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下侦查监督权行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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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监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应对

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监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应对

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监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应对林文安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诸项修改将读侦查监督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加强诉讼监督等方面的新规定,原《刑事诉讼规则》也根据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内容、原则作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对此,我们侦监部门全体干警采取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积极应对,为明年起的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规则》侦监工作挑战作者简介:林文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7-02第一,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新机遇,解决了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侦查监督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将过去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侦查机关(部门)和检察机关统一认识,准确掌握逮捕条件,提高逮捕办案质量。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改革后果,增加规定了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

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另一方面,减少了审查批捕的行政审批色彩,增强了其司法属性。

完善了审查逮捕的司法程序构造,彰显了程序正义。

三是适当延长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和审查逮捕的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将原来规定的十日延至十四日,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一至三日,新《刑事诉讼法》第343条则明确规定将这一至三日的延长期限留给侦监部门,有利于缓解实行“上提一级”以后审查办案期限紧张的压力。

四是增加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增加了检查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拓展了监督内容的领域。

第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查监督工作来了新挑战,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任务,也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对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及解决途径研究

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及解决途径研究

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及解决途径研究摘要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司法支柱性的法律,通常被称谓“小宪法”。

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刑事诉法修正案》已在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进行了完善,对反贪侦查工作要求更高。

本文结合实际,对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对当前犯罪嫌疑人、反贪侦查难度以及侦查手段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从变侦查理念、执法行为、加大初查工作力度、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等几点着手,提出了解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影响反贪侦查的途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反贪侦查犯罪监督作者简介:野俊杰、刘委,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30-02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适用时对反贪侦查的影响(一)强迫自证其罪增加的规定使犯罪侥幸心理增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这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不但增加了侦查人员依靠口供破案的难度,而且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拒绝回答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增大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与侦查人员的对抗程度。

(二)辩护权的扩张加大了侦查难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这项规定辩护权扩张,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得到提前,其权限与地位也明显提升,使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就能够从辩护律师那里获取法律咨询和帮助,缓解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的心理压力,为他们建立和加固心理防线创造了条件,增强了其对抗的意志性及其抗拒审讯的底数,翻供、变供现象增多,加大了侦查活动的难度。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摘要]2012年3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新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诉法中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它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文章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者的合法权益展开论述,探索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文盲一、前言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更是提出新的要求,更加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与社会公平,“法治”贯穿于十八大报告的全文,法治精神体现在报告的方方面面。

检察机关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司法公正和检察工作的发展。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犯罪中,流动人员作案和流窜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村流动人口作案,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文盲。

目前全球共有文盲8亿多,我国占十分之一,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扫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人文盲率由10年前的22.23%下降到如今的8.72%,但我国的文盲比例依然较高,文盲绝对数仍高达8507万。

可见,对文盲犯罪的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进步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文盲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不识字,在刑事案件中阅读笔录、文书、辨认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失去教育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侦查监督权适应新刑诉法探析

侦查监督权适应新刑诉法探析
( 三) 监 督职 能 的进 一步 强化
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侦监部 门在审查批捕阶段严格审查证据 , 通过讯 问犯罪嫌疑人 、 审 查同步录音录像 、 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等方法 , 尽到“ 排除” 的职责和义务 , 确保案件质量。
( 四) 贯彻执 行 特别程 序
新刑诉法对于特定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做 出完善特定程序的规定 , 侦监部门在工作 中办理未成年人审查 逮 捕案 件 时 , 应 当讯 问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并 听取 其 辨 护律 师 的 意见 , 对 其个 人 情 况 进行 全 面 调查 。对 可 能
文章 编号 : 1 0 0 9— 5 3 8 1 ( 2 0 1 4 ) 0 1 — 0 1 2 3一 o 3
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宪法性权力 。将侦查监督权力赋予检察机关 , 旨在通过侦查监督职能的充 分发挥 , 有效抑制违法侦查行为, 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L l j 2 0 0 0年 9月 ,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 门 正式更名为“ 侦查监督部门” , 担负着审查逮捕 、 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 活动监督三大职责。随着新刑事诉讼 法的颁布实施 , 新法在证据制度 、 辩护制度 、 强制措施 、 侦查措施 、 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 , 也对检察机 关侦查监督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2 0 1 4年 第 1期 ( 总第 1 4 9期)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J o u mM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Gu i z h o u P r o v i n c i M Co mmi l f e e o f t h e C. P . C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程序合法规范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势必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中既带来了有利条件,又带来了严峻挑战。

