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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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陕教职办〔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完善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内涵建设,推动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市级统筹责任中职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统筹协调区域内中职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等,落实好办学主体责任。

要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全面落实公办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建强民办中职学校党的基层组织,逐步建立向民办中职学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工作机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中职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拟新设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资质等信息的合法性负责,审批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所属中职学校的专业结构调整、招生计划安排,负责各学校的学籍审核、助学金发放、毕业证书审验等。

二、加强中职学校分类管理杜绝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清理“一园多校”“一校多牌”学校,原则上一所中职学校只保留一个学校名称和机构代码。

规范学校名称,严格按照学校类型规范命名,非单独举办艺术类专业的中职学校不得在校名中冠以“艺术”字样。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类、特殊教育类中职学校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的管理制度。

它的基本原则是相互尊重、互利共赢、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旨在提升学校教育质量、拓宽学生就业渠道、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学校合作协议:中高职学校在合作办学的前期,应制定与合作学校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作的目标和方式。

2. 课程设置与学分互认:中高职联合办学的课程设置要符合国家职业教育规划和要求,学分互认,使学生获得的学分能够顺利转换和认证。

3. 师资力量共享:中高职联合办学要充分利用双方学校的师资力量,实行师资共享,共同组建教师队伍,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能力提升。

4. 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高职联合办学要建立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机制,对合作办学的过程与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5. 学生管理与服务:中高职联合办学要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实行学生共同管理,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各种学生服务,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职业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

加强职业院校办学的若干意见

加强职业院校办学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人才兴企”战略,大力发展具有山东特色的职业教育,适应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和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市场需要和未来发展,培养造就大批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各类应用型人才,现就实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计划”,加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办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强校企合作作为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性措施1、加强校企合作是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员工是社会生产力的实践者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企业的振兴与发展必须以职业教育为基础,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与开发、产品质量、市场开拓需要职业教育为其提供良好的素质和人才保障。

职业教育的生命力和归宿在于企业,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在于企业。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加强校企合作能够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也是走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与企业需求“两张皮”的必然选择。

2、“十一五”期间校企合作办学的主要目标(1)所有高等职业学院和省部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都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与企业建立契约式的紧密合作,和企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按照企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对口培养人才,共同解决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定位、教学改革、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实习指导教师不足等问题;其它职业学校也要确定一批联合办学企业,与之建立合作办学关系,解决本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问题。

大力提倡“把学校建在车间,把车间建在学校”。

培养高级技工和技师层次的院校以及承担“金蓝领”培训任务的院校,必须有合作办学的企业作为实训教学基地。

(2)各类企业都要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

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举办自己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或根据自己的意愿及合作情况至少与1所职业院校建立紧密的合作办学关系,并根据本企业实际和人才发展需求,参与院校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以致用”、“适销对路”的解决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和企业员工培训问题。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和规范招生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和规范招生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和规范招生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和规范招生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严厉打击涉及中等职业教育非法办学行为,营造有利于促进中职学校招生的良好环境和社会环境,现就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和规范招生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

2.各中职学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规定进行核准备案。

3.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招生人员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备案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招生。

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为各中职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严格落实以下招生规范。

1.严禁委托或组织社会人员参与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2.严禁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3.严禁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4.严格按照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进行宣传和招生,不得虚假宣传、学校间相互诋毁、搞不正当竞争;5.严格执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6.严格按照报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收费;7.招生简章(广告)未经主管单位审核和教育部门备案的一律不得进行招生宣传;8.未经审批部门审批或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视为非法办学;9.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校外教学点以及未经主管单位同意和未在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合作办学,一律不得招生;10.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学校,不得进行招生宣传,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0•【文号】教职成[2003]6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和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的优质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及就业优势,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是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有利于拓宽西部地区和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脱贫;有利于有组织、有规模、有意向地按东部地区、城市经济建设人才需求培养输送高素质劳动者;有利于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城市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差距,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近几年,一些地方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一)各地要结合人才、劳动力市场,特别是企业对中职人才的需求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采取不同形式,实现招生学校、招生对象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最佳结合,引导农村新增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并使之制度化。

(二)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东部地区、城市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办学有特色的骨干示范性中职学校,依据东部地区、城市经济建设特别是制造业发展需要,按照订单培养模式面向西部和农村跨地区单独招生。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篇一:《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XX]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近年来,我国高中阶段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在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中,出现了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协调现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

现就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相对缓慢,是整个教育中的薄弱环节。

20XX年,全国普通高中招生820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550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总数中的比例仅占40%,有些地方不足30%。

一些地方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把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片面理解为就是发展普通高中,在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方面忽视乃至削弱中等职业教育。

必须看到,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条件下,如果不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将影响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制约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和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

