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物业招商管理细则
地铁商业物业资源招商实施方案

地铁商业物业资源招商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地铁站点成为各类消费者流量高集中的地区。
因此,地铁商业物业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对于实现城市商业繁荣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实施方案旨在通过招商策略和策略,充分利用地铁商业物业资源,吸引优质商户,创造繁荣的商业环境。
二、招商目标1.吸引知名品牌商户:以吸引全国或国际知名品牌商户为目标,提升地铁商业物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
2.主打文化休闲消费:引入各种文化类、休闲类消费场所,如书店、咖啡馆、电影院等,以满足市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3.拓宽商业业态:除了传统商场、超市之外,还应引入新兴业态,如智能零售、创意设计、互联网+等,推动商业创新。
4.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通过吸引优质商户,增加商业活动和就业机会,提升周边地区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
三、招商策略1.市场调研:对目标客户群体的消费习惯、需求及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确定招商方向和目标。
2.合理定价:根据地铁商业物业的地理位置、租金水平和市场潜力,合理制定商业物业的租金和服务费标准,保持与市场相适应。
3.细致规划:通过精细化规划,将商业物业分为不同区域或楼层,以满足不同商户的定位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4.建立合作:与各领域的知名品牌商户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提供优惠政策,吸引品牌商户入住。
5.开展推广活动:组织各类推广活动,如品牌发布会、特惠促销、展览展示等,提高商业物业的曝光率和知名度,吸引更多潜在商户。
6.加强宣传: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包括广告、宣传册、社交媒体等,积极宣传地铁商业物业的优势和特色,吸引目标商户的关注。
7.与地方政府合作:与地方政府积极合作,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提供有利条件和环境,吸引更多商户入驻。
四、实施步骤1.调研和规划阶段:对目标客户群体和市场进行调研,制定详细的招商策略和规划方案。
2.宣传和推广阶段:开展品牌推广活动,提升地铁商业物业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出租物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物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租客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出租物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出租物业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指导性文件,对公司全体员工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出租物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管理为核心,以规范为基准,以创新为动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出租物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报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第五条公司员工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第二章公司机构设置第六条出租物业公司的机构设置如下:一、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规划。
二、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部门:包括财务部、行政部、运营部、市场部等,各部门负责公司各项工作。
四、物业管理部:负责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安保、维修、清洁等。
五、客服部:负责公司与业主和租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七条公司机构设置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变更,但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公司员工管理第八条公司员工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九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当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不得擅自调动工作岗位或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考勤规定,按时上下班,并记录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卫生,不得私自擅自改变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应当服从公司领导的管理和监督,不得违反规章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管理制度,保障公司的经营利益和风险控制。
招商租赁管理制度

招商租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招商租赁工作,加强对租赁项目的管理,保障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招商租赁的基本要求1. 招商租赁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契合。
2. 租赁项目须选择地理位置优越、市场需求旺盛的地段。
3. 招商租赁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市场调研和分析,确保租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租赁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需持有相关的证照,确保合法经营。
5. 招商租赁应秉承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寻求共赢的原则,与租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招商租赁的流程1. 招商策划阶段(1)确定招商租赁项目的规模和定位,明确项目的目标和定位。
(2)进行市场调研和分析,确定租赁项目的概念和定位。
(3)编制招商租赁策划方案,包括项目介绍、市场定位、潜在租户分析等内容。
(4)确定招商租赁项目的预算和投资规模。
2. 招商过程(1)制定招商计划和方案,包括招商宣传、招商渠道、招商时间表等内容。
(2)寻找潜在租户,进行招商洽谈和谈判,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合同签订后,确保租户按时开业,并监督租户履行合同。
3. 租赁管理阶段(1)建立健全的租赁管理制度,包括租金管理、租户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
(2)定期对租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租户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解决问题。
(3)严格执行租赁合同,确保租户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利益。
(4)定期进行租赁项目的经营分析和评估,调整经营策略,提升租赁项目的运营效益。
四、招商租赁的责任与权利1. 公司招商租赁部门的责任(1)负责制定招商租赁计划和方案,实施招商工作。
(2)监督和检查招商租赁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3)协调公司内外部资源,支持招商租赁项目的顺利进行。
(4)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汇报招商租赁项目的进展情况。
2. 招商租户的权利(1)有权了解租赁项目的详细信息和方案。
