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与家庭农产
中国家庭农场

• 1、完善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相关政 策法规 • 2、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 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 4、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
中国家庭农场
一、中国家庭农场的演变 二、中国家庭农场的绩效 三、中国家庭农场的缺陷 四、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
一、中国家庭农场的演变
• 1、新中国成立后的农地所有制变革 • ①第一次是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 • ②第二次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进行的农 业合作运动 • ③第三次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来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 1、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 • 2、阻碍土地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 • 3、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制度使一些地区出现 农业用地的闲置和浪费 • 4、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易造成农民掠夺性经 营土地
四、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
• ㈠实现农业制度创新,完善家庭承包经营 • 1、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限 • 2、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户家庭承包 经营的积极性 • 3、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克服家 庭承包经营的弱点 • 4、发展优质高效农业 • 5、注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家庭农场(家庭承包经营 制)的绩效
• 1、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增长 • 2、家庭承包经营为我国居民提供了稳定的 粮食来源 • 3、家庭承包经营完善了市场机制,确定了 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 4、家庭承包经营提高了农民素质 • 5、家庭承包经营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到 示范作用
三、中国家庭农场(家庭承包经营 制)的缺陷
2、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 演变
• 第一阶段(1978—1883年):由人民公社 体制内部的责任制到全国基本实行土地承 包到户。 • 第二阶段(1984—1993年):土地承包期 延长到15年以上。 • 第三阶段(1993—2002年):土地承包期 再延长30年不变。 • 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对土地承包给予 法律支持
家庭农场承包户经营须知

家庭农场(农户)承包经营须知各家庭农场(农户):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管理区、作业站(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切实保障家庭农场(农户)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家庭农场(农户)利益现象的发生,根据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对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家庭农场(农户)禁止的事项予以告知,请广大家庭农场(农户)给予配合和监督。
一、银行“五户联保”等贷款业务要由银行和家庭农场(农户)直接办理,不允许基层单位管理人员代办。
家庭农场(农户)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贷款银行卡,不要将身份证和贷款银行卡交付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办理贷款或借款事宜。
不允许家庭农场(农户)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质押到金融机构贷款。
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不得提前向家庭农场(农户)做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承诺,更不得以此为由提前向家庭农场(农户)收取承包赞。
三、除了员工代表大会(职代会)通过的土地承包费、代收代付费用、履约保证金以及农场收取的“一事一议”费用等之外,基层单位不得向家庭农场(农户)额外收取费用。
四、除了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规定的统一采购的化肥、浩良河化肥分公司生产的肥料、农业分公司统一采购的航化作业化肥农药和拌种农药之外,均由家庭农场(农户)自行采购,基层单位不得代购或强制摊派。
五、农业生产承包协议由家庭农场(农户)和农业分公司签订,不允许基层单位与家庭农场(农户)签订。
不允许多个家庭农场(农户)签订一个承包协议,也不允许家庭农场(农户)相互之间代签农业生产承包协议。
农业生产承包协议签订后,必须交家庭农场(农户)一份保管。
六、农业生产承包协议的条款必须经员工代表大会(职代会)审议通过,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协议文本,不允许基层单位擅自变更、增加合同条款,也不允许基层单位擅自提高或降低承包费标准。
在承包协议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不允许基层单位搭车收费、捆绑收费。
严禁将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抵顶承包费。
家庭牧场

家庭牧场定义: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天诚国土)。
在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农民通常在自有土地上经营,也有的以租入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
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劳动。
早期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个体生产,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
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概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陈锡文指出: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经营,没有不以农户为主的。
农业搞得再好也还是以农民家庭为主,只不过规模大小有差异。
家庭农场的概念渐行渐热,对于家庭农场的咨询也越来越多。
来源: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优势特点:国内形势: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下同)共有符合本次统计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
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
家庭农场以种养业为主在全部家庭农场中,从事种植业的有40.95万个,占46.7%;从事养殖业的有39.93万个,占45.5%;从事种养结合的有5.26万个,占6%;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56万个,占1.8%。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业洞察网《中国农场、牧场行业市场深度评估》显示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
家庭农场各种制度

