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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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做市商制度作为国际证券市场常见的交易模式,近年来在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改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意义和特点、我国市场的应用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意义和特点做市商制度是一种由专业机构承担买卖证券或衍生品的责任,通过连续报价来维持市场流动性的交易模式。

做市商通常由券商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当,他们在市场上不断地报出证券或者衍生品的买卖价格,并愿意以这些价格成交。

做市商不仅可以提供连续的价格和深度的报价,还可以扩大市场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促进证券或者衍生品的流动性,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对于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市场流动性是市场上能够立即进行大宗交易且不对价格造成巨大影响的能力,而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可以增加证券或者衍生品的交易深度和广度,使得市场上更易找到买卖方,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做市商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做市商通过提供竞相的报价,可以有效地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具吸引力的交易条件。

做市商制度可以改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

市场价格的形成需要有充分的交易需求和报价信息,而做市商的连续报价行为可以为市场价格的形成提供重要的参考,促进市场价格的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二、我国市场的应用状况目前,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对做市商制度的应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

从证券市场来看,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市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做市商作为交易主体的相关要求和业务流程。

目前,国内券商、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成为做市商,从而提供做市服务。

从衍生品市场来看,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也在逐步推进做市商制度,为期货交易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流动性支持。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那学羽【摘要】国务院与各地公安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并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证券法》和《通知》的下发进一步确保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相比,中国的私募市场仍缺少法律法规的制约,对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随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我国私募基金募集也加快了合法化的进程,不止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也为开展私募业务奠定了法制条件。

【期刊名称】《辽宁经济》【年(卷),期】2011(000)011【总页数】3页(P51-53)【关键词】法律制度;证券经营;私募基金【作者】那学羽【作者单位】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51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或批准,从事依法由法定机关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交易等行为。

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非法发行股票;二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

因此,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甚至委托理财均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其中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公众媒体招揽客户,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99号”)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重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发案数明显减少,打击非法证券发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建立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在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核制度、主体资格确定、发行方式等方面还不健全。

本文即结合我国目前的状况和国外的有关立法,对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47-02一、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现状(一)我国现行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规定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是我国有关证券私募发行的最重要的两部法律,其中增加了有关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募集等规定,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1.证券私募发行不能免于注册。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证券法规定对证券的私募发行采用核准方式进行监督,这使得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丧失了其原有的募集成本低、资本流通速度快的优势。

这种重防弊甚于兴利的做法虽然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也使公司募集资本的成本有所增加,资金的流通也变得缓不济急,不符合现代企业希望筹资灵活弹性的需求。

2.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范围太窄。

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应当适当扩大,使得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

3.证券私募发行的对象范围不明确。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私募发行的对象应为特定对象,但对特定对象的含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均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不易进行规范,由此可见,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仍有待完善。

二、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完善的构想与建议(一)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核制度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也存在不足,因此不能直接照搬国外的豁免审核制度。

中国证券市场的改革与创新

中国证券市场的改革与创新

中国证券市场的改革与创新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创新,以不断提升市场的发展活力和吸引力。

新的政策措施和市场机制的引入,为中国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着市场的持续发展。

一、创新产品的推出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和扩大市场参与者的群体,中国证券市场积极推出了各种创新产品。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债券和权证市场的开放。

债券市场的开放,吸引了大量国际投资者的关注,为市场注入了更多资金。

而权证市场的开放,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风险管理工具。

二、市场监管的改革为了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中国证券市场积极进行市场监管的改革。

一方面,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和法规,增强了对市场各方的监管能力和措施。

另一方面,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市场的纪律性和法治化程度。

这些改革举措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的良好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投资者教育的加强为了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中国证券市场积极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和宣传活动,提高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了解和认知。

同时,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和服务。

四、科技创新的应用中国证券市场还积极推动科技创新的应用,以提升市场的效率和便利性。

比如,引入了互联网金融和智能投顾等新兴科技,通过技术手段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服务模式。

这不仅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也提升了投资者的体验和满意度。

五、对外开放的扩大中国证券市场也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程度,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参与。

通过与国际标准的对接,提升了市场的国际话语权和竞争力。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量,也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互联互通。

六、机构改革的推进中国证券市场还积极推进机构改革,以提升市场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效率。

通过推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等措施,完善了市场的机构建设和运作体系。

这为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完善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之建议

