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
[经济法,理念]关于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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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分析以人为本是指在处理问题时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应落到人自身上来,应当对人的价值与意义给以肯定。
在当前,将以人为本作为经济法的倡导精神,更是与经济法自身的基本理念相契合。
与民法不同,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所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其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对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的维护,同时兼顾社会各方的经济利益公平。
换言之,经济法所追求的是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综合平衡。
一、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以人为本作为经济法的指导理念,对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具体来讲,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为以下几点:(一)公平发展理念相较于形式而言,经济法的公平发展理念更加看重的是结果上、实质上的公平。
一方面,经济法强调公平竞争。
为了更好地解决单纯市场调节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市场失灵现象,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强调将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进行结合,从而实现良好的公平现象。
另一方面,经济法看重诚信规范。
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恶意竞争的发生,保证消费者与竞争者之间的力量均衡,经济法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进行调节,维持社会经济发展的诚信与规范。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是指对特定区域的需要不能危害其他区域的需求能力,当代人的需要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
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整个法律体系应当共同承担的历史使命。
经济法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法强调顺应生态发展、社会公益与社会责任。
为了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济法注重引导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
如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通过规定对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来鼓励相关企业改进生产技术,从而达到节能换环保、实现集约型经济发展的目的。
2. 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区域平衡。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间资源分布和资源运用各有差异,因而经济发展存在着东、中、西部差异较大的现象。
法律的人性基础

法律的人性基础严存生/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1第一版英国科学家休谟曾在其著作《人性论》中谈到人性对科学研究的意义,人性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就像战争中的攻城略地,只有直捣首都或皇城,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任何一门科学,如果要成为真正的科学,就必须研究人性问题。
为了研究人性在法律中的意义,研究人性在解决有争议的法学问题时发挥的作用,阅读了《法律的人性基础》一书。
本书通过介绍历史上关于人性及其与法的关系的论著的研究、对具体的法律和法律问题进行人性的探索、法之本体、西方历史对于“法的人性基础”思想的思考、人及社会的属性、部门法学问题的人性思考等,构思对法律的人性基础的基本观点和理论框架并进行论述,系统的阐述了我们对人、人的本性以及法与人的本性的关系的看法。
本书在中、西方历史上的“法的人性基础”思想比较上做了深入探究。
我国历史上在对人的论述里,含有“天人合一”的观念;在对人性的论述中,大都承认人有善恶是非观念;在对法的论述中大都认为“法从礼出”,法本于人的道德性,其功能是禁恶。
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法的人性基础之论述的基本观点和思路是,法是礼义的派生物,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落实礼义于人们行为中而设计出来的一套社会制度。
西方历史上的“法的人性基础”思想有流派之分。
西方的自然法学主张“自然法”在实在法之上,这种法在他们看来本源于事物或人的本性,以及二者结合而成的道德性;早期哲理法学仍然从人的道德性寻求法的基础,而晚期哲理法学家在人性不断发展变化的基础上把法与人性联系起来思考;亚当.斯密认为法律是基于正义的要求,是维护正义秩序和使人的行为具有道德性的手段之一,大卫.休谟认为人的直觉就是人的一切,精神是以道德为根本和核心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以及后来产生的社会法学认为法正是基于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的认识及利用“避苦求乐”的本性,用奖惩两种办法促使人们做符合道德要求的事情。
比较中、西“法的人性基础”思想,我国和西方的学者都肯定了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但是西方学者把自然人格化,即我国的人性论倾向于自然神论,西方则倾向于宗教有神论;在研究对象上,西方思想家一般以全人类为对象,没有在人类内部做具体的划分,而我国古代思想家进一步把人划分为智者和愚者,认为他们有不同的属性;我国和西方思想家都把人分为感性和理性两个方面,又都把人性区分为几个层次。
