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产犯罪的构成及其分类
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来实现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不同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财产犯罪的认定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辨认和归类的过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
其中,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的行为。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于不同的财产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在刑法中,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刑种、刑罚幅度、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以盗窃罪为例,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的规定。
对于其他财产犯罪行为,刑法也有相应的量刑标准进行规定。
在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方面,刑法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财产权益而制定的。
财产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因此,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的明确,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财产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财产犯罪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判定。
其次,对于不同的财产犯罪行为,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也需要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财产]浅析财产犯罪的构成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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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产犯罪的构成及其分类摘要关于财产犯罪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财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什么?就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是什么。
关于它的法益我们一般理解为,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以保护一种合法占有或者保护一种需要通过法定方式恢复到应有状态的一种占有。
关键词所有权侵占罪占有意思表示作者简介:王艺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2011级学生。
一、财产犯罪保护的主体为他人财产的所有权甲将乙占有并所有的电脑拿走。
甲肯定是构成犯罪的,甲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针对他人占有并所有的财物,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毁坏等等,一定是构成犯罪的。
所以从这个案例我们得出,首先财产犯罪保护的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二、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若行为人将自己的电脑质押给他人,或行为人将自己的财物交给邮局托运,或因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其财物被司法机关扣押,这些情形导致了:财物属于他人合法占有,但是所有权依然归行为人。
这些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将财物偷回来、骗回来、抢回来等等,依然构成财产犯罪。
因为此时他人占有是一种合法占有,由此我们得出合法的占有完全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而且在现代社会这些合法占有的情形是更值得保护的,因为财产的最大价值不在于拥有这些财物,而在于它可以对人发挥的效益。
对财物的使用通常表现为占有者的使用,所以占有者的合法占有是更值得刑法保护的。
如果这时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占有,当然是构成犯罪的。
那么如果对方是非法占有又该怎么办呢?例如: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直接将电脑搬走、盗走、骗走、敲诈等等,这时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么?对方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否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行使权力的行为?答案当然是:不可以。
行为人采取骗、盗、敲诈甚至是抢夺的方式,行为人的行为总是不能构成财产犯罪的。
因为行为人并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此时行为人至是取回了自己的财物,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若行为人甲发现乙后对乙实施暴力,然后取回电脑,此时取回电脑并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对方对财物是非法占有的。
了解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与腐败犯罪

了解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与腐败犯罪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对于社会的维稳和公平正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刑法中,财产犯罪和腐败犯罪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本文将就财产犯罪和腐败犯罪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刑法中的这两类犯罪。
一、财产犯罪财产犯罪是指以违法方式占有、侵占、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权益。
财产犯罪的种类非常多样,包括盗窃、抢劫、诈骗、侵占、职务侵占等等。
这些犯罪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给社会、个人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财产犯罪不仅破坏了个人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它使得公共财富流失,降低了社会的整体财富水平,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错配。
同时,财产犯罪也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使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秩序。
为了打击财产犯罪,刑法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治。
它规定了财产犯罪的种类、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处罚等方面的问题。
刑法的相关条款起到了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为公民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腐败犯罪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以职权为工具,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这种行为中,公职人员往往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而违法行事,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摧毁了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
腐败犯罪的种类繁多,包括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行贿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使得公共资源被非法占有和浪费,不公平现象愈演愈烈,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打击腐败犯罪,刑法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这些条文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限制其权力的滥用。
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了完善的机制和制度,使腐败行为无处可逃,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和廉洁的环境。
结语财产犯罪和腐败犯罪在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是对社会不法行为的有力打击。
