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伤事故竞合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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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

在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工伤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知识。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竟合时获得“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

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

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双重赔偿”不再获得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基于对以上立法的讨论,大多数参与立法讨论的学者与律师认为,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在发生竞合时以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在不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工伤职工只能依工伤保险制度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从特别法。

(2)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且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工伤职工既可请求以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也可请求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两者只能择一行使。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

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

一、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二、第三方责任并且已经获赔,那么工伤保险怎么赔(一)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二)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三)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三、不能认定工伤的员工应该怎么索赔员工在公司受伤后,够不上工伤认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

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问题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

可以肯定的是,符合相关标准的是可以进行工伤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和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规定进行计算赔偿。

生活中,我们面对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都有一定的了解,不少人,特别是经历过交通事故或者工伤的人来说,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是很了解的。

但是,不少人面对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伤害的时候,涉及到双重赔偿的问题时,可能会产生疑惑。

我能进行双重赔偿吗?事实上,交通事故和工伤属于赔偿的两个范畴,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同的。

因此,在特殊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的。

下面就是关于双重赔偿的相关依据:首先来看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的单位,个体上商户,都是工伤保险的范畴之一,用人单位或者是个人都需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我们日常中所包含的五险其中就包含了工伤保险费用。

当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工伤的事故遭受到了人身的损害,此时参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工伤保险的赔偿。

此时针对的部门是指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工伤的保险关系,或者是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用的,当发生了工伤事故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国所说明的补偿依法补偿。

劳动者在进行领取相应的赔偿金时,其本人或者亲属对于工伤赔偿存在异议的时候,此时已经涉及到劳动争议事件之中了,不能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的相关解释,可以发现当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其赔偿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进行承担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赔偿。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案例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案例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案例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将会面临复杂的赔偿问题。

以下是一个双重劳动关系工伤案例。

小李是一名电脑技术员,同时在公司A和公司B担任全职职位。

由于他的技术能力很强,两家公司都非常看重他的工作能力,所以在他签订劳动合同时,两家公司都同意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有一天,小李在公司A的办公室里不慎从电脑椅上摔下来,导致腰部严重受伤,无法继续工作。

他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经过诊断确认为工伤。

小李和他的家人非常担心工伤赔偿问题,因为他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双重劳动关系使得赔偿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小李和他的家人决定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

顾问向他们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发生工伤,他可以向任何一家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请求,但该公司有权向其他公司追偿。

顾问帮助小李向公司A提出了工伤赔偿请求,并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其他证据。

公司A在审核后确认小李的工伤,并及时支付了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

与此同时,公司A联系了公司B,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B最初对此有所抵触,认为公司A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然而,经过顾问的调解,公司B认识到他们也应该为小李的工伤负责。

公司B最终同意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并与公司A达成了共识。

最终,小李的工伤赔偿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公司A和公司B分别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以补偿小李的医疗费、伤残赔偿和其他合理费用。

这个案例表明,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发生工伤时,劳动者有权向任何一家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然而,注意双重劳动关系下的赔偿责任是由所有相关公司共同承担的。

劳动者应当与专业的法律顾问咨询,并与相关公司进行有效的协商解决,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与职业病双重赔偿

工伤与职业病双重赔偿

工伤与职业病双重赔偿工伤与职业病双重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工人因工作原因同时受到工伤和职业病的损害,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再向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双重赔偿。

这是一种既保护工人权益,又促使用人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安排。

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所管理的工作场所,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

而职业病则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工种或者接触特定物质导致的慢性病。

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不合理,或者工人个体因素导致的。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得到了较好的建设和完善,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为工人购买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给予工人一定的经济赔偿来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

这些赔偿主要依靠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然而,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是有限的,且往往不能覆盖所有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对于一些严重的工伤和职业病,其医疗费用和赔偿金额往往不够。

此时,工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双重赔偿。

职业病双重赔偿的实施主体是国家,通过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制裁,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双重赔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对责任人进行罚款等手段来实现赔偿。

双重赔偿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弥补工人因工作原因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使用人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降低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同时,双重赔偿制度也对于打击用人单位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威慑作用。

然而,双重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工伤和职业病的定性和定责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加强科学的鉴定和评估。

其次,赔偿金额的确定也需要科学和公正,避免双重赔偿制度的滥用和不公。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和考核机制,确保双重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工伤与职业病双重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用人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加强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是指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的一种赔偿方式。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由雇主缴纳费用保障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然而,由于雇主的过失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即双重赔偿。

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在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只向雇主索赔的话,有时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因为雇主的赔偿额度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而通过向第三方索赔,受害人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因为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的金额。

双重赔偿制度还可以倒逼雇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由于受到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影响,雇主在生产过程中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这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举措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然而,双重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赔偿责任的界定问题。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

这可能会导致赔偿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受害人的索赔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雇主和第三方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可能会产生争议。

如果雇主和第三方都认为对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进一步延长赔偿时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明确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执行细则,包括定义第三方的范围、界定其赔偿责任的标准和程序等,减少争议的发生和赔偿的不确定性。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水平。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良性运行,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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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云龙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7日,张某下班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2012年10月29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某家属与李某及石家庄某保险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石家庄某保险公司及李某支付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随后,该协议完全履行。

2012年11月10日,张某家属向石家庄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石家庄某人社局认定,张某之事故属于工伤,因张某所在单位没有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家属遂向张某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拒绝支付。

【主要争议】
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已经支付赔偿款,受害人经认定属于工伤、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张某所在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意见】
一、张某家属已经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一)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同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所以不存在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衔接冲突的问题。

其次,损害填平法则不应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是无价的,不存在填平问题。

最后,有的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将会造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侵害所致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产生新的不公平。

本文认为,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不可兼得两种赔偿,不论项目是否重复,只要所得的一份或数份均有其相关法律依据,法律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不存在公平问题。

(二)可以获得双赔的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依据
1、[2006]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该答复中最高院明确表明,支持双赔。

另外,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的《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工伤案件双重赔偿的判例。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对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均具有指导、参考意义。

2、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明确肯定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另外、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四)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例如雇主提供的机器爆炸)。

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对此问题的处理世界各国有四种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鉴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因此,我们赞成
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

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再一次表明,劳动者有权获得双赔。

3、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时,对该条的条文主旨表述如下:“2、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劳动者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向该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参见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4、工伤双重赔偿已经我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行文确认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5〕20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第(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


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的工作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获侵权损害赔偿
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如2011年10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20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爱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该参考意见中,河北省高院明确表明,支持双赔。

综上可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均在不同效力级别文件或其他表态中明确,可以双赔。

二、张某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可知,张某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张某交纳工伤保险,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张某的家属。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已经支付赔偿款,受害人经认定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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