法的人性基础

一、法的人性基础自然法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它即包含着我们一般所讲的法律,又包含着规律、权利、正义和理性等涵义。
自然法即是实在法的基础,又是衡量其合理与否的标准。
西方的自然法学是西方存续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从而也是最具生命力的一种法学思潮,从人类乃至于整个世界事物的本性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现象,努力探索法律的客观基础或人性基础。
把法律看成是使人的行为符合人性的一种努力。
必须研究人的本性为出发点,正是从人性中寻找法的基础,并深信存在一种基于人性的比现实中存在的法更高级的法,并把法律视为从属于和服务于人性的一种东西。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只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只是依据正义原则所设计的社会制度。
法律说成是实现人性的东西外,还有一点就是与他们把法律,特别是自然法视为事物的规律有关。
因为法律既然就是事物的规律,那么当然与事物的本性有必然关系。
关于法律是事物的规律的论述,典型的是孟德斯鸠关于法的如下定义。
法的根源,一般来说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对人的看法持一种二重的观点,即一方面强调了人与其它事物的同一性或统一性,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具有与其它动物相同的属性;另一方面,人又高于其它动物,因而具有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点,这就是其社会性和理性。
它表现为人必须生活于各种社会组织中,其需要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w有思维和语言,人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有善与恶等一系列的价值观念等。
正因为西方的自然法学家认为社会性和理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因此他们也就认为自然法就是基于这些属性或这些属性相一致的法。
适用于社会生活中的理性就是道德性。
即在追求自己的幸福中不妨碍别人的同样追求,不做损人利己的事,这一理性的真谛就是保持个体之间的和谐,这意味着:一方面,使个人的自由不妨碍别人的同样自由,使个体的相对独立性不损害整体的统一;另一方面,不仅个体的存在要服从于整体的存在和发展,而且整体也要关照和服务于个体的存在与发展。
二者的统一就是正义,所以正义是道德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一种包容性最大的道德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分支,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参与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经济法的实施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遵守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简要分析其作用和意义。
一、依法平等、保护自由依法平等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身份、地位、财富等差异,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利,确保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自由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自由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鼓励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促进创新和效率提升。
自由竞争的核心在于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市场经济能够迅速响应市场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倡导诚信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主体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将增加其购买信心,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契约自由、重视合同契约自由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强调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经济交易的基石,它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在合同关系中,要求各方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维护交易秩序和合同的稳定性。
五、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公平公平公正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公平公正体现在对市场失灵的纠正、贫富差距的调节等方面。
通过社会公平的促进,经济法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调控和平衡的作用。