了解这两类犯罪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金额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金额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金额是指,以财产犯罪为主要犯罪构成的案件,根
据被害人受损情况和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适用的立案标准金额,作为立案的重要依据。
下面分步骤阐述这一议题。
第一步,财产犯罪分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财产犯罪的分类。
财产犯罪是指以财产为客体、
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
常见的财产犯罪包括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侵占、职务侵占等。
第二步,立案标准金额的确定
在财产犯罪中,立案标准金额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来
确定的,根据被害人受损情况和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一定标准金
额为基准,比如盗窃案一般为人民币五千元,抢劫案通常为人民币一
万元等等。
第三步,立案标准金额的作用
立案标准金额的作用在于判断案件的轻重缓急,对于一些轻微犯罪行为,可以采取治安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可
以立案侦查,追究法律责任。
立案标准金额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可以判断判决的严重程度和刑期长短。
第四步,标准金额的变化
标准金额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犯罪行为情况而定的,因此,立
案标准金额是会发生变化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标准金额也会发生
调整,比如在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发生时,会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特
殊立案标准,以落实刑法惩罚措施。
总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金额是社会治安、司法机关工作的关键要素。
通过合理的立案标准金额制定,可以有效地避免滥用权力以及不适当
的处理方式。
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案标准机制,有助于提升司法
公正和法制建设。
财产犯罪的总结

(基于意思瑕疵处分财物)
16周岁自然人
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要件:实施恐吓行为,使得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着手:实施恐惧行为
数额较大的3000到1万,或者多次敲诈(不要求金额)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万到1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三种法律拟制为抢劫罪的情形
适用于14周岁16周岁的人
1.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仅指抢夺)公私财物的,对于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打砸抢的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2.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携带:置于自身现实的支配之下
凶器:性质上和用法上(扩张解释)不包括杀伤机能低的,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知程度(如人一般不会在逛街的时候带菜刀但带领带是合理的)
无权利可言的勒索成立本罪
和诈骗罪:
又有暴力内容又有欺骗内容,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若是转告虚假信息,则仅成立诈骗罪
数额巨大3万到1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注意: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成立诈骗,但是诈骗免除非法债务的,不成立诈骗罪(以诈骗方法不支付嫖资的,不成立诈骗罪)
数额较大(5000为起点)
处3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或罚金(主刑)
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处3年以上7年以下
要点:毁坏司法考试中主流采用一般效应侵害说
有损财物效用的一切行为包括因物理客观心理感情上使得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或者丧失该财物的效用
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被害方的理论归属

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被害方的理论归属在财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界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律界对于财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理论归属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以及被害方的理论归属。
一、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界定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具体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账户等。
但是,在实际案件中,犯罪对象的界定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明确。
有些时候,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财物,或者是以虚拟或者抽象的形式存在,这就给犯罪对象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1.1 有形财物的犯罪对象在财产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对象是有形财物,如现金、车辆、房屋等。
对于这种情况,犯罪对象的界定相对简单明确,通常是根据财物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来确定。
以盗窃罪为例,犯罪对象是被盗取的财物。
在界定被害方时,首先要确定被盗财物的所有人。
根据财产所有权的原则,所有人即被害方,他们拥有对被盗取财物的合法支配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害方的理论归属是确定的。
1.2 无形财物的犯罪对象除了有形财物,财产犯罪也可能涉及到无形财物,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这种情况下,犯罪对象的界定就更为复杂。
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在确定被害方时,需要考虑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
被害方通常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即商业机构或者个人。
但是,商业秘密也可以由员工、合作伙伴等其他人拥有,他们可能也享有商业秘密的权益。
因此,在界定被害方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
二、被害方的理论归属在财产犯罪中,被害方是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个体或组织。
被害方的理论归属涉及到对于被害人身份的确认以及法律效果的产生。
2.1 自然人作为被害方在大多数情况下,自然人是财产犯罪中的被害方。
无论是因为财物被盗取、被损坏,还是因为财物的使用权被侵害,自然人都可以作为被害方提起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进行民事索赔。
以诈骗罪为例,被害方是被诈骗的自然人。
当自然人遭受到虚假欺骗导致财产损失时,他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损失赔偿。
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与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与刑事责任财产犯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多种形式的非法侵占、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个人的财产权益,因此需要刑事追究和法律制裁。
一、财产犯罪的概念及种类财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犯罪形式和性质的不同,财产犯罪可以分为直接侵犯财产的犯罪和间接侵犯财产的犯罪。
直接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盗窃、抢劫、抢夺等,这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是明显的财产犯罪。
间接侵犯财产的犯罪则是通过其他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
这些犯罪行为虽然与直接侵犯财产的犯罪形式不同,但同样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二、刑事责任的概念及要素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法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财产犯罪中,刑事责任的要素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具体行为和结果。
