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同时行使
双重赔偿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竟合时获得“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
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
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双重赔偿”不再获得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基于对以上立法的讨论,大多数参与立法讨论的学者与律师认为,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在发生竞合时以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在不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工伤职工只能依工伤保险制度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从特别法。
(2)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且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工伤职工既可请求以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也可请求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两者只能择一行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因为这 些不同,在 面对 工伤事故案件 中的请 求权 竞合 问题 时,应 当与民事权利 的竞舍 区
别 开 来。 由此 便 可得 出 ,在 职 工 因第 三 人 侵
损害赔偿均得主张 , 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 , 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于 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该模 式很好 地避 传统的私法范畴。民事赔偿作 为一种 纠错机 免 了受害职工获得双份利益 ,同时又保 证其 制,通过对加 害人课 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 能 够 获 得 完 全 赔 偿 。 但 在 实 践 中 ,两 者赔 偿
着 工伤事 故的增 多,国家 为了保 护劳动者 的
律制度 的归责原则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 , 利 益便设 立 了工伤保险制度。工 伤保 险是指 在 劳 动 者 对 侵 权 人 提 起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中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中 或 法 定 的 特殊 情 况下 发 生意 适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 应 当根 据 危 险 来 源 的 不 同 外事 故 ,或 因职业 性 有 害 因素危 害 而 负伤 f 或 从 两 个 方 面来 分 析 :来 自于 用 人 单 位 内部 的
区 别 于 作 为 私 法 之 一 的 民法 ,是很 明 显 的 。
将其转移至受害方从而重新 实现了双方之间 数额孰高孰低 ,无法确定计算 ,因为工伤赔 的 利 益 平 衡 。工 伤保 险 并不 是 要追 究 谁 的 过 偿有 的终身享有 ,取决于实际寿命。且雇主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场 合 ,兼得 主 义模 式 为优 ;在 错 ,其 功 能 在 于 损 害 填 补 、预 防损 害 以 及 分 缴 纳 保 费而 不 能 免 除工 伤 事 故 风 险 ,也 有 失 职 工 非 因 第 三人 侵 权 发 生 工伤 的 场合 ,替 代 散 损 失 ,相 比之 下 ,人 身损 害 赔偿 的 功 能损 公 平 。 主 义为 优 。 害 填补 、预防 损 害 以及 制 裁 。 那 么 , 这 些 国外 模 式 对 我 国 解 决 工 伤 【 关键词 】工伤保 险赔偿请 求权 ;人 身 归 责 原则 。 区分 工 伤 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与 案 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有怎样 的借鉴意义
民法典中人身损害和工伤可以同时适用吗

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以同时适⽤吗⼈⾝伤害在现实⽣活中是经常发⽣的,例如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受伤;在⼯作过程中,劳动者受伤等。
造成⼈⾝伤害的,受害⼈可以主张赔偿,那么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不可以同时适⽤?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以同时适⽤吗⼈⾝损害和⼯伤能不能同时适⽤,要看受伤的原因⽽定,例如上下班过程中发⽣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劳动者不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构成⼯伤同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伤亡”,是指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的⽣命权、⾝体权、健康权等⼈⾝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和第⼀千⼀百⼋⼗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伤赔偿流程按流程先申请⼯伤认定,赔偿⾦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向⼈⼒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的⼀个⽉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在⼀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伤认定申请表(⼈社局的⽹站⼀般有下载)、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申请劳动能⼒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般设⽴在同级⼈⼒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样的。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模式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模式研究刘传刚;安禹霏【摘要】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存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适用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处理此问题时存在立法上的漏洞.解决竞合适用问题,关键是确定竞合适用的模式.世界各国处理竞合适用问题采用的模式不同.梳理后发现,主要有选择适用模式、兼得适用模式、替代适用模式和补充适用模式,这四种模式各有优劣.通过分析国外四种竞合模式的优劣,提出我国应采用以替代适用模式为主、以补充适用模式为辅的复合型适用模式.【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40)001【总页数】6页(P73-78)【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模式【作者】刘传刚;安禹霏【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2.3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伤损害事故经常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身心都将遭受很大的伤害,有的劳动者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在立法上,如何对因工受伤劳动者进行有效、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极有探讨必要。
工伤保险产生以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已成为因工受伤劳动者的两种救济方式。
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可以行使工伤待遇的请求权,也可以行使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面临着工伤和侵权两种责任竞合的适用问题,解决该问题关键是从立法上确定适用的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就此竞合适用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研究并确定竞合适用的模式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会发生竞合,是因为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涉及双重法律关系:其一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其二是侵权法律关系。
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待遇,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此时面临着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的问题。
劳动者在寻求救济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适用问题,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工伤保险赔偿,或是两种救济同时适用?如果同时适用,先后顺序又该如何?截至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深圳劳动律师浅析: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深圳劳动律师浅析: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1、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重合时能否同时获得赔偿?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为例。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两种伤害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
实践中部分省市规定,劳动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有些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何异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诸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工伤赔偿法规或规章,属于劳动法律范畴。
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索赔对象方面有何区别?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赔偿款都是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本人来承担。
而在工伤赔偿中,很多项目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例如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其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少部分款项,例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6级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4、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对伤者而言,走哪种等级索赔更划算?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比如说同样是脾切除,按照工伤属于6级或7级(以35岁为界,35岁以下是6级),而按照交通事故评残只能评为8级伤残。
再比如同样是手掌骨折,按照工伤可评为10级,而按交通事故评残可能根本评不上级别。
无法区分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伤者及其家属在选择是按照工伤程序来进行赔偿还是选择按照人身损害来进行索赔,需要进行事先准确计算。
工伤与人身损害竞合

