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效应
宋朝的产权制度与农村经济

宋朝的产权制度与农村经济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也是一个非常繁荣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农村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也因此,宋朝的产权制度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宋朝的产权制度。
宋朝时期,土地承包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推行。
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而实行的。
土地承包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赋税制度的改革,它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还为农村的资本积累创造了非常良好的条件。
在宋朝的土地承包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权是归于国家的。
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被承包给农民的。
这样一来,农民就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进行种植、经营、自由买卖等行为,而且能够保证自己的收益和土地的安全。
同时,土地承包制度还保证了地主的权益,因为地主在这个制度下也能够享受一部分土地所带来的利益。
在宋朝的产权制度下,土地承包制度反映出了农民经济利益的保护,而且还为农民和地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保障。
另外,宋朝还通过实行均田制和高利贷制度来推动农业生产和贸易发展。
均田制度是把土地按照人口均分,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还能够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高利贷制度则是鼓励商业贷款,吸引资本流入经济市场,加速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发展。
总的来说,宋朝的产权制度和农村经济政策是非常先进的,也是为后来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宋代的土地承包制度和均田制度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不仅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还为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宋朝的高利贷制度也为商业贷款奠定了基础,为经济交流和交易提供了便利。
总之,宋朝的产权制度对于中国历史和经济的发展是非常值得研究和探究的。
无论是土地承包制度还是均田制度,都为后来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而且,宋朝的高利贷制度也为商业贷款和金融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也为国家和民族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动力。
从历史上看,宋朝的产权制度和农村经济政策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优秀经验。
1、唐宋社会变迁时期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局部变迁.

唐宋社会变迁时期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局部变迁
一、所谓汉唐“授田之制”是怎么回事
(一)秦汉至北魏太和九年以前的田制
(二)“均田制”的渊源
(三)北魏隋唐“均田制”如何规定与实行授田
(四)北魏隋唐“均田制”如何规定与实行土地还授
(五)“均田制”下土地制度的性质
(六)唐代西州两种授田制
(七)中唐土地、赋役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均田制的名实俱亡
二、宋代的土地政策
(一)宋代并非“田制不立”
1、从文献学角度讲,说宋代的基本国策是“田制不立”没有根据。
2、宋代确有田制。
(二)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仍是宋代政坛的主流思想
1、说宋太祖制定“不抑兼并”政策,没有史料根据
2、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仍是宋代政坛的主流思想
(三)宋朝政府的抑制土地兼并政策——宋代田制的若干规定
1、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请射荒田。
2、规定官吏不得租种官田。
3、规定寺观不得市民田。
4、品官“限田之制”
5、规定不得由出举而买田
(四)宋代土地所有制的局部变化
1、土地私有权继续深化,土地买卖更频繁
2、土地集中程度的估算
3、官田经营方式的变化:。
唐宋社会变迁时期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局部变迁.

唐宋社会变迁时期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局部变迁(四)宋代土地所有制的局部变化上面的讨论,表明北朝隋唐“均田制”成立之时,我国的土地制度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唐建中元年(780)“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
这是我们对秦汉至两宋土地制度情况的基本估计。
同时我们又认为,宋与中唐以前相比,我国的土地制度情况还是发生了许多明显的变化。
具体地说也就是,在民田方面,土地私有权继续深化,土地买卖更频繁,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加速,土地更集中,贫富分化更严重,租佃关系也更发达;在官田的运营方面,大量官田民田化:或仿效民田办法出租土地,或仿效民田办法出卖官田。
1、土地兼并加剧中唐以后,在民田方面,土地私有权继续深化,土地买卖更频繁,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加速,土地更集中,贫富分化更严重,租佃关系也更发达北朝隋唐“均田制”下,土地兼并现象一直很严重。
北朝时期,即如北齐宋孝王《关东风俗传》所云:“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
唐朝“均田制”下,既出现像卢从愿、李憕那样的“多田翁”或“地僻”,象王叟、邹凤炽那样的豪富(太平广记)卷一六五《王叟》记:相州豪富王叟“积粟近至万斛……庄宅尤广,客二百余户”;卷四五九《邹凤炽》记:邹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
,又存在许多“全无地”的贫民。
连寺院地主也是“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到中宗时,时人更形容说“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
难怪杜佑《通典》卷二《田制》引述唐田令之后评说:“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
“均田制”名实俱亡后,地权的流动更频繁,土地兼并之风更甚。