家庭农场各种制度家庭农场是一种农业经营单位,其规模较小,通常由家庭成员组成,用于自给自足或者兼顾市场经济。
家庭农场在农村地区具有广泛的分布,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家庭农场各种制度。
首先,家庭农场的土地制度。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所以家庭农场的土地制度非常重要。
在一些地区,家庭农场可以租用土地进行经营,这就是土地租赁制度。
按照规定,家庭农场可以在土地租赁合同期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土地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此外,一些地区还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家庭农场可以通过与土地经营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来经营土地,合同期限一般为30年左右。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家庭农场长期稳定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其次,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制度。
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家庭成员,所以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制度主要体现在家庭成员的劳动分工和劳动奖励上。
家庭农场中,不同的家庭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和特长来分工,例如,年轻力壮的家庭成员负责重体力劳动,如耕种、收割等,能力较强的家庭成员负责管理和决策等。
此外,在劳动奖励上,家庭农场通常采取分配合理、奖励激励的制度,例如,合理分配农产品、奖励劳动者等方式,以激发家庭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再次,家庭农场的经济制度。
家庭农场的经济制度主要体现在产品经营和收益分配上。
家庭农场可以将农产品出售给市场或个人消费,从而实现经济效益。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家庭农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能力进行产品的选择和经营管理。
同时,在收益分配上,家庭农场通常采取公平合理的方式,即按照劳动贡献或投入成本来分配经济收益,让家庭成员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回报。
最后,还有一些家庭农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经营行为和保障家庭农场的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家庭农场税收制度、家庭农场扶持政策等,以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经营。
第7章家庭农场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确立了以家庭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993年, “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的责任制 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载入《宪法》, 同年7月,又将其载入《农业法》。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赋予了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强化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权利界定。
实行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 前提有两个:
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不变, 二是农地用途不变。 在其基础上,农民家 庭可以长期承包土地。
三、农业家庭经营广泛存在的原因(必然性)
1、农业的产业特点与农业家庭经营 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生长过 程的结果,各个生产环节只有继起性。 农业生产活动有严格的季节性和地域 性,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 复杂交错,因此农业劳动支出具有不均 衡性 具有广阔的地域性
正如法国农业经济学家罗歇· 韦利所说:
“真正的农业,卓有成效的农业,一定要以个人 负责为基础”。
3、农业技术进步与农业家庭经营
1 )多数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由 单个人进行 2 )不同类型的农业技术关联性 较小
3 )许多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不
受家庭经营规模的限制
4、家庭的社会经济特性 与农业家庭经营
1 )家庭成员具有利益目标的认同感,使得农业家庭经营 的管理成本最小,劳动激励多样 2 )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质、技能上的差别有利于 社会分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
从协作的第二种方式来看, 即把具有相同专长的劳动 集中在一起,生产相同的 产品。
农业生产过程中的 协作多是简单协作。简单 协作在许多人手同时共同 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 时优于独立劳动
农业经济学第5章家庭农场

分析一些失败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案例,总结其失败的教训,避免类似问题的 发生。
经营模式发展趋势
1 2
多元化经营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农业技术的发展,家庭农 场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拓展业务范围, 提高综合效益。
合作化发展
家庭农场可以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实 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整体竞争力。
政策支持优化建议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提高家庭农场对政策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贷 款程序,降低融资成本。
ABCD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进一步增加对家庭农场的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提高政 策的激励效果。
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
组织更多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家庭农场提供更全面 、更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
考虑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
在选择经营模式时,应注重可持续性,确保经营活动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和自然资源。
经营模式的灵活调整
家庭农场应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灵活调整经营模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 境。
经营模式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
介绍一些成功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案例,分析其成功的原因和经验,为其他家 庭农场提供借鉴和参考。
运营资金
在农场运营过程中,需要持续投入资金用于种子、肥料、农药等生 产资料的购买以及支付雇员工资等。
融资渠道
家庭农场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亲朋好友借款等融资渠道筹集所需资 金。
04 家庭农场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评价方法
财务指标评价法
通过比较家庭农场的收入、成本、利润等财 务数据,评估其经济效益。
投资回报率评价法
技术要素
新品种与新技术
家庭农场应积极引进和应用农业 新品种、新技术,以提高产量和
经营家庭农场(合作社)有哪些盈利模式

