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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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作者:林长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此,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工作;对策本文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诉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既无刑法典,也无刑事诉讼法典,虽然1957年、1963年曾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但却都未曾提交审议,只有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通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新增条文61条。

2012年3月14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补充140多处,增加1篇、新增条文65条。

1998年1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12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等机关制定的关于实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通知,等等,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事程序法体系。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两大诉讼法修改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改革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两大诉讼法修改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改革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两大诉讼法修改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改革摘要:修改后“两法”对涉检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为适应这一变化,本文立足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两法”修改带来的挑战等进行逐一分析,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工作的方法,对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两法”修改;涉检信访;工作改革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修改后“两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对涉检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主动适应这一变化,积极探索与修改后“两法”相适应的涉检信访工作模式,是基层检察机关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

一、“两法”修改后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基础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尽管各级检察机关对涉检信访工作越来越重视,各种投入也不断加大,但离“两法”修改后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在信访接待中的人员编制、干部配备、教育培训、资金经费等方面还不能适应“两法”修改后新形势的需要,监督、纠错功效一直得不到充分发挥。

再加上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缺乏科学的信访接待机制,没有一套完整、规范、刚性的管理流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息诉罢访的工作效果。

尽管通过努力化解了一大批涉检信访矛盾,但仍有一些问题和矛盾不同程度地积存下来。

当这些积存的问题与新产生的矛盾交织在一起时,就直接导致了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沟通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

少数信访工作人员把控申部门当成“养老所”、“传达室”,在接待群众时抱着应付思想,存在厌烦情绪,对来访者简单打发了事,甚至耍态度、摆架子,既不能从情、理、法等多方面与上访者进行沟通,更不会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工作,这就使来访群众的情绪更加激动。

少数基层检察机关没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息诉罢访责任不明确,致使各内设机构之间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这也加剧了矛盾的激化。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怎样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论文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怎样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论文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对于作为行使追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反贪部门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反贪污贿赂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刑诉法的修改,这是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当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是基于此,对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改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反贪工作;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6-02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诉法修改之前,基层反贪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执法办案理念,这种执法观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反贪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本次刑诉法修改对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辩护制度的完善等措施,都将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带来深刻的改变及影响。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涉及反贪工作修改的内容(一)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个有效可被采纳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缺一不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专门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而言的,突出强调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程序要合乎法律规定,否则将不予采纳。

此规定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公正。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无论在任何时候,刑事诉讼法都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

最近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2020年,新的刑诉法规定了很多新的要求和标准,其中包括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调整和要求。

因此,在新的法律背景下做好刑事侦查工作成为了每一名刑事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新法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了,例如:网络取证、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等等,而这些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不明确。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遵守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对证据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避免损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刑事侦查中,采取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其次,新法规定加强律师参与的保障措施。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参与和保障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律师是被授权署理的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当事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可以了解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情况,发表相关意见,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和保障是非常关键的。

最后,新法重视审查逮捕的法定程序。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侦查中重要的程序,在执行时需要依照新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对被申请逮捕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审查,必须足够的明确证据来支持。

此外,在逮捕的过程中,警察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滥用手段。

同时,也需要对逮捕后的拘留进行监督,确保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通过遵循诉讼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刑事侦查工作,将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检务保障工作之应对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检务保障工作之应对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检务保障工作之应对【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作为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机关之一,其职权的行使也得到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但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了,这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工作带来了巨大地挑战,如何有效应对挑战,为检察工作护好航,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检务保障;应对一、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之影响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批捕、公诉、监所、民行等业务工作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工作量,具体表现为:(一)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量。

一是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技术侦查措施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此外证据的种类还增加了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这就要求机关选择不同途径获取证据,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

二是增加了在特讯室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留后立即送往看守所,最迟不超过24小时,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

这一规定在办案“淡”季没有多大问题,一旦遇上办案“高峰期”,则需对几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量则会大大增加。

三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应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的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将律师介入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前移至侦查阶段,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持三证无障碍会见嫌疑人,不需经过特别批准,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侦查阶段还享有调查权、被告知权,在审查阶段享有阅卷权。

这些规定无疑将对侦查工作造成影响,需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和积极应对,也增加了诸如接待、会见、答复等方面的工作量。

(二)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工作量。

一是增加了逮捕案件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除明确“社会危害性”案件的具体情形外,增加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

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改变

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改变

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改变【摘要】2012年我国刑诉法被做了大幅修改,这给我国基层检察院带来机遇和挑战。

本文深入探讨我国基层检察院该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改变。

【关键词】新刑诉法;基层检察院;应对措施一、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含义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可用来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所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其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刑事诉讼的任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所遵循的规章制度,公、检、法三大机关的各自职权及相互关系,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刑事诉讼实施程序等。

