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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扬财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正文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2020年6月24日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文艺精品繁荣发展、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重大公益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一)?意识形态工作领导1、重点新闻宣传项目补贴;2、与省级、国家级媒体及境外媒体宣传合作支出;3、媒体融合发展;4、新媒体项目建设补助;5、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理论教育和形势任务及重大时政宣传教育等方面支出;6、网络管理、网络宣传和网络舆情研究等方面支出;7、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的智库项目建设项目补助;8、党报党刊征订发行;9、媒体优秀人才的培养;10、新闻出版监管支出;11、“扫黄打非”、版权保护工作网络建设支出;(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建设1、文明城市创建支出;2、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出;3、志愿服务活动支出;4、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支出;5、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补助;6、市级道德模范和扬州好人慰问。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6.21•【字号】沪财企二[1996]4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沪财企二[1996]42号1996年6月21日)根据市委、市府提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完善本市宣传文化企业的财税政策,按照“两个根本转变”的工作目标,优化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提出以下改进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一)确保重点的原则“九五”期间,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投资使用的重点是确保市委、市府批准的能代表上海形象的标志性文化设施项目和本市重大的宣传文化活动,以及对促进企业转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项目。
(二)注重效益的原则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向,在明确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还应增强注重经济效益的意识。
在项目的选择上要加强规划和综合平衡,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高规模效益和集约化程度,避免各企业仅以局部利益,项目建设形成重复投资,以及防止该项资金被擅自挪用造成资金流失等情况的发生。
(三)优化使用的原则对非盈利纯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项目,其资金可采取财政无偿拨款的方式,作为项目国家资本金对文化设施项目的注入。
对非公益性有经营收入的文化企业,为促进其深化改革,加快产业化发展而需要的资金可采取有偿使用、项目贴息、拨款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文化发展专项基金可使用资金的容量,达到跨年滚动增值的使用效果。
(四)加强制约的原则为确保重大文化设施项目的建设,符合市委、市府的要求,在宏观上,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组织人员采用国际上先进的管理办法,对重大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采取审价、招标、监理、跟踪稽核等办法分类指导。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沪财教[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34号)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2014年7月22日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实践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本市宣传文化单位发展,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和产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为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扶持对象、方式和范围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专项资金根据本市宣传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库〔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浙财文〔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模板)2.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周期项目清单3.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产业引领类项目申报书4.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政策保障类项目申报书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22年9月16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彰显“诗画江南、活力浙江”省域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聚焦重点工作任务。
(二)强化引导。
充分发挥引导撬动激励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联动推进、省与地方联动支持的机制。
(三)注重绩效。
树立绩效理念,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年度、终期绩效评价。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5号)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基本原则。
理顺关系原则。
进一步理顺预算管理权责,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作用,以及财政部的审核主体作用,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结果负责。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沪财教[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73号)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文化要素集聚、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创新活跃的文化大都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央及本市有关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精神编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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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宣传部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你局财编〔*〕137号文件精神要求,我们按照宣传部多年来经费支出的平均数,结合县委中心组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宣传,宣传部长(县委常委)开展中心工作需要等多种因素,进行了经费预算,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委宣传部是县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部署全县宣传工作,引导社会舆论,规划全局性思想政治工作方略,指导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等。
内设8个职能科室(含正科级2个、副科级1个),现有在职人员15名。
*年主要工作任务是指导全县宣传及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预算情况
县委宣传部属全额拨款行政机关单位,根据人员编制及工作任务,*年度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如下:
1、财政预算总支出为:920790元,其中人员支出:354790.00元(在职人员支出245,090元,离退休人员支出76,300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3,400元),日常公用支出566,000元(定额公用支出148,000元,专项公用支出418,000)
2、一般预算拨款:303920.00元。
包括人员工资(含津贴)177,300元,公用经费元,交通费元.
3、其它资金安排应为122,270元,其中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及
补助67,790元,离退休人员津贴及补助12,080元。
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33,400元,日常公用支出9,000元
4、定额公用支出:29,000元,公用经费综合定额19,000元,交通费(小车费)10,000元。
5、专项公用支出:482,000元
①维持机关运转必须的费用148,000元,日常必备的办公费用16,000元,水电费12,000元,邮电费30,000元,差旅费60,000元,办公电话费15,000元,其它支出15,000元。
该项支出是按照按照连续三年开支的平均数进行测算并兼顾今后物价等多种因素,为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需,其它支出主要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参与县公共活动及其它开支。
②会议培训费:35,000.00元,主要用于一年一度的全县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党报党刊征订发行工作会议及宣传干部的业务培训费,是多年来经费开支经你局核算的平均数。
③接待费:35,000.00元,主要是接受上级检查、调研、考核工作的综合费用及省市艺术团体来我县的综合费用。
④社会宣传(含扫黄打非):35,000.00元,主要是“扫黄打非”费用及“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经费。
按多年活动及检查次数的平均数进行测算
⑤文明创建:60,000.00元(见附件)
⑥中心组学习:30,000.00元(见附件)
⑦理论学习:39,000.00元(见附件)
⑧外宣经费:45,000.00元(见附件)
⑨小车费用:50,000.00元(见附件)
6、部门办公用品采购预算55,000元,主要是各科室添置电脑35,000元,空调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