经营家庭农场(合作社)有哪些盈利模式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已经有不少企业转换思路,开始了新的玩法。
还是这句话!干什么不重要?如何干才是关键!一产、二产、三产都要遵守这个命题!农业是个政策性行业,而拿到农业扶持资金首先就要选一个适合自己的经营主体?对于初入农业的朋友,对于自己到底是选择家庭农场还是合作社犯了难,今天就提炼了课程的内容给广大的农业朋友,到底哪个经营主体更适合你?对号入座啦。
一、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它是众多农户和家庭农场联合在一起的组织,家庭农场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资、技术、农机、销售等服务。
家庭农场:是指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经营土地有一定的规模要求。
简单点说,就是有一定土地规模的农场主,平时自己经营,农忙时节可以临时雇一些人来帮忙。
二、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1、至少要有五名以上农户发起成立,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成员没有上限,可以跨地区发展社员;2、对土地规模没有要求,但要有营业场所和注册资金;3、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4、主要针对社员开展业务;5、合作社业务包括农资、农产品的销售、运输、储藏、加工等;6、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家庭农场特征:1、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一般投资比较少;2、适度规模土地,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3、以农业种植、养殖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3年以上。
三、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成立要求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具备的条件:1、成员人数及范围。
要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业家庭经营模式:从承包农户到家庭农场