如唐开成(公元836~840年)、会昌(公元841~846年)年间,陇州大像寺“管庄大小共柒所,都管地总伍拾叁顷伍拾陆亩叁角”,唐末五代,五台山10寺管庄42,有良田300顷。
宋代明州的几个大寺院,占田极多。
李心传撰《建炎杂记甲集》卷一六《财赋·僧寺常住田》说:“今眀州育王、临安径山等寺,常住膏腴多至数万亩”,刘昌诗《芦浦笔记》卷六《四明寺》也说:“天童岁收谷三万五千斛,育王三万斛”。
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

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杨际平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迁者,常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从中唐以前的授田制,发展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最早陷入这个误区的可能是南宋的叶适与郑樵。
叶适认为,北齐、北周时期,“田皆在官”;“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
郑樵也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后至隋唐实行普遍授田制,“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
叶适的上述论断,今人仍常引用。
实际上,汉代只有限田制,而无普遍的授田制。
西晋占田课田制所规定的吏民占田额也只是允许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
五胡十六国时期,既没有授田制,也没有限田制。
至北魏太和九年颁《地令》,则开始有后世习称的所谓“均田制”。
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虽有“授田”之说,实际上并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规定,可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国家授田,一种是将各户原有的土地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唐《田令》第2条后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从“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后者为主,前者为辅。
关于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也是如此。
“地令”(田令)既规定减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时又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北魏《地令》第1 1条);“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唐《田令》第27条);“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唐《田令》第30条)。
因为北朝隋唐规定的“应受田”额远远超出当时的户均垦田数,所以减丁时绝大多数都无田可退。
减丁时既无田可退,进丁授田自然无从谈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内账面调整而已。
唐代均田制下“授田”与“土地还受”之所以率多有名无实,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无田可授。
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效应

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效应一秦商鞅变法首次承认了土地的私有产权,但在中唐以前,这种私有产权受多种限制,国家干预较强。
在中古田制下,土地主要是一种等级的体现,是政治要素,没有取得纯粹经济意义,这一点我们从均田制中可明显看出。
均田制源起于鲜卑人的“计口授田”。
从表面来看,“计口授田”无疑具有平均思想,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口”就是“人”,而人是具有等级性和阶级性的。
所以,均田制下的土地授受,从本质上来说应是一种按等级授田,反映了在当时土地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政治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以往我们多将均田制的瓦解归于土地兼并,这种认识还可进一步推敲,因为土地兼并远在均田制实施以前业已存在。
从本质上说,均田制的实质是按等级授田,而等级制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的,正是这点决定了均田制崩溃的必然性。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造就了有利于私有产权成长的社会环境。
整个社会,特别是过去处于自然经济之中的农村地区更深程度卷入市场。
唐代以前,“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①,广大农村地区还处于较为封闭的自然经济之中。
到了唐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市场关系迅速向农村扩展。
于是我们看到,自中唐以来,草市镇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兴起。
到了宋代,这种草市镇已很普遍,“今夫十家之聚,必有米盐之市”②。
当时,大多数草市镇是周围农产调剂余缺的场所,因此有一些学者将其仍视为自然经济的范畴。
但是,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草市镇的发展是市场去相就农村生产发展的结果。
这种相就,进一步增强了生产与市场的联系,是商品经济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重要发展的标志。
广大农产与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这增加了小农的商品意识,使生产朝交换价值方向发展,其重要表现就是社会上形成一股强大的追金逐利之风。
对此,唐宋人每每感叹士风日下。
商品经济的观念,某种意义上就是产权观念,就是效益观念。
这是唐宋社会私有产权展开和深化的宏观历史背景。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农业生产开始突破传统的自给自足生产模式,步入商品性生产阶段,其突出表现就是经济作物不断排挤粮食生产。
唐宋国有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量化分析

摘 要 : 唐宋 时期 , 国有土地 政策 与 以往相 比发 生 了显 著 变化—— 将 国有 逐 渐转 为 私有 , 其 中第一步 即是 改变经 营方式 。通过 对经 营方 式变 化前 后 国家收 益 的量 化分 析 , 出经 营制 指
度 的变化促进 了国有资产 的经 济增长 , 而为 唐 宋经济 增长增 加 了原 动力 。 从
关键 词 : 宋 时期 ; 唐 国有土地 ; 策变化 ; 政 收益 ; 量化 分析
中 图分类号 : 2 文献标 识码 : K3 A D I1 . 9 9 ji n 1 7 —6 3 2 1 . 3 0 7 O 0 3 6 /.s . 6 115 . 0 0 0 . 1 s
Th e Cha e n S a e o ng s i t t — wn d La lc n Ta g a d e nd Po iy i n n
Se . 01 p2 0
第 1 0卷第 3期
Vo . 0 No 3 11 .
