行中央各部在地方上的公务。
四、地方团体行政组织是一个以地域为基础的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地方公务,享有行政上的自治权力。
在法国,地方团体是一个自治行政的区域,同时又是国家行政的一个区域,然而地方团体和国家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地方团体的行政组织,不属于国家的行政组织。
法国本土的地方团体只有市镇、省和大区三种单位,巴黎市和巴黎地区的行政组织和一般地方团体不同,地方团体是国家领土内部的行政组织,不能妨碍国家整体利益,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
五、公务法人意义:法律规定某种公务脱离一般行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够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这种组织就是公务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