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抗辩意见,认为小明在盗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盗窃,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作案时明知是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小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这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小明的辩护权,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受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侦查工作十分严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重视,以及法院的依法审理原则。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
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
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的刑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对于被告权利保护、证据审查、法院审理等方面的重视。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守法,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刑诉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1999年8月, 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 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
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 月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2月19 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 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 2 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以上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哪些违法之处?本案的程序违法之处包括:一审法院以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的程序错。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错。
一审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对未曾指控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以数罪并罚原则作出判决是错。
一审法院宣判时,告知被告人王川的上诉期限为 5 天错。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量刑过轻” 错.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又以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不合法错。
重新审理该案的法院在原审“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改判被告人犯强奸罪十年的判决有误,明显地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重新审理的法院告知被告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错误。
三、案例分析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1、程序违法之处:(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2分)(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李某曾于一个月前在市中心的某商场实施过盗窃行为,遂将其抓获。
经审讯,李某交代了其盗窃的动机、手段和过程。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1. 盗窃动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
他了解到商场内的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失窃率较低,遂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2. 盗窃手段:李某事先观察了商场布局,选择了人流较少的时段,利用商场内的试衣间作为掩护,趁顾客试衣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了柜台抽屉,盗走了价值10万元的金银首饰。
3. 盗窃过程:李某在作案过程中,多次更换衣物,以避免被监控摄像头捕捉到。
在逃离现场时,他还故意将作案工具丢弃在附近,以掩盖其罪行。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犯罪形态: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被保安发现而中止了盗窃行为,但随后又继续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其中止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因被保安发现而被迫停止。
3. 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李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没有发现其他共犯,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本案中,李某是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因此,其是本案的犯罪主体。
三、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盗窃数额较大,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被告人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被害人张某,男,28岁,系李某的朋友。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事实:2019年5月某日,李某与张某在一家酒吧饮酒。
酒后,李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左肺挫伤、肋骨骨折。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被害人张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应承担何种刑罚?3. 李某的投案自首行为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张某的行为,且造成了张某轻伤二级的后果。
(二)关于李某应承担何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轻伤二级的后果,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李某具有以下情节:1. 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 被害人张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和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声称被告陈某欠其货款100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陈某对此予以否认,并声称原告李某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李某在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系伪造,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被告陈某认为,原告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对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况,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危害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实现其他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使法院审理的案件失去真实性和公正性,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受害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3. 损害社会诚信。
虚假诉讼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导致社会信任度降低。
(二)本案中原告李某的行为分析1. 伪造证据。
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况,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2. 多次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被告陈某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分析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的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表明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案例二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答案1个月;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答案可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答案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在以前司法考试复习中,笔者遇到一个很令人头痛的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头痛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教科书、答案、法律规定对此的规定差异很大,让人不懂得答案应如何选择,相信09年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也会碰到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笔者注:也是法定监护人到场;”对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进行规定,且其规定是“可以”;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是如此,但如果你是考生呢你是否敢当然地答“应当”的答案笔者是不敢的,只能企望考试的试卷中不会有这道题;国家司法部主编的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观点均是——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其理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列入司法考试规定的法律汇编中,我们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可以”的观点;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也是如此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本文的问题题目,考生该如何作答你知道最终如果司法考试试卷有此道题目,标准答案是坚持司法部教材的观点还是其他辅导资料的观点考生能不头大、茫然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采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观点,即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应当说”;至于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可以说”和理由,简直是一种扯谈:法律的出台实施,针对的治下的全体民众,而非可以撇开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子,司法考试的学子也不能漠视已经出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和规定,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仅是一个司法解释而已;所以,笔者希望主持、主办司法考试的相关部门和教材编辑者、试卷出题者都应当注意本文这个问题的存在,统一标准答案为“应当”,不要再令复习的考生感到无所适从;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剑锋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一、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二、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三、存疑不起诉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提高对法律的适用能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情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小明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原告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如果证据确实不足,可以不起诉;如果证据充分,应当依法起诉。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决定起诉。
张某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可以起诉。
但是,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将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案例三,非法拘禁案。
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李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原告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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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
”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答: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
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答案:(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
2006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乙向某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答案:(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
(六)、一天夜里11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1500元。
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3)勘验作案现场;(4)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5)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鉴定;(6)对王某的人身进行搜查。
(七)、2006年11月,在Z省H市M区某加油站做加油工的张某(男,26岁,J省Y市B县人)找同乡郭某(男,20岁)闲谈时,郭说:“现在打工赚不到钱,还不如去抢!”张某答道:“抢!我有办法,我工作的加油站只要二三天不来收钱,保险箱里就有二、三十万元钱,最好晚上动手,值班的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们叫上几个人,逼女营业员交出保险箱的钥匙。
”经二人多次商议决定,由郭纠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张某做内应实施抢劫。
2006年12月底,郭某回B县纠集了同乡周某等4人,经多次密谋,决定去H市M区加油站抢劫,并商定了抢劫计划的具体细节,准备了自制火药枪—支,匕首一把。
2007年1月20日凌晨,郭等4人途经J省W市汽车站转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郭等人的交代又将张某抓获。
根据以上案情,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郭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2)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侦查,B县公安机关应否受理?(3)假如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而B县公安机关不接受,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张某、郭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多次密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为犯罪创造条件,构成了抢劫(预备)罪。
(2)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B县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而且是主要犯罪地,所以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应当由W市公安机关和B县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J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八)、2006 年 3 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
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
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
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问题:(1)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2)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3)公安机关对张某企图逃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怎么做?答:(1)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适合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
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
村委会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正确的。
(3)公安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予以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九)2000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X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
X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
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年以来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吴要高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结婚,被高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
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X县公安局于2000年8月10日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
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未有违反。
X县公安局2001年8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但未退还高某保证金2000元。
问:X县公安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答:(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的强奸犯罪嫌疑,不应再对高某取保候审。
(2)对高某决定取保候审时,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3)对高某的取保候审超过了12个月。
(4)在解除取保候审后,未退还高某交纳的保证金2000元。
(十)、2003年11月,王某受上虞市某装饰装璜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聘任,任该公司的江西某市办事处业务员。
2004年3月,甲公司与江西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璜工程承包合同,王某受甲公司的指派,具体管理该装璜工程,期间,甲公司为资金往来需要,将公司的法人章、公司财务章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王某,指派王某在该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公司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