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特鲍姆案

合集下载

国际公法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按国际法,只要美国法院判决赔偿生效,辽宁省政府在美国和在欧共体所有的资产(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相互执行司法判决的协定)只要是省政府直属的,无论是合资公司、海外投资,还是海外的直接存款,就可能被扣。
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
行政性行为与商业性行为的判定以行为性质为准(该行为是否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性机构所能做到的),辅以行为目的
三、常见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
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根据本国的“万国管辖权法”,对刚果外交部长努道姆巴西发出国际逮捕令,指控其犯有反人类罪,要求发现该人的相关国家予以拘留并将其引渡给比利时。2002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比利时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和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的原则以及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部长所享有的外交豁免原则,要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的逮捕令。

2023电大国际法课程形考任务3

2023电大国际法课程形考任务3

2023电大国际法课程形考任务3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外交礼仪B.外交使团C.领事D.私人2.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

A.接受国的首都B.领辖区内C.接受国的全国D.接受国的任何城市3.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4.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A.谈判B.协商C.合作D.礼仪5.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A.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B.国际法C.国际私法D.缔约国国内法6.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1B.2C.3D.47.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条约的重新实施B.条约的修改C.条约的修正D.条约的解释8.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条约的重新实施B.条约的修改C.条约的修正D.条约的解释9.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B.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C.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D.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10.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B.天赋人权C.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D.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11.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使馆的外交人员B.服务人员C.领事D.行政人员12.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A.特别使团公约B.哈瓦那外交官公约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3.使馆馆舍可用于()A.保护政治犯B.关押本国人C.关押犯罪的侨民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14.批准是()的一种方式。

A.条约约文拟定B.条约的认证C.条约的审查D.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15.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认证条约约文B.保留C.修正D.终止实施16.领事馆是()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使馆的组成部分C.临时使团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17.()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诺特鲍姆案

诺特鲍姆案

国际法案例案例1 “诺特波姆案”(国际法院,1955年)确立规则:国籍问题属国内管辖事项,各国有权制定其国籍法;有效国际原则案情:诺特波姆(Friedrich Nottebohm),1881年9月16日生于汉堡,以出生取得德国国籍。

1905年去危地马拉经商,在危地马拉定居,从事商业、银行和农场等事业,把危地马拉作为其商业活动的总部。

他与德国一直有事业上的联系并常因事去德国。

他有兄弟多人,有的在德国,有的在危地马拉,也有一个在列支敦士登。

1931年以来,他曾数次去列支敦士登探望他的兄弟。

1939年10月9日,诺特波姆去列支敦士登瓦杜兹探望他的兄弟时,他申请加入列支敦士登国籍。

按照列支敦士登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须住满3年才可以申请入籍,诺特波姆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毛伦公社,12,500瑞士法郎给列支敦士登公国,获得居住年限的减免。

1939年10月20日,列支敦士登公国政府给他签发了正式国籍证。

根据德国法律,本国人取得外国国籍,其德国国籍即同时丧失。

1939年12月l日,诺特波姆持列支敦士登护照,在苏黎世的危地马拉总领事馆办理签证,1940年初返回危地马拉继续经营他的事业。

1941年,危地马拉对德国宣战。

1943年,危地马拉把诺特波姆作为敌侨逮捕和驱逐去美国。

到美国后,美国又把他作为敌侨拘留。

危地马拉查封了他的财产并加以冻结。

二战结束后,1946年,诺特波姆在美国获释后,曾请求返回危地马拉,但被拒绝。

诺特波姆回列支敦士登定居。

危地马拉于1949年5月25日颁布一项法令,宣布没收所有具有曾与危地马拉作战的国家国籍的个人或公司、或在1938年10月7日以前具有这些国家的国籍而后来又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个人或公司在危地马拉的财产。

根据这项法律,诺特波姆的财产就被没收了。

诺特波姆请求列支敦士登为他行使外交保护。

【诉讼与判决】列支敦士登于1951年12月1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危地马拉违反国际法侵害其国民诺特波姆的人身及财产,要求危地马拉给予赔偿。

