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的几点思考摘要: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等都有了诸多修改,这给检察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诉讼监督善意司法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主要表现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从内容方面看。
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监督;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二百八十九条增加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
(二)从手段方面看。
新刑诉法在继承和发扬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督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使诉讼监督的效力更加明确。
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调查、纠正、追责等,强化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二是强化了同步监督,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如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增加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
三是明确了监督效果,如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从程序方面看。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
如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的难点(一)修改部分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之间的矛盾。
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会改变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同时内部职能机构也随之发生改变,原有的内部职能机构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职能要求。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摘要]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实践中,检察监督基本局限在诉讼领域。
与民行诉讼监督相比,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监督更加重视,法律规定也相对较完善,但仍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文章针对目前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现实问题并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浅谈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司法公正一、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和立法规定所谓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含自侦部门)、审判、执行等机关以及律师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
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当出现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因此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裁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其中审判监督是程序性监督;刑事裁判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监督,是实体性监督,这两项监督也可统称为审判监督。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问题备受人们关注。
新刑诉法在司法实践基础上,为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内容,增加了相关规定。
如: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简易程序派员出庭;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等。
新《刑事诉讼法》相对1996《刑事诉讼法》加大了立法容量,填补了很多缺失,扫除了部分监督盲点,将一些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的诉讼行为纳入监督视野。
但考虑到司法实践,诉讼监督工作仍面临一定的挑战。
如对被监督机关的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只有建议权,没有命令权,监督刚性不足;监督程序过于原则,不易操作。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开展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开展摘要:反腐倡廉是关系党和国家长久发展的大事,也是永葆我党青春活力的不竭动力。
反贪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工作,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十八大报告中,我们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国家领导体系对于反贪工作的重视。
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院是反贪工作的主力军,我们更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做好反贪工作,为做好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公诉而不懈奋斗。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院的反贪工作进行了一些规定改动,也使得检察院的反贪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本文笔者就新刑事诉讼法简要谈一下我对检察院反贪工作的一点认识,旨在为反贪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一些可参考的依据,为监察机关反贪工作的有效开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检察院新刑事诉讼法工作挑战机遇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反贪工作的新规定1、对辩护制度的新规定首先是对委托律师的介入时间作了新的规定:规定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由之前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了案件的侦查阶段。
旧的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其次是对律师的会见程序进行了新的修改:由“可以会见”变为“限时会见”。
旧的刑诉法则是笼统规定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规定“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再次是对律师会见环境的新修改:由”可以派员监听”变为“不得监听”。
旧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派员监听”,事实上成为实践中侦查部门凡见必听的依据;而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应把握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应把握的问题[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需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逮捕必要性审查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
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使得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
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亦构成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
对这些机遇和挑战作出全面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
笔者试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影响及操作中应把握的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批捕条件中的“逮捕的必要性”的变化。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准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一规定对逮捕的必要性未进行详细说明,使得办案人员操作空间很大,认为即凡够罪则可批准逮捕,造成很多轻刑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浪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对一些未成年人也未起到刑法教育、帮助、惩戒的作用。
此次刑诉法修改将逮捕必要性标准具体化为五项标准:1.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办案人员在判断逮捕必要性时除了审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实体上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要审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的证据,同时侦查机关申请批捕的案件也要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交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的证据。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谢秋香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11期[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从立法上来说还不尽完善,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来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对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
当前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立法缺陷、体制局限、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及时改进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作用是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关键。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刑事抗诉,二是刑事审判秩序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二、当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有的监督权无法行驶,有的虽然可以行驶,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以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悖于刑事立法宗旨和目的,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虽然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且刑诉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的问题的出现,表现如下:1、监督范围有漏洞。
浅谈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试就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赋于监所检察监督的权限大而宽。
从监督程序看,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都有监所检察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肩负着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而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适应,远远不能适应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
因此,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许多本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
尤其是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立案监督等方面几乎是空白,监督工作存在“五难”。
1、干警素质适应难。
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到达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
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到达这一要求难度较大。
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
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围着场所的工作转,实际上成了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做出了突出变化,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倾向。
面对这些变化,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
