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2. 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编制信用报告,确定借款额度和利率;3. 贷款申请经过初审后,送审委会审批,审议通过后可放款;4. 放款后,借款人需签订借款合同,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三、贷款管理1. 严格执行贷款额度和利率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2. 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确保借款人及时还款;4.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降低损失。
四、贷款利息和费用1. 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2. 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进行计算,并在逾期通知中明确告知。
五、贷款逾期处理1. 建立健全贷款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2. 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3. 对于恶意逾期的借款人,可采取包括征信报告拉黑等措施,限制其未来的信用记录。
六、贷款违约处理1. 对于严重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通报征信机构;2. 对于恶意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贷款风险控制1. 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提高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不同风险的贷款分类管理,降低损失。
八、贷款监督和检查1. 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贷款管理的审核和检查;2. 对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司的贷款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展开。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包括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农户,并在当地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
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担保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根据申请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和自愿性原则,不得强迫发放贷款。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生产性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消费性贷款用于农户日常生活支出。
第八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书、担保人资料、合同协议、还款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利率与还款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优惠与补贴。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期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形式。
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对于到期未还的贷款,可以根据相关合同进行催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记录的登记,对其信用影响进行评定。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合理控制风险。
银行对小贷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银行对小贷公司实施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内容1. 设立条件(1)小贷公司需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小贷公司应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3)小贷公司应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2. 业务范围(1)小贷公司可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
(2)小贷公司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
(3)小贷公司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如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3. 贷款利率(1)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2)小贷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等费用。
4. 资产质量与风险防范(1)小贷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质量、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2)小贷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业务进行监控和预警。
5. 信息披露(1)小贷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公司财务状况、业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2)小贷公司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管。
6. 公司治理(1)小贷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小贷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7. 消费者权益保护(1)小贷公司应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权益。
(2)小贷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前告知借款人应偿还的金额、时间、方式等。
三、监管措施1.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小贷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2.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小贷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3.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小贷公司进行接管或重组。
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管理,保障小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合法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的稳健经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客户档案管理和资料保密制度,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和合规。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法律合规意识。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小额贷款业务的社会责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金融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小额信贷、小额企业贷款等。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并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相关政策,并在合规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合规使用小额贷款资金,不得挪用、占用或挥霍小额贷款资金。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同时,加强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审查和监测,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回收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贷款,降低逾期风险。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准入制度,通过客户资信调查、审查和评估,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客户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信息保密原则,保护客户隐私权,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监测和行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小贷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实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3. 诚信经营,维护客户权益;4. 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重大投资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公司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工作。
三、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2. 符合客户需求,满足客户合理融资需求;3. 风险可控,确保公司资产安全;4. 符合国家利率政策,合规经营。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申请:客户向本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批: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贷款;3. 贷款发放:对批准的贷款,本公司按照约定向客户发放;4. 贷款回收:客户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5. 风险监控:本公司对贷款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2. 市场风险管理制度;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4.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四、内部控制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财务管理制度;2. 激励约束制度;3.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 风险管理制度;5.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规范,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监督。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加强对业务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维护业务信息的保密,严格履行客户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认真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保持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成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明确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层,明确各职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监督范围。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监察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合规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协作关系,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旨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业务合规、合法。
(二)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三)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
(四)创新发展原则:积极创新业务模式,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贷款业务管理第八条公司开展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
第九条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大陆居民。
第十条贷款用途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炒股、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上限。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贷款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六条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和处置。
第十八条建立风险损失赔偿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损失得到及时补偿。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和客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是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准则。
####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1. 申请人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大陆居民;2. 具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3.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4. 无不良信用记录;5. 贷款用途合法,不得用于炒股、赌博等非法活动;6. 遵循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贷款审批流程:1. 客户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2. 贷款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3. 风险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批意见;4.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签订贷款合同;5. 贷款发放。
####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1.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2. 监控风险指标;3. 分析风险事件;4. 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流程的合规性。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业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 第五章薪酬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建立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贡献,调整薪酬标准。
#### 第六章客户服务第十四条公司应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客户咨询、投诉等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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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单户最高余额由贷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方式第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
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公司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公司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第十七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八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部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
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第十九条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
(四)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
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不在我公司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信贷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首次跟踪检查。
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定期检查。
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风险经理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
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
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公司风险部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并上报上级领导。
(二)风险经理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并视情况对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风险部,并定期上报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
(三)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客户经理管理与农户信息库建设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
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
经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经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
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公司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
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
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第三十三条信贷部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现象的。
第三十五条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公司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六条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二)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三)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四)向不符合公司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予信用;(五)与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六)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
第三十七条管户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协助风险经理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三)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五)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