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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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及离岗后和应急健康检查。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须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害员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工会有监督、协助健康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必须对新招接害及转岗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录用或转岗。

新招工人实行健康检查登记制度。

如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诊断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岗位。

第八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该单位所有从事接害作业的劳动者,都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公司部门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____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

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____)。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____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部门,安排复检。

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____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____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3篇)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3篇)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科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人力资源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通风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半个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全科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后勤中心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2)是指为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建立的一套全面、有序的健康监护体制和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包括以下要素:1.健康监测: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监测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及时发现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因素暴露。

2.职业健康档案: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健康状况和劳动环境暴露情况,作为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的依据,以及诊断职业病的参考。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职业健康的监护与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本单位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二、监护范围本单位所有员工均受到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约束,无论是在办公室工作还是在生产现场工作,都需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监护对象所有员工均为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办公人员等各类人员。

四、监护内容1. 定期体检:所有员工每年需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体格检查、生理功能检查以及职业病筛查等项目。

2. 职业危害评估:定期对工作岗位进行职业危害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避免对员工造成职业危害。

3. 职业危害防护:根据职业危害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提供必要的培训等。

4. 职业健康教育: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和重视度,促进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健康行为。

五、监护责任1. 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对职业健康监护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得到有效监护。

2. 监护责任人: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人,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做好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 员工责任:员工应当配合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照规定接受体检,遵守职业健康教育要求,自觉做好职业危害防护。

六、监护机构为了更好地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七、监护措施1. 定期检测职业接触的危害因素,分析监测结果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为职业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并实施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控计划,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危害源,减少员工受到的危害。

3. 提供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并要求员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行为,本单位将依据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总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总务部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是指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将监护结果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具体来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监护对象: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对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借调工、劳务派遣工等)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2. 监护内容:明确监护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职业病相关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评估、职业病治疗和康复等。

3. 监护频次:规定监护频次,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为一年一次。

4. 监护记录:规定监护结果如何记录和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监护结果、诊断评估、治疗康复等相关信息。

5. 职工知情权:明确职工对自己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职业健康义务:明确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义务,包括企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监护条件和设备,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健康监护等。

7. 责任及监督:明确企事业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和职工等相关责任,建立一套监督机制,确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等。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工作经历、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时间等。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检测结果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劳动者患病、受伤、康复等情况。

(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等。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第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年,其中劳动者个人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七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查阅、复制和提供,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归档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

3 用人单位建立建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4 用人单位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5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6 用人单位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8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9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10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1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水平,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以预防为主,防止劳动者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2. 综合管理:充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实施综合管理,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各项工作有效进行。

3. 个体管理:根据劳动者的工种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个体化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四、职业健康监护内容1. 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职业病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等。

2. 职业健康宣教: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教活动,向劳动者普及职业病防护知识和工作安全常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和安全意识。

3. 职业健康评估: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4. 职业病防护: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环境改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等。

五、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程序1. 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的制定: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 职业健康检查的实施:按照计划,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劳动者及公司有关部门。

3. 职业健康宣教活动的开展: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教活动,培训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提高职业健康意识和安全意识。

4. 职业健康评估的实施: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组织职业健康评估工作,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5.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有效使用。

六、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责任1. 公司领导: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监护工作顺利进行,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的安排、职业健康宣教活动的开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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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完整地归档。

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科提供。

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

2、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并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3、对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两例以上);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三)离岗时健康检查
1、人力资源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在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即将离岗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3、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四)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
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应急性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要及时、如实地告知相关单位及被检查者本人。

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职工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职工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领导及档案管理员不得拒绝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3、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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