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工作的通知[1]

合集下载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宜府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0日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发〔2017〕21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长江宜昌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规划》。

2017年底编制完成长江宜昌段两岸生态修复、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一批生态治理项目,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三峡枢纽港管委会〔筹〕、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二、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的意见》(宜发〔2017〕15号),通过3年努力,基本建成产业布局合理、技术管理先进、比较优势明显的现代化工业产业示范基地。

2017年底以前,沿江化工企业关停20家以上,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2018年底以前,完成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

2019年底以前,长江及其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装置坚决依法关停或搬离;“整治关停区”符合入园标准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宜都、枝江园区,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关停或转产。

2020年底以前,长江沿线1公里内化工企业原则上“清零”,不再新上任何工业企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企业名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企业名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
拆解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3.12.10
•【文号】厅水字[2013]306号
•【施行日期】2013.1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企
业名单的通知
(厅水字〔2013〕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为加强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拆解现场监管,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船舶拆解企业名单调整补充后重新公布(附后)。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请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船舶,应在本通知公布的企业进行船舶拆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列入名单的船舶拆解企业,应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开展船舶拆解现场监督。

三、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不能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或者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事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我部撤销其定点拆解企业的资格。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0日附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国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内河水运资源丰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以长江、珠江、京杭运河、淮河、黑龙江和松辽水系为主体的内河水运格局,长江干线已成为世界上运量最大、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对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内河水运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发挥水运优势和潜力,现就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内河水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等优势,加快发展内河水运,实现水运与公路、铁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有机衔接,发展多式联运,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益,有利于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增强国防交通功能,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调整优化沿江沿河地区产业布局。

内河水运在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重大装备运输中具有独特优势,加快发展内河水运有利于推动电力、钢铁、汽车等沿江沿河产业带的发展,推动东部地区产业升级和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流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

(三)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加快内河水运发展,发挥长江横贯东中西部地区、西江航运干线联接西南与粤港澳地区、京杭运河沟通南北地区水运大通道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地区间资源、技术、资金等要素的有效利用和优势互补,符合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等重大战略要求,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交办水〔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交办水〔2018〕104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8月13日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6〕232号)等要求,以江海直达、江海联运、铁水联运等为重点,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构建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宜水则水、宜陆则陆,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快运输结构调整,着力发挥水运的比较优势和多式联运的组合效率,大力提升和完善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更加顺畅、绿色高效的交通运输保障。

到2020年,构建有机衔接、具备竞争力的铁水联运系统,基本形成长江干线、长三角地区至宁波—舟山港、上海洋山江海直达运输系统,进一步完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区域成网的水运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服务体系。

长江经济带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达到80%以上,大宗散货铁路、水运集疏港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重点集装箱港口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上海洋山集装箱江海直达比例达到20%.二、主要任务(一)着力补齐联运基础设施短板。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张锐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议收悉。

结合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国家高度重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工作。

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指导各地建立洗舱站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有力推动长江干线13座水上危化品洗舱站如期完成建设,实现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2021年3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加大对船舶偷排洗舱水、洗舱站和转运单位违规处置、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洗舱水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培育长江化学品洗舱市场。

针对船舶洗舱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已于2018年修订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后,将洗舱水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此外,《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也明确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1.09•【文号】财建[2015]977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并制定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9日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交水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交水发〔2021〕54号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甘肃、陕西、河南、贵州、广西、广东、浙江、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直属海事局,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司局: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强化长江流域交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长江流域交通运输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就长江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长江保护法是一部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重要法律。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自觉主动做好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着力推动长江流域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积极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当好先行。

二、完善交通规划管控,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一)加强规划衔接融合。

积极参与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做好规划的相互衔接。

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协同建设,节约集约利用通道线位、岸线、土地、空域、水域资源。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综合规划司、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禁限航区划定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工作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水运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全面贯彻实施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工作,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工作规范》及省局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推进会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加快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运输市场,对促进我市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进船舶技术进步和节能降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水运企业竞争力,实现我市从水运大市转变为水运强市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各水运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船型标准化的宣传、联络和实施工作。

要及时掌握各辖区和各企业内符合拆解条件的船舶动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强化宣传、跟踪督促
各单位、各水运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船户了解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各项政策,对船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和疑问能给予详细准确的解答,使船户们了解拆解的条件、拆解的程序、资金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

同时
对国家为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将出台相关政策,对老旧船舶、非标准化船舶和能耗高、经济性能差的落后船型限制其发展和存在的严峻形势要有清醒认识,促使船东紧紧抓住机遇,加快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运输市场。

对符合拆解条件的船舶,各单位、各水运企业要采取一对一的跟踪方式,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解,确保2013年全部完成船型标准化工作任务。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我市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是2011年要完成需拆解的船舶总数的40%,2012年完成80%,2013年完成全部拆解任务。

为了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市局将把船舶拆解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单位每年的目标责任考核,各水运企业的完成情况列入年度核查目标,对不能完成任务的水运企业将不得给予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等行政许可。

同时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没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程序规范、真情服务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尤其是采取行政限制手段和经济鼓励政策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极大,我局将严格按照《安庆市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工作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对申请拆解船舶进行材料审
核、拆解现场监督,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在落实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为船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严禁工作人员互相推诿、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违反《工作规范》的行为。

我局将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船户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使此项工作在公开、透明、阳光的环境下进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