完善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之建议

的便 捷 以及 成本 的 低 廉 具 有 无 可 比拟 的 优 势 。同 时 , 它 还兼顾 效率与 公平 , 与公 开发行互为 补充 , 是 一 种 重 要 的证 券 发 行 方
式, 它 也 是 世 界 资 本 市 场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近 年 来 , 我 国在 证 券 私募 发行 的 实 践 中 取 得 了许 多 突 破 , 如《 证券法 》 、 《 公 司法 》 的 修订,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的出 台, 都 为 我 国私 募 发 行 制 度 的 建 立 奠 定 了 基
第 2 5 卷
第 6 期
长春 工业 大学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c h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S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V ol _2 5 No. 06
NOV .2 01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0 1 3年 1 1月
口 法 学 研 究
完善我 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之建议
颜 志 强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湖北 武 汉 4 3 0 0 7 3 )
[ 摘 要 ] 作 为 重 要 的融 资 途 径 , 证 券 私募 发 行 已成 为 经 济 发 展 进 程 中不 可 或 缺 的 融 资 方 式 。 目前 ,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上 已存 在 着 大量 私募 发 行 的现 象. 然而 ,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却 并 不 太 完 善 。对 私 募 发 行 的概 念 及 其 特 征 分 析 有 利 于 认 识 它 与 非 法 集 资 的 区别 以及 私 募 发 行 的 比 较 优 势 。 同 时 , 我 国 证 券 私 募 发 行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及 其 法 律 规 则 的 实 证 分 析 凸显 了证 券 私 募 发 行 方 面 的 不足 。最 后 , 建议 从主体 资格界定 、 审核 制 度 、 转 售 制 度 等 方 面 完 善 我 国 的证 券 私 募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随着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做市商制度作为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的流动性、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含义与特点、在我国市场中的应用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含义与特点做市商制度是指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式,由专门的做市商机构或个人通过报价与承担风险的方式,为证券及衍生品市场提供流动性,促进市场交易的有效进行。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提供流动性:做市商在市场上扮演着提供流动性的角色,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证券或衍生品时,做市商愿意提供买卖双方的价格,并且能随时成交。

2. 价格发现:做市商通过不断报出买卖双方的价格,促使市场价格的合理发现,并且在价格波动过大时,通过自身的交易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3. 风险管理:做市商通过自身的交易行为,承担了市场流动性不足和价格波动带来的大量交易风险,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对冲的机会。

二、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市场中的应用现状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数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做市商制度也逐渐成熟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目前,我国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 逐步开放: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开放的过程中,逐渐对外引入了国内外专业的做市商机构,包括一些外资券商、金融机构以及专业的做市商公司。

2. 主要应用于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我国的做市商制度主要应用于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通过对这些市场的流动性提供和价格维护,促进了市场交易的有效进行。

3. 支持市场监管:在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做市商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其在市场中的行为,支持了监管部门的工作,并且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做市商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做市商制度也将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未来,做市商制度发展的趋势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专业化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做市商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包括风险管理、交易技术、市场分析等方面,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研究作者:谢庄岑来源:《山西农经》 2018年第14期摘要:从中国证券私募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经过比较修订前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涉及证券私募的条款,发现我国的证券私募市场上存在大量不规范的违规行为,确立制度完善法规对私募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提出了完善证券私募制度的建议。

对相关问题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规范,促进中国私募制度与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证券私募;法规制度;完善研究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4-0108-02中国图书分类号:F832.51文献标志码:A1我国证券私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证券私募是指以非上市股权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

作为资金募集的一种方式,证券私募的产生要比证券公募早很多。

作为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证券的私募发行要比公开发行早得多。

早期资本市场,股份公司进行融资的唯一方式是私募。

股份公司初期形成发展中,由于商品经济发展落后。

证券发行人不具备向社会进行大规模募集资金的能力,也没有向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合法渠道。

所以证券发行人只能面向公司股东、银行和个人投资者进行募集。

证券私募投资对象和证券公募相比相对有限,并且通过私募募集到的资金十分有限。

随着公司制度持续改善和开发,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会更大。

现代企业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使私募面临重大改革。

资本市场飞速发展,股份公司开始对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证券公开发行的方式是将整个社会都视作投资人,这个方式让股份公司在短期内募集到大量资金。

证券公募虽然缩短了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时间,促进了股份公司的发展,但是由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处于不同阶段的公司的存在,私募仍然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融资方式。

2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存在问题2.1证券私募的核准限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资本市场里,公司不需要走冗长的法律程序通过监管机构核准,只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登记即可。

证券私募的发行周期相比其他同类型产品较短,发行成本也因为核准宽松降低许多,大多数投资者更愿意选择投资证券私募。

私募证券投资完善思考

私募证券投资完善思考

私募证券投资完善思考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私募证券投资成为了越来越多投资者关注的领域。

然而,在私募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私募证券投资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私募证券投资的法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国内对私募证券投资的监管规定还相对较少,导致了行业的乱象不断出现。

一些私募基金机构和私募基金经理不遵守行业规范,违规操作,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因此,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规制度,明确私募证券投资的准入门槛、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并加强对私募基金机构和私募基金经理的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私募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也需要提高。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通常是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他们对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

