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05•【字号】新计价非[2001]476号•【施行日期】2001.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新计价非[2001]476号二00一年四月五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物价局、水利局、自治区各直属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5号《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702号《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决定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分步调整,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一、总体要求:当前,我区水资源短缺与用水浪费现象并存,其中水价机制不合理,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逐步走向良性运行,对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1、分步调整水价的目的在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体现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促进水价与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供水设施、完善计量手段、推行科学节水。
2、以“供水到户”为切入口,促进各地高度重视供水计量和水费计收工作。
取消按人头或按地亩分摊水费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按水量和规定水价收取水费。
3、要将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制度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健全民主管理体制,强化用水户监督力度和管理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用水户参与、自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目前,要大力推广供水部门与农民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二、实施水价分步调整的具体意见:(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必须以成本核算为基础,严格控制成本开支,努力降低供水成本,没有完备的成本核算资料,一律不予制定或调整水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0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001]](https://img.taocdn.com/s3/m/c9d8131f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2e.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0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第三条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计价规范》和各专业计算规范。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应当对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时,应当对招标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及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计价规范》、各专业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伊州计价费[2005]62号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伊州计价费[2005]62号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8dad3e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26.png)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伊州计价费[2005]62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伊州政办[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伊州计价费[2005]62号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46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在自治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和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伊州计价费[2005]62号)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州人大财经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州党委农办和州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农业用水价格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从调研情况看,大多数农民对调整水价是赞成和理解的,他们对加快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保证灌溉用水,提高产量和效益的愿望比较迫切,积极性较高。
特别是这次调整水价中增加了末级渠道维护费,专门用于支渠以下斗农渠道的建设维护,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因此,无论从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看,还是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迫切需要和自治州农村经济长远发展来看,调整州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必要的、可行的。
为此,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伊州计价费[2005]62号),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要结合水费调价工作,继续加大对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
让广大农牧民和基层干部普遍树立水的商品意识,真正了解水的成本构成、水费的用途等基本知识,切实解决好“等、靠、要”等思想问题,提高做好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价格〔2011〕301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提高援疆建设资金的利用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目录》管理(详见附件1)。
凡不在《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工程建设单位有权拒付。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要求服务对象接受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也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移下属或指定的企、事业单位变相收费。
对于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双方要坚持“业主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应当遵循“通过协议或合同确定委托、被委托关系,明确服务内容,确定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
二、对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援疆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实行减免各类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措施(详见附件1、2、3)。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减免措施的同时,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对上述建设项目做好服务。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援疆办、援疆前方指挥部等监督相关收费减免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控制在《收费目录》之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29•【字号】新计价费[2003]11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110号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阿克苏地区、巴州计委(物价局)、水利局,兵团计委、水利局: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关于上报塔管局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及水价标准的报告》(新塔局(2002)270号)、《关于申请制定塔管局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报告》(新塔局[2001]306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部呈报的《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报告》(国函[2001]74号)文件精神,通过自治区计委、水利厅实地审核,认为塔里木河干流区制定水价,开征水费的各项条件均已具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定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的原则。