国际公法综合练习4及答案

国际公法综合练习4及答案

国际公法综合练习4及答案注意:红色字体为正确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

A. 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B. 等于给予本国国民C.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D. 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2.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A. 特别使团公约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3.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A. 国务院B. 外交部C. 国家主席D. 全国人大常委会4.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B.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C.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D.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5.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使馆的外交人员B. 服务人员C. 领事D. 行政人员6.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B. 2C. 3D. 47. 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B. 外交使团C. 领事D. 私人8.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B. 条约的修改C. 条约的修正D. 条约的解释9.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认证条约约文B. 保留C. 修正D. 终止实施10.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B. 国际法C. 国际私法D. 缔约国国内法11.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B. 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D.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12.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完整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完整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

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

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

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

诺特姆案

诺特姆案

诺特包姆案”(Nottebohm Case)1、基本事实诺特包姆(Friedrich . Nottebohm)于1881年出生在德国,并具有德国国籍。

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经商。

1939年10月,诺特包姆按照列支 敦士登国籍法,申请入籍。

列支敦士登国王准其入籍,并于10月20日以列支敦 士登政府的名义颁给国籍证书和护照。

1939年12月, 诺特包姆回到了危地马拉, 并立即向危政府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簿上注明的国籍改为列支敦士登国籍, 并 经过了危政府批准。

此后,他在危地马拉继续进行商业活动。

1941年12月,危 地马拉和美国都对德国宣战。

1943年11月,危地马拉警察突然将诺特包姆逮捕 并送到美国当作敌国国民予以监禁,直到 1946 年 1 月才将他释放。

同时,诺特 包姆在危地马拉的财产和商店被危政府按照处理敌性外国人的法律予以扣押和 没收。

1946年 1月,诺特包姆申请回到危地马拉,被危政府拒绝。

1946 年7月, 他又请求危地马拉政府撤销该政府于1944年12月作出的取消把他登记为列支敦 士登国民的行政决定,危政府也予以驳回。

1951年12月,列支敦士登政府向国 际法院起诉危地马拉,要求发还诺特包姆的财产,并且赔偿损害。

1955年 4月, 国际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列支敦士登的起诉。

2、争议的法律问题列国政府的理由是:列国是未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中立国,因此其国民不 应被监禁和没收财产;危国政府把诺特包姆逮捕、拘留、驱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 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是违反国际法的;危国政府拒绝为实施这些非法 行为给予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3.法院适用的法律及其判决国际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它认为危地马拉并无义务承认列支敦士登给予诺特 包姆的国籍,因为诺特包姆与列国之间并无“真正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列国 政府对诺特包姆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

法院认为,诺特包姆的主要活动都在危地 马拉,即使归化后不久他又回到了危国。

国开作业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20分)56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20分)56参考(含答案)

题目: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

选项A:平行主义选项B:世界主义选项C:主观标准主义选项D:客观标准主义答案:主观标准主义题目: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选项A:归化选项B:领土交换选项C:申请加入选项D:出生地主义答案:出生地主义题目: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选项A: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选项B: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选项C:哈瓦那外交官公约选项D:特别使团公约答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题目: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选项A:该条约优先选项B: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选项C: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选项D:联合国宪章优先答案: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题目: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选项A:外交礼仪选项B:领事选项C:私人选项D:外交使团答案:外交礼仪题目: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选项A:《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选项B:《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选项C:《世界人权宣言》选项D:《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答案:《世界人权宣言》题目: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选项A:国际法选项B: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选项C:国际私法选项D:缔约国国内法答案:国际法题目:批准是()的一种方式。

选项A: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选项B:条约的审查选项C:条约的认证选项D:条约约文拟定答案: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题目:领事馆是()选项A:临时使团选项B:全权外交代表机关选项C:使馆的组成部分选项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答案: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题目: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A: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选项B: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选项C: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选项D: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答案: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题目: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国际法案列分析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参考答案: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

”“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

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

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问题: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答: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