在财产犯罪中,客观要件通常是指被告人实施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并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过错程度。
在财产犯罪中,主观要件通常是指犯罪人有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主观故意,并且能够辨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三、财产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财产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个人的财产权益,因此需要刑事追究和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财产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对于实施财产犯罪的犯罪人,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刑罚规定,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贪污受贿罪等。
刑事责任的追究要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主观、客观方面的要求。
只有满足了刑事责任的要素,才能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
四、财产犯罪惩治的重要性和应对之策财产犯罪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对财产犯罪的惩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应对财产犯罪方面,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财产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试论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

试论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摘要:一、引言二、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概述1.财产犯罪的定义2.财产犯罪的主要类型三、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1.财产性利益2.财产权益3.犯罪行为对象的具体范围四、财产犯罪的法律责任与处罚1.刑事责任2.处罚措施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财产犯罪作为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俄罗斯刑法典中财产犯罪的相关内容,重点分析财产犯罪对象,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二、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概述1.财产犯罪的定义财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非法占有、使用、处分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侵占、贪污等。
2.财产犯罪的主要类型财产犯罪主要分为财产性利益犯罪和财产权益犯罪两大类。
财产性利益犯罪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主要涉及的是财产的实体利益;财产权益犯罪包括侵占、贪污等,主要涉及的是财产的权益。
三、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1.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财产的物质利益,包括财物、货币、有价证券等。
在财产犯罪中,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性利益,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2.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是指财产的非物质利益,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等。
在财产犯罪中,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损害他人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对象的具体范围俄罗斯刑法典对财产犯罪对象的规定比较宽泛,既包括财产的物质利益,也包括财产的非物质利益。
此外,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对象的具体范围,如盗窃罪的对象为他人财物,抢劫罪的对象为他人财物和人身安全等。
四、财产犯罪的法律责任与处罚1.刑事责任财产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
根据俄罗斯刑法典的规定,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罚金等。
2.处罚措施俄罗斯刑法典对财产犯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等。
此外,刑法典还规定了从轻、减轻、加重处罚的情形。
五、结论俄罗斯刑法典对财产犯罪对象的规定比较全面,既包括财产的物质利益,也包括财产的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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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产犯罪的构成及其分类作者:王艺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摘要关于财产犯罪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财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什么?就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是什么。
关于它的法益我们一般理解为,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以保护一种合法占有或者保护一种需要通过法定方式恢复到应有状态的一种占有。
关键词所有权侵占罪占有意思表示作者简介:王艺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2011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86-02一、财产犯罪保护的主体为他人财产的所有权甲将乙占有并所有的电脑拿走。
甲肯定是构成犯罪的,甲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针对他人占有并所有的财物,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毁坏等等,一定是构成犯罪的。
所以从这个案例我们得出,首先财产犯罪保护的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二、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若行为人将自己的电脑质押给他人,或行为人将自己的财物交给邮局托运,或因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其财物被司法机关扣押,这些情形导致了:财物属于他人合法占有,但是所有权依然归行为人。
这些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将财物偷回来、骗回来、抢回来等等,依然构成财产犯罪。
因为此时他人占有是一种合法占有,由此我们得出合法的占有完全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而且在现代社会这些合法占有的情形是更值得保护的,因为财产的最大价值不在于拥有这些财物,而在于它可以对人发挥的效益。
对财物的使用通常表现为占有者的使用,所以占有者的合法占有是更值得刑法保护的。
如果这时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占有,当然是构成犯罪的。
那么如果对方是非法占有又该怎么办呢?例如: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直接将电脑搬走、盗走、骗走、敲诈等等,这时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么?对方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否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行使权力的行为?答案当然是:不可以。
行为人采取骗、盗、敲诈甚至是抢夺的方式,行为人的行为总是不能构成财产犯罪的。
因为行为人并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此时行为人至是取回了自己的财物,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若行为人甲发现乙后对乙实施暴力,然后取回电脑,此时取回电脑并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对方对财物是非法占有的。
但行为人将对方打伤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其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满足自救行为的条件。
所以这种情形下,虽然取回电脑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将人打伤完全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三、违禁品可以构成财物财产犯罪的对象第三种情形是关于违禁品,例如淫秽光盘、假币、毒品等违禁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如果法条没有将其行为规定为特殊的犯罪,那么行为人以违禁品为犯罪对象时认定为其行为所触犯的法律即可,即盗窃违禁品的定盗窃罪、诈骗违禁品的定诈骗罪。