文 章 编 号 :6 1 6 3 2 1 )3—0 8 — 7 1 7 —1 5 (0 0 0 0 1 0
唐 宋 国 有 土 地 政 策 的
变 化 及 其 量 化 分 析
姜 密 , 纪 永起
(. 1 河北 师范 大学 法政 学 院 , 北 石 家庄 河 2 河北科技 大学 党政 办公 室 , . 河北 石 家庄 00 9 ; 50 1 00 1) 5 0 8
Ab t a t Durn a nd S g p ro sr c : i g T ng a on e id, t e s a e o n d l n lc de we i iia h n— h t t — w e a d po iy un r ntsgn fc ntc a
从古至今土地制度的变化

从古至今土地制度的变化
从古至今,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
以下是部分变化:
1.古代土地制度:
在古代,土地主要由贵族和官员所有。
这些贵族和官员通过赏赐、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
国家拥有的一些土地,如屯田和官田,主要用于特定的目的。
此外,春秋时期出现了铁器,牛耕的推广,使得个体独立经营开始出现并得到发展。
2.封建土地制度:
从秦汉至唐代的土地制度延续了很早之前的“公田”与“私田”并存的制度。
农民手里的“私田”均可以买卖。
然而,汉武帝时,针对土地兼并严重的情况,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议,也就是限制私人占据他人的田地,避免被豪强、大地主进行兼并。
3.均田制:
北魏时期,政府实行了把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均田制,部分农民在耕种一定年限后能够得到土地的所有权,土地制度又一次发生改变。
4.土地改革:
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和之后的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
这次改革旨在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
以上只是部分土地制度的变化,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历史文献或咨询历史学家。
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与土地制度演讲

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与土地制度演讲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来为大家讲述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与土地制度演变的历史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对社会经济产生的深远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的历史背景。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荣、强盛的朝代之一,历时长达289年。
随着唐朝政权的逐渐稳定和繁荣发展,国力不断增强,土地政策逐步展开。
其次,我们来分析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的主要特点。
唐代的土地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迁:一是关于土地权利的变迁,二是关于土地控制的变迁。
在土地权利的变迁方面,唐代初期的土地制度主要是依照隋代土地制度而成。
随着唐朝君主权力的不断扩张,政权掌握了越来越多的土地,使土地逐渐趋向于集中化和国家化。
在唐中期,政府强化了对土地私有制的限制,实行了“均输法”,即按照人口平均分配田地。
唐朝末期,地主阶级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唐朝政府逐渐削弱了地主阶级对土地的控制力量,从而推动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在土地控制的变迁方面,唐代国家土地政策也发生了变化。
初期的唐朝政府在土地分配方面并没有过多的干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唐朝政府日益加强对土地的掌控,实行“封建土地制度”和“均田制度”,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控制。
唐朝末期,由于土地兼并和财富集中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唐朝政府实施了“免田法”,即没有田地的人可以免除赋役,从而削弱了土地贵族的影响力。
最后,我们来分析唐代国家土地政策的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唐代国家土地政策的变迁,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代初期城乡经济发展迅速,公私合营制度给予农民充足的生产条件,从而大力发展了手工业、商业。
随着唐代国家土地政策的变迁,土地兼并和财富集中现象越发严重,劳动力分散和资源消耗加剧,人口贫困化和失业率提高,最终导致了唐代经济、政治、文化的衰败和衰落。
总之,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与土地制度演变,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
对于我们现代社会的土地制度建设,也有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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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效应一秦商鞅变法首次承认了土地的私有产权,但在中唐以前,这种私有产权受多种限制,国家干预较强。
在中古田制下,土地主要是一种等级的体现,是政治要素,没有取得纯粹经济意义,这一点我们从均田制中可明显看出。
均田制源起于鲜卑人的“计口授田”。
从表面来看,“计口授田”无疑具有平均思想,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口”就是“人”,而人是具有等级性和阶级性的。
所以,均田制下的土地授受,从本质上来说应是一种按等级授田,反映了在当时土地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政治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以往我们多将均田制的瓦解归于土地兼并,这种认识还可进一步推敲,因为土地兼并远在均田制实施以前业已存在。
