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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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项目合作第四条贷款分类一、贷款购买的住房按工程进度,可分为现楼贷款和期房贷款(一)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

现房指已封顶、地价缴清、相关手续完备、工程验收合格的楼盘,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竣工、入住、办理房地产证的不利因素或未决事项,该楼盘应该满足有关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要求或房地产证已办妥。

(二)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

期房原则上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楼盘。

二、按贷款办理的形式,贷款可分为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与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

(一)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开发商就某一楼盘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项目额度后,分批分期介绍购房者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行据以对该楼盘购房者批量发放的贷款,一般为一手楼。

(二)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单个购房者为购买一手房或者二手房(住房)而直接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第五条楼盘的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状况,没有烂尾工程记录,具备连带责任保证能力。

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发的楼盘,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的现楼方可办理贷款。

对于实力雄厚,经营良好,信誉卓着的专业房地产开发商为某一项目单独设立的项目公司,在落实开发商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允许办理期房贷款。

三、对于批发性的个人商品房贷款,在与本行签订额度协议后,开发商应在本行开设售房款专户,并将售房款存入本行,委托本行对售房款进行监管。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按揭贷款是指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营者向购房人提供资金,购房人按规定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的贷款方式。

为规范按揭贷款管理,保护购房人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购房资格
购房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按揭贷款:
1. 年满18周岁;
2.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3. 有完善的信用记录;
4. 符合当地房屋购置政策。

三、按揭贷款额度及期限
1. 按揭贷款额度以购房总价的一定比例为限,具体比例由贷款机构根据购房人收入、信用情况等综合考量确定;
2. 按揭贷款期限一般为5-30年,由购房人与贷款机构协商确定。

四、按揭贷款利率
1. 按揭贷款利率由贷款机构自主决定,但应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
2. 贷款利率应向购房人公示,确保透明度。

五、按揭贷款还款方式
1. 按揭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2. 购房人与贷款机构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

六、按揭贷款管理
1. 贷款机构应对购房人进行资信调查,确保其还款能力;
2. 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还款监督机制,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与购房人协商解决还款问题。

七、违约处理
1. 若购房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贷款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索债务、处罚违约金等;
2. 贷款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处理的相关条款。

八、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已经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购房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调整相关事宜,但应尊重原有合同约定;
3. 贷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控机制,确保按揭贷款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按揭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房屋购买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居民住房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按揭贷款管理,保护市场稳定和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按揭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贷款公司等。

适用于个人和企业申请按揭贷款的借款人。

三、借款申请和审批
1. 借款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借款人的申请将由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3. 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答复,包括批准、拒绝或要求补充材料等。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
1. 贷款利率应当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合理定价,确保公平公正。

2.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购房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五、还款方式和提前还款
1.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多种形式,由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2. 借款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前还款,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手续费。

六、风险管理和监督
1.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按揭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按揭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七、客户权益保护
1.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借款人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投诉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项目合作第四条贷款分类一、贷款购买的住房按工程进度,可分为现楼贷款和期房贷款(一)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

现房指已封顶、地价缴清、相关手续完备、工程验收合格的楼盘,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竣工、入住、办理房地产证的不利因素或未决事项,该楼盘应该满足有关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要求或房地产证已办妥。

(二)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

期房原则上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楼盘。

二、按贷款办理的形式,贷款可分为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与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

(一)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开发商就某一楼盘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项目额度后,分批分期介绍购房者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行据以对该楼盘购房者批量发放的贷款,一般为一手楼。

(二)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单个购房者为购买一手房或者二手房(住房)而直接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第五条楼盘的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状况,没有烂尾工程记录,具备连带责任保证能力。

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发的楼盘,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的现楼方可办理贷款。

对于实力雄厚,经营良好,信誉卓著的专业房地产开发商为某一项目单独设立的项目公司,在落实开发商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允许办理期房贷款。

三、对于批发性的个人商品房贷款,在与本行签订额度协议后,开发商应在本行开设售房款专户,并将售房款存入本行,委托本行对售房款进行监管。

个人住房按揭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按揭管理办法

Whenever you do something, think about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个人住房按揭管理办法
导读: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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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用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五)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同意按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要求的险种、期限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载明农村信用社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借款人的借款需求。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对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5岁;对女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0岁.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借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一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手房屋是指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屋,包括一手住房和一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个人房屋贷款种类,一,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车库,位,贷款,指我行向购买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三,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并符合当地房屋交易管理相关规定,1,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五,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下称,循环贷款,详见第七章,。

第八条住房贷款额度,一,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一手普通自住房的借款人,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购买一手非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额度须小于80%。

2024年新“三个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 1 -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 -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具有完全合法产权,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除一手房以外的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禁止办理转按揭、加按揭等业务。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辖区域以外其它地区住房发放贷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总行核准。

第六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本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办理,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报送、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杜绝洗钱风险。

经调查核实存在洗钱风险的,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向总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和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含)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要求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以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年龄根据较大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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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分为一手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

一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近期首次办理产权登记后的新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严格实行信用调查制度。

主要调查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四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向借款夫妻详细讲解合同主要条款、借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按揭项目准入
第五条项目申请。

项目开发商向法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购房贷款按揭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信用等级证明、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作的文件;
(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项目为期房销售的,需提供施工进度表及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为现房销售的,开发商要提供房屋验收合格证明;
(五)项目资料: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为出让土地);
6.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7.其它资料。

第六条项目调查。

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调查开发商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经营实力、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开发经历、承建能力、开发能力和信用等级等;
(二)调查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核实开发商提报的资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内容是否一致,土地是否对外抵押或被依法查封;
(三)调查项目概算、投资来源、资本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四)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是否真实、合法,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缴清,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是否办理过其他银行的抵押登记;
(五)项目基本情况。

调查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社区环境、交通条件、环保指数、配套工程、市政设
施、物业管理等情况;项目占地及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率、楼宇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等;
(六)调查项目的市场定位和销售情况,进行初步的项目评估,分析同类、同档次房屋的价格和客户购买意向,同等位置项目的比较分析与市场预测,判断项目的销售前景及抗风险能力,调查有无开发商利用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套取资金的“假按揭”风险;
(七)银行同业竞争。

调查其他银行为该楼盘提供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情况;
(八)信用等级评定。

按照《村镇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开发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可参照其他银行的评定等级)。

开发商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
(九)我行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调查人员完成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人员审查。

第七条不得受理存在下述问题的房屋按揭贷款项目:(一)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
(二)因建设项目计划出现重大调整或企业资金严重短缺等因素,可能产生“烂尾”的项目;
(三)不能提供合法“五证”的项目;
(四)存在债权、债务和产权纠纷或正处于法律诉讼阶段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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