然而,目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投资者难以获得准确、完整的信息。

因此,在私募证券投资中,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全面地获取到相关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风险。

第三,私募证券投资需要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控制。

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是投资者保值增值的关键。

然而,目前私募基金在风险管理和控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私募基金机构和私募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科学的风险控制模型。

另一方面,一些私募基金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容易陷入过度集中投资、操纵市场等风险。

因此,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培训和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模型和风险管理系统,提高私募证券投资的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私募证券投资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意识。

私募基金作为金融机构,除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之外,还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

然而,目前一些私募基金机构和私募基金经理缺乏社会责任感,只注重自身收益,忽视了对投资者和社会的责任。

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教育,增强私募基金机构和私募基金经理的社会责任意识,通过负责任的投资和经营行为,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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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完善叶向荣贾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摘要:私募证券转售是指通过私募发行的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行为,一般情况下,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立法禁止私募证券的转让。

应该说,对于转售的限制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立法者应该在投资者保护和促进公司筹资效率之间达成平衡。

我国在私募证券转售法制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我国私募证券转售法制的完善。

关键词:私募发行制度;私募证券转售;投资者保护;证券发行作者简介:叶向荣,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贾翱,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生,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教师。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Abstract:The resale of private issued securities is usually banned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the investors.The restriction is reasonable and the legislator should keep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vestors and the efficiency of corporate finance. China has very relaxed rules, where lots of loop holes are found. The current article project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securities resale system of our country.Key words: non-public offering; private placement; securities resale.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证券私募发行的法律界定什么是证券的私募发行?一般认为,私募发行的本质是免于注册,即私募证券具有发行简单的优点,但是问题在于,何种发行可以免于注册,即可以被认为是私募发行,这是一个复杂而另人困惑的问题。

对于私募发行,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渐发展演变出两种不同的界定方式。

一是结构主义界定方式。

通过对私募发行的结构,即通过对证券发行的对象、发行的客体、发行的规模和发行的方式等这些证券发行的基本要素的综合判断来对私募发行进行界定。

这种方式的代表性定义方式如美国证监会(SEC)1935年发布的公告,一般来说包括这样几个要点:第一、证券发行的人数,通常向超过25人的要约发行视为公开发行,向25人以上的人进行谈判、协商,在本质上会被认为是面向公众的发行。

在法律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被认为是公众利益而需要加以特别保护。

第二、发行的客体,这主要体现在发行的证券的单位分割上,如果发行的证券被分割为很多面额较小的单位,其目的会被认为是公开的发行,相反,如果单位数量较多,而面额较大则因会被认为是私募发行。

第三,发行的规模,发行规模也是判断是否是私募一个重要因素,私募一般被理解为规模相对较小的发行。

第四,发行的方式,私募的方式一般认为是通过直接的谈判,“采用公告、广告、广播、电视信息、信函、电话、发布会、说明会、网络等方式,是为公开方式。

”[1] 在我国,这种界定方式较为普遍。

二是功能主义界定方式。

即对私募发行的本质进行探讨和分析,通过私募制度的功能对私募进行界定。

这种界定方式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53年SECV.Palston Purina co.一案中确立起来的。

该判例确立了对私募证券进行界定的新的原则和标准。

对证券公开发行的法律规制在于证券的注册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义务,其目的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免于欺诈和尽可能的规避证券发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这也是证券法的立法目的。

而对于那些可以进行自我保护,不需要通过发行注册来进行保护的投资者所进行的发行即可以免于注册,即所谓的私募发行。

在当代证券立法中,尤其是在美国证券立法中,功能主义的界定方式占据了主导地位。

但是应该看到两种界定方式都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缺点。

结构主义方式的有点体现在标准比较明确,易于判断,减少司法的成本。

而其缺点则在于其标准可能过于僵化,容易造成理解上的错误,例如很多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上文所列举的发行方式以外的方式。

对于功能界定方式来说,其优点在于揭示了私募发行的本质,能够对证券的私募进行更为准确的界定。

但是其缺点在于司法成本较高,同时,其标准过于抽象,功能界定方式一般认为有些投资主体可以进行自我保护,即能够有能力获得相关信息,但是何种情况下被认为获得了相关信息仍然没有明确,因此在美国不得不依赖于美国联邦第五上诉法庭在Hill York Corp.v.American International 和SEC.ontinental Tobacco Co.两案中确立的原则。

[2]本文认为,在界定证券私募时,应该以功能主义定义为主,同时结构主义定义所确定的标准进行综合考量。

二、转售对证券私募的影响转售是指通过私募发行的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行为,一般情况下,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立法禁止私募证券的转让,应该说,对于转售的限制是具有合理性的首先,在形式上,如果通过私募发行取得证券的投资者取得证券以后再通过转售的方式转售给社会大众,那么其形式和效果与公开发行并无二致。