从本质上说,均田制的实质是按等级授田,而等级制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的,正是这点决定了均田制崩溃的必然性。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造就了有利于私有产权成长的社会环境。
整个社会,特别是过去处于自然经济之中的农村地区更深程度卷入市场。
唐代以前,“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①,广大农村地区还处于较为封闭的自然经济之中。
到了唐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市场关系迅速向农村扩展。
于是我们看到,自中唐以来,草市镇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兴起。
到了宋代,这种草市镇已很普遍,“今夫十家之聚,必有米盐之市”②。
当时,大多数草市镇是周围农产调剂余缺的场所,因此有一些学者将其仍视为自然经济的范畴。
但是,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草市镇的发展是市场去相就农村生产发展的结果。
这种相就,进一步增强了生产与市场的联系,是商品经济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重要发展的标志。
广大农产与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这增加了小农的商品意识,使生产朝交换价值方向发展,其重要表现就是社会上形成一股强大的追金逐利之风。
对此,唐宋人每每感叹士风日下。
商品经济的观念,某种意义上就是产权观念,就是效益观念。
这是唐宋社会私有产权展开和深化的宏观历史背景。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农业生产开始突破传统的自给自足生产模式,步入商品性生产阶段,其突出表现就是经济作物不断排挤粮食生产。
反映在户籍制度上,则是大量出现了诸如茶户、桑户、药户、漆户、蚕户等新的户籍称谓。
这种情况在全国都存在,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江南地区,其发展更为引人注目。
以茶叶的种植来说,据史书记载,早在唐代,“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③。
到了宋代,茶叶种植更为普遍。
在四川,————————————————①《唐会要》卷86《市》。
②《至顺镇江志》卷10。
③《册府元龟》卷404《邦计部·山泽》。
“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地,不殖五谷,唯宜种茶,……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①。
鄂州崇阳县,“民不务耕织,唯以植茶为业”②。
粮食生产生产周期较短而种植经济作物一般要经过数年才有收益,生产周期相对较长。
这样,农业生产周期的延长就必然要求延长对土地的占有。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经济作物的种植是一种面向市场的商品性生产。
大规模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户,从一开始就是为市场而种植。
竞争是市场永恒不变的法则。
要竞争,就必须在土地上进行投入,包括资金投入、劳力投入、管理投入等等。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有对土地的长期占有,必须要有稳定的土地私有权。
后周太祖之时,“帝在民间,素知营田之弊,至是以天下系官庄田仅万计,悉以分赐见佃户充永业,是岁出户三万余。
百姓既得为己业,比户欣然,于是葺屋植树,敢致功力”③。
这则史料说明,明确而又稳定的土地产权是对土地进行投入,发展生产的重要前提条件。
因此,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土地占有和所有关系向长期化、稳定化的方向发展。
对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变革产生最直接影响的是土地买卖。
在唐代以前的均田制下,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曾允许永业田的买卖,但总的说来,国家对土地买卖是严格限制的。
直到唐玄宗开元年间,政府仍然重申土地买卖的禁令。
开元二十三年的诏令说:“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
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
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
若有违犯,科违敕罪。
”④这则诏令,一方面说明土地买卖已较为普遍,另一方——————————————————①《宋史·食货志》。
②沈括:《梦溪笔谈》卷2。
③《旧五代史》卷112《周太祖纪》。
④《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
面表明国家还想恢复那种土地不能买卖的旧制。
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土地买卖,一纸诏令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
天宝十一年的一道诏令证明了这点。
该诏令说:“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
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
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
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
”①时人杜佑也指出:“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
”②到了德宗建中元年,因土地买卖的盛行,“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③,唐王朝推出两税法。
两税法颁行后,国家土地政策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原来的抑兼并转而“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④。
这里,“兼并者不复追正”就是宋代“不抑兼并”政策的历史源头。
从所引的这些史料来看,土地买卖的过程,是对原有束缚土地产权的陈规旧制不断冲击的过程。
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变革正是在土地频繁买卖的过程中实现的。
————————————————①《全唐文》卷33《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
②《通典》卷2《田制下》。
③《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
