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审核制度现在我们国家证券发⾏实施的是发⾏审批制,我国有望在今年正式实施注册制,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我国证券发⾏审核制度⽅⾯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证券发⾏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实⾏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是证券进⼊市场的第⼀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利⽤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的有关申报资料进⾏审查的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审核在我国经历了⼏个阶段的发展,证券发⾏制度的改⾰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审核原则编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
贯穿于证券发⾏、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证券发⾏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为所进⾏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审核的原则。
包括两个⽅⾯:(1)证券发⾏⼈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切信息资料;(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证券发⾏⼈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
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
美国对证券发⾏实⾏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的基本原则。
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招股说明书。
在实⾏证券发⾏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进⾏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加上⼀道政府审核的关⼝,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
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这进⾏交易的双⽅,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在占有信息、财⼒、⼈⼒等其他资源⽅⾯具有⽐投资者尤其是中⼩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必要运⽤公平原则,来平衡发⾏⼈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的证券发行审核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的证券发行审核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证券发行审核是保障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及相关法规,证券发行审核的目标是确保证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正当和透明,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稳定。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解读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审核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审核的机构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主管证券市场的行政机关,负责对证券发行行为进行审核。
证券发行人必须提交发行申请材料,并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披露文件。
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审查,确保证券发行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审核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证券发行审核主要包括对发行人自身的审查和对证券的审查。
对发行人自身的审查主要涉及其组织形式、资本实力、管理水平、运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而对证券的审查则主要涉及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的审核。
证券法要求证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核标准,并及时披露审核结果。
第三,证券发行审核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得到了完善。
我国的证券法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还有《国有企业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证券发行审核规则》等行政规章,明确了具体的审核细则和流程。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证券发行审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此外,证券发行审核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创新,对证券发行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型证券品种和发行方式的涌现,使得审核工作需要不断跟进和更新。
其次,证券发行审核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配合,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合作机制和流程,提高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另外,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对外开放也给证券发行审核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要适应和应对全球化的市场竞争。
探析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探析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国证券市场真正的形成是从20世纪末期开始,在将近20年的发展过程中,从没有到形成,从混乱的市场到井然有序的稳步发展,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它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违规违法行为一直不断,追根求源,真正的问题应该是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还是不够完善。
证券发行是产生证券的源泉,证券市场能否科学有效的发展的审核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可见,要想科学有效地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必须要进一步的完善。
1.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状况1.1注册制的实施条件还是不够成熟在我国,许多研究证券的专家和学者对注册制的推崇是一浪高于一浪,但是,就以我国现在证券市场的状况与实施注册制条件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在我国,证券市场真正形成的时间比较短,无论是在法律体系上,还是在管理机制上都不够完善;其二,在短短二十几年内,无论是证券发行人,还是证券承销商,甚至是证券中介机构,都不能培养出良好的自律能力,要想实施注册制,自律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其三,对于投资者来讲,他们的风险意识欠缺,无论是在投资经验上,还是在相应的理论知识上,都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方面的强化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程。
1.2相关信息的公开还不足我们都知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只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相关报告以及对应的文件在相应的网站被披露,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报告以及对应的文件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公布,所以,投资者并不是对所有的材料都了解。
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还不够完善,只是简单的制定了,股票发行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些程序,但是相关的标准和操作程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文字说明,也就是说,审核标准以及相应的操作流程并没有公布给大家,那么,审核者在审核以及操作的过程中,就有可能以自己的主观意见来决定审核结果,进而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大致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现状与改革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之一,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由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的。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申请进行审核,以确保证券发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现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核制度较为严格。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的审核较为严格,以确保证券发行的质量和稳定性。
这种严格审核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二、审核流程不够高效。
证券发行审核流程较为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等。
这种流程过长、环节过多的模式,严重影响了证券发行的效率。
三、审核标准不够灵活。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标准较为严格,以确保证券发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然而,这种审核标准有时过于僵化,不够灵活,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为了改善当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现状,应当采取以下改革措施:一、优化审核流程。
应当采用更加高效、便捷的审核流程,以减少审核时间。
同时,应当建立更加科学的审核机制,提高审核效率。
二、放宽审核标准。
应当放宽证券发行的审核标准,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同时,应当加强对证券发行审核的监管,确保审核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加强审核透明度。
应当加强证券发行审核的透明度,提高审核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性。