文章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严峻挑战以及应对的措施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应对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使“权利”博弈于“权力”,以实现“控辩平衡”;规范了侦查行为,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将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大冲击本次修订吸收了《律师法》中的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不难看出,在不被监听的会见中,辩护人可能会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供述和辩解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甚至会慢慢出现个别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到案后拒不交代问题,或者交代问题后,会见了律师,口供出现反复。

此外,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有可能被透漏出去,这对查处窝案串案极为不利。

换言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既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又要面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

这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又不能不说这对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不少的冲击。

因此,很多关键性证据要在辩护律师介入以前就达到证据链完整,对职务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可能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根据第5 0条和 1 1 8 条之规定,实际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回答证明自己有罪提问的权利和承担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该项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冲突。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侦查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的关键阶段。

由于大多数犯罪具有隐蔽性和侦查工作的事后性,为保障侦查机关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我国法律赋予侦查机关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权,这些强制手段或措施,直接指向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侦查权的运用随时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演变成新的犯罪,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和问题。

这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有认识上的差异,更有工作机制和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侦查监督名不副实。

本文对我国侦查监督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并从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的检察权和侦查监督权的性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存在的观念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对策:从立法上明确侦查监督的概念、原则、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完善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措施的控制。

如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强制措施的批准和决定权;建立、完善申诉控告制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制度;规范、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建立侦押分离、人身检查和讯问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

关键词:检察权;侦查监督权;检察独立;纠错机制;检察审查制度A BSTRACTThe detection is the key stage, which discovers and collects evidence, verifies the delinquent account and ferrets out the crimes. Because majority of crime has its hiding and afterwards, to guarantee the complement of the detection task for the safeguard detection institution, entrusts with the detection institution to arrest for one’s biography, detention, arresting, searching, detaining and other right for punishment. The force and measures directly aim at citizen's freedom and the property and their fundamental right. If lacks the effective and restricted methods or the procedure safeguard, the utilization of detection power possibly always violates citizen's right, even evolves into the new crime, which harms detection institution's image and the legal dignity, and destructs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the national legal surveillance institution, legally implements the legal surveillance to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the important constituent of criminal law surveillance. But some flaw exists in our present law when investigates the surveillance to co relational stipulation. o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still faced many barriers and problem which not only has legislates’ imperfect, also has different ideas, even though problems of machine-made and concrete operation stratification plane .So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unworthy of the name.This article investigat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o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nd obtained constitutional frame of the examination and nature of detection supervisory authority, also reconsidering the present detection surveillance existed the idea and the realistic question, proposed consummated the countermeasure to investigate the surveillance mechanism: Is clear about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the scope, the content, the procedure and the safeguard measure, enhances the exami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independence, consummates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h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vestigate the measure and the detection method control.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curatorial agency to investigate the significant item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The establishment consummates the appeal accusation system and brings the crime suspect system; standard, consummate " involve at the right moment, the guidance of detection" the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detects detains the separation, the person inspects andinquires when the suspect synchronized sound recorded video system and so on.Keywords:Procuratorial power; Power of detection supervision; Procuratorial independenc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Procuratorial review system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在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范围