(2)有权与公司进行公平合理的谈判,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受租赁项目的相应服务和权益。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自有产权以及通过委托管理、对外承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经业主同意转租的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下事项:(一)属于集团主业经营及配套设施服务,且经过市场化定价的常态业务,或已取得政府管理定价的业务,如住宿服务、展览服务、仓储保管服务、停车经营服务、充电桩服务等。
(二)用于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物业价值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物业价值,以物业租赁支持主业发展。
第七条各单位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的程序有: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自有产权以及通过委托管理、对外承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经业主同意转租的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下事项:(一)属于集团主业经营及配套设施服务,且经过市场化定价的常态业务,或已取得政府管理定价的业务,如住宿服务、展览服务、仓储保管服务、停车经营服务、充电桩服务等。
(二)用于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物业价值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物业价值,以物业租赁支持主业发展。
第七条各单位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的程序有: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地铁商业街租赁标准文本2024版详细条款

地铁商业街租赁标准文本2024版详细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1.2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4. 租赁物的维护与保养4.1 租赁物的日常维护4.2 租赁物的定期检查5. 租赁物的保险5.1 保险的购买与维护5.2 保险理赔流程6. 租赁方的义务与责任6.1 租赁方的使用义务6.2 租赁方的安全保障义务7. 出租方的权利与责任7.1 出租方的租赁权7.2 出租方的维修责任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的条件8.2 合同解除的条件9. 违约责任9.1 租赁方的违约行为9.2 出租方的违约行为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诉讼解决11.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修改11.3 合同的终止12. 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保密条款12.2 合同的转让条款13. 附件13.1 租赁物清单13.2 租金支付凭证14. 签署页14.1 租赁方签署页14.2 出租方签署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租赁物为位于地铁商业街的商铺,商铺的具体位置、面积、结构等详见附件一。
商铺内部设施设备齐全,包括货架、展示柜、照明系统等。
1.2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租赁方同意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和用途。
租赁物仅限于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开始日期为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
2.2 租赁结束日期租赁结束日期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租赁期限共计____年,自租赁开始日期起计算。
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商铺的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___元,租赁面积为____平方米,总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
物业招商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招商人员的管理,提高招商工作效率,确保招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公司所有招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招商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奖惩措施,以激励招商人员积极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招商人员职责:1. 负责了解、分析市场动态,准确把握客户需求;2. 制定招商计划,组织招商活动,拓展市场渠道;3. 负责客户关系维护,提高客户满意度;4. 负责项目招商合同的洽谈、签订及履行;5. 协助公司完成项目招商目标,提升公司品牌形象;6.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招商人员权利:1.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招商工作;2. 获得与招商工作相关的必要资源和支持;3. 对公司招商政策、制度提出建议;4. 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招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备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3. 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预测能力;4. 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5. 具备相关行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七条招商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2. 认真执行招商计划,确保招商目标的实现;3. 主动了解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招商策略;4. 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提高客户满意度;5.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提升自身能力。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八条对表现优秀的招商人员,公司将给予以下奖励:1. 评选为“优秀招商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2. 优先晋升、调岗;3. 提供参加行业交流、培训的机会。
第九条对违反公司规定、工作失职的招商人员,公司将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通报批评;2. 降职、降薪;3. 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4-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物业招商管理细则(2)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租赁招商管理细则(修订稿)文件编码:GZMTR/GZ-XZ-QG-014文件版本:1.1编制人:钱子若金玉审核人:吴敏批准人:刘光武页脚内容1物业租赁招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落实物业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管理流程,确定操作程序,保障物业规范、高效经营,最大限度提升集团公司物业经营价值,创造最佳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依据《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6号)、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监管权责清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资法[2016]2号)、《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参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租赁,是指集团公司作为出租人,将集团公司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团公司住宅用于分配给本公司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