六、效率优先、追求经济效益效率优先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经济在实现公平的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各个市场主体应当高效利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浅析人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浅析人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LegalsystemAndSociety{l}IJ占缸会2009.8(巾)浅析人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黄洁亭摘要人性是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具有三个基本属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历史上,关于人性的学说枚不胜举,均是对人性的一种理论假设,现实的人性是一致的.人性作为一个社会概念,与法律存在着不可磨灭的关系:法律具有人性基础,并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人性与法律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自由,正义,公平等.本文指出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更要注重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和谐处理好二者关系.关键词人性理论假设法律人性基础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一,人性的概述(一)人性的定义及其基本要素人性是什么,对人性这一抽象概念进行界定是相当困难,古往今来,对人性的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人性的观点学说更是枚不胜举.无论何种定义,何种学说,要谈人性,首先要了解人性的一般构成,不清楚人性的基本构成,就无从谈起人性.人性主要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自然属性,二是社会属性,三是精神属性.所谓自然属性,指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所具有的一切动物属性,人不区别于动物所拥有的最本能最原始的属性和需求,如"食色,性也"乃是对人的自然属性典型而简约的表述.所谓社会属性,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具有的区别于动物的特质,社会属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关键所在.人具有能动性,可以运用大脑创造出物质文明来满足人的需求,正是人的这种主观能动性把人与动物分离开.人拥有德性,具有人情味,存在七情六欲,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动物.所谓精神属性,指人作为智慧群体在精神层面上对自身的追求,每个人对自己都有精神层面的追求,没有精神追求的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是"动物人".社会中存在的品性高尚或是道德败坏的人都是具有精神属性的社会人,导致他们在道德标准上的巨大落差主要是因为精神属性在他们身上的比例不同. 秦桧出卖国家,谗害忠良,是为历史所唾弃的人;岳飞作为民族英雄,英勇善战,其名字载入史册,为后人景仰.虽然在传统道德上,他们俩具有天壤之别,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人,无论是赤胆忠心的岳飞还是阴险狡诈的秦桧他们都具有人性,具有人性的三大属性,只是岳飞的精神属性比例远高于秦桧身上的精神追求, 秦桧更注重的是对人身上动物属性的追求.所以说,无论是圣人,俗人或者是道德败坏的人,他们身上都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有物质需求和精神追求.虽然人在不同时空里显示出千姿百态,但人的本质和起点均一样,而人性,即"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二)人性的理论假设纵观历史,人性的理论学说有性恶论,性善论,性善恶二元论以及性无善无恶论等各种观点,然而这些是对人性的一种理论假设,不是现实的真实人性."每一个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背后,都有某些关于人性及其本质的基本看法,这称为人性假设."0现实的人性是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而人的本质是一样的,每一个刚出生的婴儿都犹如张白纸,对世界的认识是一片空白,人也是纯粹的,纯净的.是因为人的性格,信仰,教育,经历等诸多因素作用下把人性塑造成各个不一样的角色,我在周宏亮先生的博客上读到其对人性的感悟,他对人性的后天多样性打了个形象而传神的比喻:"我把每个人生下来的时候人性比喻成白面,由于加的水的数量的不同以及别的配料的不同还有加工方式和工艺的不同等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11.02等诸多的差异,最终出来的产品就有面包,蛋糕,饼,面条等等千姿百态不同口味和风味的产品.旧这个比喻帮我们直观人性的内涵,清晰的区别开现实的人性与人性的理论假设.界定好实际人性与人性的理论假设后,我们不免又陷入另一个困惑中"不可靠的人性假设为何成为人性理论的基础呢?"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其一,尽管假设不一定与现实相吻合,但一般情况下,假设与现实往往存在诸多一致性的现象.这样的一种巧合性催生了假设理论的发展:其二,人性的理论假设仅仅是一种理论视角选择不是理论的事实.始终要明白选择人性恶或是人性善并不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是一种理论研究的角度选择;其三,通过理论假设对现实的判断是合理的.经验基础上的理论假设和现实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合.东方社会在河流文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血缘纽带联系的农业社会,是一个紧密相连的熟人社会,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密,从而存在"人性善"的理论假设;西方文明在海洋起源,形成以利益为纽带的商业社会,存在着"人性恶"的理论假设.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理论远点可以支撑起一个理论体系,而正是因为有限的理论视角的选择,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存在着难以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此时理论突显苍白无力.理论与实务的矛盾固然存在,这也许为理论界今后的研究指明一个新的方向.二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正如休谟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的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法律自然也不例外.