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与交通肇事不可双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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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是可以双重赔偿的;只要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那么在赔偿时候就可以双重给予;但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还有康复费等以及获得相应赔偿的,那么就不应该在重复给予。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的处理原则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三、工伤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一样吗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标准不一样。

工伤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而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是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样又被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对于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是可以兼得的,对于在赔偿的时候一般都是使用的互补原则,只要不让受害者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两者的赔偿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

在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工伤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知识。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竟合时获得“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

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

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双重赔偿”不再获得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基于对以上立法的讨论,大多数参与立法讨论的学者与律师认为,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在发生竞合时以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在不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工伤职工只能依工伤保险制度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从特别法。

(2)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且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工伤职工既可请求以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也可请求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两者只能择一行使。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在工作场所中,工伤和人身损害是两个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其相似的性质,很容易引发双重赔偿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并分析这种双重赔偿的可能性。

工伤和人身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工伤通常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

而人身损害则更广泛,包括非工作相关的个人伤害,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尽管它们涉及到不同的背景和环境,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寻求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主要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而来。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雇主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伤残补助和残疾金等。

在工伤赔偿中,责任主要由雇主承担。

雇主可以购买工伤保险来转嫁一部分风险。

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个部分。

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非财产损失则包括精神痛苦、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关系破裂等。

不同于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强调的是侵权者的过错和责任。

赔偿金额通常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双重赔偿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身体伤害,他可以同时寻求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向雇主申请工伤赔偿,同时也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然而,双重赔偿并非总是可行的,因为法律通常禁止受害人获得重复的赔偿。

为了解决双重赔偿的问题,法律规定了一些原则和方法。

首先,受害人应该从原则上选择一种途径来寻求赔偿。

如果他选择了工伤赔偿,他就不能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其次,如果受害人已经获得了一方面的赔偿,他必须通知另一方并返还这部分赔偿金额。

