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习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法释〔2023〕28号(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根据民法典第四编《担保》的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司法解释,逐条解读如下:第一条:本编规定了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担保提供债务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明确了担保合同的特征,包括担保人的提供和债务人的接受,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三条:对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进行了定义,法定担保是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产生的担保责任,约定担保是民事主体根据自愿原则达成的担保合同。
第四条:对主债和担保债权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清偿债务、承担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对担保物的规定,包括抵押物、质押物等,明确了担保物的权属和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第六条:规定了保证人的义务和追偿权,包括保证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条:对保证债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主债务以及利息、违约金等附带债权,保证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对抵押权的设立和转让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第九条:规定了信用保证合同的特殊规则,明确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担保,不涉及具体担保物的设立。
第十条:对公证抵押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确认和登记。
以上是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进行的解读,遵循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这些解释对于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经济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一条:对质押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质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同时,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十二条:明确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对追偿范围进行了规定。
担保人作为债务人的替代履行人,可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对多个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多个担保人对债务人责任的共同承担。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引言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指对民法典中有关担保制度相关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担保制度在民事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构需要对担保制度的规定进行解释和应用,从而保障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就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全面、详细、完整的探讨。
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意义2.1 推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实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对于担保制度的规定十分重要。
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发布,则有助于更好地推动该制度的实施和完善。
司法解释为司法机构提供了对有争议问题的解释和界定的指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实施和行使担保权益的依据。
2.2 解决担保制度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在实践中,担保制度往往涉及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利益的保护,因此容易引发争议。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发布,有助于解决担保制度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明确有关法律的适用范围、程序和程序等具体问题,从而提高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贯穿于整个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
以下将介绍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
3.1 适用优先原则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时,应以优先适用的原则为基础。
即对于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规定直接相关的民事案件,应优先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3.2 适用具体原则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应以具体情况为依据,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担保制度往往因具体的交易方式、担保方式等而存在差异,因此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
3.3 适用一致原则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时,应保持一致性原则。
即类似案件应适用统一的解释标准,避免因适用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不确定性和司法判决的不公正。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制定的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对于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1.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效力:根据司法解释,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的行使来优先受偿。
2. 担保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应当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如果担保合同的无效是由于债权人的过错所致,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3. 担保物权的行使与消灭: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优先受偿。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及时解除担保物的抵押或者质押。
此外,如果担保物权本身存在瑕疵或者被依法撤销,担保物权也将随之消灭。
4. 担保财产的执行与保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 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担保制度的案件时,应当遵循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实际适用中,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同时,法官也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也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总之,《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律专业人士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民法典 担保制度 解释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担保制度是指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而对其担保财产进行的债权处分行为。
担保制度是民法典中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担保可以有效地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解释担保制度的概念、种类、要件、效力、权力义务、违约责任等几个方面。
一、担保制度的概念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为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而把自己的财产或利益作为抵押或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增加债权人的信任和信用,提高债权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能够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更多的保障。
二、担保制度的种类担保制度根据其财产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实物担保和人身担保两种。
实物担保是指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来提供信用担保。
例如抵押、质押等方式;人身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承诺或保证。
例如保证、反担保等方式。
三、担保制度的要件(1)担保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合法财产。
(2)担保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3)担保人必须是有能力履行担保承诺的人。
(4)担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担保承诺。
(5)担保承诺必须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四、担保制度的效力担保制度的效力是指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担保是否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可以减轻债权人的风险,同时也能够提高债权人的信任和信用,使得债权人更愿意与债务人进行交易。
但是如果担保人无力履行承诺或者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弥补债务人的债务,那么担保制度的效力将无法发挥。
五、担保制度的权利义务担保人作为担保制度中的一方,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有权利查看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要求债权人告知偿债情况等;同时,担保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等。
六、担保制度的违约责任债务人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规定,使得债权人受到了损失,那么债务人和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在债务人违约、担保财产价值不足等情况下,担保人需要履行担保义务,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追究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在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方面,本书详细解析了担保合同的要素、形式要求以及合同无效的情形, 对于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阐述。同时,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变动与消灭,本 书也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包括物权变动的条件、公示方式以及物权的保护等。
在担保责任的承担与追偿方面,本书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担保责任的认定、承担方式 以及追偿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书还对担保制度的特殊问题,如最高额担保、反担 保、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等进行了专题研究,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实务指导。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为后续的深入解读奠定了 理论基础。
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就不同类型的担保方式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保证、 抵押、质押等。每个章节都按照“概念解读——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 分析”的逻辑顺序展开,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各种担保方式的法律内涵和实践操 作。
第五章和第六章,则聚焦于担保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和终止等法律问题, 以及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救济途径。这些章节的内容,对于保障担保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阅读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读后感
在深入研究并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这本书后,我深感其内容的丰富性和深度,同时也对我国的担保制度有了更深入 的理解。这本书不仅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还深入探讨 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理解和适用,对于理解和应用我国担保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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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章节下,小节设置也十分细致。例如,在介绍保证担保的部分,不仅 涵盖了保证的概念、种类和效力,还详细探讨了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间的计 算等实务问题。这种细分方式,使得读者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担保制度的各个细节。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解释担保制度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措施。