法律是人们创造的行为规则,调整的是人的行为或是人的社会关系,法律也体现着人性,"只不过它选择了从规范人的行为的角度来具体展现人性的内容罢了".0(一)法律以人性为基础法律总是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无论是何种法律都以一定的人性观为前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调整手段必然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法律要建立在人们心里承受范围内,法律需要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同时,当人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时,而侵犯到他人权益时,法律需要体现出威慑效果,规范其不法行为.现代法治正产生于对"人性善"质疑的背景下,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流动性的商业型社会,人与人之间是陌生的,无法自动产生信任,人的终极目标是追求不带感情色彩的利益,整个社会缺乏共同的道德准则,法律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共同规范.在这样的一种人性观下,现代社会强调第三种力量即法律,来规范双方的行为,强调由法律规制社会秩序,注重法治建设和发展.从大框架上,我们可以看出人性对于法律的基础性作用;到具体的部门法制定中,依然可以窥视到人性的基础性功能.作者简介:黄洁亭,华东政法大学200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ll2OO9.8(中)Isyste帅AndSoci.婶{l}I占轴会但我们在讨论法律的人性基础时.要谨防掉入另一个陷阱中:严存生教授在'华政学报》里,对把人性恶视为法治,法治基础的观点进行了剖析,指出这种观点"混淆了法律制度要从最坏处着眼与法律的人性基础两个不同的问题"."法律的人性基础指的是所在社会人的基本类型和基本属性,它着眼的是社会中人的总体和大部分;而从最坏处着眼正好相反,它考虑的是该社会中人性的弱点和变异,即极少数坏人的一极."严教授进一步指明:"这个观点在逻辑上还会得出一个危险的结论,即认为法律是用来专门对付坏人的,或者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是不需要法律的,或者说法律对好人是不起作用的,因为社会中的好人会按着善的本质,做出完全符合民主法制的行为''④实际上,没有法律的引导,没有法律来界定何为民主,何为法制,好人向善的主动性也就少了目标性和对象性,同样的,没有法律的规制,坏人将肆无忌惮的挥霍恶的行为.法具有一定的人性基础,法既不会苛求人性,也会约束权力者的不良人性.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充分提倡法的作用,但法律的制定和运用更要注意其与人性的相结合.(二)法律与人性的价值目标的一致性法追求自由,正义,秩序.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自由可以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自由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人类追求人性的自由张扬.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体现人文关怀,法律无论是追求自由,利益或是公平正义,无非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提高人的生活品质,为人类的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律是人们对现代社会规范手段的选择, 在对现代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人们往往发现法律本身中最基本, 最原始的内容与人性的最纯粹,最内在的要求总是不谋而合,因为法律与人性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三,从法律与人性的关系中谈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国社会是"差序格局":以自我为中心,以血缘关系来判断亲疏,道德准则曾经是我们过去几千年里的共同规范.在现代社会,随着农业社会的打破,商业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的兴起,道德规范的作用逐渐削弱,"道德滑坡"成为了一种社会必然趋势,需要法律来填补道德削弱空缺.为了适应现今社会发展要求,我们须提倡法治.在法治中我们要注意到法律的人性基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需要体现人的真正内在需求.以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来完善法律,人的需要是法律发展的原动力,只有迎合人的需求的法律方为人所遵守和维护,违背基本人性的法律只能是废纸一张.法治的发展要充分明白人性的理论假设与现实人性的区别,人性善恶的理论假设对法治具有指导意义:"人性中有恶的成份,决定法治是必需的;人性也有善的方面,所以民主法治是可能的."偏面的性恶论"实际上抽去了实行民主法治的可能性,在为专制人治张目."0法治要彰显人性善的一面.满足人的基本需求,要遏制人性恶的一面,规范人的行为.我国现代民主法治需要彰显人性,体现人文关怀;恪守严谨的法律,惩治不良人性.如此.法律与人性方能达到终极的价值目标,实现法律的规范有序和人性的自由张扬.注释:①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39-342②周宏亮.人性的痘悟.http'./cn/s/bloL4a835b9a0100bjOj.htm1.2009-1-3③蒋劢君,刘学民.法律与人性小议.http'.//ki.nct.2009-1-3.④严存生.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上的人"的哲理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6).@曹希岭.人生论与人治法治的关系.浙江学刊.2003(2).(上接第lO页)为本."恶法亦法"会导致权大于法,有权者通过法律赋予其行为合法性,使专制成为可能.同时,法律不能过于泛道德化,如《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被闲置的法律等同于没有.其次,法律一定要体现对权力的限制,否则法律权威无法独立于政府权威,依附于政府权威仍旧会陷入人治.盂德斯鸠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限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通过法律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才可能被依法行使.