本细则所称大宗物业是指集团公司拟签订的单个物业租赁合同标的物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大宗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为非大宗物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总部(部、室、中心)(以下称“各部门”),适用于股东对全资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保证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工作要按照厂务公开要求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页脚内容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党政联席会负责集团公司物业经营管理及决策,主要职责为:(一)审议集团公司大宗物业的经营策划方案;(二)审议集团公司未经公开招商的非大宗物业的经营策划方案;(三)审议租赁给集团国有类投资企业的大宗物业、租期在6年以上(不含6年,下同)的非大宗物业和租金低于底价的物业的租金定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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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租赁招商管理细则(修订稿)文件编码:GZMTR/GZ-XZ-QG-014文件版本:1.1编制人:钱子若金玉审核人:吴敏批准人:刘光武物业租赁招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落实物业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管理流程,确定操作程序,保障物业规范、高效经营,最大限度提升集团公司物业经营价值,创造最佳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依据《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6号)、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监管权责清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资法[2016]2号)、《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参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租赁,是指集团公司作为出租人,将集团公司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团公司住宅用于分配给本公司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
本细则所称大宗物业是指集团公司拟签订的单个物业租赁合同标的物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大宗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为非大宗物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总部(部、室、中心)(以下称“各部门”),适用于股东对全资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保证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工作要按照厂务公开要求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党政联席会负责集团公司物业经营管理及决策,主要职责为:(一)审议集团公司大宗物业的经营策划方案;(二)审议集团公司未经公开招商的非大宗物业的经营策划方案;(三)审议租赁给集团国有类投资企业的大宗物业、租期在6年以上(不含6年,下同)的非大宗物业和租金低于底价的物业的租金定价方案。
以上物业均指经营性物业;(四)对党政联席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进行决议。
经营策划方案主要包括物业基本情况、出租目的、可行性、物业定位、经营模式、招商方式、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用途、招商底价及底价拟定依据等。
第七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以下简称公司招领会)负责集团公司物业招商管理及决策,主要职责为:(一)审议集团公司大宗物业的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审办法和招商结果;(二)审议集团公司未经公开招商的非大宗物业的招商邀请书、评审办法和招商结果;(三)审议集团公司经公开招商的租赁期限为6年以上的非大宗物业的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办法、评审办法和招商结果;(四)对公司招领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进行决议。
第八条财务总部作为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依据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相关制度开展物业评估立项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企业管理部作为集团公司物业租赁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制定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制度;(二)组织集团公司租赁合同范本编制工作;(三)对授权外的物业租赁招商文件、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四)参与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及租赁合同引发的诉讼、仲裁工作。
第十条战略发展部作为集团公司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审查大宗物业经营策划方案;(二)对集团公司及全资投资企业租赁期为6年以上的工业、仓储性质的物业出租,在招商前组织书面征求上级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依据集团公司部门工作职责,负责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的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为:(一)依据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相关管理制度开展物业评估工作;(二)制定经营策划方案;(三)拟定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办法、评审办法、招商文件、租赁合同及其范本;(四)组织招商,并负责招商过程中的集团公司内部报批、报备工作;(五)对集团公司及全资投资企业租赁期为6年以上的非工业、仓储性质的物业出租,在招商前报集团董事会审议。
(六)组织签订租赁合同;(七)组织将物业租赁情况(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经营模式、评估结果、招商方式、租赁期限)在集团公司内网进行厂务公开;(八)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维护、管理;(九)对承租人进行管理、考核;(十)建立租赁合同台帐并向企业管理部、战略发展部报备;(十一)协助战略发展部对租赁期为6年以上的工业、仓储性质的物业出租情况进行报批;(十二)协助财务总部对非公开招商物业的评估情况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部作为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对集团公司物业租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物业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对集团公司内部(含全资投资企业)租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招商管理第一节经营策划方案第十三条物业租赁前,经办部门须对物业出租开展可行性研究,制定经营策划方案。
