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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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王名扬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的。

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有以下不同: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公法人主要有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后者是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的私法人。

2.目的不同:公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而私行政的目的是追求私人利益。

3、手段不同:前者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而后者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方式。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

之所以是公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活动可以采取私人所不能采取的手段,同时,也受到比私人活动更多的限制。

行政法的渊源:(一)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约、除以上成文法规定外还有以下表现形式即法的一般原则、判例(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起补充作用)、习惯法。

(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构成行政规则的资料有来自法律方面的,来自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还有来自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1、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4、行政法没有变成完整的法典。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即行政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一)公共权力学说:在十几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

其缺点是: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界限不明,这种分法不科学,这个学说缩小了行政法的范围。

(二)公务学说:1、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提出以公务观念作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适用行政法的标准,据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是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

2、公务标准的危机:在公务标准提出之初其意在满足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

但随着行政职务的扩张,该标准不能说明所有的行政法问题。

二战前该标准还是行政法的主要标准,但二战以后,出现了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公务观念超过行政法的范围,同时政府也鼓励私人从事公益事业,因而行政法的适用超过了公务范围。

法国的宪政制度

法国的宪政制度

法国的宪政制度引言法国的宪政制度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政治制度,其演变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是一个拥有独特政治体系的国家,其宪法确保了法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制衡政府权力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特点和目标,以及其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和构建政府权力制衡的机制。

一、起源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1789-1799年)是法国历史上一场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为法国的制度变革打下了基础。

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民反对君主专制制度,要求实现人民主权和公民自由权利。

1789年,法国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将法国的宪政传统写入法律。

从此,“自由、平等、博爱”成为法国政治生活的核心价值。

二、特点法国的宪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总统制度:法国采取总统制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但也受到宪法的限制和制约。

2. 立宪民主:法国的宪政制度建立在民主原则之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表达、言论、结社等权利。

3. 三权分立:法国宪政制度倡导三权分立原则,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

这样可以保证政府权力不得滥用,并确保公正和平衡的执法体系。

4. 宪法监督:法国的宪政制度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并监督政府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目标法国的宪政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正。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投票权等,同时设立了制衡机制,以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四、权力制衡法国的宪政制度通过权力制衡机制,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公正和平衡。

具体而言,法国的权力制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权:法国的宪政体制赋予议会独立的立法权,议会制定法律并对政府的法律提出修订建议。

这样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民意得到充分的体现。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

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

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

”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

”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

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

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

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

“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

”“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

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

”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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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法律制度

法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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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封建法概述 1、封建割据时期(9-13世纪) 两个法区 2、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3-16世纪) 3、君主专制时期(16-18世纪) 路易十四的立法:1667年的民事诉讼法, 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1673年商法, 1681年海商法,1685年“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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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建法的内容 1.封建等级制 2.土地所有权制度 3.婚姻家庭继承法 4.刑法 5.司法制度
• 四、法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创建 •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施行 • 与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7 《法国商法典》,1808《法国形式诉讼法 典》,1810《法国刑法典》,统称《拿破 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称为“法 国六法”,称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
• (二)1946年宪法的缺陷 • 1.国民议会权力过大:修宪、立法、财 政、任免、外交、倒阁(过半数) • 2.总统任期7年,只是名义上的元首 • 3.实施结果: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内阁频 繁更替,平均任期为6个月,最长的也 只有15个月,最短的只有两天
• (三)1958年宪法 “戴高乐宪法” • 1、扩大总统权力:总统通过公民直接普选的方 式产生,任期7年,可以连选连任 • 2000年6月开始,总统任期缩为5年 • 2、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 • 3、缩减了议会的权利 • 4、完善设置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的职能 • 宪法委员会由9名经任命产生的有任期限制的委 员和若干名无须任命的当然的终身委员组成。共 和国的各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委员
•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 出身工人家庭,长期生活贫困,当过学徒、仆 役,幼年随父亲从瑞士移居巴黎 • 主要著作:《论科学与艺术》(1750)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 《社会契约论》(1762) • 《忏悔录》 • 主要理论思想: • 1、社会契约理论 • 2、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 3、法律是公意,立法的目的是自由和平等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法国最先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通过行政法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本文首先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从中概括出法国行政法院的特征,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

