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减刑制度的范围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监狱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能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为了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监狱减刑制度应运而生。
监狱减刑是指在服刑期间,根据犯罪人员的表现和情况,对其刑期进行缩短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一、监狱减刑的条件1、服从管理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服从监狱的管理,遵守监规和纪律,不得违反监狱的规定,否则将影响其减刑。
2、积极改造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劳动和文娱活动,同时要认真听从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指导,改正错误思想和行为。
3、犯罪认罪悔罪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认罪悔罪,表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
4、具备减刑条件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需要具备减刑的条件,如表现良好、积极改造、没有违规等。
5、服刑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规和纪律,不得有重大违规行为,否则将影响其减刑。
二、监狱减刑的限度1、最高限度监狱减刑的最高限度是减去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即如果原判刑期为10年,最高减刑期为3年。
2、不得减免缓刑期如果犯罪人员被判缓刑,监狱减刑不得减免缓刑期。
3、不得减免罚金如果犯罪人员被判罚金,监狱减刑不得减免罚金。
4、不得减免没收财产如果犯罪人员被判没收财产,监狱减刑不得减免没收财产。
5、不得减免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犯罪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减刑不得减免剥夺政治权利。
总之,监狱减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为犯罪人员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减刑的条件和限度必须要严格执行,以保证犯罪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成为有用之才。
2022对于减刑有哪些规定

2022对于减刑有哪些规定众所周知,在监狱⾥表现良好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根据《监狱法》第⼆⼗九条规定,被判处⽆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重⼤⽴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那么全国统⼀减刑政策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对于减刑有哪些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应法律的规定第⼀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的。
第⼆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情况、交付执⾏后的⼀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和⾦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个⼈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有“⽴功表现”:(⼀)阻⽌他⼈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的;(四)在⽣产、科研中进⾏技术⾰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新或者其他较⼤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期间独⽴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刑罚执行制度

n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 n 刑期不能少于13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3. 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 n 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限制减刑 n 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 n 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n 得少于20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n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n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n 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 n 刑罚的制度。
n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 n 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 n 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n 刑法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 n 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罚执行制度
n 3.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 n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 n 适当从宽。
n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n 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 n 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 n 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n 其中,“立功表现”包括:
n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 n 提供线索得以破案,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n 生产科研中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n 抢险救灾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n 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
刑罚执行制度
n 2. 应当减刑的实质要件 n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n 实的; n 提供线索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n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n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n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n 出表现的;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024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而对于假释制度而言,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1、不得假释的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罪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假释。