(一)遵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塔里木河流域治理工程的实施,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使塔里木河干流区水价尽快起步。
(二)充分考虑塔里木河干流区用水及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以1997年供水成本为基础,结合现实的情况,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三)实行干流区上下游、兵团与地方统一的价格政策、一视同仁。
二、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和自治区计委、水利厅联合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新计价费[2002]1549号)的规定,经我们审核,塔管局单方供水成本为0.00387元/me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造价法规]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新计价房[2002]866号时间:2002/06/26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下达,请各地贯彻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新规定施行后,原自治区物价局、计委新价非字[1994]30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及收费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审核以及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上述服务内容外,第三条中的其它服务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细则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负责评标活动中的协调组织工作。主任委员由评委推选产生或者由招标人指定。主任委员与评委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初评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只有初评合格的投标文件方可以进入详评。评标委员会按照标准认真审查进入详评的投标文件,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发出澄清函。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监督部门应当提出监督意见。当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违反评标纪律的具体问题时,招标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写出说明或者评价意见进行报备,作为专家库管理单位对评标专家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评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进行,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八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其中,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方法为:以最优评标价为基准,投标总报价偏差(%)每低于最优评标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基本分3分,每高于最优评标价一个百分点扣1.5分,基本分1分,处于整数点之间的值以内插法计算。
二、对于工程技术复杂程度较低的工程项目,如灌区改造、高效节水、饮水安全、供水、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等,采用以下分值分配方案(评分标准详见附表3、附表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细则 2010年6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研究细则(新水厅〔2014〕39号)

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细则(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39号)1 总则1.0.1为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1.0.3本细则是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体系中的程序性规定和工作准则,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
2 招标投标制度体系2.0.1 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包括基本制度及与之配套的专项制度、工作细则及评标标准等,目录详见附件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体系框图》。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监督管理机构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3 招标工作程序3.0.1 招标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办理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法人信息登记(待管理办法发布后实行);2 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3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本款以下至第八款适用于资格预审方式);4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5 发布资格预审文件;6 按照规定的日期接受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7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8 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9 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若有);10 提交招标项目申请;11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2 发布招标文件,同时提交招标文件备案;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提交备案;13 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召集投标预备会(若有);14 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15 组建评标委员会;16 组织开标、评标会;17 公示中标结果,确定中标人;18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书发至其他投标人;19 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20 签订合同,并提交合同文件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健全水利工程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供用水矛盾,规范水价核算行为,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 〕11 号)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
推行以流域或较大支流为核算单位,逐步实现流域内同一供水经营单位同类用水同价。
第四条自治区倡导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超过用水计划或定额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章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构成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是指年度正常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供水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应摊销的制造费用。
