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诉讼时效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习题演练5:诉讼时效制度配套练习(1)

第八章诉讼时效与期间客观题一、单项选择题(一)理论题1、《民法典》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一年期间属于()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特殊诉讼时效D.普通诉讼时效2、下列选项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A.违约金请求权B.请求支付抚养费C.不动产物权D.侵权行为中的排除妨碍请求权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A.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B.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C.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D.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4年内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A.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年内B.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年内C.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D.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A.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B.权利受到损害之日C.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D.侵害行为发生之日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1年B.2年.C.3年D.4年7、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止,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A.重新计算B.6个月后届满C.届满D.延长8、下列选项中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A.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B.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义务C.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D.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义务9、下列关于期间的计算方法,不正确的一项是()A.“从知道或应当知道XXXX之日起”的期间不包括开始的当天B.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C.民法上的“不满”不包括本数D.民法上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包括本数10、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A.届满B.不再计算C.重新计算D.继续计算11、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A.以休假日结束的前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B.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C.以休假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D.以人民法院指定的某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二)应用题12、甲在商店购买了一台手机,某日,手机在正常用的情况下突然爆炸,造成甲面部和手部烧伤。
民法总论第八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精选文档

【设例】2019年年底,某甲向某乙购买羊脂玉 手镯(和田玉)一枚,价金1万元。甲当场先支 付价款后,乙一直未交付,甲亦未向乙请求。2 年后,和田玉价格大涨,甲始向乙请求交付该手 镯。乙主张甲长期未行使期权利,拒绝交付该手 镯。甲则以“欠债还债、天经地义”反驳,并责 备乙无道德准则观念。试问民法如何规范该争议?
(二)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2.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更好地促进财产的利用 西方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与其保护不行使权利的真正权利人,还不如保护积极行使 权利的非权利人更有利于财产的社会效用最大化 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一种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会使得证据本身难以查询, 如证人死亡,相关契据丢失,此事实状态之是否合法,很 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就使得不行使 权利的人丧失其权利或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提供抗辩,从而 使得时效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可避免当事人举证及法庭 调查证据的困难。 课后推荐阅读:孙鹏:《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时 效制度存在理由论》,《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 时效的含义及其存在理由 【导入设例】 某甲经常到乙饭店吃饭,赊账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某天,饭店老板突然向甲说,你应该还两年前的 那顿饭钱了。甲觉得自己好像已经付过了,但并 没有发票收据之类的证据可以提供。因甲不肯付, 乙就起诉到了法院。 问:法院能否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知识点: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
请求权消灭时效之原因与宗旨,乃使人勿去纠缠于陈年旧 账之请求权。不过有些事实可能已年代久远,一方亦已长 期缄口不提;而今一方却以此类事实为据,向对方主张权 利,这是民事交往难以容受的。因为时间已使此类事实黯 然失色,对方欲举出于己有利之免责事由并获成功,纵然 并非全然不能,亦属难矣。就常规而言,此类要求或自身 并不成立,或已具结完案。消灭时效之要旨,并非在于侵 夺权利人之权利,而是在于给予义务人一保护手段,使其 毋需观察事物即得对抗不成立之请求权。消灭时效乃达到 目的之手段,而非目的本身。于具体情形,若消灭时效于 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消灭时效届满失却期本无瑕 疵之请求权,此亦属关系人须向公共利益付出之代价。盖 若权利人非于请求权之行使置若罔闻,消灭时效本无发生 之由,故权利人于请求权内容之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 因此付出之代价,亦难谓严酷也(转引自梅迪库斯《民法 总论》第91页)。
第八章 诉讼和仲裁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
间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 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保护时效期间。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5
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 间: ⑴如果乙公司于1995年1月1日知道权利 受到侵害,则应当在1995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 护其权利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 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 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 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 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甲向乙承租一处房屋。2006年4月15日,甲拒
二、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一)仲裁 1、仲裁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
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 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其争 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2、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独立于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事先约定或事
(二)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 期间。 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包括两种: 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⑵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①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
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 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②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 口合同; 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诉讼时效.法释〔2008〕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各类时效