工伤与人身损害竞合工伤与人身损害是两个法律概念,分别指的是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与人身健康有关的损害。
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可能同时存在,即工伤与人身损害竞合。
以下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损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人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内意外受伤或者患病,经诊断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是专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意外损伤,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受伤、患病或死亡。
而人身损害是指因他人行为或事故等导致的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伤害。
人身损害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体现,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以弥补受害者在身体、财产上所受到的损失。
与工伤不同,人身损害并不限于工作过程中,也包括生活中其他场所的意外伤害。
当工伤与人身损害竞合时,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索赔途径。
如受伤的劳动者可以首先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如果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无法满足实际损失,劳动者仍然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
在工伤与人身损害竞合的案件中,往往要考虑双方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要证明受伤是否是由工作原因导致的,并且与其他因素无关。
如果工伤导致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那么受害人在索赔时可以同时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工伤保险制度和侵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同时,法院会对赔偿事项进行合理的削减,避免重复赔偿。
综上所述,工伤与人身损害竞合时,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索赔途径。
尽管两者有重叠之处,但也有各自不同的规定和适用范围,并且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对赔偿事项进行合理判断与处理。
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

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是指一个人在工作中遭受意外损伤或患病,既可能构成工伤,也可能构成人身损害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可能存在竞争关系。
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受到意外伤害或患了职业病,将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这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这些赔偿是由侵权人个人或者侵权人的保险公司承担的。
当一个人受到工伤后,他既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两者不能重复给付。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受到工伤,他只能选择其中一方进行索赔,不能同时获得两者的赔偿。
这就引发了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面临一个选择的困境,到底是选择申请工伤保险,还是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如果受害人认为工伤保险能够提供足够的赔偿,那么可以选择申请工伤保险。
如果受害人认为侵权人能够提供更高的赔偿,那么可以选择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的问题需要受害人、工伤保险机构和法院等各方进行协商和解决。
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选择申请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机构会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如果受害人选择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机构可能会在庭审过程中作为第三人出庭提供相应证据和意见。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困难,需要相关各方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协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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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同时行使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同时行使案情:原告李某为江苏泗洪县某单位职工,2008年4月22日,李某受单位委托,乘坐本单位车到山东省临沂市法院办理有关诉讼事宜,在途中,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李某九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单位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后李某与单位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由单位付给李某赔偿金8万元。
现李某起诉到法院,以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在求单位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余元。
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此时应如何处理,值得探讨。
国外立法主要有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我国究竟应采何种模式,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
本人赞成采用兼得模式,理由如下:
一、两种赔偿分别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和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而行使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该种请求权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的,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
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基
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属性,其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不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择一主张的规定。
二、劳动部颁布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即受害者不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竞合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就应允许获得双重赔偿。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条规定的层次性和内在逻辑上可以分析出,其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排斥关系。
从社会效果方面来看,如果获
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不允许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势必放纵了肇事者(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机构没有代位追偿权),使其民事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地惩罚。
如果获得侵权赔偿后不允许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则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交或不交工伤保险费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交纳工伤保险费就显得没有必要,势必打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四、虽然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兼得可能会使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的实际侵权人真正有经济实力完全赔偿受害人的并不多。
允许受害人通过两种渠道获得赔偿,相当于为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上了双重保险,这样更利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也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