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部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四章通信、通话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

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电话。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探访第二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

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

探访时应当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探访人员关系的证件。

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四条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第六章探视第二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配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单位、就读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说明探视者与被探视者的关系和探视理由;(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病危通知书或者公安机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强戒人员管理办法

强戒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章 考 核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遵守纪律、教育学习、生活卫生、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五十四条 考核结果须经本人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司劳教字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局(戒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教局(戒毒局):
为进一步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工作,司法部劳教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综合各省(区、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中的做法,形成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不满18周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管理;未设立未成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应当单独编队管理。
(三)因病需要隔离管理和治疗的。
第九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强制隔离戒毒和自愿戒毒的;
(二)吸毒、注射新型毒品和传统类型毒品的。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应当对其身体健康检查。
检查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实施。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收缴违禁品。对本人不宜持有的物品进行登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管或交其指定的亲属领回。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贴免冠照片,建立强制隔离人员档案。
第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收治被公安机关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遵规守纪方面第一条不能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不承认吸毒违法,拒不承认自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的,扣1-3。

第二条煽动他人违反戒毒场所规章制度或散布不良言论,消极抵抗戒毒管理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3 分,第三条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情节轻微的,扣0.5-3 分。

第四条违反队列、集会、讲评等集体活动纪律的,扣0.5-2 分。

第五条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收受或索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六条携带、私藏、传递违禁物品的,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1-2 分。

第七条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0.5-2 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九条违反违反探访、通讯、通信、就医、购物规定的,扣0.5-1 分。

第十条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胸牌的,扣0.5-1 分。

第十一条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喊报告,擅自进入的,扣0.5-1 分。

第十二条辱骂、戏弄他人或无事生非,情节轻微的,扣0.5-2 分。

第十三条遇有来宾、领导、工作人员到来时不讲究礼节礼貌或路上遇见不主动靠边让路的,扣0.5-1分。

第十四条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扣1-3 分。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__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 分的罚分。

第二章教育矫治方面第十六条不按规定参加各种学习,或迟到、早退的,扣1-2.5 分。

第十七条违反课堂纪律,不尊重老师,影响课堂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2.5 分。

第十八条不按时完成作业,加学习训练不认真的,扣1-2 分。

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考核的,扣1-2.5 分。

第二十条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考试不及格的;扣1-2.5 分。

第二十一条未按时完成作业或其它学习任务的,扣0.5-2 分。

第二十二条传阅、阅读、收藏淫秽物品,传抄非法宣传品或传播封建迷信、淫-乱思想的,扣0.5-2.5分。

【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课件

【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课件

【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

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戒毒人员管理工作

戒毒人员管理工作

戒毒人员管理工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毒品问题已然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群众利益,戒毒人员管理工作成为了必需提高的一项管理任务。

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一下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的流程和重点。

1. 戒毒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在开始戒毒人员管理工作之前,必须要先完成戒毒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工作。

这里主要涉及到戒毒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等基本信息,也应当包含更为详细的体检、吸毒史、戒毒史等信息。

这些信息应当在登记时进行录入,并上传至戒毒人员档案系统,以便管理人员更好地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

2. 戒毒人员入所安置戒毒人员入所安置工作是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

根据戒毒人员的情况和要求,管理人员应当将戒毒人员安置在家庭社区戒毒所、社区康复中心、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等不同的类型之中,并对戒毒人员进行注重心理治疗、体育活动教育等方面的帮助和提升,以便他们更好地脱离毒品。

3. 戒毒人员关爱服务戒毒人员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入所安置和基本信息登记,同时也包含对戒毒人员进行关爱服务的方面。

这包括对戒毒人员进行康复治疗、文艺娱乐、心理疏导等服务内容。

这其中,文化、体育等活动内容必须要丰富多彩、有趣有爱心,以为戒毒人员营造良好的心情和心理。

4. 戒毒人员离所管理戒毒人员从入所到戒毒期结束必须要经历戒毒期中的每一个环节,脱离毒品后更需要有一种好的生活管理方式来避免再次 relapse。

因此,离所管理也非常重要。

在戒毒人员即将结束戒毒期之际,管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最后一步的培训和心理疏导等服务,让他们更加自信地面对未来的生活。

总的来说,戒毒人员管理工作是一项目标明确、工作繁琐、要求高效的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管理人员对戒毒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帮助他们走出毒品,重塑真实自我。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平安、健康的社会环境。

戒毒日常管理制度

戒毒日常管理制度

戒毒日常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戒毒人员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戒毒所、戒毒中心等戒毒场所,以及戒毒社区等相关单位。

三、管理原则1. 党和政府领导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科学、法治、人文、民主的原则,强化教育、改造和治疗,并加强戒毒人员的关工作。

2. 依法依规开展戒毒工作,坚决抵制各种非法活动,杜绝暴力、欺诈、献艺、宗教、民间慈善、精神疗法等不当行为。

3. 坚持对戒毒人员进行社会性、心理性、家庭性、职业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4. 加强社区戒毒工作,提高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力度,保障戒毒人员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医疗权。

5.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管理行为,公开制约执法公正,保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工作中的渎职行为。