同时,应当加强对审核结果的宣传,提高投资者对审核结果的认知度。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之一,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应当采取优化审核流程、放宽审核标准、加强审核透明度等措施,以改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现状,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权、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权、公司债权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证券发行核准制。
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
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健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合适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善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权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带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有保荐机构推荐的发型或上市申请文件。
2.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人应该禁止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附带连带责任。
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
4.保荐机构要建立玩呗的内部管理制度。
5。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审委的主要责任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变革有哪些

我国证券发⾏审核制度变⾰有哪些我国证券发⾏审核制度经过了由⾏政审批制、核准通道制、保荐⼈制度的历史过程。
证券市场建⽴之初,主要实⾏⾏政审批制,《证券法》公布后实⾏核准通道制,2004年初起正式启动了保荐⼈制度。
在⾏政审批制度(即额度审批制)下,证券发⾏完全由⾏政机关对证券发⾏进⾏审批。
审批程序分为三个阶段:⼀是额度分配,是指由证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和产业政策,确定每年总的发⾏规模。
并将此总额度分配给各省市及各部委,再由其将额度分配给其所属的企业。
⼆是进⾏预选,即在发⾏额度或家数确定后,由地⽅政府或各部委根据企业的申请,初步确定若⼲企业作为预选企业,供“证监会”审核。
三是批准发⾏,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是由证监会发⾏部⼯作⼈员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发⾏⼈进⾏初步审查;复审,由证监会设⽴的证券发⾏审核委员会进⾏。
这⼀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计划经济⽅式,⼆是⾏政化操作,三是审批程序的公开性不够,极易形成“暗箱操作”。
其后实⾏的核准通道制,是实施《证券法》后的核准制,这次改⾰内容主要有:⼀是取消发⾏额度,实⾏“成熟⼀个推荐⼀个”;⼆是坚持先改制后发⾏,挂牌运⾏⼀年后,才能申请发⾏股票;三是改政府审批为券商推荐,发⾏⼈申请经省级⼈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再由各部门及各地⽅政府向证券主管部门报批,⽽改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由证监会核准。
但这种制度也不理想,主要弊病有:第⼀,由于股票供需不平衡,实⾏通道制,就是券商在向证监会申报时,分配⼀定的通道,有⼏个通道,⼀次最多送⼏个企业。
它在约束企业的融资冲动⽅⾯起了⼀定作⽤,但不利于同⾏业竞争。
第⼆,同在上市推荐制度下,券商的主要责任存在于上市推荐活动中,且没有担保责任,⽽职责期限也仅限于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后职责则终⽌。
证券商如果帮发⾏公司作假,法律风险很⼩。
第三,这种留有计划经济基础痕迹的核准通道制度,在中国加⼊世界贸易组织后的证券业开放形势⾯前,必须加紧改⾰。
浅析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济 过渡 时期 的产物 , 带有 相 当的行政 色彩 , 在提 高发 行公 司质 量 , 维护投 资者 合 法权益 的 同时 , 存在 问题 。 鉴于此 , 本丈 拟 从 注册 制和核 准制 两种模 式 的基本 理念 及优 点 与不足 作 为分析 的切 入点 ,总结 分析 我 国证 券 发行 审核 制度 的主要 内容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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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证 券发 行是指 发行人 以筹 集资金 和调 整股权 结构 为 目的做 成证 券 井交 付相对人 的 法律行 为 。各 国对 证券发 行 的
( 注册制 的含 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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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券 发行 审核制 度 中的核准 制 证
( 核准 制 的含 义 一)
核准 制 , 又称 实 质审查 主义或 实质 管理 原则 , 是指 发行人 不
仪要 依法 全面 , 确 , 时地 准 及 I 资者 作出投 资 决策所 需要重 要 哿投
出补充或 修订 意 见或 未 以停1 命令 阻止注 册生 效者 , 视为 已依 信 息 予 以充分披 露 , L 而且 必 须符 合法律 法规 定 的实 质条什 , 证
简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类型

简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类型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指对证券发行活动进行审核和监管的制度。
根据不同的发行对象、发行方式以及监管目标,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注册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注册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适用于股票、债券等大规模公开发行的证券。
在注册制下,发行人需要通过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招股说明书或发行登记文件等材料,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发行证券。
审核内容包括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商业模式、发行计划等,旨在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的基本情况和风险,并从中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注册制强调信息披露,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程度。
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前需要由相关机构或部门核准批准的审核制度。
核准制通常适用于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等小规模或特定对象的证券发行。
在核准制下,发行人需要递交发行计划、审批材料等相关文件,经过核准才能发行证券。
与注册制不同,核准制更强调对发行公司的实质性审核,主要包括了对资本结构、管理层背景、资金用途等的核实和审查。
核准制注重审慎监管,保护了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备案制是指证券发行前只需要进行备案而无需经过审核审批的制度。
备案制通常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发行行为,如公司债券、中小企业板发行等。
在备案制下,发行人只需要将发行计划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监管机构备案,无需经过其他程序和审核。
备案制强调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并且规定了信息的披露时间和方式,以增加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程度。
综上所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根据不同的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注册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这些制度的实施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行人应严格遵循相应的审核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投资者有充分的基础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发行审核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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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摘要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法律行为。
各国对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做法:注册制和核准制,我国《证券法》确立的是核准制。
核准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带有相当的行政色彩,在提高发行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存在问题。
鉴于此,拟从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的基本理念及优点与不足作为分析的切入点,总结分析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完善优化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券发行核准制注册制证券发行作为发行人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自的,证券发行不具有任意性,因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两类市场主体之间往往经济实力强弱十分悬殊,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国家以社会本位出发,制定法律,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将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列为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的准入制度,此即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所谓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发行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
于各国证券管理体制以及监管机构理念不同,根据发行人是否受实质条件的限制,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申请的审查原则与方式,以及发行申请生效的确定原则,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分为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以下分述之。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注册制(一)注册制的含义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公开主义或形式主义,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而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注册制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等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