目前,我国对权力的限制更强调道德约束和榜样教育,不断地进行思想先进性教育,但是整个权力机制的问题是无法通过个人的高尚行为得到解决的,反而机制本身会引导人们去滥用权力,恶化社会风气权力是对普通民众一些权利的剥夺,必须限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明确政府责任,社会力量才能与政府权力相抗衡,人民合法利益才可能更有保障.再次,司法要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使得法院不堪重负,忙于揣测民意,而民意难以掌握同时易被传媒所引导.法院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对法律负责.人民法院是为人民的法院,而非人民的法院.法院背负太多的社会责任,其公正性和中立性难以保证.法院系统的行政性也干扰司法独立,法官无法独立审判,古代中国行政司法执法同为一个机关的做法影响至今.法院的12经费和人员安排更不能依附于地方政府,否则更容易成为地方政府的傀儡.法院的裁决具有社会效应,如果法院无法公正裁判,法律对人们的保护也流于形式,难以落实,法律的公正性将会受到质疑.同时还要提高执法水平和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还需良吏.良吏有助于恶法劣法善化,更能有效防止良法劣法恶法化.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人们与法律之间的互动,而不仅仅单向灌输式地法律教育,人们自觉学习和尊重法律.我国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历史的积弊让我们前进的步伐阻碍重重,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法律威信难以建立的根源在于其依附于政府权威,政府权威超越了法律,法律成为经济建设的工具,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要求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必须抑制国家权力机构的膨胀,把权力运行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否则权力者遵守执行的法律也只不过是约束他人的法律,无法得到普遍的服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良法之治,恶法非法.我们要不断改善劣法,同时防止良法在实际运行中被权力扭曲,恶法化.注释:①郭星华,陆益龙.法律与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6.②<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限额医药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I'倍+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赞;造成死亡的最高限额t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十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③朱苏力.■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I).。
浅谈法的价值及其与人性的关系

一
新 趋 势 、 新特 点 ,中 国共 产 党 提 出 构 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设想 。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首 先应当是法治 的社 会。而在法治社 会中 ,在 立法层面上 ,立法者必须关注法
【 参考文献】 1 、李德 顺 价值 与 “ “ 人的价值”辨 析一 兼论 不 同 的价 值 思维 方 式 两种
5 何 晓榕 . 人 性 视 角 探 讨 法 的 价 值 、 从 [] 州 职 业 大 学 学报 , 0 82 : J.扬 2 0() 6 =1
的价值的人性基础,在追求法的秩序与效 益 目标的同时更多地强调法律本身蕴涵的
[. J 天津社会科学,{9 6 . 9 ] 9 4() 2 2 、卓泽渊. 论法的价值[ 中国法学, J ]
三 、法 的 价值 与人 性 的关 系
法是作为人类需求的产 物,记 载和表 达的是人类的基本需求 ,法所蕴涵 的 目的 和使命 ,也就是人类所能满足其需要的那 些东西。 或者说 , 是人们认 为法 能够 体现、 能够承载 、能够实现他们的种种理想或者 追求 ,一旦人们希冀社会具有正义 、平等 的性状、属性 ,并企 图通过法来实现这种 理想与追求时 ,他们就要设法使法具有正 义、平等的性状 、 属性 。 法所追 求的秩序 、 自由、正义 、平等 、效率 ,其实质是人们 基于 自己的需求而提 出并 以法的形式付 诸 实施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作为衡量法 的价值 的有无 ,如法 的正义价值 、自由及 没有价值 。……价值不是物 的属性 ,而是 平等价值 ,正是基于人性 的正当需求而为 作为法 的 终极价 值提 出的。 当然诸 如秩 属之爱而产 生 了亲属之 间的 “ 属于人 的本质 。 ”按照这种观点 , 价值根源 亲亲容隐” 于主体 的价值判断活动 ,主体的价值判断 序 、 自由、正义、平等、效率 等法 的价值 制度 、“ 刑” 恤 原则到现代社会人们普遍 追 又是源于主体对 自己某种欲望的渴求 ,这 不是作为个体 自然人的欲求 出现的 ,是以 求正义、自由、平等 , 甚至秩序 、效益 , 都 种 欲望与渴 求体现着 主体的 目的和本 质 , 人的集合体 ,即全体社会成 员的要求 出现 是人性 发展 在 当时法 制建 设 中的必 然表 所 以,价值实际上是人的本质的体现。这 的。法 的价值是社会全体成员根据 自己的 现 。 种 观点 虽然 否定 了物 的本 身属 性 的重要 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 当具有的最基本 今天 ,为了顺应 时代 的发展和 当前的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分析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分析【摘要】制度的设计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设之上的,法治建构亦然。
“性善论”强调道德而漠视法治,而法律是针对“性恶论”而创制的。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必须重新反思传统文化,在新的条件下重新认识人、定位人。