一、各类时效1、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2)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4)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票据时效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撤销权行使时效章节撤销权撤销权的时效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章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第八章可撤销合同(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九章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 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 染损害时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
时效期间。本案中,在1997年7月3日,陈某与吴某
进行货款结算时,陈某就已经知道了徐某没有将货款
转交给吴某且一直占为己有的事实,而陈某在当日给 付了吴某4.5万元,只剩5000元尚未支付,可以看出 陈某已有自己重新给付第一批货款的行为表示,陈某 与徐某之间的委托关系从当日起终止,因此陈某应当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 当得利
【案例分析】
甲曾于2004年9月24日借给乙5000元,之后 一直未向乙索要。甲的丈夫于2006年8月27日 病逝,甲受刺激患上精神分裂症。经过多方治 疗,甲的病情有所好转,遂于2008年4月向乙 请求偿还借款。乙以借款快近4年,已超过诉 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甲将乙起诉到法院。 问题: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不及于起诉权。起诉权是永远存在 的,即使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也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失去的只是“胜诉权” 。胜诉 权 消灭,即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丧失的是依诉 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胜诉权消灭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 只是这种权利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案例分析】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眼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一、先说民商法上的: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前者式适用于物权的时效,不过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后者适用于请求权,如果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丧失“胜诉权”;1.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③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④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⑤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①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③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④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⑤着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着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着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⑥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⑦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⑧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⑨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⑩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11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12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①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②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4.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5.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①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③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民通意见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继承法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二、刑法上的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但书后面的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6个月;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诉讼法上:一民事诉讼法时效三日: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五日: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4.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6.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七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十日: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十五日: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三十日:1.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8.涉外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涉外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六十日: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三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
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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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律考 卷二 第14题
田某数年怠于催讨债款,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但田 某执意要提起诉讼,以讨个公道。对此,有人劝阻他, 并帮助他分析下列几种对其不利的情形,请问:下列 哪种分析是正确的?
A、超过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诉权,就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B、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法院将不予立案,当事人执 意要起诉的,法院则裁定不予受理 C、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对超过诉讼 时效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 D、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对超过诉讼 时效的当事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2002年1月乙因治病急用钱,向邻居甲借款1 万元,答应3个月后归还。3个月后,乙未还款, 甲也不好意思向因时效已过 他不还。甲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钱。
问:法院能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吗?
5.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5题)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 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 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
《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3条 当事人超 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 驳回其诉讼请求。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 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 染损害时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通意见》第171条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 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 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P246
1、普通诉讼时效 指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规定的各
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案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陈某、徐某系多年好友。陈某与吴某是生意上伙伴, 陈某经常向吴某购买陶瓷,至1996年11月份,陈某累 计欠吴某货款5万元,双方约定该货款半年内分两次付 清。1996年12月份,陈某因忙于其他事务便委托好友 徐某将第一批货款2万元支付给吴某,徐某向陈某出具 转交收据。1997年7月3日,吴某电话催促陈某与其结 算货款,双方重新对帐后确定徐某的确没有代为支付2 万元货款。陈某遂于当日给付了吴某货款4.5万元。吴某 于1999年5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给付剩余5000元货 款,陈某败诉。1999年9月10日,陈某找到徐某要求其 返还2万元货款未果。1999年10月5日,陈某将徐某告 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该笔款项。徐某在答辩状中称陈某 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2、特别诉讼时效
指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 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 P246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 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 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受保护
第七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分类及诉讼时效 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2、难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3、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P240
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 使其丧失在诉讼中胜诉的权利的法律制 度。
起诉:一方当事人(原告)就某事针 对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 讼。
胜诉:当事人就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 的大部分支持,叫胜诉。
2004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三第51题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 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 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 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 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不及于起诉权。起诉权是永远存在 的,即使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也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失去的只是“胜诉权” 。胜诉 权 消灭,即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丧失的是依诉 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胜诉权消灭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 只是这种权利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案例分析】
甲于2000年3月1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1 个月后偿还,事后甲未偿还,乙也一直未要 求甲偿还。2002年5月1日,甲偿还了1万元, 后经人点拨说已过诉讼时效,可以不还,甲 恍然大悟,遂找乙追回,乙不予。甲诉之法 院请求判令乙返还1万元。
问题:法院应如何裁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 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P242
案例分析
甲有一头奶牛准备转让,乙有意购买。但是 该奶牛有病,甲并没有告诉乙。乙付款之后, 甲对乙说:“如果该奶牛2个月内有问题,你就 来找我,之后出问题你就别来找我了。”乙将 奶牛牵回家。3个月后,奶牛病死。
问题:乙是否可以找甲赔偿?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P247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