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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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德启、王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德启、王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德启、王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7【案件字号】(2021)云04民终3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伟吴析咛段娟【审理法官】卢伟吴析咛段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德启;王丽;云南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晨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友明【当事人】姜德启王丽云南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晨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友明【当事人-个人】姜德启王丽高友明【当事人-公司】云南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晨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启北京大铭(昆明)律师事务所;杨丽梅北京大铭(昆明)律师事务所;杨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何亚菊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廖吉波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启北京大铭(昆明)律师事务所杨丽梅北京大铭(昆明)律师事务所杨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何亚菊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廖吉波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启杨丽梅杨阳何亚菊廖吉波【代理律所】北京大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德启【被告】王丽;云南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晨投工程项目【本院观点】本案高友明代表姜德启班组与王丽签订《施工协议》,该协议所涉的模板安装及钢筋绑扎工作经结算劳务费合计166447.32元,姜德启作为施工协议的相对方,应承担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特别授权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各方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召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召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召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1【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123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泽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召全;王国宋;王志文;陈作珍;刘修林;秦日亮;郭鹏飞;刘运江;刘连有;雷咸发;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召全王国宋王志文陈作珍刘修林秦日亮郭鹏飞刘运江刘连有雷咸发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叶召全王国宋王志文陈作珍刘修林秦日亮郭鹏飞刘运江刘连有雷咸发【当事人-公司】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绍泉、张猛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绍泉、张猛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绍泉、张猛【代理律所】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叶召全;王国宋;王志文;陈作珍;刘修林;秦日亮;郭鹏飞;刘运江;刘连有;雷咸发;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本院观点】关于鑫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案涉劳务费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基本原则共同诉讼反证证据不足自认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鑫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案涉劳务费的问题。

刘修林等十被上诉人受诚达公司雇佣,在鑫泰公司发包给诚达公司案涉郑州正商双湖湾碧鑫苑项目从事劳务工作,诚达公司出具的结算单等证明拖欠上述十被上诉人劳务费,诚达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无异议,鑫泰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鑫泰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管理职责,且其与诚达公司之间并未进行结算,根据相关规定,刘修林等十农民工工资应当得到保障,鑫泰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在与诚达公司之间的结算中予以扣除或追偿,原审法院已赋予鑫泰公司合法救济权利,综上所述,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蓄水池劳务合同

蓄水池劳务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蓄水池劳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蓄水池)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文水项目蓄水池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 李新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蓄水池)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分包人:李新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分包劳务事宜,白愿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蓄水池工程。

2、工程地点:山西省文水县3、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清包+辅材承包方式,包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

包括:脚手架、安全防护脚手架、各种材料的装卸车,配合各种检查现场内的清理、现场文明施工等施工全部工序。

4、承包范围:蓄水池图纸以内全部土建内容。

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令乙方完成的零星、辅助工程,也属于乙方承包范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标准及时间完成,但必须经甲方办理书面签证手续。

(分包人承包本工程必须配有相应的技术工程师,负责本合同内的相关技术工作,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二、工期1、总工期为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为2017 年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 年4 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除非甲方给予乙方顺延工期签证,否则,不影响或限制甲方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乙方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的责任的权利。

2、乙方应在工期内完成施工,并通过甲方与监理阶段性的质量检验和甲方或质检部门的成品验收。

三、合同价款以实结算约:大写:壹拾贰万肆仟陆百元整1、按单项计算钢筋制作安装:1100元/T(含机械绑丝)模板45元/m2(含铁钉、铁丝、胶带)白拌校75元/m3(泵送商品混凝土30元/m3)满堂脚手架15元/m2,A工配合挖土方2元/m3,人工回填土20元/m3,散水10元/W,引道8元/itf 地面厚200mm10元/讹,碎石回填25元/m3,抹灰20元/ W ,钢板止水带5 元/m.2、里工计算办法:在承包价以外的,甲方需向乙方借工的,按甲方批准里工计算,每小时12元,当天签证,补办无效,发生里工按小时签证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7修订版)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7修订版)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承包人:劳务分包人: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劳务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就工程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作业概况总包(或专业分包)工程名称:劳务作业地点: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