2012年我国刑诉法被做了大幅修改,新刑诉法更趋于完善。

二、新刑诉法为基层检察院诉讼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新刑诉法为基层检察院做好自身公诉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证据制度方面趋向完善,主要为三点:一是证据种类更为完善。

新刑诉法的第52条,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于行政执法及查办案件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用于刑事诉讼中。

二是法定证据外延被拓展。

新刑诉法中第48条规定,辨认、侦查实验笔和电子数据可以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是拓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

不但如此,也将原刑诉法中的“鉴定结论”改为现下的“鉴定意见”,这更利于公诉机关运用证据,实现证明案件事实手段的多元化。

三是要求证据确实而充分。

新刑诉法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是有证据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其次是经法定程序证实定案证据符合事实;最后是汇总全案证据,已认定的事实不存在合理怀疑成分。

(二)审判制度方面的有益完善一是公诉人更有发言权。

首先是庭前会议制度的制定。

新刑诉法第182条指出:审判人员可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公诉人由此能获悉律师的庭审辩点,为出庭做好准备。

其次是量刑程序方面。

新刑诉法第193条指出:需在庭审中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及证据进行调查辩论,检察机关获得了量刑建议权,使其公诉工作更具有主动性。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巨大的挑战。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又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文章将就这方面内容进行阐述,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

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

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对基层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对基层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是修改后 的刑诉 法对证据 的要求更 加严格 , 司法机 关对证 此 可能把 尖锐 的矛盾 指 向检察机 关 。
据 的 审查趋 严, 信 访人 普遍存 在 “ 证据 意识” 、 “ 程 序意 识” 单薄 的
二 是社会 上存在 着 “ 信访 不信 法” 的不 良风气 。许 多人认 为
问题 , 难 以理 解“ 证 据不 足” 的 内涵 。 新刑 诉法确 立 了非法 证据排 闹一 闹, 政 府职 能部 门就会 出来安 抚 , 对于 无理 取 闹的当事人 从 除制度 , 更加 注重 刑事诉 讼证据 的合 法性 和程序 的规 范性 。 这就 轻处理 , 甚至 不处 理 , 对稍微 有 点道理 的当事 人 , 就给予 慰 问、 补 要 求检 察机 关办案 人员 对证据 审查 要认真严 格 , 尤其是 批捕 、 起 偿 、 赔 偿, 使 得“ 大 闹大 解决 、 小 闹小解 决 、 不闹不解 决 ” 的手 段在 诉 两个阶 段 , 当检 察机关 因证据不 足对嫌疑 人做 出不捕 决定或在 实践 中屡试不 爽 , 引发 了当事 人上 访 的欲望 , 并 为许 多信访 人所 提 起 公诉 的案件 中 出现指控 犯罪 的主 要证 据属 非法 证据而 予 以 效仿 , 希望通 过多 头缠 、 闹访 的形式得 到法 外从轻 。 排除, 导 致案件 不起诉 的情 况时 , 由于被 害人缺乏 专业 知识 , 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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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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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对基层控 申
检察工作 的影 响和对策
张倩晴
摘 要 《 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实施以来控 申工作有 了更加宽阔的发展领域 , 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进一步探索刑事 诉讼法修改实施后给控申工作带来的影响, 积极采取措施, 有利于控申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 推动控 申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控申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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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涉及面颇广,内容丰富,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此次修法赋予了检察工作一系列的新职责和新任务,增加了新手段和新措施,但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制约。

本人拟以本院检察工作的实际,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变动要求,谈一下基层检察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执法理念及执法方式的转变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的如何科学和完善,如果没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为指引,这部法律只不过是纸面的法律,其所主张的法律精神将无法落实,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可能流于形式。

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执法观念上有了较为明显的转变。

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导入其中,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打击犯罪,还需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又如在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办案人员必须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不能单纯依赖口供定案,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全部证据。

由此可见,司法人员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至关重要,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组织干警把学习好、理解好和掌握好修改的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作为深入贯彻的前提。

我院在组织干警学习修改的刑诉法过程中,制定了系统的学习方案和严格的学习制度,不仅仅要求干警掌握修改的刑诉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同时更加注重干警对修改的刑诉法的法律精神实质、理论要点的把握,要求必须从修改的刑诉法“改了什么”、“为什么改”、“与96年修订的刑诉法区别在哪里”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各条款的内涵和要求,要求干警必须转变思想,统一认识,从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高度来审视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程序的意识,自觉转变、更新不合时宜的执法理念,主动转变不科学的执法方式。

例如在修改的刑诉法通过之初,我院自侦部门干警在学习讨论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辩护的相关规定时,个别干警出现了畏难心态,认为这样的规定使得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加大,完全捆绑束缚了侦查人员的手脚。

针对这种心态,我院集中组织自侦干警认真学习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大量的专业学术论文和社会现实案例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最终干警们明确了刑诉法不仅是追诉犯罪的法律,同时也是人权保障的法律,强化了干警“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程序意识。