④同注③。
二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首先是土地私有制得到重要发展,确立起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这突出地表现在整个社会已公开承认了土地所有者身份的合法性。
明清之际,顾炎武总结道:“汉武帝时,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唐德宗时,陆贽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
降及中等,租犹半之。
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
望令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
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然犹谓之豪民,谓之兼并之徒,宋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矣。
”①而翻检宋代史籍,“田主”一词频见于各种文献,表明这一称谓确实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从“豪民”、“兼并之徒”到“田主”,称谓的变化反映了了巨大的历史变化。
“豪民”、“兼并之徒”,顾名思义,是指他们对土地的占有主要是巧取豪夺,并非合法,而“田主”强调的则是田地的主人,即承认其对土地的合法所有。
同时,这段话还反映出,汉唐时期土地的配置主要依靠政治强权,即要豪取、强夺和兼并,而宋代则已经有很大不同了。
土地私有产权确立起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还表现在人们对地租的认识上。
“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②汉唐时期,人们更多地是将“租”与“税”混在一起,无法明确地区别开来。
这实际上是土地私有产权还不太明晰,还没有完全确立起主导地位的一种反映。
到了唐宋,人们不只是在字面意思上对这二者作不同的表述,而且从性质上对“租”与“税”进行界定。
根据上引顾炎武话中所引陆贽之言,“税”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缴纳的部分劳动所得,“租”是土地租佃者向土地所有人缴纳的部分劳动所得。
到了宋——————————————①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代,人们对此作了更为精练的概括。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自己之田谓之税,请佃田土谓之租。
”①谁占有土地,谁就应该向国家缴税,谁租佃土地,谁就应该向土地所有者缴租。
无论是“税”还是“租”,都要以对土地明确的所有关系为前提。
南宋末年,为挽救危如累卵的宋王朝财政,贾似道行“公田法”。
其法“将官户田产逾限之数,抽三分之一回买,以充公田,但得一千万亩之田,则岁有六七百万石之人,其于军饷,沛然有余,可免和籴,可以饷军,可以住造楮币,可平物价,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利兴焉”。
回买的田价依地租多少而定,“亩起租满石者,赏二百贯;九斗者,一百八十贯;以下以次递减”②。
对于“公田法”,直到今天,学术界仍然简单地认为贾似道是想恢复行将灭亡的土地国有制,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是一项反动的政策。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⑴宋政府为什么要买公田?据史籍记载,此策乃知临安府刘良贵、浙西转运使吴势卿所献。
所谓“回买”,应是土地在卖出后再买回来。
而两浙正是宋王朝大规模鬻卖官田的核心地区。
如此说来,政府回买公田是因为献此建议的官吏看到,原来宋政府在握有大量公田时,从公田上收到了数量上占大头的地租,而将公田出卖后,政府收到的仅是少量的税,税与租相比,数量实在微不足道。
所以,“公田法”是国家要充当像私人地主那样的大地主,而不是简单地恢复过去那种土地国有制,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⑵国家要置大量的公田,已经不是通过强取获得土地,而是要“回买”,即通过买卖从民间重新获得土地。
当然,在公田回买的过程中,主事官吏确实凭借特权进行强夺,以贬值的会子作价强买民间田地,但这是另外一回事,而不是它的立法本意。
由于国有产权主体缺位是专制集权下无法回避的制度性矛盾,同时此时的宋王朝财政已处于崩溃的边缘,这注定了“公田法”必然归于失败。
尽管如此,“公田法”的实施表明,“租”与“税”的区别已极为清楚。
这与汉唐时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更为重要的是,它说明买卖这种经济关系已经成为土地配置的最重要手段,即使握有强大政治权力的国家也不能违背这一历史规律。
————————————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0,绍兴九年七月壬辰。
②《续文献通考》卷6《田赋考·官田》。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权不再是一种象征和虚设,而必须落到实处。
这其中,产权的真实性、时效性和有效性是关键。
《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载有关杂令的臣等参详:“如是卑幼骨肉蒙昧尊长,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专擅买卖,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重断,钱、业各还两主。
”这里强调的是土地产权的真实性和不可侵犯性。
为此,在土地交易中,核心是产权调查,要看产权是否完整。
《袁氏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条》:“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阄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就问见佃人有无界至交加,典卖重叠;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外出未回及卑幼在,未经分析;或系弃产,必问其应与不应与受弃;或寡妇卑子,执凭交易,必问其初曾与不曾与勘会;如系转典卖,必问其元契已未投印,有无诸般违碍,方可立契。
”当然,为维护产权的权威性,对违法者就必须作出处罚。
《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类》载翁甫所判《重叠》:“又法: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人知情与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