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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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

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

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十级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严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十级。

那么,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伤十级的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40个月的工资。

这里的工资是指受害人在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在云南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具体的工资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云南地区的工伤十级能够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

其次,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工伤十级的职工还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补助和康复护理补助。

工伤医疗补助是指在工伤发生后,职工所需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而康复护理补助则是指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获得一定的护理费用补助。

这些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也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

另外,工伤十级的职工还可以享受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津贴是指在职工因工伤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而生活护理费则是指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活护理费用补助。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也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

总的来说,云南工伤十级能够获得的补偿费用是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康复护理补助、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多个方面组成的。

具体的数额和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建议受伤职工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该获得的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云南工伤十级能够获得的补偿费用是比较丰厚的,但具体数额和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确定。

希望受伤职工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争取应得的补偿费用,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

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重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评残前的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费(第30条):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云南省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云南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3、辅助器具费(第32条):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执行。

4、停工留薪期待遇(第33条):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上海市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浙江省
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60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支付50个月,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4个月,九级支付8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
福建省政府闽政[2004]12号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6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2024工伤赔偿新标准

2024工伤赔偿新标准

2024工伤赔偿新标准
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劳动者发生工伤,一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则应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在职工从事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以及职业病等,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经济补偿的方式。

云南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省份,对工伤赔偿也有相应的项目及标准。

云南省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护理补助金等。

首先,医疗费是工伤赔偿的基本项目之一。

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医疗费是指因工伤导致职工需要接受的诊疗、手术、药物、康复、护理、住院治疗等直接与伤残有关的费用。

云南省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不设上限。

若职工需要到外地就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标准进行报销。

其次,伤残津贴也是工伤赔偿的重要项目之一。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导致职工产生伤残后,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给受伤职工的一种经济补贴。

云南省规定,伤残津贴按照受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及职工本人的就业年限进行计算,每档津贴标准都有相应的金额。

职工伤残等级越高,伤残津贴金额越高。

此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是工伤赔偿的一部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受伤职工在医疗费用报销后,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经济补偿,旨在减轻职工因工伤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云南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以及职工的就业年限进行计算,金额比伤残津贴略高。

同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是云南省工伤赔偿项目的一部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向受伤职工一次性支付的一定金额。

云南省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和伤残等级有关,伤残等级越高,补助金金额越高。

此外,云南省还规定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护理补助金。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是指对于由工伤致职工死亡的情况,用人单位向职工的家属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安排职工的丧葬事宜。

2017年云南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2017年云南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2017年云南省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2024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4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4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劳动者发生工伤,一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则应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

具体赔偿情况则要看具体情况。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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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统筹地区可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提取10%建立储备金,用于预防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制定。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和地(州、市)两级,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的日常事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鉴定程序。

省本级统筹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暂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与初次参与鉴定的相同。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用人单位、职工亲属或个人应在7日内到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限额和管理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九、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医疗终结期按照云南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云劳险〔1992〕10号)执行。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十一、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个月。

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6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

十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十四、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十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

十六、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申请表。

十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适时调整。

十八、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歇业(含视同歇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优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并将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领取工伤津贴的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以及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待遇的手续移交长期居住地的社区管理,未建立社区的,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管理。

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五级至十级伤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九、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派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用人单位应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二十、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一)(二)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一、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停交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二十二、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学生。

二十三、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埠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伤亡事故或受到职业伤害的,应由用人单位、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参统地或取得营业执照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有外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委托的,由受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工伤认定事宜。

二十四、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56号)中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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