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
商品加工转售中如何认定商标权用尽与商标侵权

商品加工转售中如何认定商标权用尽与商标侵权一、问题的提出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是享誉世界的著名手机厂商,在中国生产销售著名的iPhone品牌手机。
被告人张某以低价收购苹果公司的手机,对主板进行维修后再订购外壳等零部件对其进行翻新,作为新手机转售牟利。
苹果公司对张某进行举报并采取刑事追诉后,又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1]国和日本生产并销售光板打火机,同时在当地雕刻后也销售刻有花纹的打火机(称之为“美版打火机”、“日版打火机”)在当地市场销售。
被告人李某以低价收购从走私及其他非法渠道流入中国市场的光板机,对打火机通过雕刻、熔接、粘贴等方式进行加工,冒充日版、美版打火机在中国销售牟利。
之宝制造公司对李某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2]上述两个案件具有的共同事实就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投入流通领域后,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对其商品进行收购和改装,进而冒充商标所有人生产的新产品进行销售以牟利。
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就是,在上述回收、改装及转售行为中,被告是否依然可以适用商标权用尽的抗辩。
二、权利用尽与商标侵权的分歧对于上述改装转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认为其不构成侵权。
主要理由是根据商标法理论,商标权商品被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后,其权利一次用尽。
买受人可以进行转售及任何相关行为,对于有关商品的翻新或者再加工系转售行为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有关商品再次加工后的出售行为并未引起产品来源的混淆,有关转售及其他相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其构成侵权。
主要理由是对于产品的翻新或者再加工行为直接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翻新或者再加工行为超出了商标权用尽的范围,不能适用权利用尽抗辩,理应构成侵权。
本文针对上述两种观点及其主要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和讨论。
三、如何认定权利用尽与商标侵权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关商品在销售之后其商标权是否已经用尽。
IMDS材料数据系统使用指南(10.0版本)

1.4 1.5 1.6 127 日 2013 年 4 月 23 日
2013 年 5 月 24 日 2013 年 6 月 27 日
2013 年 12 月 12 日 2014 年 3 月 17 日 2014 年 7 月 13 日 2015 年 2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6 月 10 日 2015 年 6 月 11 日 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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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IMDS – 简介.............................................................................................................................................................................................................. 7 2 IMDS – 使用入门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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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摘要:我国目前的专利立法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处于缺失状态,在授权审查、优先权的获取以及侵权判定等方面,对部分外观设计的研发者造成了实质的不公平,挫伤了其改进产品外观的积极性。
这一问题根源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整体功能定位的错误。
我国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法律保护,以充分发挥外观设计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
关键词:部分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制度授权审查优先权侵权判定一、导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集中体现在产品之间的竞争。
随着消费者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深化,产品的升级换代也围绕着专利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持续展开。
一方面,企业对产品的“质”不断精益求精,以专利和实用新型抢占市场先机或构建防御战略,追求更先进的产品性能;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审美要求,许多企业也将大量资金投向产品“形”的研究,致力于制造出集艺术性与实用性于一体的产品。
特别是对于一个产业内的若干领先企业而言,在产品功能较为相近的情况下,令人耳目一新的外形设计往往成为争夺消费者的关键。
外观设计制度为企业创新提供了重要激励,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给予企业研发和生产的回报。
然而,对于一些较为成熟的产业,其产品外观改进的空间已经很小,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部分设计的改进上,如微波炉的门把手、冰箱的显示控制部分等。
根据我国目前专利法律法规中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侵权判定的原则,这类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难以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这一现状不仅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热情,纵容了剽窃者,影响了实质上的公平竞争,而且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整体水平的提高。
因此,为从根源上解决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缺失的问题,亟待从比较法的角度寻找我国立法的表面缺陷及深层根源。
二、我国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立法的缺失(一)我国立法的缺失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定义,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产品,1是美感与工业实用性的结合。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欧盟检测标准

