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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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房屋租赁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屋租赁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地方政府应加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促进租赁服务规范发展。

第五条商品房屋租赁应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条租赁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租赁双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介绍自身基本情况,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租赁双方应就租金、使用目的、居住保障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租赁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法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十条租赁双方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合法权属,并保证房屋符合居住要求。

第十二条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并妥善保管房屋及相关设施。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三条租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应在签订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房屋信息、租金、履行期限、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租赁双方可根据自身需求约定一定的违约金数额,作为一方违约时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第十六条租赁房屋的修缮责任由出租方承担,但因承租方的过错导致房屋损坏的,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关修缮费用。

第十七条租赁期届满,租赁双方可以继续续租,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租赁。

第十八条当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现甲方租赁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解除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解约操作,并完成相关结算工作。

第三章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租赁争议发生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共同解决的原则,通过对话和妥协解决争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0年12月1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024版住房租赁条款与条件

2024版住房租赁条款与条件

2024版住房租赁条款与条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位置及面积1.2 租赁期限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2.2 租金支付时间2.3 租金支付方式第三条押金及退还3.1 押金金额3.2 押金退还条件及时间第四条房屋使用及维护4.1 房屋使用规定4.2 房屋维护责任第五条房屋维修及保养5.1 维修责任5.2 维修保养时间及方式第六条房屋变更及转让6.1 房屋变更6.2 房屋转让第七条租金调整7.1 租金调整条件7.2 租金调整方式第八条提前解约8.1 解约条件8.2 解约通知时间8.3 解约后果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时间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房屋保险12.2 房屋检查12.3 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权利义务第十三条附件13.1 房屋照片13.2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签字盖章14.1 出租人签字14.2 承租人签字14.3 签字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位置及面积租赁房屋位于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1.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租赁期满后,如出租人需继续出租该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2.2 租金支付时间承租人应在每个租赁期限内的每月__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2.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账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第三条押金及退还3.1 押金金额承租人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

2023修正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 引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2. 定义2.1 商品房屋租赁指经过开发商开发并获得相应资质的房屋租赁行为。

2.2 租赁双方指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2.3 出租人指商品房屋所有权人或经其授权代表对商品房屋租赁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人。

2.4 承租人指租用商品房屋的个人或单位。

3. 租赁合同3.1 合同签订租赁双方在明确房屋租赁条件和权益的基础上,应当签订商品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租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违约责任、退房规定等内容。

3.2 合同履行租赁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时收取租金,并保证房屋符合租赁要求。

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规定合理使用房屋。

3.3 合同解除租赁合同期满时,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或解除合同。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 房屋维修4.1 维修责任出租人应当负责房屋内部设施和管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承租人应当负责日常使用中的小修小补。

4.2 维修费用房屋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在正常使用中造成的损坏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费用。

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维修费用和责任的具体约定。

5. 租金支付5.1 支付方式租金支付可以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进行,租赁双方应当自行商定支付方式。

5.2 租金递增根据市场情况和租赁期限,租金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递增方式和递增金额。

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初明确递增的具体规定。

5.3 延迟支付如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租赁违约6.1 违约责任租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默认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2 合同解除严重违约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置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

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

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标题: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引言概述:商铺和房屋出租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商业活动,为了保障出租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商铺和房屋出租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从商铺、房屋出租管理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相关规范内容。

一、商铺出租管理规范1.1 签订合同:商铺出租前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期、押金等相关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1.2 房屋检查:出租商铺前应进行房屋检查,确保商铺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1.3 税务合规:商铺出租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避免纳税风险。

二、房屋出租管理规范2.1 房屋维护:出租房屋应保持清洁整洁,定期维修房屋设施,确保租客居住环境良好。

2.2 安全防范:出租房屋应安装烟雾报警器、防盗门锁等安全设施,确保租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2.3 租金支付:租客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房东应及时提供租金发票,避免纠纷。

三、租赁纠纷处理规范3.1 商议解决:租赁双方如浮现纠纷应首先通过商议解决,保持良好沟通。

3.2 法律援助:如无法通过商议解决,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3 信用记录:租赁双方应保持良好信用记录,避免因信用问题引起纠纷。

四、出租市场监管规范4.1 合规经营:商铺、房屋出租市场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2 信息公开:出租商铺、房屋信息应公开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引起纠纷。

4.3 市场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铺、房屋出租市场的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未来发展建议5.1 制定规范:建议相关部门制定更加完善的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为市场提供更好的监管和指导。

5.2 强化宣传:加强对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规范管理的认知度。

5.3 创新监管:借助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出租市场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结语: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各方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共同营造良好的出租市场环境。

2023年最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

2023年最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

2023年最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鉴于乙方有意租赁甲方物业且甲方愿意出租,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利,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特制订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甲方将自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1、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

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由双方另行在附件中进行确认。

第三条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交纳期限、方式1、甲、乙双方议定租金___元/月(含税价),由乙方在每月10日前交纳给甲方。

甲方收取租金五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合格发票。

2、房屋押金_______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支付第一期租金时一并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应出具相应的收据。

3、租赁合同到期双方交接完毕后3日内,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4、租赁期间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自行缴纳。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1、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

甲方对出租屋及其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2、甲方修缮房屋时,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3、乙方人为损坏的部分及乙方增加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4、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租赁期满后,装修物(增添物)可拆卸部分由乙方带走,不可拆卸部分归甲方所有。

5、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6日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11月1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三章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房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的消防、治安、租赁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

第三条出租房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源头预防、强化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构建出租房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规范化、数字化建设,建立由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落实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协调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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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16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
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
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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