在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范围
新 的《 刑事 诉讼法》 对 逮捕 的各 项规则进 行 了细化 , 这就要求
也呈现 出 比之 以往 更为 复杂的局 势 , 本文主 要探 讨在 新的 《 刑事 侦查监 督部 门在 执行 工作 的过程 中必须 采取 适当 的措施 进一 步
诉讼法 》 下对 侦查监 督权 的理解 以及 司法的 使用范 围。
查 监督权 的理 解以及 其 司法适用 范 围。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侦查监督权
司法适用范围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1 2 4 . 0 2 ( 二) 新刑 诉 法视 角 下侦 查监督 工作 的执行程 序 根 据新 的《 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 规定 , 检察机 关的侦 查监督部 门在 立案侦 查后 , 首 先需要 根据案件 的实际需要 , 派 出工 作人员
情况 , 做 好调 查取证工 作, 不能偏 听偏信 , 只有 全面 的了解被监 督 十条 , 这就进 一步 强化 了检察机 关行 使侦 查监督权 的职 责 , 丰富 对象 的实 际情况 后 , 才能 实现具 体的监 督手段 ; 在违法行 为 的纠 了检 察机关 行使侦查监 督权 的内容和 范围 , 将刑事 审判活 动 以及
监管 活动进 行合 理合法 的监督 , 其中, 《 刑事 诉讼法 》 跟 每个公 民 到公安 机关参与 案件 的讨 论工作 , 同时对公安 机关 的工 作进行合 的人 身 自由、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 以及财产权 利息 息相关 , 也 是与 理 的监督 , 如 果发现 公安机 关 的工作存 在不合理 的情 况 , 要在 第 公 民宪法 基本权 利关系 最密切 的一 部法律 。 自 1 9 7 9《 刑事诉讼 法》 制 定 以来 , 《 刑事诉 讼法》 只在 1 9 9 6 年做 过一 次修 改 , 近年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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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下侦查监督权行使分析
【摘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尊重与保护,更加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而逮捕审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人权保障是否落实到实处,执法是否公正合理都起到了直接而重要的反馈作用。

为此,本文就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角度对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监督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分析,以期进一步学习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重要精神,确保司法执法的公正。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权;逮捕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高速发展,刑事案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也不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而新的刑诉法也进一步完善了侦查监督权,更加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对审查逮捕过程的监督也更加集中体现了侦查监督权的行使公正性与否。

一、侦查监督权的适用范围
侦查监督指的是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我国相关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行使相关权利进行监督和纠正,以尽可能的防止由于侦查机关不合理不合法的权力行使而导致的社会不公正现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况的;根据案件需要,还可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当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的控告时,检察院同样可以行使侦查监督权;检察院还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二、新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的新要求(一)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
逮捕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关系到人权的重大问题,一方面,他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但是另一方面,如果逮捕不当或者发生错误逮捕就会造成对公民权力的侵犯甚至是威胁。

对逮捕必要性的严格把握是一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落实“慎捕、少捕”理念的平台。

(二)案例比较
案例一:阮某交通肇事案
2012年9月29日凌晨3时30分许,阮某驾驶轿车在椒江东环大道君悦大厦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人行横道上的行人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当
场死亡及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碰撞后,阮某弃车逃逸,于当日上午9时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2年9月29日,椒江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初步作出认定:阮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事故,负此事故全责。

阮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且现有证据已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犯罪嫌疑人阮攀驾驶机动车辆在斑马线上发现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不适用缓刑。

犯罪嫌疑人阮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例二:郑某交通肇事案
2013年1月24日,郑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椒江康平路赤山寺前路段自南往北左转弯,8时13分行至康平路赤山寺前路段人行横道,与沿该路段人行横道自北往南步行的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陶某某受伤经台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3年1月28日3时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椒江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认定郑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郑某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且现有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的,一律不适用缓刑。

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郑韬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过失犯罪,发生事故后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且认罪态度较好。

双方已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亦已出具谅解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的、系过失犯罪的以及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均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规定,检察机关作出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不批准逮捕决定。

从情节上看,上述两起交通肇事案件存在惊人的相似,事故发生地点同样是人行横道,两名犯罪嫌疑人同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样具有自首情节,而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两者均不适用缓刑。

但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却截然不同。

案例一与案例二分别发生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后,旧刑诉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上述两起案例不难看出,在检察实务中新刑诉法实施前,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是否做出逮捕决定时,最重要的标准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而新刑诉法实施之后,这一标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标准不再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其社会危险性是否达到应当逮捕的要求”。

这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要证明的重点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更要证明其社会危险性达到应当逮捕的要求,对逮捕的必要性的证明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体现了本次刑诉法修正案所突出的保障人权的主旨。

(三)根据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逮捕的过程中也就不得不采取相对对策应对新形势下的新变化了
1.侦查机关应当更加注重对“必要性”证据的提供
侦查机关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便是,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并不等同于事实犯罪的条件。

例如在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对其的逮捕就不仅仅要考虑到其是否触犯了法律,还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如社会经历、成长环境、犯罪动机以及监护教育等来进行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逮捕,而不能够主观臆断更不能偏听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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