只有在正确把握人及人性的基础上,才能及时进行治国方略的制度创新,使得法治成为可能。
【关键词】人性经济人理性人一、人性的阐释在中外思想史上,人们对人性的分析都最终归结为人性是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统一体上。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作为自然的和社会个体的存在物,其本性是“私”的(为自己);作为社会群体的存在物,其本性是“公”的(为他人)。
人性之“私”与人性之“公”,其存在都有自然及社会历史的合理性,无可厚非。
“善”与“恶”其实都不是人的本性,只能说人性之“私”有使人性趋“恶”或人性之“公”有使人性向“善”的倾向或推力。
个体的私欲及其支配下的利己行为只要为所处时代客观的生活条件允许,就是“善”的;个体私欲膨胀及行为扩张超过所处时代生活条件的限度,危及甚至损害他人及社会群体利益时,就是“恶”的。
然而,尽管本文不主张人性本善或者人性本恶,本文仍将以“性善论”和“性恶论”两个概念作为先前人类对人性的认识成果来研究人性与法治的关系。
二、人性与法治关系的东西方历史考察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以儒家学说为核心,以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人治文化。
在儒家看来,“人皆有善端”,并有向善发展的无限可能,只要通过适当方式,人人都可以成为人性完美的“至善”之人,人人皆可为“尧舜”。
在社会制度设计和统治方式上,则是“为政在人”,由理想的“内圣外王”的统治者实行“仁政”。
可以这么说,以“性善论”为基础的传统儒家文化,把整个国家的兴盛衰亡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一厢情愿地寄托在极少数所谓的“圣王”身上,着力于把一切社会控制方式都伦理化、道德化,同时与政治紧密结合,形成政治化的道德社会或道德化的政治社会。
论法的理想、法的实效与法律的人性基础

现的则是对现实世界法律 实现与否 的评判 。 法律实效指 的 是“ 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 的行为模式去行为, 法律被人
们 实 际遵 守 、 行 或 适 用 ” 然 而 , 部 体 现 了 民众 利 益 、 执 。 一 追 求 完 美 的 法 为 什 么 往 往 会 在 现 实 中 遭 到 冷 遇 而 难 以执 行 ,
2 1 年 4月 0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n l f Hu e Un v ri f P l e o r a b i ie s yo o i o t c
Apt2 2 . 01
第 4 总 第 17 期 2 期
NO4 e. . S rNO. 2 17
论 法 的理 想 、 的 实效 与法 律 的 人性 基 础 法
不 足 以维 护 自 己的利 益 , 人们 为 了 更好 地 维 护 自己的 利 益 而 组 合 群 体 。这 种 利 己性 构成 了群 体得 以存 在 的基 础 。 但 纵 使 群 体 再 强 大 ,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意志 支 配 群 体 中所 有 若 人 的 行 动 , 也 无 法 抵 御 外 敌 。 为在 群 体 中 , 们 也 会 为 它 因 人
作 用。 美国汉学家安乐哲先生 曾经指 出, 孟子 的性善之 生” I
字 不 能翻 译 成 英 语 中 的 ntr( 质 )因为 孟 子 在 人 性 问题 aue本 ,
2第 二 种 利他 论 。 为人 的天 性 里 有 善 的 因子 , 不 会 . 认 但 自动地 表 达 出来 , 须 经 过 后 天 的 唤醒 , 有利 他 的表 现 。 必 才 也 就是 说 每 个 人 都有 利 他 的 可 能 , 但不 具 有 利 他 的 必然 。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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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摘要:任何科学都与人性有关,经济法与人的科学的关系更为密切。
经济法基于经济人的人性缺陷造成市场失灵而得以产生。
道德人理念是经济法建构的人论基础,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制度都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
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明显不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政府干预失败是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破灭的逻辑结果。
; 关键词:经济人;人性根源;道德人理念;人性基础;经济法; 各种科学都与人性有关。
正如休莫所说:“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类本性有多么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这种本性上来。
甚至数学、自然哲学,也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
因为它们都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并且要由他们的权力和能力来判断。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与其它自然科学相比,它与人的科学的关系更为密切。
因此,从人性的视角来思考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依据,能够从较深的层次认识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经济法成为独立学科的合理性。
以往我们更多地探讨经济法的经济、政治基础,却往往忽视经济法与人性的联系。
因此,本文试就经济法产生的人性根源和经济法存在的人性基础进行初步探讨。
; 一、从“经济人”的人性缺陷看经济法产生的人性根源; 民法是以“经济人”亦称“理性人”为基本假设的。
“经济人”理论,最先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
斯密的“经济人”指的是以追求私人最大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并按经济原则活动的主体,他可以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斯密“经济人”假设的要点是:(1)“经济人”是自利的,每个人天然地是他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如果不受干预,他的行为可以使他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大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是“经济人”的内容,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