当然如果明知是违禁品然后事实取得型犯罪后又持有的,原则上如果持有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吸收犯,即之后持有的行为被之前的取得型犯罪所吸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违禁品,盗窃、诈骗后发现是违禁品又持有的,这种情形应当数罪并罚;当然即使知道是违禁品盗窃、抢劫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比方说进行贩卖,也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违禁品的量刑不同于普通财物,因为我国不承认违禁品私人所有,所以不能通过犯罪金额确定量刑,而是要以数量、情节为标准量刑。
当前侵犯财产犯罪大体理解为两种类型:一是任何侵犯他人财产,妨碍他人财物效用行驶的行为,这种类型是常态,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也都只有这种类型的财产犯罪,没有其他类型。
二是2011年以前单纯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不履行债务只是民事纠纷。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行后虽然大多数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依然不构成犯罪,但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影响较重的不履行债务的情形,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这种事件的解决很容易演化成群体事件,所以经过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犯罪,这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第三款中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适用此条款的三个前提是:一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例如尚未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有人自杀、未有人聚众闹事等等。
二是时间点是在提起公诉前。
三是并且要求已经支付所有的劳动报酬及损失,此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司法解释中又规定了其他两个时间点:(1)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一审判决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第一种类型的犯罪,立法者又将其区分为两种大的类别。
一种是行为人通过取得别人的财产,实现对他人财产的侵犯。
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取得型犯罪”。
而另外一种行为人虽然对他人财物没有取得意思,但是又妨害到他人对财物效用形式的情形,我们将其称为“毁坏型的犯罪”。
对财产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分此两种类型的犯罪。
“取得财物”意味着要对所取得的财物有利用意思。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财物的意思,又侵害到财产妨害到财物效用的行使,那其一定是“毁坏型犯罪”。
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利用意思呢,这里的利用是指:按照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加以使用。
所以不限于财务本来的用途,还包括其他可能的用途,甚至仅为了收藏,也属于利用意思。
但是仅单纯的藏匿,这种情形下是不具有利用意思的。
比较常见的情形就是有些收藏癖好的患者,偷取他人衣物后收藏,此为取得型犯罪。
再比如,将他人家具当柴火烧,也是取得型犯罪。
因此要对利用意思做较为宽泛的理解,所有只要不能证明行为人有利用意思,就要认定为毁坏型犯罪。
根据是否将财务移转占有,又可以将取得型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例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移转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这里所指的占有,不限于行为人自己的占有:包括让第三者或其他单位占有的情形。
因为只要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妨害到权利人效用的行使,只要有人将财务利用不限于本人占有利用,但是在第三者占有的情形下通常要求第三者与本人有一定的关联性。
通过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我们可以区分取得型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根据行为人取得财物方式的不同,而认定为不同的犯罪,为什么取得别人财产的方式会不同?首先因为他人财产的存在状况不同,别人的财产通常以他人占有的方式存在,针对他人占有的财产行为人若想建立起新的占有必须取得财物,这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其种类型犯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犯罪结果是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失去控制;行为方式是转移占有。
这种类型的犯罪,我们把它称为转移占有类型的犯罪。
我们再来分析第二种他人财物存在的状况:行为人本人已经合法占有了他人所有的财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要取得财物,此时的取得不是建立占有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将本人当作财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以所有人的身份自居处分财物。
如何才能达到此种效果?那么便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一种变占有为所有者的行为,此种情形的本质就是变占有为所有。
这就是所谓的普通侵占的情形;第三种情形,本人所有的财务脱离了权利人的占有,行为人亦不是基于合法原因占有,而是基于偶然的原因建立起占有关系,这种情形就是所谓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当作财物的所有权人。
那么行为人如何达到此种取得的效果呢?此时行为人也需要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就是对占有脱离物的侵占。
他人财物存在状况仅有此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构成转移占有类型的犯罪,第二种第三种构成侵占罪。
刑法中的占有是指:自然人事实上对权力的支配和控制。
从这一表述中我们得出几个基本的结论:首先,刑法中不承认单位占有财物,只承认单位中部分特定的自然人占有财物。
若此部分自然人将占有、管理的财物侵吞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若非此部分人将财物取走的,将构成盗窃罪之类的犯罪,所以刑法中只承认自然人占有,这也是刑法为了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界限。
但在民法中承认单位的占有,所以刑法中部分概念与民法中部分概念并不必然相同,因为两部法律所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刑法中的占有是为了区分此罪与彼罪;其次,此处的占有仅指自然人占有绝对不承认财物占有财物;最后,占有表现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人对财务的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人对财务的物理上的支配力控制力;二是占有意思。
由此可见一下均为常见的占有情形,侵犯了此类占有即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1)他人身体或身体部位实现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
但如果只是他人占有的辅助者,则不占有该物;(2)没有现实的握有,但是出于他人支配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3)根据社会观念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4)他人短暂遗忘或暂时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5)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
只有一定的管理者才能进入的场所中的财物,管理者占有。
但是公共汽车、大型客轮、火车中货架上遗留的财物,丧失了占有属于遗忘物;(6)死者不能占有财物;(7)对于存款,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但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8)当存在主从关系时,财物属于上位占有者,其他人最多不过是占有辅助者,即使承认共同占有,但其中一方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9)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由委托人占有。
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
当然,如果直接取出其中的内容物并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分析财产犯罪的构成与分类有利于我国完善此类犯罪法律的完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控制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