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确和完善,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自由选择担保形式,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担保制度的确立使得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相关的担保协议,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注重了平等保护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担保合同中,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
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原则。
担保制度的确立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利益的担保形式,从而保障各方的权益。
再次,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时享有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权利,包括追偿权、反担保权等。
担保制度的建立使得当事人在发生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来分担风险,维护债券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还注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在选择担保人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因担保人的身份或其他原因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制度的确立使得当事人在选择担保人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保证担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可以看出,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解释。
它不仅体现了合同自由、平等保护、风险分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还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担保制度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担保形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当加强对担保制度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担保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范》(以下简称“解释”),标志着中国司法界在民法典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要推行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
解释的成立,使得担保制度正式进入中国的民法体系,凸显了担保制度在国家司法政策中的重要地位。
担保制度,是以法律保证借款人和贷款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财产及款项确权、流转等目的,利用特定的权利行使、准备要件以及其他司法行为的一种司法保障手段。
担保制度的出现,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利益,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及时的司法起诉制度,促进信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保制度在我国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行使诉讼请求权时,需要提供一定担保方式以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按照诉讼要求支付费用或付出契约应尽履行,让双方当事人从担保中获得相应保障,从而推动司法起诉的顺利进行。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现行的担保制度并不完善,有些诉讼中需要担保的情况,却没有确定明确的方法或规则。
第二章保制度司法解释一、解释的立法意义解释系统性阐述了我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从法律模式和执行模式两个方面分析了担保制度的性质、形式、原则以及具体规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系统总结了担保制度的有关法律程序和司法认定过程,并就担保制度的应用及若干存在的疑点进行了规范。
解释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司法起诉中存在的担保制度混乱的问题,有助于维护司法统一性和从严性,确保行使诉讼权利能够得到司法保障,促进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解释的法律效力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采用的司法解释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行使诉讼权利时,应当遵循解释的要求,维护担保制度的正确实施,确保双方当事人及时得到担保,同时也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
第三章保制度的适用一、担保制度的范围解释规定,担保制度应当适用于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不动产纠纷、特殊担保合同纠纷、强制执行等民事案件行使诉讼权利的请求,且担保制度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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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这篇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第四十四条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第四十四条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什么情形下适用?一.《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为配套《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但这一批新司解,大部分都只是翻新或者微调,唯独《新担保司法解释》,跟《旧担保法司解》相比,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
主要表现在:1.大幅度删改,条文数量减少近半。
2.增加许多新规则,保留的条文也从内核与外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担保制度解释》全文涵盖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附则等五个章节,共有七十一个条款。
此次《担保制度解释》条文修改篇幅大,本文提炼第一章节部分要点进行解读,以供读者了解该新规。
《担保制度解释》第一章节为一般规定,共第二十四条。
通读该章节发现,《担保制度解释》着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对外担保、保证方式认定等诸多问题作出指引。
一、注重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担保人担保债务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即便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约定违约条款《担保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际,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统一担保法律规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5日第182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3〕28号)(以下简称为《新担保司法解释》),并于2023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越加凸显。
最高院在清理以往与担保有关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围绕民法典关于担保的最新规定,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新担保司法解释》全文涵盖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附则等五个章节,共有七十一个条款。
以下提炼出《新担保司法解释》中的四个亮点,并逐一进行解读。
明晰动产担保规则以配合统一登记制度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过去由于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完善,动产担保安全系数较低,很多债权人通常不愿接受动产担保,动产担保无法有效发挥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
《新担保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力促进这一现状的改变,对动产担保效力、权利顺位及司法救济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新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动产抵押的规则可以总结为: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第一,不得对抗抵押动产的善意受让人。
即在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并且受让、占有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第二,不能对抗抵押动产的善意承租人。
即在承租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并且占有抵押财产时,其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而得以存续;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抵押动产,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反之,若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人可依据该登记的抵押权对抗抵押动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并可就该抵押动产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动产抵押一旦进行了登记,其担保效用将大大增强,安全系数随之提高。
这有利于解除债权人的后顾之忧,提高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为中小微企业以动产融资疏通道路。
另外,关于动产担保登记机构和程序,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3〕18号),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
“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
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企业动产和相关权利信息,提升给企业担保融资的意愿。
新增非典型担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保证、抵押和质押是三种传统的担保方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三种担保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要。
民法典新增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此次公布的《新担保司法解释》也配套了相应规则,为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明确了解决方案。
举例如下:第六十三条确立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的合同并不一定归于无效的原则,同时规定对于此种财产权利担保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才具有物权效力。
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公路、桥梁、公园等收费权质押的物权效力及实现方式。
即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可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可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该约定有效,在当事人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二,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不得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
但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即当事人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权人可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
但当事人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权人可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在以往实践中,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对公司违反这一规定,担保是否有效,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争议很大。
同时关于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以往的司法案例倾向认为相互担保往往是互惠互利的,因此即便没有进行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有效。
而此次《新担保司法解释》采用了新的裁判思路。
《新担保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据此,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总结如下:第一,公司对外担保包括企业相互担保应当履行有关决议程序,否则构成越权担保,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
越权代表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不构成善意的,公司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第三,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在于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具体表现为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尽到了公司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
若相对人审查了公司有关担保的决议,从而签订担保合同,构成善意,若未审查,则构成恶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就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回答记者提问》,《新担保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合理审查公司决议的义务,目的在于“防止法定代表人违规提供相互担保,避免因相互担保引发债务危机连锁反应,防范金融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此次《新担保司法解释》增加了相对人审查上市公司披露的有关担保决议的义务。
第九条的前两款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