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有关规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九府厅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和《关于对城市部分建设项目试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赣建规〔2005〕19号)等规定,结合九江地方实际与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有效缓解和切实解决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城市交通问题,我市中心城区、瑞昌市、共青城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在规划管理中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三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交通的影响,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第四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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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县(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必须在政府交易平台上,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本级拥有、控制或者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集体)单位以及政府授权进行公共资源管理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九江市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九江市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九府厅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九江市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2011年九江市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2011年九江市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为切实做好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九江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历年发生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全市地质灾害现状与特征我市地质灾害主要类型为滑坡、崩塌、泥石流(以下简称“崩滑流”),以及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其特点是以小型规模为主,也有大中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
经调查,全市共发现规模大小及危害等级不一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712处(其中重要隐患点有247处,中型以上隐患点49处)。
受威胁4141户,受威胁人数24229人,潜在经济损失16.86亿元。
受异常气候影响,2010年全市地质灾害的发生数量、危害程度明显高于常年水平,2010全市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73起,均为小型地质灾害,其中死亡1人,经济损失约545.3万元。
近年来不正常的降雨、冰冻、突发性的地震、洪涝是引发我市地质灾害的主要原因,同时人类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占有比率也不断上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九府厅发[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九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包括无障碍道路、建筑入口、电(楼)梯、厕所、标志、提示系统以及其它便于生活与相关活动的设施。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范围内挤占、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建设、财政、交通、民政、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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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的通知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九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九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切实推进残疾人在生活、生产、就业、教育、医疗、娱乐、婚姻等方面的社会保障,积极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遗弃、虐待残疾人。
第三条残疾人应当自尊、自信、自强、自立,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残疾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社会救助和体育事业。
市级公益金的使用由市残联向市民政局、市体育局每年申报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体育局统一安排使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清理情况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清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九府厅字[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清理情况的通知(九府厅字〔200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对2007年以来成立的225个非常设机构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撤销64个,保留161个。
现将保留的161个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1、《九江年鉴》编辑委员会和《江西年鉴》市编辑委员会顾问:钟利贵市委书记曾庆红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主任委员:殷美根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第一副主任委员:柳国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主任委员:杨金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胡冶敏市志办主任委员:彭敏市发改委主任柯亨龙市新闻出版局局长沈建生市财政局局长李莉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俯耕市人事局局长叶心林德安县政府县长查太平市国资委主任李广欣浔阳区政府区长董学煌市经贸委主任黄斌庐山区政府区长郑羡银市交通局局长古小平瑞昌市政府市长余明义市统计局局长沈阳武宁县政府县长荣延标市国税局局长王丰鹏修水县政府县长王显和市地税局局长周毛春都昌县政府县长王一凡市法院副院长周林彭泽县政府县长陈宣文市科技局局长刘超星子县政府县长欧阳礼彬市教育局局长卢光辉湖口县政府县长刘少华市卫生局局长徐耀纯永修县政府县长郭建林市文化局局长戴晓慧九江县政府县长魏立平市农业局局长李小林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江兵市信息办主任肖立新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许立仁市建设局局长程益琴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孔祥华市工商局局长李延国庐山管理局调研员周国强市公安局副局长郭国胜市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委员会编辑部设在市地方志办公室,由胡冶敏同志兼任主编,郭国胜同志兼任副主编。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八里湖东岸茅山头片区部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八里湖东岸茅山头片区部分土地盘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0]3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11【实施日期】2010.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八里湖东岸茅山头片区部分土地盘整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八里湖东岸茅山头片区部分土地盘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九江市八里湖东岸茅山头片区部分土地盘整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拉大城市框架,实现从甘棠湖、南湖时代走向八里湖时代”的战略部署,为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城市亮点,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八里湖东岸茅山头片区部分土地进行整体规划,一次性收储到位并对外招商。
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项目概况本次盘整土地的范围东至长江大道、南至长虹西大道、西至八里湖东岸(环湖一路)、北至十里河景观路,总面积1617.5亩(不含内湖水面面积213.9亩),其中国有建设用地787.5亩(包括开发区城房安置点园艺新村82.5亩),国有农用地及集体土地740亩,规划道路占用面积90亩,规划小学占用面积30亩;可盘整出让土地面积1415亩。
根据九江市八里湖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该区域主要规划为商贸、商务中心,规划用地主要有商贸商务、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及生活居住等用地,其中商贸商务用地约300亩、文化旅游、休闲娱乐用地约150亩,住宅用地约965亩。
二、工作内容涉及对现状土地地类调查、国有农用地及集体土地组织报批、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或置换;土地平整;地面建筑物摸底、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规划中的杭州路、环湖东路及配套路网的建设;强、弱电及其他管线的迁移;用地规划、盘整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招商推介、土地出让等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评估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7]105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0.15【实施日期】2007.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评估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2007年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评估评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25日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九江市2007年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评估评议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把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以及绩效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同意,现就2007年度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评估评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为目标,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基础,通过评估和评议,推动效能建设深入开展,促进机关工作全面“提质、提速、提效”,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百姓服务、为企业服务,努力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服务环境,为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经济中心城市服务。
二、评估评议对象根据九发〔2007〕1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绩效考核的要求,2007年评估评议的对象共80个,包括市直和驻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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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9]96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3
【实施日期】2009.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九府厅发〔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管理
暂行规定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是我市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加强对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尚未正式批准《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省政府也未出台相应的《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为确保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管理范围暂以省政府审核同意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8~2025)》确定的规划范围为依据,并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风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待总规正式批准后再按总规的要求最终确定管理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与报批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目前该总体规划已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由市政府初审,经省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审批。
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由风景区管委会初审,经市政府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