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回顾
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竞合

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竞合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工伤与交通故事竞合的案件,当一个案件既可主张工伤赔偿,又可以起诉交通事故赔偿时,两种赔偿是否兼得?本文拟介绍一起20xx年深圳地区的案例,为大家提供一个初步的参考。
一、基本案情Z某是深圳市南山区Y建筑公司(下称Y公司)的员工,其20xx 年10月份在工作过程中,被另一个同事王某驾驶公司车辆倒车时撞伤,导致Z某“面部损伤7级伤残,左手部损伤10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交通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肇事车辆驾驶者王某负全部责任,Z某不负事故责任。
二、关于工伤赔偿(一)工伤认定由于Z某是因日常工作受伤,经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12月份认定“属工伤”。
律师提示:工作中受伤的,要在伤后1年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其中,受伤后的第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申报;超过1个月的,由劳动者个人申报。
(二)劳动能力鉴定20xx年5月份,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Z某的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律师提示:工伤认定后,有一个医疗期,如伤情较重,需等待数月甚至一年的“医疗期”,之后才可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本案Z 某20xx年10月受伤,20xx年5月左右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长达半年。
(三)工伤赔偿因Z某仍在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Z某核发了7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13个月工资”。
但Z某领到相关待遇时,发现领到的金额比按其应发工资6000元/月计算出来的金额要少1.9万。
经核对,《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中,工伤保险的计发基数只有4488元。
原来,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Z某的“应发工资”(6000元)去缴纳社保,而是按照一个较低的4400元左右的金额去缴纳,导致Z某的社保缴费工资较低,而社保局是按照“社保工资”来发放工伤赔偿待遇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导致Z某少获工伤赔偿待遇的,Z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工伤与交通事故是目前社会中常见的两种意外情况,两者常常会在一定程度上竞合。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工伤与交通事故的竞合现象,并分析其原因和对策。
首先,工伤和交通事故在受害者身份上存在竞合。
一方面,有些工伤事故可能是由于交通事故而引发的。
例如,一名工人因为从工地出发去参加家庭聚会,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另一方面,一些交通事故可能会导致工人受伤。
例如,一名快递员在送货过程中被车辆撞伤。
这种竞合现象使得工伤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其次,工伤和交通事故在伤害程度上存在竞合。
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往往会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如骨折、颅脑损伤等。
相比之下,工伤中的轻微伤害相对较少。
这导致如果一名工人遭受了交通事故,那么他的伤害程度往往会比其他只是发生了工伤的工人更为严重。
再次,工伤和交通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存在竞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则主要由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当工伤事故发生时,如果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那么可能需要同时向用人单位和肇事者请求赔偿,这会使得赔偿责任变得更加复杂。
最后,工伤和交通事故在预防措施上存在竞合。
为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企业需要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合理规划出行路线,不超速、不疲劳驾驶等。
这种不同的预防措施使得企业和个人需要在不同方面加强安全防范,以降低工伤和交通事故的风险。
针对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现象,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缓解这种情况。
首先,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防范意识。
其次,加强对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司机和行人的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再次,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明确工伤和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减少受害者在请求赔偿过程中的困惑和痛苦。
最后,政府应加大对工伤和交通事故的监管力度,严惩违规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全稳定。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

四、未缴纳工伤保险时工伤待遇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对于缴纳工伤保险的,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从逻辑上讲,自然不存在工伤保险待遇,只不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后段的规定,可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主张有关费用,为了指称的方便,笔者把此类案件称之为工伤待遇纠纷,把劳动者的这种请求权称之为工伤待遇请求权,以区别于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对于用人单位因为过错,如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导致劳动者人身伤害时,劳动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我们将其称之为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10]关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四种模式,分别是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
[11]至于我国应采何种模式,我国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论。
有学者认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只能依工伤保险程序获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放弃工伤保险赔偿选择民事侵权赔偿。
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制度是为弥补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而发展起来的,而且,企业为职工投保,也意味着它已经将工伤赔偿风险做了有对价的转嫁,应免除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2]也有学者认为,工伤事故既具有侵权行为性质,又具有工伤保险性质,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处理工伤事故的赔偿。
[13]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采取的系补充模式,该建议稿第1995条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非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补偿的,应当先向保险人要求补偿。
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财产损失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请求用人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1996条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先请求工伤保险补偿,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财产损失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不足的部分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案例

雇主责任险和交通事故竞合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交通事故中雇主责任险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案例。
本案中,被保险人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被保险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二、事故经过某公司员工张某在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住院。
经交警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责任判定1.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货车司机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雇主责任险责任判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四、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员工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等。
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相关费用。
五、法律诉讼被保险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全额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其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案例结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全额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关费用。
七、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XXX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或者给付请求,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X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西昌关于工伤交通事故竞合

西昌关于工伤交通事故竞合【引言】在我国,工伤交通事故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劳动安全事故类型。
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导致家庭破碎、社会负担加重等问题。
那么,什么是工伤交通事故?它有哪些特点?如何处理这类事故?本文将为您解答。
【工伤交通事故的定义和特点】工伤交通事故,是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伤害。
它具有以下特点:1.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或上下班途中;2.受害者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3.事故原因与工作有关,如通勤、工作任务执行等;4.事故责任与工作单位、受害者本人及第三方有关。
【工伤交通事故的竞合情况】工伤交通事故竞合,是指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工伤赔偿责任,又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
例如,某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伤害。
此时,既可以根据工伤事故进行赔偿,也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工伤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1.第一时间报警,保护现场;2.及时就医,保留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资料;3.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4.收集事故证据,如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5.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如第三方肇事者、工作单位等;6.按照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相关规定,主张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李某,某企业职工,一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腿部骨折。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第三方车辆违规行驶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既可以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赔偿,也可以向第三方肇事者主张交通事故赔偿。
最终,在李某伤愈后,企业为其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同时李某获得了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如何避免工伤交通事故】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交通安全意识;2.规范企事业单位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3.鼓励职工使用安全交通工具,如骑行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等;4.加强通勤线路的交通秩序整治,减少交通事故发生;5.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工伤交通事故的能力。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如何处理

