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2018-1-1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
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海[2017]17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
(交办海〔2017〕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印发,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我部水运局和海事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第一条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业部199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包括船体、助渔和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渔具、属具和工具、燃料及其他备件的损坏和灭失;(二)船上所载渔获物或货物、生活用品、淡水、冰、盐、船员私人物品、乘客的行李等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三)人身伤害:包括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假肢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四)污染损害:因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五)打捞和脱浅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强制打捞和脱浅费用;(六)救助费用。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按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失踪及其他。
又一本新规范即将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又一本新规范即将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第一批消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据了解,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关键性因素,及时发现、科学评判并有效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是在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653-2006)基础上,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编写而成的。
新标准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总结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经验做法,主要体现了以下亮点和创新:一是在原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的基础上,增加了“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内容,进一步拓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的场所范围;二是突出隐患判定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彩钢板房火灾多发、亡人事故多发的情况,新增了此类场所的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三是在判定程序上,为彰显公平正义,规定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是在判定方法上,科学设定重大火灾隐患直接或综合判定要素,同时根据场所类型和隐患关联场所的风险等级,引入权重概念,给出量化判定指标;五是相对于原行业标准,新标准内容更加具体,指向性更加准确,有利于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自我排查隐患,有利于行业系统依法依规监管,有利于落实火灾隐患整治措施,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格局。
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有关精神,方法类标准一般不适用于强制执行,但考虑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的应用对象是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大火灾隐患,标准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和部门联合执法等一系列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也关系到执法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所以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必须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规范执行,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将标准属性定位为强制性。
水文监测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

水文监测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可能导致的后果判定依据1Fra bibliotek设施设备
水质实验室
SW-S001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爆炸、火灾、中毒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第十二条
2
过河缆道
SW-S002
索道铁塔或桅杆基础松动、紧固件锈蚀、索绳断裂,绞车制动装置失效
设备损坏
SL443—2009第7.1.5条
SW-S003
索道吊箱紧固件松动、锈蚀,控制系统失灵
SL415—2007第4.2.7条
3
SW-W002
未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腐蚀、火灾、中毒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安监发[2017]60号【发布日期】2017-04-27【生效日期】201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推进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部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作为当前和今以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各项工作部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部安委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基本规范;各业务主管司局应按职责分工,在负责领域内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具体制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判定指南,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研究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负责领域内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完整版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一条?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客运码头(含客运站,下同)经营人。
第四条?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三)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四)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五)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客船擅自改建;(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第六条“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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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第一条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客运码头(含客运站,下同)经营人。
第四条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三)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四)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五)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擅自改建;
(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
(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
(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
(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第六条“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第七条“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二)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
(二)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
(三)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
(四)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
(五)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第九条“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二)未切实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得到有效运行;
(三)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或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四)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不改正。
第十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
(二)客船压载严重不当;
(三)客船积载、系固及绑扎严重不当;
(四)客船登离装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时纠正;
(五)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六)客运码头及其停车场与污染源、危险区域的距离不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不能依据本指南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论证、综合判定。
第十二条本指南所指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第十三条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