2、不得减刑的情节:(1)限制减刑犯罪的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关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我国现行减刑适用对象探析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具有以下特征:(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
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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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标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保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露、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创造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监狱减刑制度

监狱减刑制度在监狱服刑的囚犯,通过劳动改造和教育是可以减刑的,那么在监狱的囚犯减刑制度是怎么样的,监狱囚犯的减刑的条件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你答疑解惑,有兴趣就往下看吧。
监狱减刑的相关制度(⼀)对象条件减刑只适⽤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
这说明减刑的适⽤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的犯罪分⼦,⽆论其犯罪⾏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在刑罚执⾏过程中确有悔改或⽴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改造,逐步减少以⾄消除犯罪⼈的⼈⾝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受刑⼈的⼈⾝危险性是否减少以⾄消除,重要的标志是其在刑罚执⾏期间是否确有悔改或⽴功表现。
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减刑实质条件的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可以分为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前者是相对减刑,后者是绝对减刑,现分述如下:1、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
因此,相对减刑具有两种实质条件:⼀是悔改表现。
⼆是⽴功表现。
应当指出,悔改和⽴功通常是相通的。
确有悔改的犯罪⼈往往通过改造,认识到⾃⼰以前的犯罪⾏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发⾃内⼼感到愧疚,总想将功补过。
但是,受刑⼈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功具有⼀定的机遇性,因此⽴功与悔改也并不⼀致。
换⾔之,悔改的受刑⼈未必有⽴功表现,有⽴功表现受刑⼈也未必就⼀定悔改。
在现实⽣活中,某些受刑⼈未必对⾃⼰所犯罪⾏的认识达到悔罪的程度,但基于其尚未泯灭的良知,在关键时刻往往会出⼈意料地挺⾝⽽出,为保护公共利益或他⼈利益舍⽣忘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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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法学论坛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李海滢(’)**—),女,辽宁抚顺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我国现行刑法中专节规定了减刑制度,但这里所规定的减刑仅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四种自由刑的减刑。
我国国内许多学者也以刑法的这一规定为论据,认为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的范围仅限于此,而将刑事法律中已经存在的死缓的减刑、资格刑的减刑和财产刑的减刑排除在减刑制度的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不合理、不全面的,本文就减刑制度应该包括的具体范围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减刑制度的范围的界定所谓减刑制度的范围就是指减刑适用于哪些刑罚,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判决已经确定的刑罚,哪些可以适用减刑。
关于减刑制度的范围,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即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认为减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二是广义说,主张不但包括狭义的减刑,还涵盖了‘死缓犯’的减刑、主刑变更时的附加刑的减刑以及特赦减免。
")$+&,-.*第一种观点是以刑法/(条的明文规定为依据,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而提出的,也是我国刑法学界许多学者所赞成的一种观点。
但它将减刑制度的范围仅限于自由刑,而忽视了客观已经存在的死缓和附加刑中的减刑,所以范围过窄。
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前者的不足,进而在狭义说的基础上,将减刑制度的范围扩展到主刑、附加刑、乃至特赦。
而我认为特赦只不过形式上规定在刑法中,其实质是一种行政措施。
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来实行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只是依据授权对特赦命令进行执行,而无权决定是否实行特赦,更不用说赦免犯罪人的部分或全部刑罚了。
而减刑制度是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种,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的,是典型的法律制度,与特赦在性质上有着本质差别。
所以第二种观点混淆了特赦与减刑的界限,将减刑制度的范围定义的过宽。
综上,我认为要弄清减刑制度的范围,首先应明确减刑的涵义。
所谓减刑归根结底就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条件,对犯罪人所应执行的原判刑罚的适当减轻。
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体系由0种刑罚构成,其中大多数都允许采取减刑。
所以,依据有关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我国减刑制度的范围应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资格刑、财产刑的减刑。
其中自由刑的减刑是我国减刑制度的主体,在这里笔者把它称作一般减刑,而死缓、资格刑、财产刑的减刑则称为特殊减刑。
(一)一般减刑所谓一般减刑,是指新刑法第/(条规定的减刑。
既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般减刑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通常采用的减刑制度,是我国减刑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
它具有严密的适用条件:!对象条件。
根据刑法/(条规定,一般减刑仅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四种自由刑。
"时间条件。
即要求减刑发生在行刑期间。
因为减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对原判刑罚的减轻,所以自然要求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
#实质条件。
就适用一般减刑的实质条件,刑法中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00/年#1月)0日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一条对上述实质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限度条件。
即实际执行的刑期。
刑法第/(条后段对此做了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23);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1年。
”减刑是对原判刑罚的变通,我们说这是为了更有效的改造罪犯,实现刑罚目的。
但若对减刑毫无限制,实质违背了减刑制度的立法原意,也论减刑制度的范围!李海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摘要:减刑制度的范围是指减刑适用于哪些刑罚,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判决已经确定的刑罚,哪些可以适用减刑。