最后,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允许双重赔偿,以防止不当的双重赔偿。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能同时享受吗?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能同时享受吗?
栏主 门 以之】 权 略 团团圜图圈圜 目持昕 【 见 维 攻 我
在现 实 中。 因第三人侵权 引起 的工伤事故 时有发生 , 比如职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 4 0 20 0元。
工在上下班途 中被他人违章 驾驶 的机动车撞伤 ,就是 非常典型 的因第三人侵 权引起 的工伤 。那么 , 工伤职 工在获得侵 害人 的赔
偿金 1 8 .2元 , ×2 12 55 年 0年 X2 %= 51 20 0 4 4 .8元 ,医疗 费用 工伤结论或劳动鉴定结论( 0 0年 6月 4日l 21 的次 日( 6月 5日 ) 2 1 .4元、 19 1 5 误工费 4 . 81 4元 / X10天 = 5 .5元 , 院 起算 。 天 2 58 76 住 综上所 述 。 申请人 的仲 裁申请在仲裁时效期 内。 享有 申请 仲 伙食补助费 5 0元 / X2 天 6天 =1 0 0元 )2 1 3 。 0 0年 6月 4日, 经 劳动能 力鉴定 委员会鉴定为伤残 8级 ,0 0年 6月 1 21 4日, 魏某 裁 的权利 。 向某市 人社 局信 访办提 出要 求单 位发放 工伤工 资及各种赔 偿 。 ( ) 向赔付和单 向赔付问题 二 双
赔偿争议案件做一下 简要 分析 ,就案件 中的几点 问题 提 出自己
的见解。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 的 “
时效期 为一年 ,仲 裁时效期 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 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 臼起计算。前款规定 的仲裁 时效 , 因当事 人一 方向对
案情简介
或者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 或者对方 当 魏某 系吉林 省某 皮革有限公司职工 ,0 7年 2月份开始在 方 当事人 主张权 利 , 20 单位工作 , 每月工资 15 0元。2 0 0 0 9年 6月 侣 日六 时左 右 , 上 事人 同意 履行 义务而 中断。从 中断时起 ,仲裁 时效 期间重新计 《 第十条也有 明确规定。 班途 中乘坐 出租车 与一辆 农用四轮车相撞 , 经医院诊 断 : 左侧股 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2010-10-14 23:30:17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云政发[2011]25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处理规定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处理规定
有序赔偿
差额赔偿
补充赔偿
河北省
河北省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第21条
问: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双重赔偿
区别赔偿
江西省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已失效)第20条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者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赔偿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执行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已垫付了工伤保险费用的,当事人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有序赔偿
差额赔偿
陕西省
西安市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有序赔偿
差额赔偿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八项浙政发〔2003〕52号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区别待遇
差额赔偿
补充赔偿
山西省
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3条
政府令第170号
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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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不可兼得
<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有关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能否双重赔偿的争论一直不断.笔者认为,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不可兼得.
一.原劳动部发[1996]266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应当参考.
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等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费用低于工伤费用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在< <工伤保险条例>>中未对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时如何赔偿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上述规定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二.<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受害人的赔偿办法.没有作出规定并不说明受害人可获得双重赔偿,要求双重赔偿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
在此情况下可获得双重赔偿.
三.<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只是为了使劳动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而不是为了使受害人因此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工伤工人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国家推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工人救治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工人的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所谓补偿,是指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填满即可.补偿不同于赔偿.当受害人已得到交通事故责任方足额经济赔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已无须再给予补偿.这才是条例的本意.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不支持双重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第一款,是在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伤待遇的规定.本条第二款是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有选择权,既可依工伤条例要求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依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赔偿权利人既可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又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续一)征求意见稿>>第29条也规定:"劳动者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受到损害,劳动者在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后,又向用人单位或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
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最终因其违背了法律精神和社会观念而没有被通过.
五.我国很多省市的工伤实施办法里都明确规定此情况不得双重赔偿.
1.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第44条.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9条.
3.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款.
4.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0条.
5.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9条.
6.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0条.
7.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3条.
8.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7.18条.
9.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6条.
以及西安等市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赔偿,可以要求差额,但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如<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再如<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由此可见,各地对此问题的意见是一致的,受害人不能同时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此观点得到了各地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的认可.没有任何国家或地方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双重赔偿.
六.工伤保险类似于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性质.
两者都是法律强制要求以上的保险,都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地救治.仅此而已.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必须承担赔偿的义务.用人单位也必须在限额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但受害人得到的都不是双重的.受害人在责任限额内不能既主张由保险公司赔偿,又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限额内赔偿额.同样道理,受害人也不能在工伤保险限额内既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又主张直接侵权人赔偿.
七.如果给予受害人双重赔偿,就会使受害人因一次事故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念,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也加重了无过错方的用人单位的负担.
八.如果给予受害人双重赔偿,则会造成法律上的极大不公平.
举两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一目了然.
例1.如果受害人坐自己单位的车出差,发生了本单位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既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又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呢?显然是不能的,只能选择一个法律关系.同样是在单位外面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什么会因为责任方的不同而有这样大的差别呢?
例2.同一个用人单位的两名职工在同一天发生了工伤事故,一个因工伤事故死在厂内,另一个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在厂外,同样是工伤,为什么会因为一个死在厂内一个死在厂外而有如此大的差别呢?这样公平吗?
任何国家也不会出台这样可笑的法律.除非工人自己交纳了高额的保险金.而我国的现实却不是这样,许多单位和个人根本就没有交纳过一分钱的工伤保险金.
九.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竞合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案例也举不胜举.
如,江苏省的工伤实施办法里也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赔偿,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驳回了受害人亲属肖某等诉南京市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给付工伤保险的请求,认为其已获得了比工伤保险更高的交通事故责任方30万元的赔偿,再要求双份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受害人不能获得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的双份赔偿.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明确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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