欧盟检测标准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欧洲各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其成员国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为了保障欧盟市场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标准,以确保产品符合欧盟的法律法规要求,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欧盟检测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于企业和生产者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欧盟对产品的检测标准主要包括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环保要求等方面。
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否则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这些标准涉及到了各个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等。
针对不同的产品,欧盟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欧盟检测标准的执行需要符合相关的认证程序。
欧盟对产品的认证程序主要包括CE认证、RoHS认证、REACH认证等。
CE认证是欧盟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的认证程序,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都必须符合CE认证的要求。
RoHS认证是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的环保要求,主要限制了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
REACH认证是对化学品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任何想要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学品都必须符合REACH认证的要求。
这些认证程序的执行,对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再次,欧盟对产品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的要求是动态变化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欧盟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标准和认证程序,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技术要求。
因此,企业和生产者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欧盟检测标准和认证要求,以确保其产品能够符合最新的标准和要求,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最后,遵守欧盟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对于企业和生产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产品符合欧盟的标准和要求,才能够在欧盟市场上畅销,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份额。
同时,遵守欧盟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也是企业和生产者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因此,企业和生产者应当重视欧盟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赢得欧盟市场的认可和信任。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一、新商标法中的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2022年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做出了修正。
在此之前,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2022年《商标法》则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下,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这一条件。
由于我国先前《商标法》中商标侵权以“相似性”为单一判断标准的不合理性,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做出的补充,导致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内化于相似性标准的判断中,相似性的理解和判断被附加了更多的主观因素。
《商标法》对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明确引入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相似性的内涵以及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主要立法例纵观各国关于商标侵权标准的立法例,无不以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为核心标准,但在二者的关系和具体的规则结构设计上,则有所差别。
(一)“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标准美国是以混淆可能性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典型代表。
根据现行《兰哈姆法》第32条,获得联邦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下提起民事诉讼:第一,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提供、广告等商业活动,并且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第二,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将此种商标用于标签、标记、印刷物、包装盒、包装纸、包装容器和广告上,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4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制裁、威慑与警示等功能。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与方式不同,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具有代表性,而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实施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不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
要深刻认识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救济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尽快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以肆意、故意或放任的方式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而导致其遭受损失时,法院判定侵权者需要承担超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
与常见的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更强调支付给权利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金,主要体现赔偿责任的惩罚性和威慑性,而补充性赔偿的目的是填平与补足权利人因知识产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历史,其思想源流可一直追溯到古代,是古代法律典籍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在1275年到1753年间,英格兰颁布的立法中至少有65条以上关于双倍、三倍或者四倍赔偿的条款。
英国法律史上最早在司法上承认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发生于1763年,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适用要求。
随后,美国引入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等现实情况不断丰富发展,不仅在普通法中由判例确立起具有赔偿功能的惩罚性制度,同时还运用制定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在1793年颁布的《专利法》中就规定要加重故意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较早应用。
相对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采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信奉平等自愿理念的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长期不予认可,认为其违背了民法核心的等价有偿原则。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欧盟商标指南是一份用于指导商标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官方文档。
该指南提供了关于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权利、商标分类、商标检索等方面的详细介绍。
以下是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1.商标注册流程首先,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定商标种类,然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该商标符合欧盟商标的法定要求。
如果申请通过了初步审查,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公布该商标,以便公众提出反对意见。
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商标将被注册并颁发证书。
2.商标权利商标权利是指商标所有者拥有的权利。
商标所有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商标。
商标权利可以在欧盟范围内受到保护。
3.商标分类商标分类是根据商标的种类和用途进行的。
欧盟商标分类将商标分为45个不同的类别。
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定自己的商标属于哪个类别,并在申请时指定。
4.商标检索商标检索是指通过欧洲商标数据库对商标进行查询。
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已经存在与自己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
在申请商标时,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让欧洲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进行检索,以确定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
5.商标相似性商标相似性是指商标在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已有商标相似。
在申请商标时,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避免与已有商标存在相似性,以免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
总之,欧盟商标审查指南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商标申请的成功。
商标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该指南的要求,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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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
欧盟对于外观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由欧盟外观保护条例(Regulation (EC) No 6/2002)和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构成。
以下将
对欧盟外观侵权判定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欧盟外观保护条例对外观的定义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该条例,外观指的是对产品或其一部分造型、轮廓、线条、颜色、外观装饰、
纹样等的设计。
这一定义对外观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得判定
标准更加具体。
欧盟外观保护条例规定,外观应当具有新颖性和个性。
新颖性要
求外观在欧洲范围内没有在法律保护有效期内进行公开披露过,个性
要求外观本身具有与现有设计区别明显的特点。
对于新颖性的判定,
可以通过查看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先行技术来确定。
个性的判定则需要
考量外观在整体上与现有设计的差异性。
欧洲法院的判例对外观侵权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根据欧洲
法院的相关判例,外观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两个方面:全貌相似性和
整体相似性。
全貌相似性是指两个外观的总体印象是否相似。
这主要通过比较
外观的整体造型、轮廓、线条等方面来判断。
如果两个外观在这些方
面大致相似,即使细节上存在差异,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整体相似性则从抽象的角度出发,对比外观的一些重要特点,判
断其在整体上是否相似。
这些重要特点可能是某些独特的线条、纹样、颜色等。
如果在这些方面两个外观相似,也可能构成侵权。
欧洲法院还强调了外观保护的广泛性。
根据一些相关的判例,即
使两个外观在总体上相似,也可能被认定为不侵权。
这是因为广泛的
外观保护标准要求差异性较大,即便总体上相似,在一些重要特点上
的差异仍然可以使其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欧盟对于外观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欧盟外观保护条例
和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
在判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外观的新颖性和个性,判断其与现有设计的区别;还需要比较外观的全貌相似性和整体相似性,并且要考虑外观保护的广泛性。
这些判定标准的建立使得外观侵权的判定更加具体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