结合我国现状,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中国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中国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法国行政法院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时期,也产生于行政权摆脱司法权控制的要求,它是对三权分立学说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应互相独立的良好贯彻。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其间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在争取自身利益而作出的努力。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

代表地方贵族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借习惯法的力量来干预行政事务,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从而也就严重阻碍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二者矛盾逐渐深化。

法国大革命期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家利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武器,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机关自身取得了行政纠纷的处理权。

1799年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官,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提出的禁止普通法院干涉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并把它在制度上加以落实,成立了国家参事院。

国家参事院创建之初,其主要职能还只是为政府起草法律草案,参与立法活动,司法职能并不突出,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下半叶。

1872年5月24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的法律《参事院法》。

该法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利,行政审判正式取得了独立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便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1](二)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法国行政法院产生后,行政法院的法官逐步独立、行政法院也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行政法院组织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一是权力分立。

在法国,行政权力与立法和司法权力相对独立,并各自由不同的机构行使。

行政权力由政府机关行使,包括总统、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等;立法权力由议会行使,包括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司法权力则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使。

2.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二是行政权力的广泛性。

法国行政法将行政权力定义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涵盖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

行政机关在国家运行中起到重要的管理和执行职能,具有广泛的权力,如制定和实施政策、行政管理、监察等。

3.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三是法定主义。

法国行政法强调法律对行政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和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效力都有明确规定。

同时,法国行政法也注重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4.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四是司法保护。

法国行政法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明确保护,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行政法院具有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力的地位,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体来说,法国行政法致力于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
关系,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权力的合法和透明。

国外的行政法

国外的行政法

三、两种不同发展模式的行政法
•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法律传 统、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差异,形成了不 同的行政法发展模式。
• 英美法系的法官地位崇高,一切国家权力都置于 宪法和法律之下,实际是置于法院和法官之下, 受司法审查监督。 • 在平等观念下, 公民与政府都应当同等的遵守宪 法和法律,不应有例外。因此没有建立专门针对 国家权力的特殊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这些特殊 规范的专门的法院系统。
• 大陆法系模式行政法特征: • (1)有一套专门针对行政权的特殊的法律规 范,并建立了一套适用这些特殊规范的独立 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体系。 • (2)法官不具有崇高地位,国家在观念上对 法院和法官不信任,实行成文法制度。 • (3)对行政权的控制方式不同,行政系统 内的控制。
• 两大法系的共同点: • 英国、法国行政法体系都包含在案例法 (case-law)而不是成文法典中.法国行政 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先例可以成为行政当局 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内容,其效力与成文法 典所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一样。 • 两大法系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体系本质是互 通的,都是判例为体、成文法为用的判例 法。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职能
• 顾问(conseiller)——为政府提供顾问意 见。有五个专项部门:内政部门、财政部 门、公共工程部门、社会部门、行政管理 部门。 • 审判(juger)——通过审判来评判政府部 门是否依法行政。 • 管理(gérer) ——管理42个行政法庭和8 个行政上诉法院。
权限争议法庭
• 坐 落 于 巴 黎 一 区 皇 宫 广 场 一 号
法 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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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

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

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

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

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

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

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

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

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

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

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

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

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

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

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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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法国行政法是指法国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法国王国,但其真正的发展始于法国大革命后。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其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法国王国。

在那个时期,法国王国的行政机构主要由国王和其官员组成,他们负责管理国家事务和维护国家安全。

这些官员的权力来源于国王的授权,而非法律的规范。

因此,他们的行政行为往往缺乏合法性和公正性。

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法国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1791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宪法法案》,确立了法国的宪政体制。

该法案规定,国王不再是法国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是法国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机构。

同时,法国政府的行政机构也得到了重大改革,成为了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其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范,而非国王的授权。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其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
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首先,法国行政法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国行政法规定,政府机构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范,而非行政机构自身的意志。

因此,政府机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范,行使其权力。

同时,法国行政法规定,政府机构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政
府机构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有权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法国行政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国行政法规定,公民有
权享受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法国行政法规定,政府机构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
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政府机构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
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国行政法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法国行政法规定,政
府机构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政府
机构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有权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国行政法规
定,政府机构必须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和公正性。

总之,法国行政法是法国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以及政府与公
民之间的关系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
纪时期的法国王国,但其真正的发展始于法国大革命后。

法国行政法
的特点是其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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