(2)“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又不得不考虑他人的利益,正是这一点构成了交易的通义;(3)当每个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某种方式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一只无形的手”——分工基础上的市场和竞争,会将他们对私利的追求引导到能够为公共利益作出最大贡献的途径上去。
利己性和理性(或有限理性)是“经济人”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经济人”的灵魂。
; 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倡导“经济自由主义”,这是建立在“自然秩序”基础之上的。
“自然秩序”是从人的本性产生又符合人的本性的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个人自我利益追求、及其积极性、创造性之上的一种秩序。
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的存在,这种具有完备理性的“经济人”只有在完全的自由状态下才能产生。
按照斯密的观点,人具有双重本性,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
人作为“经济人”是利己主义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并尽力去追求它。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所以社会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斯密认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是人的本性,每个人的活动都受“利己心”的支配,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共同利益。
个人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利益就越大。
从个人的自利本性出发,受“利己心”支配的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为了避免别人伤害自己的利益,就不能不考虑别人的利益,于是在人与人之间就产生了一致的共同利益。
即自利之人在“无形之手”的指引下,通过完全的自由竞争,最终实现经济的有效、协调发展。
在这种自然的经济秩序中,应当放手让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让人有充分的经济自由,国家对此决不可以限制和干涉。
限制和干涉的结果只能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影响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他还认为,让人们放任发挥自己的天性,让人间的事务在各人的偏见和私心的竞争支配下自然地进行调节,是富国强民的关键,因而政府理应奉行不干预主义,为“经济人”的经济活动提供尽可能宽松的活动环境。
由此,他大力鼓吹资本主义经济自由,认为这是人的利己本性的表现,是“自然秩序”的规律的要求。
只有在这样的政策下才能充分地发挥自然趋势的作用,才能最大地促进社会利益。
政府的理想角色就是充当自由经营的“守夜人”。
斯密的自由放任理论对西方国家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在长达两百年的历史阶段里,经济自由主义占据压倒优势,成为居统治地位的经济思想。
与此相适应,“法律应该让人民自己照应各自的利益。
人民是当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
”〔2〕在该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国家原则上对经济不进行干预,仅仅保障经济的自动调节功能;立法上亦以体现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民商法为主,由此而开辟了一个民商法的时代。
; 民商法的创立和发展,在整个一个历史时期,都是与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联系在一起的,但是“经济人”存在固有的人性缺陷,这种固有的人性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自利性,即“经济人”的天性为自己打算,奉行“人为自己而存在”、“世界为我而存在”,以利己的自我主张为目标,为自己谋取私利被视为天然而合理的追求。
霍布士(Hobbes)认为,人类本性自爱,“人天生是恶的,因为他没有任何善的观念,人是邪恶的,因为他不知美德为何物,人从来不肯为同类服务。
”所以,人根本无所谓“道德需要”,但由于“自然状态”的人一切皆平等,故而为求生的欲望驱使,免不了互相争斗。
尽管霍布士在这里夸大了人性的缺陷,但“经济人”确实存在自利性的劣根性,追求利润的无限扩大和增值是竞争的客观需要,在竞争中,利己与损人有着内在相关性。
第二,有限理性,正如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奥利弗·威廉姆森所说,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和不完全信息的限制,使得人们的理性往往是有界的、有限的。
经济行为人都是机会主义的,总会以狡猾的伎俩来追求自身利益,而且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只要一有机会,人就会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利益而损人利己。
正是因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自利性,使“经济人”无法看到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总体利益。
经济人的人性缺陷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不仅不会阻碍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反而推动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使人的聪明才智和各种能力在与他人竞争、对抗冲突中不断发生、发展起来。