这种执法理念的及时更新,可以切实保证执法方式的转变,为我院自侦工作在修改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后,切实发挥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

二、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针对新增任务的司法资源配置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日益加重,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更是承担了大量的检察工作任务。

但是,在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中,人员编制、经费装备等配置现状与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在如此的背景下,修改的刑诉法在原有检察工作和任务的基础上,又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执法任务和监督职责,如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不服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申诉的处理、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监督等。

这些都大大地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

这些新增的工作任务需要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配置来予以保障。

从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有些新增工作任务所涉部门比较明确,仅是增加现有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能而已,而有些工作任务则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持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才能有效完成。

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于新增任务和各部门职责方面的分配,则没有更细化的规定。

这需要等到高检院修订的新刑事诉讼规则颁布后才可知晓。

本人认为,在目前的阶段下,基层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前筹谋,对新增的工作量应当进行逐一梳理,深入评估,科学论证,前瞻性地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为工作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例如,我院监所监察部门一直以来只配置了1名检察人员,而这样的人数配置也完全胜任了我院监所检察工作的要求。

但修改的刑诉法颁布之后,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大量的工作任务,比如增加了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该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新增了该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

修改的刑诉法实施之后,目前我院监所检察队伍的现状与修改的刑诉法对监所工作的法律监督要求就存在了一定的差距。

因此,为了更好的适应修改的刑诉法的要求,我院深入研究,提前准备,充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又增添了2名检察人员,进一步加强了监所检察队伍建设,为更好地履行监所检察监督职责做好充分全面的准备。

三、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法律框架下的工作机制创新修改的刑诉法的实施,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诸多修改将对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本身则是新机遇和新挑战。

因此,为了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检察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创新。

而符合法律精神的、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机制创新和探索,不仅能够有效缓解新增工作任务所带来的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而且可以更好的使检察机关应对各项挑战。

对此,本人仅就修改的刑诉法中公诉部门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创新进行粗略探讨,仅供参考。

在此次刑诉法的修订中,对公诉部门履行职能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由于辩护制度的完善,法庭庭审对抗性逐步增强,对公诉办案人员审查案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公诉人出庭临场应变提出了挑战。

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提高及其权限的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以及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不确定性等诸方面,使得公诉干警必须正视提高公诉出庭的水平,切实加强出庭能力的训练。

除此之外,还必须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以应对上述挑战。

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例。

本人认为,检察机关要尽力把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做在法庭开庭之前。

这样做可以有效地保证庭审质量和效果,不至于在庭审中因辩护人或者被告人突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而扰乱指控的计划和步骤。

修改的刑诉法在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庭前准备程序:“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规定了在庭审前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换意见。

但庭前准备程序是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审判人员。

本人认为,为了避免庭审中突然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不利局面,公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庭前准备程序的交换意见环节。

一方面,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对所有案件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同时,对于部分复杂、重大、敏感的案件应当把提请庭前交换意见作为常态机制来进行,力争在庭前准备阶段,就解决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相关问题。

本院根据实践特征确定了应当提请庭前交换意见的几类案件,例如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可能引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其他案件。

另一方面,公诉部门要积极和法院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把召集庭前准备程序的主动权有效地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

修改的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做了较大修改,大幅度地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且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派员出庭。

但是,如前文所述,基层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配置上已经略显紧张,尤其在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局面普遍存在。

如果按照修改的刑诉法规定,公诉人简易程序必须出庭的话,势必增加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负担,加剧人员与案件之间的矛盾。

虽然可以通过增加人员编制、优化司法资源、鼓励克服困难等方式来缓解负担,协调矛盾,但是最根本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

本人认为,实行简易程序公诉人必须出庭的制度,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够有力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

因此,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的规定。

但是如何应对在落实该规定过程中,检察机关负担加重,人案矛盾加剧的现状,则必须从工作机制创新上作出有益探索。

为了有效应对简易程序案件方面的挑战,我院组织公诉部门对法律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本院历年来提起公诉案件的特点及判决情况予以回顾和调研,发现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我院对现有公诉干警人力资源进行了重新分工,合理配置,确定部分干警专职出席简易审理程序。

同时,积极与本地法院进行协调沟通,在确保案件时效的前提下,统筹协调简易程序案件集中移送、集中开庭。

在统筹安排下,法院将合理把握开庭时间,集中安排审理简易程序案件,而我院确定的专职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公诉人也将据此作出合理安排。

总之,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法治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成果,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国情和刑事司法实践要求,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层检察机关只有准确理解修改的刑诉法的修法精神,深刻把握修改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修改的刑诉法的条文规范,及时转变、更新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积极推进符合法律精神和检察规律的工作机制创新,才能承担起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修改的刑诉法统一正确实施的重大任务。

(作者通讯地址: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大连长海 11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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