第十四条经营策划方案在首次出租的物业出租前或非首次出租的物业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前至少3个月制定。
第十五条大宗物业、非公开招商物业经营策划方案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租期在6年以上的非大宗公开招商物业经营策划方案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租期在6年以下(含6年,下同)的非大宗公开招商物业经营策划方案由各经办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节招商方式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方式分为公开招商和非公开招商两种方式,其中非公开招商方式是指邀请招商与直接谈判。
公开招商是指集团公司在市级及以上媒体或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平台进行公告招商;邀请招商是指集团公司以招商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的招商活动;直接谈判是指集团公司与特定承租人协议出租。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商方式。
经集团公司分级审批,经办部门可采取邀请招商的方式进行物业出租。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经办部门可采取直接谈判方式进行出租物业。
(一)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物业出租;(三)经公开招商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的物业出租;(四)经政府批准的特殊物业出租;(五)市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的企业之间及其全资投资企业之间(含两个不同市属企业的全资投资企业之间)物业出租。
第三节其他第十九条公开招商的物业租赁,由经办部门编制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可选)、评审办法、招商文件、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须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但公开招商的物业出租,且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已明确该公开招商物业的出租指导价格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须在招商文件中明确招商底价,招商底价依据评估情况或出租指导价进行设定,原则上按照评估或出租指导价和市场询价两者就高来确定。
物业租金评估工作流程与要求具体参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应选择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定位项目和有实力的承租人,通过在招商文件中明确承租人应提交的资料,作好承租人的尽职调查。
第二十三条大宗物业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审办法、招商结果须公司招领会审批后执行;非大宗物业,租期在6年以上的,其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审办法、招商结果经公司招领会审批后执行,租期在6年以下的,其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审办法、招商结果依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应当在市级及以上的媒体或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平台以及集团公司外网上进行公告,招商公告有效期应不少于5日;大宗物业出租,招商公告有效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物业租赁公开招商,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集团公司分级授权审批后,经办部门应当将招商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可与该报名者直接谈判,采取协议方式出租;改变了合同计划的,经办部门依据集团公司合同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无报名者,经集团公司分级授权审批后,经办部门可在不低于原招商底价90%的基础上调整招商方案的内容,如出租期限、承租条件等重新组织公开招商。
第二十六条公开招商的物业,我司与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不含装修报验期)终止合同的,经集团公司分级授权审批后,经办部门可按第二候选人的响应条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如原招商项目无第二候选人或第二候选人不同意承租的,经集团公司分级授权审批后,经办部门在不改变其他招商条件的基础上可以不低于原招商价格的90%重新公开招商。
第四章报批报备第二十七条非公开招商的物业评估情况须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非公开招商的物业在招商前,经办部门将该物业评估情况及相关资料报财务总部,由财务总部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出租物业,物业租赁期为6年以上的工业、仓储性质的物业,经办部门在招商前,将审议通过的该物业经营策划方案、决议、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报战略发展部,由战略发展部书面征求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意见后执行。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招商完成,确定承租人后,经办部门依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分级授权审批合同文件,并组织与承租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条款:(一)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物业座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六)物业交付日期;(七)物业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八)物业转租的约定;(九)物业返还时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十)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部门须监督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集团公司或对方需提前终止合同情形时,经办部门应当依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集团公司全资投资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全资投资企业代集团公司管理出租的物业,依据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全资投资企业对自有物业进行出租,出租期限在6年以上或超过在任领导班子的本届任期的,依据本细则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全资投资企业的自有物业出租,应当参照本细则制定物业出租管理制度。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监察审计部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物业租赁招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物业出租报批、报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相关责任人在物业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出租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等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物业租赁招商管理细则》《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租赁招商管理细则》(文件版本:1.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