押、 担保权能” 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从最初的一种责任制度逐步演进为一种产权制度, 成为构建
新 型农业 经营 主体 以及实现农 业 的产 业化 、 规模化 经营 的一 项最基础 最重要 的制度创新 。
( 一) 第 一阶段 : 以“ 生产责 任制 ” 为基 础 的 家庭联 产承 包经 营制度
关键 词 : 承 包农 户 ; 财 产权 利 ; 家庭 农 场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3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5 ) 0 6— 0 0 3 9一l l
中 国的 经 济改 革 始 于 农 村 , 发 端 于农 民 的包 产 到 户 。 1 9 7 8年 以后 , 中 国农 村 开 始 推 行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为 主 的农 业 生 产 责 任 制 , 时 至 今 日, 仍 然 实 行 以家 庭 承 包 经 营 为 基 础 , 统 分 结 合 的双 层 经 营 体 制 。这种 “ 双 层 经 营体 制 ” 在 当 时所 带 来 的 改 革 红 利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 旧 的土 地 经 营管 理 体 制 被 取 代 , 农 村 生产 力 获 得 了极 大 的解 放 , 广 大 农 民 的 生 产 经 营 积 极 性 被 广 泛 调 动起 来 。然 而 , 随着 农 村 经 济
中国农村改革从 “ 生产责任制” 到“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是具有革命性的制度演进过程。承包期限从
} 收稿 日期 : 2 0 1 5—0 7— 0 3 作者简 介: 王江一 ( 1 9 9 1 一 ( 1 9 6 4 一 ) , 女, 河南 郑 州人 , 中 国政 法大 学 民商 经济 法学 院硕 士研 究生 , 研究 方 向为 企业 与公 司法 ; 郑征 ) , 男, 北 京人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副研究员 , 经济学博士 , 研究方 向为宏观经济政策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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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是指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户通过承包合同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自主经营,并且按照合同承包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交纳承包费的一种农业经营体制。
我国在2005年取消的农业税。
2003年进行种粮直补。
一、家庭承包经营是个体经济首先,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
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除土地而外的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农户的私有财产,农民不但拥有这些生产资料,而且直接支配使用它,其所有权与实现形式相统一。
因此,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使用状况看,家庭承包经营表现为个体经济性质。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在这种承包经营制度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一家一户的农民,他们凭借自己的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完全表现出一种个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
实行的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统”就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分”就是指农户,所以家庭承包经营还是属于集体经济。
第三,再看家庭承包经营的分配方式。
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彻底打破了“大锅饭”,拉开了收入差距,实现了“谁劳谁得,多劳多得”,农户只需承担法定的因承包集体土地而应尽的税费义务,集体不得随意侵占农户的个体利益。
这种分配方式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由各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收入的高低,承认个人在能力、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差别所带来的收入差别,具有典型的个体经济性质。
综合以上关于家庭承包经营中的产权状况、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收入分配方式几方面的情况分析,我们不难得结论,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属于个体经济性质优点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具有特殊优势。
家庭经营,指的是以家庭这个基本单位作为经营实体或经营主体来进行经营。
农业中的家庭经营是随着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这一历史过程的出现而产生的。
恩格斯曾指出:“耕地最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的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完成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平行地完成的。
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
”家庭经营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存在并发展着,展示了其强劲的生命力,这是由各种历史现实、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1)家庭亲缘关系的稳固性家庭生产提供了成员的生活资料,家庭成员的经济生活状况与家庭的经济条件密切相连,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家庭自古便是如此。
同时,由于血缘的. 关系,家庭成员都有维护发展家庭利益的内在积极性。
家庭这个社会经济单位内在的稳固性却始终没变,这是家庭经营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2)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一方面,农业生产过程具有独立性。
农业生产是按一定的自然顺序进行的,与工业生产不同。
工业生产可以使不同的过程在同一时间内由不同的作业者完成,可以不分时间次序的操作,然后进行组合。
而农业生产中的很多过程都是单独的作业方式,只有小部分的简单协作存在于其中,且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简单协作的范围也在逐渐减小。
可以说,农业生产可由最小的经济单位来操作并能保证其生产效率不受影响,家庭这个经济单位无疑是比较适合的。
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具有不稳定性。
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存在着较大的依赖性,但自然环境是不可控的。
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它会因时因地受其他相关条件的影响而变。
这就使得农业生产存在着不稳定性,需要经营者做出及时灵活的政策,并以积极的态度跟踪决策的效果,及时调整,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效益。
这也要求农业生产尽可能地具体到最小的经济单位,并给予其独立的权利,保证经营者对农业生产的责任心,这样就使得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具有特殊的优势。
缺点1.家庭承包缺乏竞争性。
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是一种以农民家庭为主体实行的承包,是以经营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与此相对应,其他形式的承包也应当以经营主体(如个体、公司、合伙等)为标准进行划分。
但现行立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承包指的是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显然依据的不是经营主体。
事实上,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人口为依据而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是不需经过“竞争方式”的承包,实际上属于一种土地分配的方式。
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承包,是对“四荒”等农村土地进行的非分配式的竞争性承包。
现行立法对这两种形式的土地承包实行不同的保护。
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承包期内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约定,承包期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
2.土地承包存在期限限制。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关键,是农村土地承包要有一个较长甚至永久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这表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期限不少于30年,这与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15年期限相比要长,更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
但承包期无论是30年,还是30年以上,虽长短有别,终究还是存在时间限制,还不能够彻底消除农民对所承包土地因存在期限、迟早被收回而无法充分有效地保障自己各种收益的担心。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健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显然缺少“支持”或“鼓励”的内容。
这样的行文表明立法只承认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象,但并不提倡或者说不主动支持流转现象的广泛展开。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和受让方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定,要求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受让方必须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限定受让方的资格,目的在于维护和确保承包土地的农业经营性质,可以理解。
但对发包方的限定却很难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这样一种情况:因个人意愿、能力等因素不愿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他们恰恰希望通过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最原始的启动资金,以从事其他非农业务,从而赢得稳定收入,维持或过上更好的生活,不让他们轻易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岂不是等于阻碍了他们从事其他非农职业的积极性,又无法避免其对承包土地的低效利用甚至抛荒等现象的发生?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完善,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建立和发展,不利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1]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
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优点1、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有效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2、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4]3、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
由于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着手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工作,指导地方稳步培育家庭农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3]缺点1、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
尽管中央时常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这就导致有的种植大户已在尝试这一经营模式,却不知自己就是家庭农场的雏形;有的农场不以家庭成员为组成,或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却自称家庭农场;有的人将家庭农场主与地主相提并论,担心引发土地兼并;有的人错误地将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混为一谈。
对家庭农场的含糊定义,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
2、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一些农民流转了大量土地做农场经营,但是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地被分成若干小块,遇上机耕道,必须自己扛着小型农机到另一块田里去。
昂贵的租金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搞土地整理自己又无财力完成。
3、融资难也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一大障碍。
一些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却遭遇了融资难题。
农民很少有可以抵押的资产,靠少量贷款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4、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
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的困难就是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
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
[5]案例美国的农业以家庭农场为主,由于许多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也以家庭农场为依托,因此美国的农场几乎都是家庭农场。
可以说美国的农业是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进行的,具有如下特点。
1.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从经营规模来看,其发展与趋势表现为农场数目的减少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20世纪以来,美国家庭农场在数量上上升至89%,拥有81%的耕地面积、83%的谷物收获量、77%的农场销售额。
2.生产经营专业化美国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两种农产品。
北部平原是小麦带,中部平原是玉米带,南部平原和西北部山区主要饲养牛、羊,大湖地区主要生产乳制品,太平洋沿岸地区盛产水果和蔬菜。
就是在这种区域化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生产经营的专业化。
3.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美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于1820年建立了将共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业经济制度,正是这种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美国开发西部的热潮。
日本:小型家庭农场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了88%,耕地占到了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
于1952年制定了《土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
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以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