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是可以双重赔偿的;只要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那么在赔偿时候就可以双重给予;但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还有康复费等以及获得相应赔偿的,那么就不应该在重复给予。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的处理原则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三、工伤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一样吗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标准不一样。
工伤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而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是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样又被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对于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是可以兼得的,对于在赔偿的时候一般都是使用的互补原则,只要不让受害者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两者的赔偿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
在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工伤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知识。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能同时享受吗?

在现 实 中。 因第三人侵权 引起 的工伤事故 时有发生 , 比如职
‘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 4 0 20 0元。
工在上下班途 中被他人违章 驾驶 的机动车撞伤 ,就是 非常典型 的因第三人侵 权引起 的工伤 。那么 , 工伤职 工在获得侵 害人 的赔
偿金 1 8 .2元 , ×2 12 55 年 0年 X2 %= 51 20 0 4 4 .8元 ,医疗 费用 工伤结论或劳动鉴定结论( 0 0年 6月 4日l 21 的次 日( 6月 5日 ) 2 1 .4元、 19 1 5 误工费 4 . 81 4元 / X10天 = 5 .5元 , 院 起算 。 天 2 58 76 住 综上所 述 。 申请人 的仲 裁申请在仲裁时效期 内。 享有 申请 仲 伙食补助费 5 0元 / X2 天 6天 =1 0 0元 )2 1 3 。 0 0年 6月 4日, 经 劳动能 力鉴定 委员会鉴定为伤残 8级 ,0 0年 6月 1 21 4日, 魏某 裁 的权利 。 向某市 人社 局信 访办提 出要 求单 位发放 工伤工 资及各种赔 偿 。 ( ) 向赔付和单 向赔付问题 二 双
赔偿争议案件做一下 简要 分析 ,就案件 中的几点 问题 提 出自己
的见解。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 的 “
时效期 为一年 ,仲 裁时效期 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 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 臼起计算。前款规定 的仲裁 时效 , 因当事 人一 方向对
案情简介
或者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 或者对方 当 魏某 系吉林 省某 皮革有限公司职工 ,0 7年 2月份开始在 方 当事人 主张权 利 , 20 单位工作 , 每月工资 15 0元。2 0 0 0 9年 6月 侣 日六 时左 右 , 上 事人 同意 履行 义务而 中断。从 中断时起 ,仲裁 时效 期间重新计 《 第十条也有 明确规定。 班途 中乘坐 出租车 与一辆 农用四轮车相撞 , 经医院诊 断 : 左侧股 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2010-10-14 23:30:17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问题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
可以肯定的是,符合相关标准的是可以进行工伤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和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规定进行计算赔偿。
生活中,我们面对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都有一定的了解,不少人,特别是经历过交通事故或者工伤的人来说,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是很了解的。
但是,不少人面对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伤害的时候,涉及到双重赔偿的问题时,可能会产生疑惑。
我能进行双重赔偿吗?事实上,交通事故和工伤属于赔偿的两个范畴,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同的。
因此,在特殊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的。
下面就是关于双重赔偿的相关依据:首先来看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的单位,个体上商户,都是工伤保险的范畴之一,用人单位或者是个人都需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我们日常中所包含的五险其中就包含了工伤保险费用。
当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工伤的事故遭受到了人身的损害,此时参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工伤保险的赔偿。
此时针对的部门是指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工伤的保险关系,或者是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用的,当发生了工伤事故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国所说明的补偿依法补偿。
劳动者在进行领取相应的赔偿金时,其本人或者亲属对于工伤赔偿存在异议的时候,此时已经涉及到劳动争议事件之中了,不能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的相关解释,可以发现当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其赔偿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进行承担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赔偿。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理论与实践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是如此。
例如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双赔的规定,那么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下文由法律交通事故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1、上海市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不能主张双赔。
2、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多少文档一: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一: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碰撞、侧翻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责任方要求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的内容。
二:交通事故的定义与责任认定1. 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碰撞、相撞、侧翻等意外事件。
2. 责任认定责任认定是指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事实,确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1. 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权益。
2.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损失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1. 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向责任方追求侵权赔偿的权益。
2. 侵权赔偿标准侵权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根据受害人的损失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五: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责任方要求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
具体的双重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损失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计算表等。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碰撞、侧翻等意外事件。
2. 责任认定: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事实,确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
3. 工伤赔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权益。
4. 侵权赔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向责任方追求侵权赔偿的权益。
文档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要求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双重赔偿标准的内容。
二:工伤事故的定义与责任认定1. 工伤事故的定义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劳动者受伤、生病或者死亡的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

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构成工伤的,此时受害人不仅可以找肇事者进行赔偿,同时也可以按照工伤待遇获得赔偿,那么你知道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吗?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知识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二、工伤认定范围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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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因工受伤或死亡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没有问题;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
伤害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也没有问题。
但如果上班中遭遇交通意外即出现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竞合的情况,当事人如何获得赔偿呢?
