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物业招商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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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物业租赁招商管理细则(修订稿)
文件编码:GZMTR/GZ-XZ-QG-014
文件版本:1.1
编制人:钱子若金玉
审核人:吴敏
批准人:刘光武
物业租赁招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落实物业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管理流程,确定操作程序,保障物业规范、高效经营,最大限度提升集团公司物业经营价值,创造最佳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依据《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6号)、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监管权责清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资法[2016]2号)、《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参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租赁,是指集团公司作为出租人,将集团公司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集团公司住宅用于分配给本公司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
本细则所称大宗物业是指集团公司拟签订的单个物业租赁合同标的物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大宗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为非大宗物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总部(部、室、中心)(以下称“各部门”),适用于股东对全资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保证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工作要按照厂务公开要求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党政联席会负责集团公司物业经营管理及决策,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集团公司大宗物业的经营策划方案;
(二)审议集团公司未经公开招商的非大宗物业的经营策划方案;
(三)审议租赁给集团国有类投资企业的大宗物业、租期在6年以上(不含6年,下同)的非大宗物业和租金低于底价的物业的租金定价方案。以上物业均指经营性物业;
(四)对党政联席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进行决议。
经营策划方案主要包括物业基本情况、出租目的、可行性、物业定位、经营模式、招商方式、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用途、招商底价及底价拟定依据等。
第七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以下简称公司招领会)负责集团公司物业招商管理及决策,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集团公司大宗物业的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审办法和招商结果;
(二)审议集团公司未经公开招商的非大宗物业的招商邀请书、评审办法和招商结果;
(三)审议集团公司经公开招商的租赁期限为6年以上的非大宗物业的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办法、评审办法和招商结果;
(四)对公司招领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进行决议。
第八条财务总部作为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依据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相关制度开展物业评估立项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企业管理部作为集团公司物业租赁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制度;
(二)组织集团公司租赁合同范本编制工作;
(三)对授权外的物业租赁招商文件、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四)参与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及租赁合同引发的诉讼、仲裁工作。
第十条战略发展部作为集团公司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审查大宗物业经营策划方案;
(二)对集团公司及全资投资企业租赁期为6年以上的工业、仓储性质的物业出租,在招商前组织书面征求上级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依据集团公司部门工作职责,负责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的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相关管理制度开展物业评估工作;
(二)制定经营策划方案;
(三)拟定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办法、评审办法、招商文件、租赁合同及其范本;
(四)组织招商,并负责招商过程中的集团公司内部报批、报备工作;
(五)对集团公司及全资投资企业租赁期为6年以上的非工业、仓储性质的物业出租,在招商前报集团董事会审议。
(六)组织签订租赁合同;
(七)组织将物业租赁情况(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经营模式、评估结果、招商方式、租赁期限)在集团公司内网进行厂务公开;
(八)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维护、管理;
(九)对承租人进行管理、考核;
(十)建立租赁合同台帐并向企业管理部、战略发展部报备;
(十一)协助战略发展部对租赁期为6年以上的工业、仓储性质的物业出租情况进行报批;
(十二)协助财务总部对非公开招商物业的评估情况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部作为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对集团公司物业租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物业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对集团公司内部(含全资投资企业)租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招商管理
第一节经营策划方案
第十三条物业租赁前,经办部门须对物业出租开展可行性研究,制定经营策划方案。
第十四条经营策划方案在首次出租的物业出租前或非首次出租的物业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前至少3个月制定。
第十五条大宗物业、非公开招商物业经营策划方案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租期在6年以上的非大宗公开招商物业经营策划方案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租期在6年以下(含6年,下同)的非大宗公开招商物业经营策划方案由各经办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节招商方式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方式分为公开招商和非公开招商两种方式,其中非公开招商方式是指邀请招商与直接谈判。公开招商是指集团公司在市级及以上媒体或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平台进行公告招商;邀请招商是指集团公司以招商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的招商活动;直接谈判是指集团公司与特定承租人协议出租。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商方式。经集团公司分级审批,经办部门可采取邀请招商的方式进行物业出租。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经办部门可采取直接谈判方式进行出租物业。
(一)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