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有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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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作者:周江洪来源:《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摘要:包括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规则、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的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化、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届满制度的新设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细化和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新设规定等等在内,《民法总则》第九章规定对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本文选取本章的第一条(即《民法总则》第188 条),以评注的方式对其加以评释,以窥修改之一角。

但新法尚未实施,本文多关注制度的变迁和理解,对于制度实施后的适用状况及学说梳理,有待将来作进一步观察补充。

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民法总则》第188 条第1 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 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因本条涉及民法通则数个条文的重大修改,故将其分开阐述。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历史由来民法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

我国古代虽有受理田宅之诉等的时限规定,①但多认为现代民法的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后世各国各地区多将其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我国大陆,民法通则未涉及取得时效,2007 年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取得时效。

虽然各学者草案建议应当规定取得时效,但民法总则草案对此未作出规定。

是否规定,有待民法典编纂完善民法分则物权编时决定。

诉讼时效,比较法上多称其为“消灭时效”,但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前苏联民法典,沿用了“诉讼时效”的称谓。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4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4

刘贵祥民法典适⽤的⼏个重⼤问题4三、民法典的溯及⼒(⼀)民法典对施⾏前的法律事实原则上⽆溯及⼒民法典⾃ 2021 年 1 ⽉ 1⽇开始施⾏,这意味着在此之前⼈民法院不能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民法典施⾏后,⼈民法院虽然可以将民法典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待决案件是否可以适⽤民法典,取决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发⽣在何时: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后,⾃应适⽤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之前,原则上不能适⽤民法典的规定,只能适⽤当时的法律。

就此⽽⾔,虽然民法典施⾏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 9 部法律均被废⽌,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再被援引。

恰恰相反,在民法典施⾏后的相当⼀段时间内,因为待决案件的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前,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待决案件的审理可能没有溯及⼒,所以可能还有⼤量案件仍然须要适⽤这些法律。

(⼆)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结合⽴法法第九⼗三条的规定及审判实践,对于民法典施⾏前发⽣的法律事实,民法典可以例外适⽤的情况⼤体有以下四种:⼀是对民法典实施前发⽣的法律事实,适⽤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应适⽤民法典的规定;⼆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纠纷,但是明显减损当事⼈合法权益、增加当事⼈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合理预期的除外;三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民法典的规定;四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据民法典解释当时的法律,或进⾏裁判说理。

具体例举如下:1. 关于合同效⼒规定的溯及适⽤问题民法典实施前成⽴的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应认定⽆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有效的,例外地适⽤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建设制度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但是我国公民也一定要知道,对于我国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公民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制度的,否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体现了对司法资源的尊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建设制度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但是我国公民也一定要知道,对于我国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公民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制度的,否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体现了对司法资源的尊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一、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民法总则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

并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1、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如1年时效、4年时效等等,法律中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则为20年。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二、民事诉讼委托朋友可以吗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应诉要求有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不能成为代理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代理人的人。

私法自治,民诉中可委托朋友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而在此之后诉讼时效就改为了3年。

若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再去法院起诉的话,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之后,能够积极的维权。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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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long as the mood is clear, there will be no rainy days in lif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一、年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

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二、民法总则过了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条文新增条款1、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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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纠纷普遍存在于各个地区,民法总则规定了民生事项。

民法总则顾名思义就是民事生活中的法则总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而出台的国家政策。

那么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由为您详细说明。

一、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将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调整为三年,同时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保险法第26条所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依然适用,不因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改变而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按照保险法第23、24、25条有关核对期间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民法总则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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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expectations, you will not be disappointed, and you don’t have to worry about things beyond yourcontro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最近新出来一些法律条令,有些就是对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哪些呢?又有哪些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呢?时间效力对于诉讼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大家都会有些这样的疑问。

这里整理了一些资料,大家可以看看。

民法总则最近新出来一些法律条令,有些就是对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哪些呢?又有哪些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呢?时间效力对于诉讼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大家都会有些这样的疑问。

这里整理了一些资料,大家可以看看。

一、民法总则时间效力的规定1、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6、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7、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8、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9、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Speed ??is everything, it is an indispensable factor for competit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在当今这个社会,相信大家对于民法都不太陌生,毕竟民法调整的事项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新出台的民法总则是法律界的一件重大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不了解民法总则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规定,那么,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相信大家对于民法都不太陌生,毕竟民法调整的事项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新出台的民法总则是法律界的一件重大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不了解民法总则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规定,那么,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民法的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二、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

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

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

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

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

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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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有无溯及力
此处所说的溯及力是指,对于民法总则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已满二年或者未满二年的当事人及案件是否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

因为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

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

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

(二)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因为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

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老吴答曰:应该从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即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的(发生在民法总则之后,毋庸置疑,当然就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了,无需讨论),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状态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结束的,则应按民法通则第139条继续计算剩余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状态持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且中止后诉讼时效的剩余期间不足六个月的,则按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延期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问题
如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则按原诉讼时效期间(2年)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则按新诉讼时效期间(3年)重新计算。

4民法总则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旧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确定诉讼时效。

以上意见(本文的一、二、三、四条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表述惯例及精神、原则,而且有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晓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张俊提出的相关观点作为佐证,老吴深以为然,虽然尚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披露相关案例予以确认,但估计应该不会有什么大的偏差。

5诉讼时效变成三年了,保证期间可否约定为三年
这一问题,在民法总则草案刚出台的时候就有人问老吴了。

对此,老吴的意见是:
(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跟诉讼时效是两码事儿(不懂的小伙伴儿,可以找一本民法书看看,老吴在此就不啰嗦了),不能仅仅因为诉讼时效变成三年了,保证合同当事人就当然可以将保证期间为三年了。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能够自行约定的最长保证期间只能是二年,但实践中大家都是这样理解和执行的。

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安全起见,大家就不要贸然行事了,以免自己受伤。

6诉讼时效变成三年了,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有无影响
物权法第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法律条文只说了诉讼时效,而没提二年的事儿,那么既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由二年变成三年了,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自然也应当由二年变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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