2. 劳务分包作业期限计划开始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天。

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3. 劳务作业质量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并符合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4.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4.1劳务分包款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RBM:)。

4.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

前款所述合同价款为含税包干价,具体以承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实际金额为准。

除第12条【劳务作业变化】和第13条【劳务作业价格调整】调整合同价款外,不再调整。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及其附件;(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变更、签证等文件;(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9)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福建省、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规程和标准;地方政府及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承包人指定的规范、标准执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承包人同意;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

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与黄红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与黄红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与黄红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新23民终17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清文樊健健马雪静【审理法官】岳清文樊健健马雪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黄红明【当事人】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黄红明【当事人-个人】黄红明【当事人-公司】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黄红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上诉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严久江,被上诉人系案外人严久江雇佣,其在工作中受伤,后已被认定为工伤,上诉人作为用工单位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被上诉人工伤保险责任。

被上诉人经昌吉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一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综上,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阳学林苑项目(主体)劳务合同

济阳学林苑项目(主体)劳务合同

J N 1 7 F F 0 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JNFF—2017—001)工程名称:鸿源学林苑项目甲方: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甲方(总承包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劳务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鸿源学林苑工程土建施工劳务作业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鸿源学林苑1.2工程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1.3结构类型:剪力墙结构1.4建筑面积及层数:5 #楼:17367.68㎡,地上22层,地,下3层;普通车库3032㎡,人防车库3032㎡,地下两层,共计6064㎡,(结算面积按甲方最终划定范围为准,其中外墙保温不计建筑面积。

2、劳务作业分包项目2.1分包项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范围内自定位放线、清槽、及土石方倒运(含清槽人工及辅助机械费用)、钎探、灌孔、桩头破碎、凿桩头及钢筋整理、桩头抹灰处理、桩头场内运输、桩间土清理、管桩填芯(包括钢筋制作、安置、砼浇筑)、主体阶段防潮层施工、场内各类防护(不包含高压防护)、楼座、基坑等所有现场安全防护、垫层施工、砖胎模(含抹灰及阴阳角做圆角处理)、防水保护层(含防水保护层施工,砌筑砖墙或粘贴保温板根据图纸设计)、基础至主体结构验收通过(含砌筑工程、二次结构、钢丝网安装、烟道封堵配合、所有预埋铁件、所有吊钩预埋、土建所有钉网、雨水洞口的预留、施工洞口及施工电梯洞口后补(含附着墙体孔封堵)、后浇带施工及后期完善、定型化围挡的安装拆卸、大型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等)附着预埋、(塔吊、施工电梯)独立基础(除挖土、回填外)、砌体预埋件加工安装及其他一切预埋件)的所有施工工序内容(包含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变更的内容)及大型机械(塔吊、物料提升机、砂浆罐基础、汽车吊、混凝土泵车等)设备的基础施工及预埋的安装;施工现场布置(按甲方要求进行布置);安全文明施工;整理清扫施工现场及保持周边道路、环境卫生用工(生活区及宿舍卫生由乙方统一管理,并负责清扫保洁。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7修订版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7修订版
8.3.3项目负责人应是劳务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劳务分包人应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分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劳务分包人未提交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供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改正,应员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7.2.2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1)将作业所需的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必需的条件接至劳务作业现场内;
(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进入劳务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但涉及劳务分包人需依法自行办理的手续除外。
承包 人:
劳务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就工程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作业概况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7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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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植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植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植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粤53民终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伙钊陈灿良黎洪靖【审理法官】李伙钊陈灿良黎洪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植文;苏权熙【当事人】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植文苏权熙【当事人-个人】陈植文苏权熙【当事人-公司】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菀蓉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朱靖怡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菀蓉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朱靖怡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菀蓉朱靖怡【代理律所】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植文;苏权熙【本院观点】中海怡高公司、苏权熙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在期限内提起上诉,但苏权熙未按缴费通知缴纳二审受理费,应视为其未上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苏权熙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在期限内向新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但在期限内未按缴费通知缴纳二审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海怡高公司、苏权熙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在期限内提起上诉,但苏权熙未按缴费通知缴纳二审受理费,应视为其未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对上诉人中海怡高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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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 ___(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工程工期1.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2.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_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质量等级。