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后,工伤保险即可以不予赔偿呢,还是可以获得两份
赔偿?
案例:
张某于2007年到陕西某运输集团公司从事售票员工作,2007年12月10
日上午,张某在拦挡与其所乘坐的客车发生擦刮的大货车时被大货车右侧擦挂
倒地,右后轮碾压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
某在遭受交通事故后死亡,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双方在交警支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事故责任人大货车驾驶员史某赔偿张某亲属因交通事故产生的
各项费用。
2008年10月,汉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将张某被货车撞伤后死亡认定为工伤事故,。
2008年12月28日,死者
张某的亲属向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作出裁决书,
认定张某因公死亡,其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张某直系亲属工
伤待遇,遂裁决单位给付死者亲属黄某等3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忘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2009年3月,死者张某的单位陕西某运输集团公司起
诉称,主张事故发生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责任方已按法律规定赔偿了
张某亲属的经济损失,所以张某致死在交通事故后不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来源于网络)
张某所在公司认为应该按“差额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的根据我们可以理解为是被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所错误引导,因为事实上该规章已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废止。
(第二十八条由
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
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
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
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
部分。
)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同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由汉台区
人事和劳动神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
某的家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关于双方争议的张某享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汉台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赔
偿请求权和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两者的请求权和基础不同,承担责任的主题也不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
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一位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
时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遂判决,陕西某集团运输公司在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支付死者张某亲属黄某等3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
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笔者认同汉台区法院的判决,理由有三:
首先、此种情况是因一个事实引起了两个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之债。
而工伤则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法律关系。
人
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
行为法(主要包含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而工伤保险赔偿适用劳动社会保险法(主
要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等)。
这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法律适用、赔偿
范围和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损害赔偿。
因此,职工可以以侵权行为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人身损害区别于财产损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确定
其价值的,是不能用经济利益衡量的,金钱上的给付仅仅是对伤者或其家属物
质上和精神的一种补偿,而财产损害却正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确定的,为此财
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享有追偿权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
适用,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伤者同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
求权。
其次、两者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主张物质
赔偿,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
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以及“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抚慰金”。
而工伤赔偿主要是物质上的赔偿。
受害人(5级以下伤残者)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也可以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
再次、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根据事故双方或多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工伤事故的归责
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如无不得认定为工
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均认定为工伤。
)一
旦发生工伤保险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故,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第三者伤害竞合(含交通伤害)时,可以获得工伤保
险和第三者侵权赔偿责任双重赔偿。
即工伤保险和交通责任赔偿可以兼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
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确立了我国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的
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解释》新闻发
布会上的讲话与就《解释》答记者问时指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工
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侵权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部分地方规定及案例参考: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
(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仍采取差额补偿原则,但仍有成功案例,
见华律网:/news/25034.aspx
陕西省人民法院网:/public/detail.php?id=5114(即本
文所引述案例,陕西省汉中市)
河南安阳(支持双重赔偿):
大河网:/jrab/html/2008-11/17/content_124716.htm
河南驻马店(支持双重赔偿)
遂平县法院网:/public/detail.php?id=40
重庆(不支持双重赔偿):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中十二条规定。
重庆市政府网:
/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1711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