依据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减刑制度的范围应包括一般减刑和特殊减刑两类。
其中自由刑的减刑是我国减刑制度的主体,称作一般减刑,而死缓、资格刑、财产刑的减刑称为特殊减刑。
另外,在研究减刑制度的范围时,缓刑犯和假释犯的减刑也是应予注意的问题,它们对于科学界定减刑制度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减刑;减刑制度的范围;罪刑法定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法学论坛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效果,同时也破坏了法院的原来判决的稳定性和威严。
所以规定减刑的限度是很有必要的。
总之,在一般减刑中,只有同时具备减刑的对象条件、时间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度条件,才可以适用减刑。
(二)特殊减刑所谓特殊减刑就是指刑法中规定的专节减刑制度以外的减刑以及有关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减刑。
与一般减刑相比,它是减刑制度的次要组成部分,包括死缓的减刑、资格刑的减刑和财产性的减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它们三者仍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死缓的减刑死缓的减刑,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
刑法第!"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年期满以后,减为%!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死缓的减刑可以定义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以后,应当或可以减轻其原判刑罚。
它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对象条件。
死缓的减刑是特殊减刑,它仅限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一方面它不包括自由刑、资格刑和财产刑,而仅界定在生命刑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它又排除了生命刑中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
#时间条件。
死缓的减刑要求在死缓执行期间,即$年考验期限内。
这一期限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自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以限制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也便于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看其是否确实具有悔意或立功表现,而这不是短时间内就能看出来的,需要一个合理的期限。
$实质条件。
死缓减刑的实质条件包括没有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两种情况。
这是它作为特殊减刑与一般减刑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要求犯罪分子必须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等积极的作为,而只要消极的不实施故意犯罪,就具备了减刑资格。
而且刑法对此规定了必减制,一般减刑不仅相对来说条件要求的严格,而且只是得减制。
可见死缓减刑在实质条件上的特殊性。
%限度条件。
《规定》第&条第$款对此做出具体说明“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其立法意图与一般减刑基本一致,并且由于死缓减刑中的被减刑对象即原判刑罚是死刑,所以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自然比一般减刑长。
&资格刑的减刑关于资格刑的减刑,纵观我国目前刑法的规定,仅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根据刑法!’条第$款“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规定》第(条“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
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的规定,将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定义为在主刑执行期间,随着主刑的减刑,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
其具体适用条件如下:"对象条件。
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的适用对象是剥夺政治权利刑,而且根据刑法和《规定》的规定,这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是指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从刑附加适用时的减刑,不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的减刑。
#主刑条件。
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所附属的主刑指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而不包括管制、拘役两个限制自由刑,这是其独特之处。
$时间条件。
由于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仅限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所以这一减刑制度在时间上要求发生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所附属的主刑执行期间。
%实质条件。
由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起因是主刑发生减刑问题,所以,它减刑时应遵循的实质条件适用相应主刑减刑时应遵循的实质条件。
’限度条件。
根据刑法与《规定》的不同规定,可以将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分为应当减刑和可以减刑两种类型。
在应当减刑中,其减刑的限度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不含三年),在可以减刑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财产刑的减刑从我国刑法第!)条后段的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可以看出我国罚金刑存在减刑的情况。
而没收财产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执行的特点,不可能存在减刑问题。
所以财产刑的减刑实质是指罚金的减刑。
所谓罚金的减刑,就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罚金刑时,根据法定特殊情况,对原判确定的罚金数额的减少或免除。
有的学者提出“依据目前我国罚金刑的立法规定及精神,罚金本身不存在一个持续、接连不断的行刑过程;所以对罚金刑,无论是单独判处还是附加判处,目前都不是适用减刑。
*)+,-./!0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成立的。
因为,首先减刑实质就是对原判刑罚的减轻,而刑法!)条对罚金的减免就是对原判罚金刑的减轻,具备减刑的实质。
其次,上述学者的主要论据是减刑的适用对象自身需存在一个持续的行刑过程,以便考察其是否悔罪。
但他却忽视了这是一般减刑的条件。
罚金的减免不要求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要求,由不可抗力引起的“缴纳困难”,而这一点是无须也无法以时间来衡量的,这也恰恰是作为一种特殊减刑的罚金刑减刑的特殊之处。
另外,罚金的减刑没有限度,可以减少到原来判决所确定的罚金数额的全部免除,这也是其作为特殊减刑的一个重要特点。
法学论坛二、与减刑制度的范围相关的几个问题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缓刑、减刑和假释是三个并列存在的重要的制度。
那么它们三者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换句话说,缓刑与减刑,假释与减刑可否并用?下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一)缓刑犯的减刑问题所谓缓刑犯的减刑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对原判刑罚适当减轻。
关于缓刑犯的减刑,!"年刑法中并未规定这一制度。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中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