这样,投资者可以先以私募的方式发行,然后再转售给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样就规避了证券法的注册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从而规避了证券监管。

“如果发行人通过先向少数符合条件的人销售证券,再由后者向他人转售来规避私募发行条件,则有关私募发行对象的人数限制、资格限制、发行方式等其它限制将在很大程度上被架空。

”[3]其次,在实质上,私募证券的持有者在发行市场上根据功能主义界定方式被认为是有能力照顾自己的人,其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以作出判断,从而使得证券法的监管成为不必要。

但是该私募证券转售的受让人是否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是并非当然,立法者有必要对此加以判断,从而进行有效的监管,以防止社会公众被欺诈。

再次,在实践中,私募证券转售常常会引发纠纷,侵害公众投资者利益。

在时间当中,因为私募证券的转售引发的弊端屡见不鲜,多次引发诉讼和社会的关注。

2007年,陕西杨凌科元克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孙健红将其私募股份转让给了秦小坡,后来引发了诉讼争议。

在庭审中,证人的证词可以说明有很多人在销售孙健红的股票,并且是通过中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份。

[4]因此,如果对证券的发行环节进行规制,而对转售环节则缺少制约,那么对发行环节的规制目的也将落空,所以在规定严格的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应建立一些列的规则对私募证券的转售予以限制。

三、私募证券转售规制的价值目标正因为证券私募的转售可能引发诸多问题,所以需要由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但是在私募的规制过程中,立法者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正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所规定的那样:“SEC根据本法订立规章以及被要求考虑或决定某行为对保护公共利益是否必要或恰当时,除(考虑)对投资者的保护外,SEC 还必须同时考虑到该行为能否提高效率、促进竞争以及资本形成。

”[5](1)公平价值: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在私募证券转售规制中,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应被置于重要的地位。

在证券市场上,公众投资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其并不不具有信息和智力优势,法律需要提供帮助以使得其免受股份发行人和承销人的诈欺。

(2)效率价值:维护证券市场流通性。

证券的流通对于证券的价值非常重要,可以说,流通性是证券的本质属性。

正如学者所说,“证券的流通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使得证券发行人可以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成功的筹集资金,而投资者能够在二级市场上将其转让而变现。

从而规避风险,实现证券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

”[6]如果转售困难,那么必然影响私募证券的初次发行,因此影响公司筹资的效率,阻碍公司的发展。

因此,法律在对私募证券的转售进行规制时,既不能对私募证券的转售加以完全禁止以维护公平价值,也不能允许私募证券的事由流通以促进融资效率,必须兼顾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核心规则基于平衡筹资效率和投资者保护,平衡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立法理念,证券法制应对私募证券的转售加以规制,考察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私募证券的立法体例,从不同的规制角度出发,形成了三种立法思路,一种是对转售过程中的出让人进行规制,即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转售者的转售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对转售过程中私募证券的受让人进行规制,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从转售者手中取得私募证券。

三是对转售的方式和场所进行规制。

即建立特定的证券市场,只有在证券市场上才可以进行私募证券的转让,从而使得私募证券的转让和公募证券的转让有所区别,从而达到平衡投资者利益和公司筹资效率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不同的立法思路常常体现在一国的私募证券立法中。

1.控制转售者规则转售者规则主要体现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4(2)条和D条例规则506中,这些规定的要点包括,首先,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的过程中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保证投资者不是以转售的目的取得证券,即其不具有投资的意图,而不是在实质上扮演承销商的角色,取得证券后即转售给公众投资者。

其次,要求私募证券的实际购买者在取得证券时签署一份声明,以确认其非转售意图。

再次,要求发行人在证券或相关证书上作特殊的标记,以提醒购买者该证券的非转让性。

上述规则的核心是对证券转售过程中的转让人进行规制,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控制转售者规则。

对转售证券过程中的出让人进行规制的理由是,该转售过程中的转让人即在证券私募发行中的证券实际购买人,立法者一般认为该认购人是证券的最终购买人并给予其充分的信任,认为其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是合格投资人,从而免于注册登记从而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但是,如果该实际购买人将证券转让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则违背了立法的本意,既使得私募立法的目的落空,同时给发行人利用私募制度行公募之实留下了空间,可能造成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转售者规则的核心是对转售者是否是以转售为目的取得证券,即是否构成实质上承销商的认定。

这种认定一般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

这主要包括:①实际购买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投资者公开作出了转售的意思表示,应当可以认为其具有转售意图。

②实际购买人持有证券的时间,如果实际购买人在持有证券很短的时间后即转售证券,说明其在取得证券之际就不准备长期持有,其只是起到了一个销售渠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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