[关键词]办案人员专业化;分案处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及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有力地教育与感化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重新回归社会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积极探索有利于其未来发展的诉讼制度、程序和规则。
新刑诉法更加有针对性地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设置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倾向,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这些变化,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
一、新刑诉法的新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一)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前宪法已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这是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
这由未成年人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往往是临时起意,事前预谋的较少;②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大;③他们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④可以说,涉罪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由于他们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二)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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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刑诉法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检察机关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发展。
在履行新法过程中存在制度规范规定不详等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五大意识,积极履行新增职能,做好检务保障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诉法;问题;对策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刑诉法修改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吸收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突出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公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各项工作均带来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现、突破和指控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优化检察机关执法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强化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都提出了严峻挑战。
新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力求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同时也发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制度规范规定不详,亟待统一的指导意见
一是律师阅卷问题。
一方面,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范围,如是否包括随卷移送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是否包括侦查卷宗及补充侦查卷宗中退补提纲等不明确。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操作缺乏细则规定导致以下问题难以明确,如检察机关应以何种方式供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电子证据是由律师自行复制还是检察机关进行复制,复制的载体由哪方提供;电子证据的复制应由案管办主导还是公诉承办人主导,案管办与承办人是否具备复制电子证据的技术条件,如何与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协调;如何防止律师在查阅时对电子证据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果电子证据在复制过程中出现损毁、灭失、改动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等。
二是证人出庭问题。
虽然修订后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对证人出庭制度予以完善,但部分工作仍有待细化。
首先,证人作证的补助申请应由检察机关的何部门予以审核、发放不详。
其次,如何取得证人所在单位积极配合,真正保障证人的利益不因出庭作证而受到影响有待探索。
再次,在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时,应当规定辩护人须在开庭多久前提出证人出庭申请,以便检察机关对辩方提出的证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进行审查以及作好出庭准备。
三是中止审查起诉问题。
因修改后的刑诉规则取消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对案件做中止审查决定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脱保或身患严重疾病不能到案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如何处理不明。
四是特别程序问题。
一是有关强制医疗,刑诉规则第5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
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但是该条款未规定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具体期限,实践中易导致拖延。
二是有关社会调查,对于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一类证据在庭审中适用并摘录在判决中仍有争议。
三是有关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准确区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仍存在困惑,亟待细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
二、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有待改进,执法尺度和证据标准有待统一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责,控申部门检务接待工作来访量大幅上升,其中无理缠访缠诉情形增多。
对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加强释法说理工作。
此外,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之间就逮捕条件的认识、证据标准的把握尚未达成共识,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尚未有效对接,沟通协调、联席磋商机制有待健全。
三、部分新增职能的履行尚存空白,相关实证研究和机制建设有待开展
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进行监督的执行情况,对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采取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措施的情况等新增职能的履行目前在一些检察机关还存在空白。
四、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人员、装备和信息化保障亟待优化完善,以辐射新增办案职能
刑诉法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特别程序等新增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
视频远程讯问、案件材料高速扫描、接待律师阅卷、电子数据采集示证等工作亟待配备相关装备设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带来的人财物保障问题,既有赖于有关方面的支持解决面临的困难,又要求检察机关重视内部挖潜,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能力素质。
五、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切实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五大意识
更新观念、转变理念,对于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不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对律师合法的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的申请设置障碍或进行拖延办理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牢固树立人权意识,在保障人权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既要注重准确及时地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既要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又要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全面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二是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同时程序公正还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此次刑诉法修改,通过完善强制措施、调查取证、证人鉴定人出
庭作证、侦查期间的辩护等程序,使程序公正、程序价值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
因此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对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真正使检察机关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
三是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
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一定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收集、审查案件证据,除提高科学审讯的能力之外,更加注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既要注重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更要注重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要提高运用证据指控犯罪的能力,既善于从整体上构建证据证明体系,又善于从细节上“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追诉犯罪的准确性;要完善同步录音录像、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等制度,始终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做到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是要牢固树立时效意识。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时效意识,在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要正确理解法定办案期限并不是指经多次延长后最长的办案期限,准确适用延长审理和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等规定,保证适用这些规定的合理性、必要性,防止随意延长期限,坚决杜绝超期羁押。
五是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
检察机关要以实施修订后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在加强同公安、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相互配合,共同履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责任的同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二)积极履行新增职能,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此次刑诉法修改涉及检察机关职能的范围广、内容多、影响大,许多新增的职能一些检察机关并无成熟经验可资借鉴。
基层检察院要积极发扬首创精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敢于研究,善于总结,对于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要尽快向上反映、推行,力争取得好的效果和影响,为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做好检务保障工作,助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监视居住场所、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化装备和办案车辆更新等基础设施、装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大大增加了审查批准逮捕、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证据采集固定、强制措施适用、接受申诉控告等方面的工作量,相应带来经常性保障经费支出的增加,如需要新增信息平台维护费用、证人出庭费用等。
对此,应强化管理,不断健全检务保障工作新机制,通过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来提升办案效果和水平。
李盼盼,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法理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