四、日常管理制度1. 接收登记(1)新入所戒毒人员应于到所后24小时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身份登记、体格检查、个人卫生消毒、宣传教育等工作。

(2)登记册体现个人基本情况: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籍贯、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备案和归档,防止遗漏、错误。

(3)在非接受机构司法所、看守所对受处理戒毒人员进行详细个人情况和办理好健康检查、住宿安排后进行戒毒人员状态数据登记。

2. 个人生活制度(1)室内整洁、公共卫生常常、病室随学随填、被褥整理、遵守个人卫生及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按规定将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2)健康保健和用药按期服用,纪律性、纪律严明、纪律要求、纪律作息制度等管理,定期进行体检、医药服务和开展大病防治。

(3)作息制度:按规定时间起床、锻炼,规定时间睡觉,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学习、学业安排,全面实施全天候防治以及健康促进等制度。

3. 学习、劳动和文娱活动制度(1)开展符合戒毒特点和规律的法律知识教育、安全自述教育、意志品质培养、文明礼仪、技术技能等教育课程,提高戒毒人员素质。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卫医政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教育矫治质量,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课堂教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针对戒毒人员不同的戒治康复需求开设不同的课程,采取不同的训练形式,实行分班教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三条戒毒所应为课堂教学创造条件,保证教学时间、人员、内容和场地,促进课堂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大队应按照分类教学安排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相应的学习,检查、督促戒毒人员完成学习任务,对学习困难的给予必要的帮助辅导。

第四条课堂教学工作由戒毒所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局教育处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章师资力量第五条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创业认证教师资格)。

第六条教师实行聘任制,分为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一)专职教师主要承担课程研发、组织授课、辅导、批改作业、教学研究等工作,年度授课不少于200课时,并完成2课时优质课;(二)兼职教师主要承担组织授课、课后辅导督促、教学研究等工作,年度授课不少于30课时。

第七条戒毒所应按照不低于收治人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教师,收治人数低于500人的场所,至少配备5名专职教师,每个大队至少配备1名兼职教师。

第八条戒毒所应重点围绕戒治康复需求调研、教学设计撰写、教学方法运用、课堂教学组织等基础教学技能开展教学研究和业务培训,每年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三章教学课程及内容第九条入所教育课程重点是帮助戒毒人员明确戒治路径和方向,授课时间不少于24课时,课后辅导不少于6课时。

第十条以身心康复、预防复吸为主要内容设置的戒治课程:正能量提升、戒毒动机激发、戒毒技能训练、家庭治疗、心理脱敏、正念减压与防复发等课程以心理康复、戒毒技能训练为主,每个版块的学习训练方式、课时安排按照专业要求组织;成瘾认知行为重构、愤怒控制、道德认知、健康习惯养成、康体训练等以矫治项目为特点的课程,学习训练的方式和课时按照项目的具体要求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准探视:
第一章 收治
第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收治被公安机关 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不收治怀孕或者正在 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治。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 员时,应当对其身体健康检查。
检查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应当由女性 工作人员实施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 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收缴违禁品。对本人不 宜持有的物品进行登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管或 交其指定的亲属领回。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入所后,强制隔离戒 毒所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贴免 冠照片,建立强制隔离人员档案。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 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 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 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 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 准。
第七条 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执行地点 时,须报上报机关批准。
第二章 分类、分期管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女子强制隔离戒 毒所进行管理;未设立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应 当单独编队管理。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女性工 作人员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管理的 重点是防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擅自离所、非 正常死亡、所内犯罪、所内吸毒等安全事故, 防止外部人员袭扰和破坏。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经常进 行安全检查,收缴违禁物品,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 员学习、生活、劳动的场所实行现场管理, 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来往邮件应当接受 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 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 (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 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 亲属通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 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四条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 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 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 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 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 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 探访。
第六章 探 视 第二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 毒场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提供 以下证明材料: (一)配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 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单位、就读学校 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 中应当说明探视者与被探视者的关系和探视理由;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病 危通知书或者公安机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不满18周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未成年 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管理;未设立未成立强制隔离 戒毒所的,应当单独编队管理。
(三)因病需要隔离管理和治疗的。
第九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按照 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强制隔离戒毒和自愿戒毒的; (二)吸毒、注射新型毒品和传统类型 毒品的。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 的不同阶段和效果,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 照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进行分期管 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 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 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 时应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 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 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 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探访人员 关系的证明。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 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 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 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各地要积极探索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经验,不断创新管理 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并及时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 议向部劳教局(戒毒局)报告。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收治 第二章 分类、分期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通信、通话 第五章 探访 第六章 探视 第七章 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八章 涉嫌犯罪、擅自离所、所内死亡的处理 第九章 所外就医 第十章 考核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十二章 诊断评估 第十三章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部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 工作办法(试行)》
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
(2009)司劳教字15号 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关于印发《强制隔 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局(戒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劳教局(戒毒局):
为进一步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工作,司法部劳 教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综合各省(区、市)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中的做法,形成了《强制隔离戒毒人 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禁止任何人 违反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传递物品。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 就医回所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所 区内及周边巡查,并与周围相邻、相关单位 建立联防制度。
第四章 通信、通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