⼯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从法律实效分析,侵权赔偿数额⼀般都⾼于⼯伤赔偿,因前者属填补型的全⾯损害赔偿甚⾄包括精神赔偿,⽽后者为保障型的部分补偿,只为满⾜职⼯的基本⽣存。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如何处理?⼀、⼯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如何处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这⼀条明确了⼯伤保险与第三⼈侵权赔偿兼得但是扣除医药费⽤的适⽤办法。
⽬前各个省市地⽅对⼯伤保险与第三⼈侵权的法律竞合在第⼋条的基础上也有⼀些具体的规定,从⽽形成了处理⼯伤保险与第三⼈侵权赔偿的⼏种模式。
⼯伤待遇补⾜侵权赔偿差额模式《四川省⼈民政府关于贯彻<⼯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条“职⼯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作职责和完成⼯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伤和视同⼯伤的,如第三⽅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付相关待遇;如第三⽅责任赔偿低于⼯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伤职⼯未获得赔偿的,⽤⼈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伤保险相关待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工伤双赔案例

交通事故工伤双赔案例交通事故工伤双赔案例小李是一家公司的快递员,每天都要不停地驾驶摩托车送快递。
某天下午,小李正在从一家商场出来,准备继续送货的时候,突然一辆小轿车冲出商场门口,迅速将他撞倒在地。
小李被撞倒在地的瞬间,摩托车也被小轿车压在了下面。
小李感到剧痛,随即失去了知觉。
当他再次醒来时,已经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了。
医生告诉小李,他的右腿骨折了,需要进行手术。
小李顿时陷入了绝望,如果无法恢复正常的行走,他将无法继续从事快递工作,甚至面临失业的可能。
小李回想起发生事故的情景,明显是那辆小轿车的驾驶员违反了交通法规,闯红灯冲出来,完全没有留意到他。
于是,他找来了一名交通事故处理律师,准备向小轿车的驾驶员要求赔偿。
经过律师的调查,确认了小李的推测,小轿车的驾驶员确实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对小李的损失负责。
律师向小李建议,除了向小轿车的驾驶员要求车祸赔偿外,还应该依法申请工伤赔偿。
小李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并且按照律师的指导,准备了所有的相关材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交接记录、医院的报告等。
律师帮助他联系了保险公司,并向法院提起了工伤赔偿的诉讼。
在法庭上,小李的律师逐一举证,指证小轿车的驾驶员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同时,律师还提供了众多证据,证明小李的右腿骨折是由事故直接引起的,并且严重影响了他的职业选择。
经过一番辩论,法院最终判决小轿车的驾驶员应该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30万元,并且应当按照工伤赔偿的程序予以执行。
小李虽然受伤了,但是通过法律的维护,他得到了他应有的赔偿,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并且有一定的经济补偿。
虽然他的右腿无法完全恢复,但他也可以依靠其他的工作来维持生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我们受到交通事故工伤时,一定要寻求法律的帮助,尽可能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此之前,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提供给律师和法院。
只有做好这些准备工作,我们才能在事故之后得到公正的赔偿,并且继续保障自己的生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件回顾
原告:李宏鉴(押运员、海畅物流员工)
被告一:海天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畅物流有限公司(海天气体全资子公司)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海畅车辆
投保公司)
被告四:朱永红(驾驶员、运兴公司员工)
被告五:台州市路桥运兴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运兴
公司车辆投保公司)
涉案人员:胡超文(驾驶员、海畅物流员工)
简要案情经过:李宏鉴、胡超文均为海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在
一次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胡超文为主责,朱永红
次责。李宏鉴重伤,经司法鉴定为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十级伤残、三
级护理依赖。经调解无效,李宏鉴起诉被告一、三、四、五、六。本
案第一次开庭时,海天气体答辩称自身非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次开庭,法院依法追加被告二(海畅物流)参加诉讼。判决:
海畅物流赔偿约39万,人保赔偿约35万,人寿赔偿3万,运兴公司
赔偿约6500元。依据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胡超文为海畅物流员工,因
履行职务行为造成李宏鉴人身损害,海畅物流应承担侵权责任。海畅
物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但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至中院。
案件关键: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因用人单位侵权造成损害,
能否获得工伤、侵权责任双重赔偿?
依据《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
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中的他人
不包括同样履行职务行为的本用人单位的其他员工。因此,员工不能
获得双重赔偿,只有工伤赔偿。
假设一:朱永红全责
不存在用人单位侵权问题,海畅物流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李宏鉴应向
运兴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假设二:朱永红主责、胡超文次责
李宏鉴依旧无法主张工伤侵权双重赔偿。依据为《民事审判法律适用
疑难问题解答》。
假设三:胡超文全责
李宏鉴依旧无法主张工伤侵权双重赔偿。依据为《民事审判法律适用
疑难问题解答》。
假设四:胡超文为海天气体员工
海天气体、运兴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侵权责任,海畅物流承担工伤责
任。
假设五:李宏鉴为我方当事人
应争取更高的伤残等级评定和护理依赖等级,先向运兴公司方面要求
赔偿,与海畅物流进行调解,争取获得更高的工伤赔偿
假设六:运兴公司/人保为我方当事人
应申请重新司法鉴定,争取降低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
假设七:我是法官
先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和解/调解不成再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