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

二、明确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力争20XX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人数在20XX年的基础上增加100万,达到650万,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XX年,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韩城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资源整合,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职业院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一)全省各级各类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二)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省、市有关部门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2010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时,应严格执行此《标准》,坚持条件和标准设置审批学校。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资质核查工作。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和清理。

对不具备办学资质或办学审批手续不完善者,应在2012年12月底前按照《标准》要求,完善设置审批手续。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教职成〔2018〕600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职成〔2018〕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杜绝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私自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是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有效措施,也是容易滋生虚假宣传、违规招生、买卖生源、套取资金、挂靠办学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规范,强化管理。

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抓招生、抓管理、抓质量的重要环节抓紧抓牢,要及时分析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我厅结合实际,提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禁止不经备案擅自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违规开展国家控制专业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开展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禁止在不具备专业开设条件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或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承担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禁止不经批准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或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禁止以校企合作的名义违规向学生强行收取各种费用;禁止为未经备案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禁止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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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
阳教职字〔2010〕3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中等职业学校:
近几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广泛开展联合办学,对扩大招生规模,培养各类技术人才,促进城市和农村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联合办学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国家对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工作的实施,联合办学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保证联合办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联合办学行为,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确认联办双方学校办学资质,明确联合办学单位职责
联合办学双方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学校为主办方学校,另一方为协办方学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实行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认真、负责、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对方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去向等情况,认真分析联合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合办学工作顺利实施。

联合办学应当成立以双方校长为负责人的校际联合领导机构,共同研究招生、学生管理、教学安排和推荐就业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联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确立办学模式,规范合作协议
联合办学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联办双方商定。

学制为三年的,提倡“1+2”联办模式或“1+1+1”联办模式(即第一学年在协办方学校学习,第二、三学年在主办方学校学习并安排实习就业)。

学制为两年的,提倡“1+1”联办模式(即第一学年在协办方学校学习,第二学年在主办方学校学习并安排实习就业)。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作内容和期限、学费收取与分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项目。

涉及学生实习内容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有关规定。

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要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规定。

协议签署前应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后十五日内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联合办学质量
联办双方要以我市行业技术发展与人力资源需求为基本依据,合理规划拟联办专业。

联办双方应共同遵守《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学生在一年级学习的协办方,要完成公共基础课课程的教学任务,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公共基础课程的必修内容和学时;学生在二、三年级学习的主办方,负责专业技能课和实习教学任务,专业技能课程学时占三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其中顶岗实习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

要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学生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指导意见》中关于学分制的有关规定,完成在双方学校的学分。

严禁借试行学分制的名义,任意缩短学制和改变教学计划。

四、规范学籍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联合办学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学籍随学生走”的原则,联合办学职一新生学籍由协办方学校负责注册(电子注册及纸质注册)和管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协办方学校应当将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认可的学籍注册名单、新生简明登记表,报主办方学校。

主办方学校在每年11月底(春季招生在4月底)前,将上述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存。

进入职二年级前,联合办学双方学校按转学要求,将学生学籍统一转入主办方学校,由主办方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电子学籍注册手续。

该项工作一般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办理手续完毕后,学生到主办方学校就读。

学生在主办方学完各项教学内容、实习,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主办方发放毕业证书。

各学校应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认真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按照“就读学校负责”的原则,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统计上报学生人数,避免出现“重复统计,重复上报”问题。

五、严格执行国家助学政策,加强联合办学经费管理
联合办学双方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按照“助学金随着学籍走”的原则,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办理国家助学金配套、发放等工作,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套取、冒领国家助学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实习押金等形式乱立项目,擅定标准。

双方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依法纳入预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规范招生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联合办学的招生宣传内容须经办学所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刊播、印发的广告简章内容要使用批准机关备案的内容并标注广告备案编号,不得擅自变更。

坚决杜绝出现不符合实际、夸大其辞甚至欺骗等招生宣传。

联合办学双方要协商制订联合招生计划,
并上报各自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依法办学,坚决杜绝违规行为。

各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个人和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和挂靠学籍;不得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学校(机构)和个人联合办学;严禁与非学历教育结构合作办学;严禁未经批准跨省市招生;严禁实行委托招生、代理招生和有偿招生。

实施联合办学的双方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学生利益不受侵害。

如在联合办学过程中出现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推行联合办学登记制度,加强行政监督
自2010年起,联合办学的所有学校实行年度登记制度。

目前各学校有联合办学学生在校就读、实习的,必须填写《阳泉市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登记表》(见附件),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送市教育局职教科审定,县(区)中等职业学校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教育局职教科核准;各县(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审查联合办学协议,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联合办学行为要及时纠正。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提高认识,要把规范联合办学行为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提高联合办学质量,推动我市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阳泉市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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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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