然而,人类社会进入社会化大生产以来,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随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产生,个人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必然妨碍社会整体利益,因而需要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
; 由于“经济人”的自利性和有限理性等人性缺陷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产生种种市场失败现象:由于“经济人”的自利性或唯利性,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竞争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
限制他人竞争使自己谋取和维持对商品价格和市场的操纵地位,便能赚得超额利润,其他经营者则大批亏损。
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使他们获取非法利润〔3〕。
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从人性论角度寻找其产生的根源。
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因而在现实社会中产生许多严重的问题。
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它会导致“人类绝对中心主义”,造成生态和环境的破坏,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领域中,“经济人”既有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面,又有非理性地偏离最大化的一面,甚至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其人性表现出非法律约束的带有破坏性的行为倾向。
诸如斯蒂格利茨归结的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均可从“经济人”固有的人性劣根性中找到其产生的人性根源。
; 正是因为“经济人”的人性缺陷导致市场经济存在失灵,因此国家愈来愈多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调整经济,以便保护公众及环境不受有害行为的危害,以弥补市场作用之不足,政府干预经济的作用集中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制定法律,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纠正市场的各种失败,弥补市场机制不足,保护和改善生态和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
总之,由于经济自由的使用触及公益,民商法又不足以确定不道德的法律行为无效时,就必须准备用立法进行干预———经济法正是基于社会化大生产、“经济人”的人性缺陷导致市场失灵和国家职能的转变等原因,在干预经济的呼声中产生。
; 二、“道德人”理念是经济法建构的人论基础;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和《道德化情操论》中,不仅提出了“经济人”的理念,而且提出了“道德人”的理念。
他认为,人性天生为善,自爱和仁爱是人情感的两种基本要素:自爱使人向己,仁爱使人为他,但仁爱是人性的核心。
人性的两重性使人具有双重身份:作为“经济人”自爱是其基本动机,人趋于利己,作为“道德人”,仁爱是其行为的准则。
; “道德人”理念是一个必要的理论预设。
道德人行为具有社会理性和有限的利他主义的特征,他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能够较为自觉地置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约束之下,在他的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严重的矛盾冲突时,他能自觉地把自己的“经济人”本性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即他能把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有机地协调起来,使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相一致。
道德人最完美的状态是完全的道德人,这种人已经根本不具有“经济人”的本性了,仅仅以崇高的道德理性为人生追求。
经济法理念中的道德人不是最完美状态下的完全道德人。
完全道德人是一个理想的社会道德标准,而不是一个现实的法律行为标准,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要求市场经济主体成为完全的道德人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完全道德人也只能作为一种理想人格要求,而不能成为一般“经济人”的法律行为标准。
; 道德人理念是基于人的社会性的道德需要。
人性是一个复杂而又抽象的概念,但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诠释它。
马克思有三个关于人性的论断,其中之一就是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的。
“道德需要”从人性的层面分析,就是使人的各种需要协调统一的需要,就是人的存在与发展对一定的内在理性秩序的依赖关系。
正因为有这一最深层的道德需要,人类社会才会存在特殊的道德现象,人类个体才可能成为实践意义上的道德人。
人是社会的存在物。
马克思说,人来到世界上,并没有带着镜子,他是从他人身上看到自己的。
人作为“类的存在物”,具有和其他的“类”相区别的特征。
马克思把这种人所共有的人性特征叫做“人的一般本性”。
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既不能离群索居,又必须与他人和社会交往,而且在这种交往的过程中有一种依据某种行为规范而行事的倾向,此即人的道德性。
传统民法中的人是抽象的、普遍化的概念,它抽掉了其地位、身份、性别等各个人的具体条件,而经济法中的人则是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因此道德人理念亦为“社会人”理念。
;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而存在,是基于以下“道德人”的人性要求:一是团体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