第七条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应列入当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八条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合理收益,其收益水平由自治区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供水成本核算的基本公式:C= (V+D )/W式中:C—单位供水成本V —水利工程年供水生产成本D —水利工程年供水期间费用W —年平均供水量年平均供水量是影响单位供水成本的重要因素,由于自然环境、工程配套和水情的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年际间的供水量差别较大,为了使其具有代表性,可选用近期不低于连续十年的多年平均供水量,不能取得十年及以上供水资料的水利工程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合理确定供水量。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投资,是指达到设计效益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也包括扩建、续建和除险加固等投资。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固定资产价格的认定:(一)1992 年底建成投产的水利工程,已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格确认。
(二)1993 年以后形成的水利固定资产,按台帐分类分项核定累加;资料不全,又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可按由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予以认可或以自治区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方法进行认可。
1994 年3 月31 日以前兴建的工程,其形成的资产,是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仍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对以后建设的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属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的资产部分,属群众投劳折资资产。
群众投劳折资资产不计提折旧,但应计算大修理费。
第十三条水利共用工程投资或固定资产的分摊。
(一)具有防洪和兴利等多效益目标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核算各效益目标供水成本时,应进行共用工程投资或固定资产的分摊。
(二)水利工程全部投资或全部固定资产中,将各效益的专用投资或专用固定资产划分出来,由各效益目标负担。
在全部投资或全部固定资产中减去各效益目标专用投资或专用固定资产,即为共用投资或共用固定资产。
(三)共用投资或共用固定资产的分摊,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分摊计算。
1、按各效益目标利用工程的某些指标分摊,如库容、水量等指标。
2、按各效益目标获得效益的比例分摊。
(四)效益目标应分摊的工程投资或固定资产,为该目标分摊共用投资或共用固定资产与专用投资或专用固定资产之和,一般按下式计算:K i = K C •入i + K is式中:K i—效益目标应分摊的投资或固定资产。
K C—共用投资或共用固定资产。
入i—效益目标的共用投资或共用固定资产分摊系数。
K is —效益目标专用投资或专用固定资产。
(五)具有防洪和兴利目标的水库,采用库容比例法分摊投资或固定资产,按下式计算:K L=K C •入LK F =K C •入 F式中:K L—兴利分摊的工程共用投资或共用固定资产。
K F—防洪分摊的工程共用投资或共用固定资产。
入L—兴利的共用投资或共用固定资产的分摊系数。
入F—防洪的共用投资或共用固定资产的分摊系数。
共用投资或共用固定资产公摊系数按下式计算:V L+V DV L+W+V FV F入F= V L+V D+M式中:V L—兴利库容V F—防洪库容V D—死库容(六)具有排涝和供水兴利的灌排站,采用供排水量的比例在供水和排水之间分摊灌排的投资或固定资产,按下式计算:K P=K c •入PK G=K c •入G式中:K P—排水分摊的投资或固定资产K G—供水分摊的投资或固定资产。
入p—排水分摊系数。
入G—供水分摊系数。
供水、排水分摊系数按下式计算:W GVW+WW P入P= ---------VV+W式中:W G—多年平均供水量W P—多年平均排水量(七)兴利目标之间按供水保证率和供水量在灌溉与工业、生活供水之间分摊兴利部分的投资或固定资产,按下式计算:K A=K L •入 AK B=K L•入B式中:K A—农业灌溉分摊的兴利部分的投资或固定资产K B—工业、生活分摊的兴利部分的投资或固定资产入A—农业灌溉分摊系数。
入B—工业、生活分摊系数。
农业灌溉和工业、生活分摊系数用下式计算:w- FB入A= _WA- P A+W・F Bw- FB入B= ---------------------------WA- P A+W・P B式中:W A—多年平均农业灌溉水量;W B—多年平均工业、生活用水量;P A—农业灌溉用水保证率;P B—工业、生活用水保证率。
(八)水力发电分摊工程投资或固定资产。
不结合其它用水的水电站按实际用水量和保证率分摊兴利部分的投资或固定资产;结合其它用水的水电站,一般不分摊兴利部分的投资或固定资产,在计算其它兴利目标成本时扣减其发电水费,并按电站售电价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核算发电用水水价。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供水积率保证率采用以下数据:农业灌溉用水为75% ;生活供水为95% ;工业用水为97%。
第十五条单位供水成本应与供水计量点相互对应,水利工程供水计量点的一般规定如下:(一)农业灌溉:1、水库和灌区的价格(结)算,以工程管理界限为计量点;用户结算水价计量点为农渠出口,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级渠系维护费(M )。
2、机电井和灌排出水池口或出水管计量。
(二)工业、生活供水按工程产权界限或仪表为计量点。
第十六条利用贷款建设的水利项目,供水成本中的还本付息额按下例规定计入:(一)确定生产性贷款总额;该总额应不大于项目生产性总投资的65%,项目生产性总投资以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决算为准;条列不具备的可以经批准的概算为准(二)计算等均年还本付息额P —项目生产性贷款总额; i —年利率;n —还本付息期。
(三)年还本付息额的计算 年还本付息额二等均年还本付息额-固定资产折旧还贷额。
开始供水的前三年,年折旧费的80%用于还贷;第四年起,年 折旧费的50%用于还贷。
还贷结束,计入供水成本的还本付息额予 以取消,水价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各类供水的利润各类供水价格中的利润率暂定为:农业粮食作物用水0,经济作 物(含经济林)用水1-2% ;工业用水4-6% ;自来水厂用水3-5%; 纯发电用水3-5%。
具体利润率由负责核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 供水工程和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第十八条各类供水含税水价以某一供水对象应分摊的成本加上该供水的利润额,得出该类 供水的不含税计价总额,再除以该供水对象年用水量,即为该类供水 的不含税水价。
第十九条各类供水含税水价以各类供水的不含税计价总额为基础,计入按国家规定应计入 的税金及附加,得出各类供水的含税销售计价总额,再除以各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各类供水的含税水价。
根据新地税一字〔1998〕083号、005号和新财法税字〔1998〕 07号文件规定,水利工程水费不征营业税,因此,本条暂缓执行。
第四章供水价格的核定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下式计算J=C B +BA=Pi • (1+i) (1+i) n - 1 式中: 等均年还本付息额;式中:J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价格C B—平均单位供水成本B—单位供水利润第二十一条农业用水的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算式如下:(U+D)X 68%(U+D)X 32%J C2 =-----------------------S式中:J C1—基本水价(按单位有效灌溉面积计价),J C2 —计量水价(按单方水计价),U—给农业供水的生产成本,D—给农业供水的期间费用,S—有效灌溉面积,W1 —多年平均农业用水量。
两部制水价的具体实施范围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到户的农民最终结算水价按下式计算:J Z=J 1+M/W式中:J z—最终结算水价J1 —经批准的上一级国有水管单位的供水价格M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级渠系维护费W—该集体经济组织前五年的平均购水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级渠系维护费以乡镇水管站所及以下近期不低于三年平均的维修、管理开支。
非正常或大项资产购入、工程建设费用不计入。
第二十三条工业用水价格,按其用水性质分为工业消耗水、工业贯流水和工业循环水价格。
(一)工业消耗水价格工业消耗水价格,按下式计算:J G=(C G+B) X (1+S )B= P • a 宁W G式中:J G—工业消耗水价,C G—工业供水单位水成本,B —供水单方利润,S—税率,P —工业供水分摊的投资金额,a —工业供水利润率,W G—多年平均工业消耗水供水量。
(二)工业贯流水价格式中贯流水价,按下式计算:J g = J G• B式中:J g—贯流水价格,J G—工业消耗水价格,B—折算系数,按30-50%取。
(三)工业循环水价格工业循环水价格,按下式计算:J X = J G •式中:J X —工业循环水价格,J G—工业消耗水价格,r —折算系数,按15-25% 取。
第二十四条生活用水的价格按略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五条利用水利工程排放污水的价格,按照工业贯流水核定价格。
第二十六条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核定。
(一)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用水价格,其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 千瓦时)的0.8% 核定,发电后其它用水价格按照核算办法规定的80% 核定。
(二)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利发电的用水价格(元/ 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2%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