其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其理论基础是,证券监管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监管机构只能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做出判断,而对于发行人的政权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投资者自行判断。
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做出选择,风险自负,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但如果发行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和注册制度,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制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像商品市场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的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样的价格卖出去,完全市场需求决定。
(三)对注册制的评价注册制的优点主要是:1.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2.节省募捐资金时间,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及时募集到所需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促使投资者提高投资判断力,提高市场整体水平,减少对政府的依赖;4.充分体现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
但注册制也有弊端:1.注册制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过分的依赖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也会使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坏;2.于注册制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这一理论假设投资者能自获取有关证券的信息,并自主决定投资,这不能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充分保护;3.发行手续简便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也进入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证券市场的安全。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核准制(一)核准制的含义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发行申请将被否决。
(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核准制的代表是欧洲大陆多数国家,美国部分州,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采取此种审核制度。
核准制以实质管理原则作为理论基础,是国家干预在证券监管的集中体现,国家希望通过政府设置的特定机构加强对证券市场入口的把关,以法定的条件衡量和审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申请人均可发行证券,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为者的行为自,排除公众投资者的自选择权,以制度上的硬性约束,寻求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机关法律经常通过严格的规则和固定的程序阻碍经济活动,但是其基本上是对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预见性的保障措施,以精微的形式保证合理的预算。
因此,核准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质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公开发行之外。
实践上,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方面往往倾向于采取核准制,其主要意图是: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运用实质性的管理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所产生的监管不足,因为注册制的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事后对发行欺诈的严厉处罚不足以规范新兴的证券市场,而政府培育证券市场的强烈意识要求政府不仅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同时又是“监护者”,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将质量差的公司拒于证券市场之外,以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核准制的评价核准制的主要优点是:1.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3.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保持证券市场的较高品质信用,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
对于新兴市场而言,核准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新兴市场往往存在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等问题,通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实质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更有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但核准制也非尽善尽美,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1.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证券质量存在问题;2.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形成依赖心理,不利于培养成熟的投资人群;3.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较高的公司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4.以牺牲证券市场的效率为代价,证券市场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产生,其重要衡量标准是效率,而实质性审查可能旷日持久,影响市场的运作效率。
三、我国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发行核准制度的评价注册制和核准制虽各有利弊,但在体现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效率性方面,注册制更有优势。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应采取何种制度,在《证券法》制定的过程中就被广泛关注,注册制、核准制、注册制与核准制相结合、审批核准制等不同的观点都有其支持者,一个国家(地区)采取何种发行审核制度,既受到当地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制约,又与本地的经济体制及其遵循的经济思想有关,从本质上说是国家管理经济,调控市场,贯彻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重要手段。
必须承认的是,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国家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实行核准制实为明智之举,加之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财力,会计,资产评估制度尚未成熟,投资者对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报有较强的依赖心理等因素使得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难以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因此,《证券法》规定我国采取核准制是符合我国当前以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的。
但随着中国股市的规模发展和日益成熟,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化的大背景下,面对国际证券市场的强力竞争,核准制这种效率低下,不利于市场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从长远来看,证券发行核准制“从本质上和严格性上来说是审批制到注册制的一个过渡性选择”(二)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建议综上所述,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国家,必须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大力加强市场环境的基础性建设。
第一,建立健全证券发行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近几年来,频繁发生于我国的各类上市公司造假案,导致大批中小投资者深受其害,证券发行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应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鉴于此,应尽快建立以下制度:a.建立证券发行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经济主体风险保证金制度,赔偿和补偿基金制度;b.建立相关经济主体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保险制度和忠诚保险制度;c.建立行政罚款回拨制度,确立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第二,修订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和证监会的相关责任规则:1.为了体现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聘任的严肃性,科学性以及保证发身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独立性,建议将其解聘条件修改为: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否则发审委委员在聘期内不得被解职。
2.加大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3.我国当前核准制下的民事责任之规定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证监会不需要负任何民事责任,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导致证监会的权力与责任不相称,笔者建议,应建立证监会因工作失误致使不良证券发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制度。
4.开展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素质。
为了防止投资者产生对政府和准得过分依赖心理,证监会各个派出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辖区内的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教育工作,通过必要的法律手段和宣传媒介告知公众,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制保证申请者申请时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发行权的授予,并不意味着审核机构担保证券投资风险,另外,也应注意对广大投资者普及证券市场基本知识,宣传证券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投资理念教育,帮助投资者明确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