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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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和四要件

比较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和四要件

比较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和四要件【摘要】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

三要件的四要件都是判定犯罪的标准。

其实二者本质相同,只是在某些细节的地方存在不同。

两者都是为了保障人权。

【关键词】犯罪构成违法符合有责刑法的根本在于“人”。

反射在如何惩罚犯罪,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

那么什么是犯罪,怎样才能构成犯罪,自然就是一个需要揭示的问题。

于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三要件、四要件甚至是五要件应运而生。

一.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我国继承苏联的理论,提出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何谓犯罪主体,就是这个犯罪是谁做的,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而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所持有的心态,即故意和过失。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的行为和结果等。

“无产阶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的阶级性原理及犯罪的实质概念为基础的。

它认为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反映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的本质特征。

如果不能反映这一特征,那就不成其为犯罪构成要件”。

[1]这也就不难得出我们四要件的结论。

只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才构成犯罪。

反之则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我国认定犯罪的标准,也是唯一的标准。

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理论大陆法系讲构成要件,符合,违法,有责。

这三个条件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其实也可以说成是犯罪主体符合,犯罪行为违法,犯罪结果有责。

在犯罪主体符合时,将行为人的控制和辨认的能力考虑在内。

在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要的是要考虑实施者是否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何为违法呢?笔者认为,即行为损害了社会所要保护的法益,给社会或是个人造成了危害。

最后,排除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项,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行为人应该受到惩罚,那么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则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
1. 主体要件,即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3. 客体要件,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二、犯罪构成四要件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行为人故意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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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一、行为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具体行动。

犯罪行为可以是实际进行的动作,也可以是一系列的行动,例如盗窃、强奸、杀人等。

行为是犯罪的第一个要素,没有实际行动的话就不会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犯罪心理状态。

主观方面通常包括两个要素:犯罪人的故意和犯罪动机。

故意是指犯罪人实施行为时明确意识到其行为违法,并愿意接受违法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或动机,例如为了满足个人欲望、获取经济利益等。

三、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存在。

客观方面通常包括两个要素:危害结果和客体。

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例如对人身财产造成的伤害、损失等。

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对象,可以是人或物,例如对人的暴力侵害、对财产的盗窃等。

四、法定构成要件法定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在刑法上明确规定。

犯罪行为要符合刑法规定的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对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等。

总结起来,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行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法定构成要件。

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具体行动;主观方面包括犯罪人的故意和犯罪动机;客观方面包括危害结果和客体;法定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这四个要素在犯罪构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这四个要素同时存在并满足法律规定,才能判定行为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认定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标准,一般由以下四个要件组成:
1、犯罪行为:包括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的操作及结果。

一般指犯罪行
为的特征,如具体的袭击行为,倒卖贩卖毒品行为等。

2、犯罪动机:即施行犯罪行为的动机,一般表明相关人的精神状态,如抢劫时的贪婪动机等;
3、法律制裁:指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后,受到的法律制裁,如被
判处刑罚;
4、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责任能力,一般以判定行为人
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依据;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
为14周岁以上。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刑事案件破案的法律依据(3篇)

刑事案件破案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破案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破案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刑事案件的破案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

二、实体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刑事案件的实体法依据。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为刑事案件的破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犯罪构成要件:刑法总则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破案过程中,侦查机关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等,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2)刑罚的种类: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在破案过程中,侦查机关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刑罚的种类,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是刑事案件的实体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证据规则等进行了规定,为刑事案件的破案提供了程序保障。

(1)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独立审判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则等。

在破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2)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在破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审判,作出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在破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宪法精神,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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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可分成具体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其中共同要件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及新版的三要件说共四种版本。

而在四要件说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

这里的社会利益指向极为广泛,可以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可以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是名誉、财产利益。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犯罪客体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

1.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例如,被告人甲为了倒卖死牛牟利,将灭鼠药洒在菜叶上,将其投放在路边、菜地或群众的牛槽中,先后毒死62头牛,价值99880元。

检察院以投毒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提起公诉。

在这起案例中,甲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构成投毒罪。

甲毒死牛之后,又会将中毒的死牛卖给他人,就会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

2.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法益,即社会利益的总体。

它也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它进一步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根源。

3.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法益。

二、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满足以下两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2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如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情况有如下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单位犯罪主要是经济方面的犯罪以及一些妨害文物、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立犯罪的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

危害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

例如甲与乙为夫妻,甲发现乙与丙通奸,两人发生争吵。

乙与丙离家出走,甲偷服农药尾随之。

甲倒地对乙说自己喝了农药,乙未理睬,甲死。

在此案中,乙作为妻子负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甲死亡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由于乙的不作为导致甲的死亡,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者信息。

行为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

危害结果有广义、狭义与中义之分。

种类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物质
性的结果与非物质性的结果和直接的结果与间接的结果。

因果关系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的关系。

例如甲与乙因口角发生冲突,甲拳击乙面部一拳,乙倒地昏迷,送医不治身亡。

经法医鉴定乙患脑基底动脉硬化症。

检察院审理认为甲的行为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对甲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此案中,甲事先不知道乙为特异体质,且甲没有了解这一事实的预前义务。

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里态度。

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行为人若在主观上没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或者“极端疏忽轻率”的罪过心态,即不成立犯罪。

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要件。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1.故意
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例如甲与乙发生口角,甲带人到乙家闹事,乙情急之下拿出一枚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后别在腰间,在于甲等人的混战中发生爆炸,导致甲等三人死亡、两人重伤,乙自己也受伤。

法院一审作出死刑判决,乙不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通过专家作出鉴定结论:手榴弹在双方争抢过程中意外引爆的可能性最大,决定判处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此案中,乙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知晓手榴弹爆炸可能造成的危害。

但他没有采取防止手榴弹爆炸的措施,反而拧开后盖,使手榴弹处于随时可以爆炸的高度危险状态。

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持放任态度的。

2.过失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

例如甲与乙产生矛盾,甲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前往乙家,并向屋内火炉泼洒汽油,导致房屋失火,并造成乙重伤与乙的儿子死亡。

甲否认知道乙家的炉子是生着火的。

证人丙证实甲在逃出屋子后曾返回屋内抢救乙与其儿子。

在这个案例中,甲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他携带汽油桶前往乙家,既然知道汽油是易燃易爆物品,就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却没有注意观察火炉是否着火。

造成的火灾及其后果是违背甲主观意志的,也是他事先没有预料的。

因此,甲的主观心理是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属于过失犯罪。

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如甲为医生,之前多次用自己配置的含有雷公藤的散剂给多个病人,均有疗效且未出现中毒。

一日,乙向甲求医,甲开了散剂,乙回家服用后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雷公藤中毒。

一审认为甲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判有期徒刑两年;二审认为甲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有期徒刑一年。

在本案中,甲主观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根据之前的经验轻信能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属于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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