_ 第五条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双方确认的预算报价);3.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或行业标准规范;第六条甲方责任和义务1.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成本部、材料部等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对施工质量低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

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

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按进度支付经验收合格工程量的劳动报酬。

6.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七条乙方责任和义务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违章违规操作的罚款。

3.服从甲方、监理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监理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4.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

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5.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6.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务工人员工资每月造册备案),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7.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8.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雇佣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9.甲方在资金暂时不到位,业主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

发生增项工作时,乙方不得以甲方未确认签证价款而影响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10.乙方负责已完成部位的成品保护。

1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施工内容进行劳务分包,一旦发现终止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因此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已完成工程一律不予结算。

特殊分项工程需劳务分包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2.乙方负责清运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地面成品保护的铺设、拆除及清运至现场业主(或甲方)指定堆放地点。

第八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1.甲方应集中组织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监控乙方的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使各项施工措施有效实施运行。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1.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周转材料实行调拔制,根据工程计划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领用、保管、装卸、退库、办理相关手续、按甲方指定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赔偿。

3.材料按预算分析量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乙方应合理用料、注重节约。

如材料使用超出预算合理用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节约部分,由甲乙双方按5:5比例分成。

4. 甲方在所供的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由乙方与甲方现场负责人共同清点。

乙方自行安排现场卸车就位,乙方清点、验收及保管,并承担保管相应发生的所有费用。

验收后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验收的材料/设备,乙方不负责材料的保管,所造成丢失、损坏的由甲方负责。

5.甲方供应的材料在使用前,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承包方式、价格及包含的内容1.承包方式及单价:2.承包价格所包含的内容:承包价格包括施工期间乙方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食宿费、交通费及调遣费:小型机具(切割片、电锯片、钻头、开孔器、刨刀、修边刀、磨片、抛光片、凿子、锤子、抹子、铁锹、橡皮锤、网筛、铝合金靠尺、水平尺、平水管、气管、拉线、麻绳、吊锥、墨斗、墨线、墨汁、铅笔、记号笔、电笔、毛刷、钢丝刷、钢丝球、不锈钢擦布、扳手、钳子、电焊帽、电焊手套、电焊钳、熨斗、电吹、眼镜、螺刀、曲线锯条、开孔器、手锯(锯弓、锯条)、螺丝批头、毛笔、喷枪、油刷、滚筒、塑料桶、砂浆桶、砂纸器(架)、砂纸、刀架、刀片、灰刀、刮刀、毛巾、棉纱、抹布、口罩、面罩、雨鞋、雨披、拖鞋等)费用;各类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等);文明施工费用(包括上级部门对现场的各类检查所发生的临时用工);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配合测量放线、材料试验、电工、机械设备维修和安装拆卸配合用工;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费用;3.本合同单价为一次包干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其它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变动。

4.发生在承包范围外的施工增项及零星工作,需经项目主管及成本部主管审核,签字确认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1.每月25日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或按工程进度节点)结算劳务承包费,28日按合同价款结算完毕,交甲方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劳务承包费用的依据。

2.甲方不预付乙方生活费用,劳务承包费用按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节点),付款时间为业主付款后,支付上月结算款的 70 %。

所承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结算款的 95 %,余款 5 %待二年质保期满支付第十二条施工验收1.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劳务交叉作业时,乙方负责对上道工序的施工进行验收,再进行下道工序,经验收合格后,上道工序不对下道工序的质量负连带责任。

竣工验收时,业主、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整改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

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程进行的初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配合第三方工作,若发生费用另外协商)第十三条工程保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维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其他人员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保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限乙方5天内付清维修欠款。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抢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方组织验收,并提交经建设方验收合格的维修证明单给甲方。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后价款的5%,贰年后返还乙方(质保金无息)。

第十四条保险1.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争议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的履行,且为双方接受;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的履行;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标准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当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没有相应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主管,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但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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